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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

时间:2022-07-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国家凭借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还取决于权力介入产权安排的方式和程度的差异。国家的干预和管理制度造成的所有制残缺。所有制的残缺程度与管制的程度成正比。上述三种形式是国家导致无效产权的主要途径。通过国家保护产权可以达到规模经济。国家应该为产权的运作提供“游戏规则”。

1.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

(1)国家凭借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与各种民间组织相比,政府能够以更低的成本确定和实行所有权,并且由此获得的好处要比经过扩大市场获得的好处明显得多。因此,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政府严格确立和实行所有权的条件下,才愿意付出得自贸易的收入(即税金)。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和财产所有权的实现是由公众出资的公共物品。

(2)有利于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排他性产权制度的建立是一国产权有效转让和交换的前提。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以及产权的转让都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过高的交易费用往往限制了排他性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产权的转让。国家作为第三方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当交换的基本规则确定以后,只要存在法律机构,谈判和行使的费用会不断减少。

(3)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还取决于权力介入产权安排的方式和程度的差异。在历史与现实中,有的国家只为产权安排和产权变革提供“游戏规则”;有的国家不仅提供“游戏规则”,而且还直接参与干预产权的安排与产权变革。一般说,有以下三种类型的多种情况。

第一种,产权安排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一种合约,国家权力的介入仅仅在于承认这种合约安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依据这种合约进行的正当的产权交易。这种产权安排主要发生在那些分权化体制或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国家。

第二种,产权的变更和取得不是通过个人之间的交易,而是通过国家权力强制作出的安排,这样形成的产权就是对另外一种产权进行剥夺的结果。形式主要有:①随着政权的更换,被剥夺和新形成的都是国有产权;②由个人产权变成国有产权;③由国有产权变成个人产权;④由一个人的产权变成另一个人的产权。

第三种,国家干预产权交易。由于干预方式、干预对象和干预强度的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产权安排。主要有:

如果国家直接成为买者或卖者,那就是强买或强卖,而且前者的强度比后者更甚。前者是私人产权变成国家产权。后者是国家产权变成私人产权,是一种私有化的过程。

如果买卖双方都是私人所有者,国家的干预也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只限制产权交易的价格。另一种是国家除了限制交易的价格外,还可以对产权交易作进一步的干预。

产权内容的改变,取决于统治集团对改变现有的产权安排所带来收益的事前估计与监察和执行权利结构的改变所带来的成本的事前或事后估计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是否应该直接干预产权的界定、转让、交换的过程?总的来说,取缔和禁止产权交易,国家权力强制作出的产权安排是低效率和无效的。

2.小结

总之,离开了国家,现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无法建立起来。但是历史和现实中的无效或低效率产权又或多或少与国家有关。这主要表现在:

(1)国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维持有利于某一集团的财产产权制度。有两个因素制约着统治者对低效率产权的变更。一是短期财政收入增长与长期财政收入增长之间的矛盾。在国家规模增长和财政支出刚性的约束条件下,统治者更多关注的是短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在统治者面临潜在竞争对手时更是如此。二是统治者的寿命是限的。也就是人人都面临着的,人的有限理性的“自然界限”。统治者的寿命限制使他不愿变更低效的产权,历史上不少产权制度的变迁都与统治者的寿命周期有关。

(2)对产权形式的选择和歧视。现实中有多种产权的收益大于产权的运作成本。在产权形式选择过程中,决策者的偏好至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同时,统治者对某一种产权的歧视也可通过政策、规则之类的方式体现出来。在统治者偏好的特定效用函数中,除了经济因素之外,还有政治因素、意识形态等。

(3)国家的干预和管理制度造成的所有制残缺。管制导致所有制的残缺。所有制的残缺程度与管制的程度成正比。所有制残缺与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关系。

在所有制残缺中,排他性和可让渡性这两种权利的“残缺”对经济的影响是更深刻的。

非排他性的公有产权似乎对人人都有利,结果谁也得不到更多的好处。非排他性的产权还会造成过多人使用资源的“拥挤”现象(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有节制的利己主义比不计算成本收益的利他主义更有利社会财富的增长和文明的进步)。

可交换的产权(exchangeable property rights)也是产权权利束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国家对房租租金的管制,实质上导致了房子转让权(或交换权)的残缺。政府管制租金的本意是让穷人也有房子住,但适得其反,因为租金被管死以后,那些房地产商人就不愿经营廉价的房地产了。于是造成的廉价房供不应求,穷人住房更加困难了。以上分析表明,国家可以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

上述三种形式是国家导致无效产权的主要途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破解“诺思悖论”。为了更好的发挥国家在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至少要考虑以下几点:

(1)国家在产权方面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通过国家保护产权可以达到规模经济。产权的安全、稳定及其延续性是产权产生激励功能的基本前提。

(2)国家在产权方面的另一基本职能是提供产权运作的规范。国家应该为产权的运作提供“游戏规则”。如资产评估、产权的量度、产权交易法规、产权交易契约的实行、产权市场的建立等都需要国家制订相应的法规。

(3)利用法律和宪法制约利益集团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如何通过政治程序、法律以及宪法制约等手段扼制国家权力对产权的干预、控制是能否建立有效产权的基本前提。如何扼制利益集团对产权的干扰?至少应该建立三道防线:

一是建立有约束机制的政治体制。使那些努力通过政治程序对财富和收入实行再分配的社会集团无利可图。例如,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总之,要建立相互制衡的权力机制。

二是宪法秩序。限制政府权力的一套综合性规则应该体现在客观的法律结构中,这套规则不会因政治的需要和统治者的变动而变化。基本规则应该相对长期稳定。宪法的有效性取决于它是多种利益集团讨价还价后的一种折中契约。同时,宪法所反映的意识形态要比任何一种特定利益广泛。因此,解析宪法结构可能更好地剖析一国的产权制度。

三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产权经济学在某种程度上讲是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的产物。有效的产权制度的基本标志之一是产权的交易规范能否法制化。同时,产权

交易规范的法律化也是扼制国家机构对产权干扰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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