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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粮食保护价格制度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知》称,“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国务院决定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通知》指出,制定粮食收购价的原则是“补偿生产成本并有适当利润,有利于优化品种结构,并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执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范围是“限于原国家定购和专项储备的粮食”。在粮食市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在粮食市价上涨过多时,按较低价格出售。

粮食保护价格制度始于1993年。1993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国务院决定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通知》指出,制定粮食收购价的原则是“补偿生产成本并有适当利润,有利于优化品种结构,并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执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范围是“限于原国家定购和专项储备的粮食”。列入1993年保护价收购的各粮食品种,收购价(每50公斤,中等质量)分别为:北方冬小麦32.5元,南方冬小麦31元,关内玉米21元,关外玉米20元,大豆45元,早籼稻21元,中籼稻26元,晚籼稻28元,北方粳稻35元,南方粳稻31.5元。同时,为了保证落实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国务院决定建立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在粮食市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在粮食市价上涨过多时,按较低价格出售。上述价差由风险基金补偿。

从1998年起,“按保护价收购”的提法改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1998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推行以“三项政策”为核心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三项政策”指的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和“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1999年,国家调整了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的范围。1999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河北省北部、山西省北部的春小麦和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1999年10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对于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补充通知要求“应拉开等级差价,但不得将等内粮中的低等级部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补充通知提出“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重申,(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是国务院针对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对于调整优化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过,保护价收购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策成本太高,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了大量粮食,却不能顺价销售出去,积压在粮库里,储存成本不断累积;二是大量财政资金补贴了国有粮食企业,一些地区甚至出现国有粮食企业垄断经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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