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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财政分配理论中的均富思想

时间:2022-07-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西方学者公平分配理论,对新时期以“财政均富”理念推进我国财政管理改革,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笔者认为,这里已经有了财政均富思想的萌芽。其争论的根本在检验社会福利的标准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西方学者公平分配理论,对新时期以“财政均富”理念推进我国财政管理改革,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一、西方福利经济学中的均富思想

1.早期的福利经济学

早期的福利经济学不是一个学派,而是蕴含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一些学者的思想中。因而,我们也可以把早期的福利经济学称为福利经济学思想。亚当·斯密(Adam.Smith)的福利经济学思想体现在他的名著《国富论》中。他认为在自由竞争市场的调节下,私人经济利益同社会福利是一致的,由于“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的指引,使得人们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此后,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Claude Frédéric Bastiat)提出了“社会和谐论”。后来的“边际革命”中,边际经济学家将经济福利归结为人们从消费中所获得的效用,归结为一种心理现象——满足感。马歇尔(A.Marshall)提出的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成为福利经济学的重要分析工具,他提出的外在经济,后来被庇古引申为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概念,成为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之一。

19世纪70年代以后,多个国家的多名学者从不同角度和立场出发,提出国家出面促进“福利社会”形成。德国官房学派(cameralism school,17世纪)尤斯蒂(J.Justi)最早提出了“福利国家”的思想,主张通过国家的行政权力来实现福利国家,国家的财政支出是社会福利的基础。历史学派的先驱李斯特(F.List)从民族利益出发,主张国家干预,由政府采取保护主义的政策来促进国民财富的增加,增进国民的福利。李斯特关于国家干预主义的思想既为当时的德国建立福利保障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也成为现代“福利国家”论的理论来源。英国政治思想家、经济学家霍布森(J.A.Hobson)是福利经济学的先驱者。他主张通过政府干预提高社会福利,提出了要以“社会福利”作为经济学的研究中心,并认为福利经济学是经济学的研究方向。新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施穆勒(G.Schmoller)、桑巴特(W.Sombart)、瓦格纳(A.Wagner)、布歇(P.Buchez)、布伦坦诺(L.J.Brentano)等强调发挥国家的行政职能作用,通过赋税政策实行财富再分配,并通过各种法令和建立国营企业等实行自上而下的改良,为整个社会谋利益,负起文明和社会福利的职责。

尽管早期的福利国家思想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学者们已经提出政府要通过行政职能、赋税政策和财政支出手段等财政收支政策促进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实现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笔者认为,这里已经有了财政均富思想的萌芽。

2.旧福利经济学

庇古以他一个人的力量创建了福利经济学,为了区分后来的福利经济学思想,一般把庇古所代表的福利经济学称为早期福利经济学。他研究的主要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把福利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福利”(广义福利),另一类是“经济福利”(狭义福利),经济福利对于社会福利具有决定性影响。在庇古看来,广义的福利难以计量,因而也难以研究,经济学要研究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那部分福利,即“经济福利”。第二,主张基数效用论。他认为,人们追求的最大限度地满足使人们得到满足的是物的效用,而效用可以通过单位商品的价格进行计量,故个人的福利也是可计量的。第三,把“福利经济”和“国民收入”等同起来。他认为福利可以用货币衡量,国民收入也用货币衡量,所以这两个概念是对等的。第四,庇古强调“收入的均等化”。在他看来,实际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收入大则边际效用小,收入小则边际效用大,所以他主张把富人的一部分货币转移给穷人将会增加效用,进而增加一国的经济福利。第五,要使一国经济福利有所增加必须增加国民收入量。他主张最适度地配置生产资源,使生产出来的国民收入达到最大值。经济最大化的条件是“边际私人纯产品”与“边际社会纯产品”相等,如果两者不相等,政府可以通过课税或者补贴的方法使两者相等,从而达到国民收入的最大值。旧福利经济学强调了国民收入增加是增进福利的重要手段,政府可以通过从富人处征税转移给穷人,实现全社会效用的最大化,这些思想都体现出庇古主张通过政府的行政和财政政策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也正是财政均富的重要内容。

3.新福利经济学

20世纪3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在批判庇古的旧福利经济学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福利经济学。1939年卡尔多(N.Kaldor)发表《经济学的福利命题和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一文,标志新福利经济学的诞生。新福利经济学以无差异曲线为基本分析手段,以序数效用论为理论基础,以帕累托最优原理为理论出发点。新福利经济学家对个人福利不能用基数衡量但可以用序数比较的观点是比较一致的,但对帕累托的标准,即“如果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好起来而没有一个人的境况坏下去,整个社会的境况就算好起来”的观点则有分歧。由这些分歧,新福利经济学分化出以卡尔多、希克斯(J.R.Hicks)和西托夫斯基(T.Scitorsky)为首的“补偿原则论派”和以伯格森(A.Bergeson)、萨缪尔森(P.A.Samuelson)为首的“社会福利函数论派”。其争论的根本在检验社会福利的标准问题。卡尔多发现,在现实社会变革中,总有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损,如果按照帕累托的最适度原则进行,现实中的任何改革都是不可取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卡尔多在其《经济学的福利命题与效用在个人间的比较》一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福利标准——虚拟补偿原理。即:在一项社会变革中,如果受益者在补偿受损者后仍有剩余,则这种变革应该肯定,应认为其提高了社会福利。希克斯对卡尔多的评判标准又作了补充和发挥,他认为只要社会的经济变革以提高效率为导向且每项变革措施都能提高生产效率,国民收入就会不断增加,再经过足够长的时间,所有社会成员的福利都会提高,只是提高时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变革后的受损者最终都会自然得到补偿,这种福利标准叫假定补偿原理。美籍匈牙利经济学家西托夫斯基对卡尔多和希克斯的标准都不满意,他认为在某种情况下,某项变革增加的福利是可取得的,但在变革之后回到变革之前的状态也可能增加社会福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希托夫斯基认为检验福利的标准不但要考察每个人通过收入再分配在变革后是否都比变革之前好,还要考察从变革后再回到变革前是否都比变革后好。也就是说,只有当某项变革能增加福利,而再回到变革前不能增加福利或较少增加福利时,此项变革才可取。卡尔多、希克斯和西托夫斯基等人只研究经济效率,李特尔(L.Little)认为收入分配问题也应该是评判福利的标准之一。虽然各人提出了不同的福利标准,但他们的核心论点是:如果生产和交换的任何改变使一部分人的福利增加而使另一部分人的福利减少,那么,只要增加的福利超过减少的福利,就可认为这种变革是可取的,其核心思想是只要坚持效率原则,国民收入就能较快增长,个人福利就会大幅度提高。

“补偿原理”对福利经济学的发展起了较大的作用,但是伯格森却认为卡尔多和希克斯等人在新福利经济学中将实证与规范、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是错误的。继伯格森之后,萨缪尔森等人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形成了社会福利函数论派。社会福利函数论者认为,帕累托最适度不是唯一的,且帕累托没有指明哪个最适度可使社会福利达到最优极大值,他们认为社会福利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人福利的总和,社会福利是社会每个成员购买的商品数量、提供的要素数量及其他相关变量的函数。它是一个多元函数,W=F(Z1,Z2……),“W”为社会福利,“Z1,Z2……”为影响福利的各种因素。他们认为,社会福利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即使生产和交换都满足最适度条件,达到最优,但没有合理分配,社会福利就不可能达到最优极大值;要是社会福利达到最优极大值,则经济效率是必要条件,合理分配是充分条件,社会无差异曲线与效用可能性曲线的切点就代表社会福利的最优极大值。但阿罗(K.Arrow)在其1951年出版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中指出,必须已知社会全部成员的个人偏好顺序,并且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从个人偏好顺序中归纳出社会偏好顺序,才能确立社会福利函数并解出最优极大值。而无条件地从个人偏好顺序推导出社会顺序是不可能的,所以根据社会福利函数解出最优极大值是不可能的。阿罗的观点在福利经济学中被称为“阿罗定理”。1976年肯普和黄有光证明了在某种比较缓和的假定条件下,仅仅从个人偏好顺序是不可能建立具有实际量值的社会福利函数的。阿罗、肯普、黄有光等经济学家的理论构成了新福利经济学的另一个分支——社会选择论派。

综观新福利经济学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衡量社会福利大小是其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帕累托最优为社会福利的衡量提供了有益的标准。也有新福利经济学家从社会福利函数的角度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平衡进行研究。但无论是哪种学派的观点,学者们都主张核心思想是坚持效率原则,促进国民收入较快增长,这样个人福利就会大幅度提高。因而,新福利经济学的均富思想是建立在整个社会国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是以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促进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的增加,较少涉及政府的政策对财富的调节效应。

4.福利经济学的新发展

在新福利经济学之后,又有一部分经济学家就“福利”的概念及福利经济学的命题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看法,使福利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继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次优理论。既然社会福利的最优极大值不可能达到,能否通过满足原来没有满足的帕累托最适度条件使社会福利的次优状态更好。这就是说能否通过这种方法使社会福利达到次优中的最大值。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加拿大的经济学家加利普西(R.Lipsey)和澳大利亚经济学家兰开斯特(K.J.Lancaster)。第二,相对福利理论。英国经济学家米香、美国经济学家伊斯特林(R.A.Easterlin)对庇古的把国民收入等同于社会福利提出质疑,认为社会福利不一定随国民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不同的人会因不同的时间或地点因欲望的满足而感到快乐,所以就无法确定福利水平的统一标准。第三,公平和效率。公平和效率是福利经济学中的重大问题,庇古一方面强调国民收入的增长,坚持效率,另一方面强调分配——追求平均;补偿论者坚持效率导向和经济效率第一的原则;社会福利函数论者认为经济效率是必要条件,而分配公平(不是庇古的平均)是充分条件,所以他们既要公平又讲效率。阿罗却证明这是一种空想,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的。继新福利经济学之后又有不少经济学家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比较著名的有米尔顿·弗里德曼为首的把效率目标置于绝对优先地位的观点,以约翰·罗尔斯(J.Rawls)为首的把公平置于优先地位的观点,以及阿瑟·奥肯(A.Okun)为首的公平、效率交替论的调和观点。第四,福利的外部性。很多经济学家就外部性以及福利国家的问题展开讨论,新福利经济学之后的福利经济学只是对新福利经济学进行了批判和补充,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独立理论体系。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可以说是一场关于福利问题的争论历史:新福利经济学同旧福利经济学的论战,以阿罗不可能定理为核心的社会选择理论同社会福利函数之间的论战以及围绕阿罗不可能定理所展开的论战。但是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和巴斯夏的“经济和谐论”起,福利经济学贯穿着一个基本的观点:即认为社会福利等于各个社会成员福利之和。

很明显,新福利经济学虽然没有提出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其后的争论给学术界带来了深刻的思考。从福利经济学的历史和发展可以看出,衡量全社会福利大小是经济学家关注的焦点。而对于如何从财政角度实现全社会的福利,福利经济学的探讨有限。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财富分配不公的状况日益加剧,公平和均等也越来越具有超越经济的意义。两者的有无或大小,关系到社会凝聚力的有无或大小,关系到民众对社会和政府的信任程度,进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只有实现了均等和公平,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种种社会问题,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西方财政理论中的公平分配观

上面分析了西方福利经济学对分配及社会福利的一般论述,那么,在财政领域他们又是如何认识公平分配的呢?在回顾西方财政理论发展变化的基础上,考察公平收入分配理论在财政领域的产生和演变可以很好地回答这一问题。

1.自由主义时期财政理论的公平分配观

古典自由主义时期的财政理论,主要有以下三派:一是亚当·斯密的财政理论。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解开了财富创造之迷,不仅是经济学的经典,也是财政学的经典。该书第五篇“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讨论了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要素。应该说,此后的公共财政制度理论研究,迄今为止,均以此为理论基础。其作为主流的古典经济学派影响了财政理论思想150余年,同时也创建了财政学和税收学的理论体系,将财政税收问题的研究建立在较为科学和系统的经济理论基础之上。二是大卫·李嘉图和约翰·穆勒的财政理论。李嘉图基于经济自由主义思想,认为政府的支出大部分属于非生产消费,应该限制政府的活动范围,减轻税负对经济增长是必要的。穆勒的政府职能理论与其他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有所不同,是以便利原则为宗旨,认为只将保护人民不受侵扰作为政府职能是不够的,还应包括公共事业的经营等其他职能。三是萨伊的财税理论。法国经济学家萨伊的《政治经济学概论》分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三部分,在第三篇《财富的消费》阐述了萨伊的财政思想。他认为政府消费带来财富损耗,只有当这种消费能够给社会带来相当利益时才是正当的,所以,政府应当权衡其消费与所预期的社会收益比。他主张政府职能应压缩到最低限度,支出限于民政与司法费、军费、公共教育、公共慈善机关费用、公共建筑与工程费用。萨伊还首次创立了税收转嫁与归宿的供求弹性学说。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市场机制是完美的没有缺陷的,所以需要小政府。个人的生产行为,企业和市场的行为领域,社会自愿组织的领域,社区等的领域,均不需要财政介入,否则,自由原则将受损。不仅政府要小,而且权力要有限、要有约束,财政收支虽然属于政府强制事务,但应符合自愿原则。所以,政府收入应来自于规范化的税收,政府支出应只是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领域,这是古典时期财政理论的基础。

根据以上总结分析,在古典自由主义时期,更多的学者强调市场的自由竞争,主张小政府,限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因此,财政承担的职能也是非常有限的。政府仅仅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国防、维系公平竞争、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等。追求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思想几乎未曾出现。即使面对巨大的贫富差距,斯密等人也没有提出政府来调节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思想,仅是要求政府保护私有财产。“有大财产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少数人的富裕,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聘任的匮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他想避免敌人的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官的保护”。[8]

从税收看,古典自由主义学者都把税收仅仅界定为帮助政府筹集资金的职能,并且虽然他们也都提到税收公平问题,但仅是关注纳税主体平等和主体间税收负担公平,即受益者一致纳税原则和按能力纳税原则。而在当代财政中,通过税收来调节个体间收入差距等职能并没有提及。从支出看,政府的经费主要用在保护社会的国防费、保护个人的司法费以及承担公共工程的土木事业费。从这些支出看,政府仅仅是为了满足必要的公共服务。通过政府支出调节社会贫富和收入差距的职能并未提上日程,自然谈不上财政追求收入分配结果公平的理念。但该时期也有像萨伊提到政府慈善救济职能及其相关费用支出等关注社会贫富的问题,不过毕竟还没有成为主流和指导思想。同时该时期关注公平竞争和起点公平对现代财政也还是有一定启发意义的。如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提出财政应该免费为每一个人提供初等教育服务对现代财政利用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以便更好获得就业和发展机会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2.凯恩斯主义财政理论的公平分配观

福利经济学的产生源于资本主义世界严重的贫富悬殊问题。如前所述,庇古根据边际效用基数论提出两个基本的福利命题:国民收入总量愈大,社会经济福利就愈大;国民收入分配愈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就愈大。福利经济学的产生对促进财政通过自己的税收和支出职能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公平分配思想开始出现在财政领域。

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的产生标志着现代公共财政理论的初步形成。凯恩斯学派的财政税收理论,突破了传统的避免政府干预的单纯理财原则,开创了从宏观经济角度研究和分析财政的新的理论体系,从而使财政学成为研究政府政策工具的新兴科学,对经济学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为解决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不公问题,凯恩斯就提出了改变收入分配不平等的财政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累进税、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通过食品券、医疗补贴、低价住房等形式向低收入者提供消费补贴等等。

1954年,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剖析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区别,及其对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贡献,提出了公共产品的需求理论。在其《经济学》中,认为收税和纳税不仅仅是简单的利益交换关系,更是提出财政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即通过征税,可以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通过转移支付,对社会财富再进行一次分配。萨缪尔森开创了公共产品理论的先河,他的财政理论不仅大大发展了财政理论,也使得财政通过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的公平分配思想成为建设公共财政的重要指导思想。

3.新自由主义时期财政理论的公平分配观

20世纪70年代西方出现“滞胀”局面。以米歇尔·费里德曼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借以发动了一场对凯恩斯主义的“反革命”,其中有货币学派、供给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但这些反对者们并未建立起足以与凯恩斯主义相抗衡的财政学说。区别只是,他们力图在这个框架内恢复古典学派的传统。他们首先责难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大规模干预,认为正是国家干预窒息了市场经济的活力,造成了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局面。“财政最重要”的政策主张也受到攻击,代之以“货币最重要”的政策结论。当人们围绕凯恩斯理论无休止争论时,新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一脉相承,他们认为最好的政府只是“守夜人”政府。这种政府局限在公共领域、关系领域、裁判领域、裁决规则制定与执行领域,其使用的强制技术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致认同的、行为人可以预见的、强制者能够执行的法律。而计划经济的企图、干预主义的政策和福利主义的安排越来越多,财政制度介入领域过宽,财政政策影响力太大,税收和政府开支太多,使政府强制过多过度,破坏了自由秩序。这是随着货币主义的兴起而兴起的主张,不过没有持续多久,被现代公共财政理论所打破。

由于该时期的经济主导思想是自由主义处于主导地位,追求市场效率和起点公平的公平观也随之占主流地位。这种分配的公平标准强调保障自由和权利,如生存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等等,反对追求分配的结果公平。真正的公平就是机会的平等和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任何企图超越这两条原则去追求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公平的做法都是有害的。哈耶克却甚至认为不应该关注结果的公平,“个人努力的结果就必定是不可预见的,从而关于那种因预见而形成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或正义的问题就失去了意义”。这种公平观也必然影响到财政体制的架构及财政机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4.公共财政理论的公平分配观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观点:一是公共选择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布坎南和图洛克为首的经济学家在公共财政学的一个重要领域中取得了重大理论进展,提出了公共选择理论[9]。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对经济不应过多干预,主张采用公共选择规则和立法形式约束政府,把政府的税收和支出限制在经济增长的范围内。他们比较突出的观点是无论是财政制度选择,还是财政行为选择,最初都是相关当事人的个人选择,所有个人选择集合、博弈形成一个公共选择均衡,政府只是这种选择均衡中的一个终极实施者,其地位是代理人角色,而不是委托人和决定者角色。这种理论成为现代财政理论的开端。二是立宪经济学说阶段。布坎南提出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国家财政理论的市场财政理论[10],其逻辑是:在市场经济里,私人事务的决策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奉行一致的“市场”逻辑,都是在“市场”中进行的交易,都是自愿的买卖,政治世界和市场世界是统一的,二者的边界需要通过立宪程序予以经验的界定。政治市场的通用货币是选票,经济市场的通用货币是钞票,二者的不同只是决策程序与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二者的决策逻辑都是效用最大化的计算。财政选择最重要的是财政制度的选择,这样一种立宪选择将决定财政行为的结果是好是坏。立宪经济学认为选择财政制度的行为是一个立宪的阶段,个人进行立宪性决策,进行财政制度对话,达成财政制度均衡。三是理查德·马斯格雷夫的公共财政理论。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对财政理论的主要贡献,在于他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公共部门政策、政府决策等理论融入财政税收理论,从而拓宽了财政税收理论的研究领域。马斯格雷夫在其经典之作《财政理论与实践》中提出[11]:政府职能通过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三个方面来贯彻。财政的存在,首先是由于存在着公共产品,其次是由于社会分配不公平,再次是由于经济的不稳定。马斯格雷夫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深刻地指出了公共财政的职能和作用,强调把财政政策条融入宏观经济模型去考虑,这继承了凯恩斯经济理论的传统,它的财政三职能论,成为现代财政职能理论的基础。四是斯蒂格利茨的财政理论。斯蒂格利茨代表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政学界的主流观点,即在混合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存在是必要的,公共部门经济是整个混合经济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门。财政具有收入分配、稳定经济和资源配置的功能。但政府干预的程度和范围,以及使用的手段是值得认真思考的。[12]斯蒂格利茨在他的《经济学》以及与阿特金森合著的《公共经济学》中,都论述了他的有关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和财政职能的观点。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共财政理论逐渐成熟并成为统一的财政框架。但是,该时期并没有哪一个公平分配观成为财政理论中的统一标准。这是基本经济理论纷争的结果,因为在基本经济理论中,有的信奉经济自由主义,有的则继承凯恩斯主义多一些,有的则是融百家之长独树一帜。因此,跟信奉基本经济立场有着紧密联系的公平观也就难以取得统一意见。正如马斯格雷夫指出的:“考察上述办法并检验它们的结果,很难找到一个唯一的答案。”[13]但不管如何,分配的公平问题以及财政如何公平分配已经成为财政理论所要考虑的一个基本问题。“我们不只是要考虑如何建立公正的社会以及如何进行分配再调节,更要考虑是否有必要进行再分配和如何解决再分配问题”。[14]

虽然诸多西方学者对什么才是公平以及如何具体实现没有达成完全统一的意见,但是追求财政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基本目标。公共服务均等化则是指政府及其公共财政要为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经济成分或不同社会阶层提供“一视同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具体包括财政投入、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等方面内容。在追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下,西方国家通常通过公共支出对某些人群或个体实施大量补助和服务,或通过累进税制对另一些人群收取较高税款。显然,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公平分配,可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三、西方经济学中公平分配观的启示

通过梳理西方学者关于公平的论述及公平分配在财政理论的演变和发展,我们发现,虽然不同时期的学者对财政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但公平、均富问题一直是经济学者所关注的核心内容。现阶段,深入开展对该问题的研究,必将对当前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特别是通过二次分配缩小一次分配差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一,财政均富是二次分配的宗旨。在西方的财政理论发展中,我们发现,虽然由于经济思想基本立场的不同,他们对财政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对公平分配实行的程度有着一定的分歧,但是,他们都在强调和关注公平分配的实现。比如,斯密等自由主义学者,虽然反对政府通过财政对经济系统的过度干预,但它也强调公平问题,只不过他们更注重起点和过程的公平。而像庇古、罗尔斯等则注重社会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平等。正如当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指出的:“既知分配问题与经济政策问题有着紧密的关联,关心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家也就不能不去思考公平问题。……,经济在财政问题的应用尤其这样,而财政又是‘分配分支’职能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否则,公共部门理论的规范分析不能算是完整的”。[15]因此,西方学者在对财政学的研究中是非常重视财政对收入公平分配的实现问题的研究的。这点对我们构建新型的社会主义财政体制有着十分重要的启发。可以说,在中国传统的财政理论中,我们更注重财政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而忽视了财政对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加快了个体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因此,通过分析西方财政理论中对公平分配的关注,得到一个重要的启示就是,我们在构建新型的社会主义财政体制时,应该更加关注收入的公平分配问题。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提倡财政均富的重要原因。

第二,均等化是二次分配的目标。在研究公平理论的西方学者中有很多一部分学者,像庇古等一批福利经济学家、罗尔斯等人,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实行收入均等化、追求分配结果的公平的政策主张。这些主张,既是私有制自身发展中出现矛盾的一个客观要求,也是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物质财富到达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当前,中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使一部分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有病看不起,有学上不了,养老无来源,不仅影响了社会群体自身的生活质量,也给社会的安定埋下了一定的隐患。因而,笔者认为,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财力不断提高,努力缩小贫富差距是保持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自身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量有限,只有财政职能的定位准确,才能保证政府有足够的财力履行其经济和社会职能。所以,我们在构造财政体制时,必须更加注重分配调节、更加注重“均”的实现。

第三,公平公正是二次分配的原则。西方学者强调起点公平、机会公平,这也应成为我们在政治、司法、经济等领域的重要标准。政府财政能否做到“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类不同市场活动主体,直接体现着财政行为的公平性,如果没有这一公平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的公共性原则也就根本谈不上。笔者认为,公平的实现离不开财政的作用,离不开财政均富。传统体制下,“一大二公”成为抑制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理由,也是政府财政政策的重要指导思想,导致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在财政政策选择上是不平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和建立,要求经济主体在竞争中是公平的,因而,财政政策、财政制度的安排与选择要促进公平,也就是“均”。

综上所述,西方学者的理论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和前提的,因而他们的公平理论不会触及社会的本质。而马克思主义学者对社会本质的认识,一切根源决定于所有制,而按照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和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公有制最终必将代替私有制,人类社会的目标也是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在公有制条件下离不开政府财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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