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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2.1.1形成背景首先,为尽快解决生产力落后导致的农产品供求矛盾问题。依靠强制命令、政治手段所维系起来的高级社抛弃了在构建农村集体经济过程中的自愿互利原则,因此必然会出现效率的损失。其次,在主观上认为所有制单方面的变迁能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并且在全国统一推行单一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4.2.1.1形成背景

首先,为尽快解决生产力落后导致的农产品供求矛盾问题。经过几年的经济恢复,以及互助组、初级社对生产组织形式的改善,农业产出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来讲农业生产力水平仍然落后,尤其是农产品的供求矛盾突出。如何解决全国人民的吃饭以及工业需求问题,是党和政府必须首先要面对的。正如1955年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指出的:“我国的商品粮和工业原料的生产水平,现在是很低的,而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却是一年一年的增大,这是一个尖锐的矛盾。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我们就不能解决年年增长的商品粮和工业原料的需要同现时主要农作物一般很低之间的矛盾,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5]因此,为尽快改变这一现状,中央领导人认为必须大力发展合作社,尤其是高水平的农业合作社,主张利用所有制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通过变革所有制关系来促进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由此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提供了思想基础。

其次,为了尽快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前的初级社只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并且生产资料仍归个人所有,“到了一定时候,这种半私有制就束缚了生产力,人们就要求改变这种制度,使合作社成为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化的集体经营的经济团体。”[6]所以应在条件已经成熟的地区适时推进“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只有这样才能最终使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得以确立,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正是在这一思想影响下,中央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合作社的决议及文件,这也就成为了高级社快速发展、农业合作化高潮掀起的理论依据。

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如火如荼地展开了。1955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仅500个,入社农户约4万户左右。而到了1957年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增至75.3万个,入社农户达11945万户,占总农户数的95.6%。[7]

4.2.1.2基本做法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对于农民私有土地一律无偿转为集体所有,除土地外的牲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在转归集体所有的过程中,要按当时当地正常价格有偿入社,可分期偿付。而土地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这些水利建设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收益,合作社应该适当补偿本主所费的工本。如果修建这些水利所欠的贷款还没有还清,应该由合作社负责归还。”[8]而补偿主要生产资料入社代价的资金则主要来自于全社劳动力分摊的股份基金,该股份基金不计息也不能随意抽回。另外,为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分给社员一定的自留地,而其数量不能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的5%。

在合作社内集体统一组织生产劳动、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取消土地报酬等按股分红方式,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9]即单一的按劳分配,在每年的总收益中扣除各项税赋、公积金、公益金及费用后,所剩实物及现金按照劳动日及工分在社员之间分配。

由于高级社规模较大,往往几百户一社,为了便于管理有效组织生产,合作社内部划分为若干生产队,合作社根据全社全年的生产种植计划,将产量包给各个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制度”。同时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由社员选举合作社领导人员,社内重大事务需交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4.2.1.3发展评价

伴随集体所有制的确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为了我国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该种实现形式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在推进过程中速度较快、方法单一,因此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需要总结的历史教训。

首先,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最终使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得以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10]因为社会主义制度为结束几千年的阶级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制度基础。当然仅将公有制的确立作为进入社会主义的标志,实际上是有失偏颇的,因为所有制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的,一味强调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忽视生产力的发展,则说明当时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尚未认清。

其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条件的改善。在高级社内部土地收归集体所有,从而使得土地经营规模整体扩大,并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例如原有农户田地间的田埂小路被取消了,扩大了土地耕种的面积。而土地连片成规模的使用也为大型机械的应用推广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在农田水利设施的兴建等方面,高级社更是发挥了集体力量大的优势,有效地改善了农业生产的条件。“在高级社普遍创建的1956年,我国遭受了比1954年还要严重的自然灾害,受灾面积达一亿八千多亩,受灾人口达七千万。但是各种农作物的产量大大超过了1954年,而且比丰收的1955年也有显著提高:粮食增长5.4%,花生增长近20%,烤烟增加40%以上。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一般都比初级合作社高10%—20%。”[11]

不可否认的是,高级社带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深刻的,其之所以在后来没有起到预期效果,甚至还引发了社员退社风潮,首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忽视了入社农民的主观意愿,其个人权益在集体利益中没有得到体现。土地的无偿入社取消了土地报酬及生产资料的按股分红,其他生产资料虽可有偿入社,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价格被人为压低且偿付周期较长,农民据此获取的收益也十分有限。再加之按劳分配过程中所出现的平均主义,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正如前文所论述的农村集体经济的本质在于要充分尊重和体现农民利益,而在高级社的分配中社员利益无法较好体现,而其享有的退社权利也因为退社后无法获得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并且会被扣以“反社会主义”的帽子而变的形同虚设。依靠强制命令、政治手段所维系起来的高级社抛弃了在构建农村集体经济过程中的自愿互利原则,因此必然会出现效率的损失。其次,在主观上认为所有制单方面的变迁能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并且在全国统一推行单一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忽视了各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性,使其很难有旺盛的生命力。而固化的实现形式也使得人们将实现形式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本身,从而形成了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概念。再次,合作社内部缺乏有效管理,民主管理也流于形式。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高级社内部要实现民主管理,但在实际运行中几乎都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管理,社员没有发言权。而且由于高级社发展速度过快,其规模的突然扩大也使得内部管理方式的改进以及管理人员的增添跟不上这一发展速度,从而出现了管理混乱、瞎指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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