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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所以只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平等协商,才有可能订立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执行、解释和争执的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不能是在强迫和压力下所作出的非自愿的意思表示。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所以只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平等协商,才有可能订立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原则体现了签订合同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

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的全过程,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的情况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在合同签订前,当事人通过充分协商,自由表达意见,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一致意见而达成协议。不容许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或通过胁迫、欺诈手段签订合同。

(2)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合同自由构成。合同的形式、内容、范围由双方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商定。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修改、变更、补充合同内容。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合同。

(5)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然,合同的自愿原则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的,这种限制对于不同的合同而言有所不同。相对而言,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性,导致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较多,对当事人的合同自愿原则的限制也较多。例如,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中的质量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因为这是强制性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权利。

3.公平原则

合同通过权利与义务、风险与利益的结构性配置来调节当事人的行为,公平的本义和价值取向应均衡当事人利益,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等价合理。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等价有偿、协调合理,当事人风险的合理分担,防止权利滥用和避免义务加重等方面。

4.诚实信用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交易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行使权利时都应当充分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对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地履行。具体包括: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招标投标时,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应当如实说明自己和项目的情况;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相互协作,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相互告知,并尽量减少损失。

5.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原则

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原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公共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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