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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直接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不断提高,直接保护了种粮农民的收益,提高了粮食生产积极性。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4省(区)相继开展,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在东北和内蒙古实施大豆的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大豆临时收储政策终结。
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直接保护了农民的利益_新常态时期的粮食安全战略

在粮食流通领域首先实施了最低收购价政策,由对流通领域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2004年,国家基于对粮食供求形势紧平衡的判断,为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对粮食主产区实施了稻谷的最低收购价。其中,早籼稻收购价格为0.7元/斤,执行区域为湖南、湖北、江西、安徽4省;中晚稻和粳稻的收购价格分别为0.72元/斤和0.75元/斤,执行范围为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吉林、黑龙江7省。从2006年起,开始对小麦实施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执行范围有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白麦、红麦和混合麦价格分别为0.72元/斤和0.69元/斤。2008年随着全球粮食价格的上涨,为进一步促进农民种粮积极性,两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2009~2014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并逐年提高了最低收购价格水平。2014年,早籼稻、中晚稻和粳稻的最低收购价分别为1.35元/斤、1.38元/斤和1.55元/斤,与2008年相比有较大幅度提高,分别提高了75.32%、74.68%和89.02%。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也不断提高,2014年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水平提高到1.18元/斤,比2008年的白麦提高53.24%,比红麦和混合麦提高63.89%(表20-1)。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不断提高,直接保护了种粮农民的收益,提高了粮食生产积极性。

表20-1 粮食最低收购价实施情况

除最低收购价政策外,对玉米、大豆、稻谷等没有在最低收购价范畴内的粮食品种或地区实施了国家临时收储计划。2008年,受国际粮食价格暴涨暴跌的影响,下半年国内农产品价格持续下跌,为稳定粮食市场,保护农民利益,国家启动临时存储粮食收购计划,品种涵盖了玉米、大豆以及稻谷,执行范围主要针对东北地区和南方水稻主产区。2009年,国家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同时为维护新疆地区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实施了新疆小麦临时收储政策。临时存储粮食收购计划一直延续至2013年。2013年国家继续对玉米、大豆实行临时收储政策,并提高了临储价格。玉米、大豆临储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公斤2.1~2.14元/公斤和4.6元/公斤。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4省(区)相继开展,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东北和内蒙古实施大豆的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大豆临时收储政策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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