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打破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
乡村治理是一个由国家和社会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公共权威实现对乡村社会调控和治理的动态过程,不同历史时期或同一时期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的状况不同,国家和社会权力分配也不同,因而乡村治理格局也不尽相同。自1983年政社分离、村委会建立以来,“乡政村治”模式已经进行了23年。
所谓“乡政村治”是:在乡镇建立基层政权,对本乡镇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基层社会事务;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行使自治权。除了国家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之外,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也纷纷制定了《村组法》配套实施办法。截至2003年上半年,除吉林、青海、西藏3个省份的实施办法没有到位外,全国28个省份均颁布了实施办法。由于“乡政村治”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自身具有矛盾冲突,再加上现行国家政治体制的制约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束缚,目前在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有几大矛盾关系日益凸显起出来。这包括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矛盾、村委会中的“两委”之间的矛盾、乡镇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矛盾、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的矛盾。可以说,旧有的“乡政村治”模式已经到了不得不改变以适应时代发展的地步。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了村民自治的水平。村民在合作经济组织中通过实施民主选择、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继而通过实施民主选择、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来达到增进本社区公共福利的目的。社会、经济、政治文明发达的乡村,乡村自治向乡镇纵向拓展。乡镇政权受到村民自治的排挤,村委会脱离乡镇政府的控制,甚至是取消乡镇政权。在相对落后地区,乡村自治更多的是横向扩展。乡村关系得到进一步改善,村民委员会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机构。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载体,但绝不是唯一载体,农民合作组织也成为了村民自治的重要机构。
这种变化导致了旧有的“乡政村治”格局的变化,同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区别于与“乡政村治”格局下政社不分的村经济联合社。这种联合社由全体村民参加,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社长,政经合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突破了原村集体边界,往往是村村联合,甚至是乡乡联合,从而形成全乡范围内或者是全县范围内的大的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了跨村域的联合;或一开始就与村支部、村委会等组织理顺了关系,形成新的产权和治理结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乡(镇)政府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这种村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转型给“乡政村治”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可以说真正突破了“乡政村治”格局的约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