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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着眼点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理论上讲,税收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人们享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就使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成本与收费直接挂钩,说明了个人是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向政府纳税。各级政府机构和人员,应有一个明确的严格标准,这个标准与财政支出的能力与限额应当联系起来,防止脱节。

从理论上讲,税收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人们享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就使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成本与收费直接挂钩,说明了个人是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向政府纳税。这种观点遵循了效用——费用——收税的思路,用这样的思路来分析财政的支出效果。这样的理论分析法对于中国从税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财政活动的费用来源)方面控制财政支出规模,尤其是控制财政资金对于非生产性项目的支出规模,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按照这样的方法,首先,我们要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和机构进行筛选并加以评定,仅仅留下社会真正需要的方面。紧接着,安排选定项目的所需经费,以该项目所需经费为基础筹措相应的财政收入。这种方法一方面便于从源头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另一方面也将减缓每年由于“人吃马喂”经费自然增长而给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所以说,政府部门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投资方向,使之有利于民间投资和最终消费的启动。

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一)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之中

中国目前的财政收支决算事实上并不能反映财政收支的全部面貌,主要是因为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未纳入财政预算,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这部分费用的收入支出状况同样也未反映到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未纳入财政预算的现象也造成我们在抱怨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太低,认为“放”的太多的同时,又认为企业不堪沉重的税费负担。这主要也是因为企业以基金、缴费等形式上缴的费用抵销了轻税率的优惠性。认真地清理、合理地调整和规范政府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行为,改革政府分配体制,将体现政府职能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之中,开始着手积极准备,逐步将某些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养路费用、排污费用、教育附加费用、市政建设方面的各种各样的费用)统一纳入到国家征收赋税的范围。这样一来,既能够起到防止铺张浪费,减少人头供给的作用,又可以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产生,促进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精简机构,减少不必要的财政供给

明确政府职能,精简机构、裁汰冗员,这种口号已喊了多年,成绩虽有,但收效甚是微不足道,而且近些年又出现回潮的现象。现在,机构林立,人浮于事,政府管了不少不该管的事,从事了许多重复、无效劳动,有的甚至是有害劳动,真正有效的劳动相对太少。今后,要从反腐败和树立政府权威的高度看待和解决机构和人员过多的问题,必须进行一次大清理和彻底改革。这个问题不解决,支出结构就无法调整,财政会更加困难,赤字也就会进一步加大。不仅如此,还会带来工作效率不高、摊派和变相收费等问题。各级政府机构和人员,应有一个明确的严格标准,这个标准与财政支出的能力与限额应当联系起来,防止脱节。在机构改革中,多余人员的分流确实是个大问题,这方面改革遇到的阻力最大,但不少地方已经取得了试点经验。除了严格控制人员录用、允许提前退休、鼓励向企业转移等方法外,还可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考试与绩效考评相结合的任用、淘汰干部等方法。必要时,在定岗和考绩的基础上,可强制部分人员退岗,退岗人员除保留国家行政或事业人员的身份、拿基本工资外,在今后工资调整时,退岗人员的基本工资仍然继续调整。

(三)加强预算管理,实行“零基预算”

一要将过去那种单位完全依赖财政,由财政平衡单位预算的办法,改为财政根据单位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和收支状况确定预算拨款额度。预算拨款额度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由单位根据自己的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需要,以及资金来源情况,自行确定单位预算规模,并自求预算平衡。二要将过去那种“基数增长法”改为“零基预算法”,取消由过去年度形成的预算支出基数,以零为起点,根据单位的性质、特点、任务和财力可能等因素,确定新年度的单位预算。三要采取各种形式,科学、合理、灵活地分配和运用预算资金,如将预算资金划分为正常经费、专项资金、事业周转金和“以奖代补”经费,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效用。

二、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1)在明确事权的基础上,清理财政供给范围。开展这项工作,要结合机构改革和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对这类单位大体上可以分两种类型进行清理与供给。第一,基本符合“社会公共需要”标准的事业单位,当属财政供给范围之内。但由于这类单位性质复杂、特点各异、收支状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它们虽在财政供给范围之内,但财政对不同单位的供给力度应有所不同。一种是对收入较少又不很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基础教育中的中、小学,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单位,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研单位,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对这类单位财政应基本满足其正常发展的资金需要。另一种是对虽具有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属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满足“私人需要”的属性,且有稳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如大专院校、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教育学校、艺术表演团体、广播电视等单位,财政可根据发展事业的政策和单位收支状况,采用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办法核拨一部分经费。第二,对本来就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而开支了行政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各类杂志社、报社、社会中介机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和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从事技术开发研究的科研单位等,应将其逐步清理出财政供给范围。在清理供给范围的基础上,应改进财政投入力度。对行政单位的经费供给,财政要实行保证与控制并重的政策,既然要保证各级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的基本需要,又要采取措施控制行政经费的过快增长。对各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供给,要贯彻国家关于财政对教育、科技的投入要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规定,加大对教育、科技的投入力度。

(2)深化改革,削减集团消耗性支出。集团消耗性支出是一项大宗支出,其压缩和节约的潜力很大。今后,可以通过成立会议中心的办法来节减会议费支出;从试点开始,除保证县以上主要领导工作用车外,成立机关汽车出租公司,以节约汽车购置及燃料费用;大力推广九江、镇江“两江”经验,改革公费医疗;继续实行公用住宅电话费定额包干办法,超支不补,结余留己。总之,要本着节约的精神,做到能不开的会就不开,能用信函联系的就不打电话或电传,能不发文的就不发,坚决摒弃会议照开、电话照打、材料照发的坏习惯。

(3)严格执行政策,上级财政不转嫁负担。国家实行公务员工资后,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一些地区工资性支出增长明显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以致于不同地区和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工资差别大,待遇不平等。今后,国家要统一政策,并严格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标准。同时,上级财政既不要不顾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提过高的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和要求,搞“钓鱼”项目,硬性要求配套资金,也不要把本该属于本级财政负担的支出,转嫁到下级财政,以便下级财政在自己的事权范围内,自主地行政职权。

(4)从领导和领导机关做起,带头节约开支。领导的认识解决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调整支出结构的实际效果。如果领导和领导机关不带头勤俭节约,艰苦朴素,而是带头铺张浪费,那么就根本不能有效地调整支出结构。因此,各级领导首先要带好头严格要求自己,率先垂范,并教育和督促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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