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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谈判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 确保合同有效成立的注意事项所谓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是指从合同任意一方发出想要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到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任意一方未履行前的整个时间段,所应注意的各种事项。经过国际商务谈判而产生的国际商事合同,更应依照合同类型,遵循行业惯例,采取适宜的要约行为和承诺行为,促成合同成立。

1. 确保合同有效成立的注意事项

所谓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是指从合同任意一方发出想要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到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任意一方未履行前的整个时间段,所应注意的各种事项。这些事项如果不注意,或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或影响合同的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缔约双方应注意遵循行业惯例的要约和承诺方式,精心编制合同主要条款,促成合同成立。

首先,从形式上来讲,双方当事人更要注意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规范化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合同的成立均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经过国际商务谈判而产生的国际商事合同,更应依照合同类型,遵循行业惯例,采取适宜的要约行为和承诺行为,促成合同成立。例如,在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双方的要约行为和承诺行为就应遵循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的一般程序。

其次,从内容上来说,商务谈判合同必须具备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基本内容,它确定了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如下几点:条款要完备、周到,不能疏漏;内容要合法具体,责任明确;文字要确切、肯定,切忌模棱两可、前后矛盾,以免产生歧义。依国家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a.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 标的;c. 数量;d. 质量;e. 价款或者报酬;f.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g. 违约责任;h. 解决争议的方法。

缔约双方应注意审查对方当事人资质,严防各类不公平交易,剔除不合法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没有效力瑕疵。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包括合同无效,可撤销的,以及合同效力待定。影响合同效力的三大因素分别是: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首先,为了确保合同没有效力瑕疵,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双方当事人应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合同的效力也是待定的,最终可能成为无效合同。首先,可以通过一切手段如对方当事人所在国的工商、税务机关和银行机构进行了解,确定对方具备缔结合同的主体资格;其次,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具体到签约的身份问题时,应要求其出具有效的授权证明、身份证明等,以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

其次,双方当事人订约的合同必须真实、自由,严防各类不公平交易,以免造成合同效力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一方或双方在缔约时产生认识错误或重大误解。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不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还是意思表示不自由,都会使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或被变更、撤销或归于无效,给己方甚至是双方的国际商务行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审核合同内容,剔除不合法内容,否则可能导致无效。英美法通常规定非法合同包括违反法律(宪法、成文法、其他法律法规)和违反公共政策(法律以外的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公共利益)的合同。在德国,违反法律禁令的合同无效。在法国,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之法律。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和合同适用的法律

经过国际商务谈判而产生的国际商事合同,属于有涉外因素合同。此类合同,如果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有约定,且约定不违反中国法律,则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因此,在争议解决方式和合同适用的法律方面,当事人均有很大的自主权。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和合同究竟适用哪一国法律,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精心选择,因为这涉及日后的履行合同和争议解决的公平和效率问题。缔约双方应精心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和合同适用的法律,为日后方便履约和解决争议构筑良好基础。

1) 选择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

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有多种,一味地强调哪种方式更好都有失偏颇,需要结合交易对手所处国家,该国是否属于《纽约公约》成员国、是否与我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两国之间是否存在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互惠关系、交易标的额大小、双方交易习惯等因素全面考虑。考虑妥当后,应及时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因为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很难再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在此列举数种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如下:

(1) 对于争议标的额较小或者双方有继续合作可能性的,一般建议私下协商解决,但需谨防陷入对方陷阱。

(2) 对于争议标的额较大且双方所在国家均系《纽约公约》成员国的,建议事先约定仲裁。

(3) 对于情况紧急、外方有欺诈可能的,应当立即聘请律师介入,并尽快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

(4) 对于外方所在国家既不是《纽约公约》成员国,也未与我国建立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关系的,如果争议协商未果,一般建议聘请专业催收机构,但如果能够有效结合边控措施的,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并采取边控措施。

(5) 其他情况需要结合前文提及的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必要时可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

2) 选择国际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方面,对于涉外合同纠纷,按照国际条约优先,国内法次之,国际惯例再次之的原则,其适用法律的顺序应为:

(1) 如果国际条约与国内民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国际条约的规定优先适用。

(2) 我国未签订相关国际条约的,当事人首先须找到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其次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行使意思自治,就涉外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作出选择。

(3) 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 根据第3项的规定无法找到可适用的准据法的,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来进行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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