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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村治结构下的经济秩序需要市场性重构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讨论和分析乡村建设,需要从当今现实的、处于特定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政治结构入手。这种关系分化或复杂化对乡村政治结构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希望他在田地上写的这本《乡建学记:内置金融协作》能够稍些弥补一下的他的“悟性不足”吧!

讨论和分析乡村建设,需要从当今现实的、处于特定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政治结构入手。当今中国乡村政治结构总的特征是,代表国家行政权力的政权机关在乡镇,乡镇以下则实行了以村民为公共参与主体的自治体制。这种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乡政村治”体制,是国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对农民个人权利承认和保护的制度性承诺,它改变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组织经济化的进程,标志着国家行政权与乡村自治权的相对分离。[1]

这种政治结构的由来主要动因是国家在经济上的市场化努力。目前,乡村社会经济状况有两个最基本的规定性同时存在,即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市场化取向。市场已经成为乡村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其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促使社会流动增加,并使中国乡村社会的分层结构发生变化。即农民职业分化和经济差距的扩大,从而改变了原来的刚性的城乡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因市场化取向而产生的社会分化,又受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和影响。

首先,在利益主体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作为国家给予了一定政治地位的乡村权力中心,他们首先是政府在社区的代理人,但由于国家实行了严格的科层制度,他们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缺乏真正的直接的联系;村委会不仅是一种社区型的自治组织,同时还是一个经济组织,这就决定了他们对社区利益的关注和保护。因此村干部充当了代理人和当家人的双重角色。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权利又受到作为政治组织的村委会的支配。家庭联产承包制确定了家庭经济的自由权利,村民自治则是以个人的民主权利为基点的。这是两种不同逻辑权利,为了在现实的经济和政治生活中求得统一,家庭就在许多场合成为了政治行动者,甚至替代了个人权利的形式。乡村利益主体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和身份特征,也就决定在现实的乡村政治中,各种权力相互交错,体制性规则和习惯性手段相互兼容。

其次,在利益关系上,新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从公社体制的直线形表达方式分化成为散状结构,即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简单型连接转化成为各种利益主体的交叉式综合结构,这种交叉式综合结构又以经济利益为表达方式。这种关系分化或复杂化对乡村政治结构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再次,在获取利益的方式和手段上,新时期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无论是国家、乡镇政权组织、农村社区组织及农户和村民都改变了公社时期的无偿占有方式,而变成了法制化和市场化的财富转移方式。但是,由于各种利益的表现形式不同,获取利益时所凭借的权力也不一样,形成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也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可见,一方面,由于市场化取向的冲击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形成了乡村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特别是“农民阶级的大分化,瓦解了中国非民主、非法制的社会根基”[2],中国乡村社会正在进行以经济上的不平等取代政治上的不平等的过程。然而,分化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现代化。发展是分化(即有社会的分工)和整合(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将分化的结构联系起来)互相作用的过程,为了达到这一整合,国家需要向乡村社会输入新的制度规则。于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乡政村治”体制就是国家的历史性选择。

但是,无论是理论上的追问还是现实实践的发展,我们要思考和面对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乡村治理制度,是一种社会资源。其资源性体现在运作具有成本效益核算以及其在外部社会资源配置效益中所具有的作用。村民自治制度通过对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使社会成员在活动范围和如何行使权利等问题上有了较为清晰的空间和条件,从而使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但其基础性的规则是确定的,这就是市场经济背景和民主主义取向。毫无疑问,村庄的公共领域有许多是属于“天然”的社区性,而有许多则属于“人为”的体制性。所谓“天然”的社区性,是指作为一个乡村社区“天然”而具有的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性质;“人为”的体制性事务,是指由于国家的制度性规定,而成为村民公共领域的那些事务。当然,这两者有一定的联系。

从本质上来看,村民自治解决的是村庄内部的秩序及村庄与国家体制之间的秩序,但并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村民与社会,特别是村民与市场的关系。村庄内部的秩序,从总体来说,是一种社区生存秩序。社区生存秩序这一概念,表明的是社区组织所必需的结构环境,是社区存在的根据和发展的基础。村庄秩序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控制与正义相关的问题;市场秩序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秩序,是有关交易赖以实现的市场伦理与信用关系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国家之外社会的存在。但是,处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乡村社区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村民进入社会需要许多中间的渠道。村民与村庄的关系,并不等于村民与社会的关系,最多只能被认为是村民与社区的关系。

至于现代化过程中的乡村社会的再组织过程,应该是市场化的组织过程。市场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经济并不以行政区域为界限。村民在市场化过程中的再组织不可能以行政区划来进行运作。村治体制不能够也不必要为村民提供市场化的组织。根本性出路是通过农业生产要素的资本配置方式即“资本农业”的组合方式来满足农业市场化的组织性需要。从目前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状况和各种组织资源来看,最为现实和有效的市场化组织,就是以平等主体为基础的、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的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合理退出机制的会员制组织。[3]

原则和方向是这样,具体落地的形式及其实践过程却并不是现成和摆在明面上的,需要既把握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结构,又能够深入到村民个人与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作富有创造性的思考和实验。在这个意义上,苑丰深度参与到李昌平的“内置金融”项目实践中,并做学理性的思考和论证,着实给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打开了一个“窗口”。苑丰是我做博士生导师以来所带的第二个博士生。我曾经评价他与其他师兄弟比有一个长处就是比较踏实、落地,肯吃苦。希望他在田地上写的这本《乡建学记:内置金融协作》能够稍些弥补一下的他的“悟性不足”吧!

于建嵘

2016年7月20日于北京东书房

(博士、博士生导师,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注释】

[1]于建嵘:《岳村政治》,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19页。

[2]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3]于建嵘:《会员制经济——组合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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