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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场公有自由放牧及土地公有制改革与“宝得阿勒巴”和“乌拉”制的废除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封建王公制度下,轮换制的终身义务兵役制, “宝得阿勒巴 ”赋税制和“乌拉 ”差役制,是牧民最沉重的实物和劳役负担,牧场的封建特权,农田土地王公贵族的所有制,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牧场公有自由放牧政策的实施与封建特权的废除阿拉善的牧场,原是清朝皇帝封给蒙古和硕特部札萨克的封建领地。

在封建王公制度下,轮换制的终身义务兵役制, “宝得阿勒巴 ”赋税制和“乌拉 ”差役制,是牧民最沉重的实物和劳役负担,牧场的封建特权,农田土地王公贵族的所有制,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废除封建特权,进行民主改革,势在必行。阿拉善旗和平解放以后,中共阿拉善旗工委根据阿拉善旗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牧民群众和广大干部觉悟提高的基础上,在与民族上层人士协商同意后,慎重地、逐步地进行了民主改革。

牧场公有自由放牧政策的实施与封建特权的废除

阿拉善的牧场,原是清朝皇帝封给蒙古和硕特部札萨克的封建领地。札萨克对其领地享有很多特权。对其辖有的牧场、土地有支配权、调整权,可以把最好的牧场用来牧养自己及亲信官员的牲畜,可以调整分配牧场,可以出租土地或批给公、台吉贵族、官员和其亲信下属出租收取地租。王公占有的牧场不仅面积大而且都是草好水源充足的地方。在王公的牧场上有专职的管事去管理他们所经营的牲畜。一般牧民进入王公牧场时,轻者被赶出或挨骂挨打,重者送旗衙门禁闭罚畜或罚款。据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社会调查组 1957年在巴音诺尔公巴格的调查,牧场占有方面的封建特权主要表现是, 贵族和大小官员占有好的大片牧场而不允许牧民进入“台吉”放牧,其中有的是因为对王公有功得到的 “指定 ”,而将牧场垄断起来,有的是凭借自己的权势占据的。沙尔嘎庙附近居住的珠尔台吉,是王爷的叔叔,他占用的牧场一概不准许别人去放牧,别人的散畜进了他占用的牧场时也给赶跑了(按牧区习惯,无人放牧的零散大畜任其自由采食互不驱赶)。他的牧场草好,方圆约20多里,在这个地区内连烧柴也不许别人拾,当别人去拾柴(已枯死的枯枝,照惯例是谁都可以拾的)他看见先不言语,等到别人已经拾好准备驮走时,他就派他的 “哈里雅图 ”把该人叫来,然后把柴卸到他家的柴堆上,叫人“滚蛋 ”。并经常打骂把牲畜放人他占用的牧场的人。他家有 60峰 ~70峰骆驼, 1000只左右的羊, 50匹 ~60匹马, 30多头牛,除占有沙拉胡鲁斯一块牧场外,还在乌力巴毛台和厚达呼都格两地各占有一块牧场,两处方圆约 10里左右。他有 “哈里雅图 ”20户左右。珠尔台吉原来是在巴音布立都巴格居住的,很早以前就迁到巴音诺尔公巴格,他居住的查干敖包地方就成了他家独占的地方,所以牧民们把它称为 “台吉查干敖包”。另一位 “台吉 ”叫布伦章京,有 150只羊, 30峰骆驼, 10余匹马, 30头牛,占有方园 10余里的两块牧场,另外还有常走 “敖特尔 ”的牧场。他自己显然用不了这样多的牧场,但仍不许别人的牲畜进入。所以牧民都骂他,说他家无后嗣是报应。在阿尔呼都格有个叫沙拉格的,曾经当过“坤都拨什库”(骁骑校),有 80多峰骆驼, 400多只羊,他所占的牧场也概不许别人进入,连他的井水也不许别人饮牲畜,因他无子,牧民也骂他是恶坏绝户。

阿拉善旗巴格( 乡)和八大寺分布图

在一般牧民的观念中,阿拉善的土地是王爷的,牲畜和人也都是王爷的,加之人畜稀少,旗内牧场广大,各牧户对牧场的使用基本上是自由的。实际则不然。除了王公贵族封建特权,牧主和牧民对牧场的使用也是不一样的。牧户一般虽有较固定的自己常住和常牧的牧场,占有牧场范围的大小一般因畜群大小而异,冬营地或夏营地的牧场直径以 6至 15里为常见。占用的牧场一般是以打井、修圈、架包、盖房子为标志,近几十年以盖房子为最重要的标志。牧主和富裕牧民在牧区有盖房子的经济力量和充分条件,因此也就为他们占有优良牧场造成优越条件;同时畜群大对占好的牧场也是有利的,小畜群见到大畜群就躲,草好的地方大群一去,小群抢不上去而只好躲开。当大群牲畜来某地走 “敖特尔 ”时,小畜群的主人常是无奈,只好走开。这也就给大群牲畜主占用好草场提供了有利条件,因而牲畜多的人家,牧场也总是较好的,牲畜少的贫苦牧民自然无法占有较好的牧场。巴丹吉林大沙漠里分布着 100多个 “吉然“(内陆小湖),湖泊周围为沼泽化草甸,居住着土尔扈特、萨尔木德、巴尔木德、准噶尔等四姓几十户牧民,各户有数量多少、质量好坏不等的草湖,代代相传。传说因为在沙漠中修了庙,早先谁祭了庙谁才有权使用 “吉然 ”(草沟),未祭庙者使用时,祭庙者有权拒绝。这是形成牧场占有的另一种特别情形。

解放初期,在经济恢复时期,牲畜和牧场的矛盾不很突出,也由于传统习惯和对牧场公有、自由放牧政策宣传得不够,起义人员尚未经过系统的思想改造,在牧区合作化以前,牧场占有的封建特权基本未予触动。以后在组织互助组,扶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抗旱保畜斗争中,虽然对牧场有所调剂,但牧场公有、自由放牧政策的真正贯彻实施与牧场封建特权的彻底废除,还是 1958年牧业初级合作化实现以后才完成的。

贺兰山沿边农田土地私有制的废除与土地公有制改革

清康熙四十三年,伴随清廷和硕公主下嫁,在贺兰山下的蒲草沟,利用贺兰山潜流泉水开始种植蔬菜、小麦和果木,到 1947年,定远营附近及贺兰山沿边的宗别立、伊克尔、塔尔岭、水磨沟、紫泥湖、腰坝、自石头、长流水、尚海等地已开发农田 1.09万亩, 1949年,解放时降到 8572亩。这些土地连同 73个泉水 61个蓄水涝坝分别为旗府、寺庙及王公贵族、旗府官员和王爷亲信所占有。

据 1955年旗政府不完全统计,北寺在庙家梁子、水磨沟、塔尔岭、二道岭、宗别立、伊克尔、香池子占有土地 1619.52亩;南寺在香池子、三原田、苏海图、一棵树、南寺口门等地占有土地 814.6亩;延福寺在周家田、春发号、二道沟、石头泉子、北西大地占有土地238亩;头道湖庙、二道湖庙、三道湖庙、毡帽山庙也在庙家梁子、小苏海图、大石沟、筹本湖、胡家台占地203亩。上述寺庙共占有土地2875.12亩。这些寺庙的土地,多是王公台吉贵族及有地的官吏献纳的,他们或因信仰,或因自己有人在该寺当喇嘛,或因无嗣没人继承而捐献的,一部分是寺庙以房产换来的或买来的。如周家田有延福寺的 70亩地,就是原主无嗣而献给的。鹿圈山有南寺 75亩地,最初是属于旗衙门的,因土地肥沃争抢租种者甚多,租地人刘益国的父亲请求当时护理札萨克印的南寺喇嘛坦划归南寺所有。泉水和涝坝属旗衙门所有,旗府还在定远营的北梁沟、三道沟、龙王庙沟有土地254亩。私有土地主要为王公贵族、旗府官员及王府亲信们所占有。札萨克达理札雅母亲有 110亩,原协理罗巴图孟柯及其女儿 420.68亩,罗江布勒 362.73亩,原南公罗步云家 510亩,台吉贵族罗忠篪 375亩,原稽查局长李树德 411亩,张荣 1431.46亩,张光耀254亩,张清泉 327亩,巴拉木260亩,北寺喇嘛金巴 199.36亩,赵敖有 180亩,张俊 154.37亩,王英德 141亩,罗永寿(不算尚海的) 60亩。上述 15家共占有土地 5196.6亩,约占私人占有土地的 70%左右。

定远营及贺兰山沿边小块农田与内地不同的是,土地的所有者是王公贵族、旗府官员、王爷的亲信及寺庙和旗衙门,而租种土地的佃户则是外来的汉人。最初开始种菜,只是供贵族食用,王府对种菜的人不要地租,只要求蔬菜供应而已。后来种菜人在菜园的空闲地上开始种植一些谷物,土地一点一点地开多了,收人增加了,于是土地占有者开始向佃户收取地租。王公台吉和他们的亲信,衙门中的官吏,看到出租土地有利可图,便向王爷请求土地,招垦吃租,于是租种土地的汉人也就增多了。定远营附近种地的佃户,民国初年已有 72户。清朝年间土地的典当和买卖还极少,到民国时期也逐渐多了起来,典卖土地的以王公及其亲信为多,寺庙土地一般是有进无出。如陈多尔济之嫂, 1937年~1938年以 500块银元将北梁沟的25亩地卖给了张俊卿。魏明子借了陶月明的钱还不起, 1942年将牛子沟的 40亩地以 1000银元卖给了陶月明。赵满有以200两银子买了张丑牛的25亩地和一块草沟,以后赵借了张的 300两银子,还银时忘记把借据抽回来,张丑牛借此敲诈赵,打了官司,赵输了,除仍把原买的那25亩地和草沟还给张,另给了 40亩地才算了事。

出租土地的地租,王公贵族、官员们的地租较重,寺庙的地租较轻,也没有额外勒索,故一般人愿种寺庙的土地。泉水属于旗衙门,农民用水须交水草税,灌浇一天水的水草税是谷草200斤,白草 40斤,直到 1954年才停征。

田主出租土地除收初租户的押金外,常常预收几年的地租。租银 1943年以前主要以银子、银元、通用纸钞的货币地租为主,当时上等地每亩 3元,约折粮2斗 ~3斗,当年小麦每斗的价格 1元多,下等地每亩 1元~2元。1943年以后货币贬值,地租改以粮、草、油、菜等实物地租为主,上等地每亩要小麦 3斗,下等地 1斗 ~1.5斗,菜园地多者达 7斗。除租银外,田主还向佃户要烧柴、蔬菜、羊只或猪肉。佃户每逢过年过节,还要向田主送礼,并已形成了惯例。过年送猪肉2斤,果子2斤,糖2斤,酒 1斤,枣子或核桃2斤。中秋节送猪肉2斤,月饼2斤,西瓜2个,酒 1斤。端阳节送猪肉2斤,粽子 15~20个,酒 1斤。遇到田主家有红白喜事,也视情况送礼。

阿拉善旗和平解放以后,鉴于定远营附近及贺兰山沿边小块农田租佃关系比较复杂,虽然属于封建的租佃关系,但土地所有者是旗府、寺庙和蒙古族王公贵族、旗府一些官员和王府的亲信下属,除极少数蒙古族和满族田主自己耕种或雇人耕者外,租种土地的都是汉族人,涉及民族之间的关系。因此宁夏省委和阿拉善旗工委 1952年以前基本维持原租佃关系未予变动。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定远营附近地区一些生活困难的农民,要求租呐种土地多的户(有少数二地主)调剂出部分土地转给他们租种, 1952年冬季通过农民协会和田主协商,调剂了 700多亩。也有的蒙古族小土地出租者,无其他生活来源,自己有劳力,要求收回出租土地自己耕种,也本着民族团结精神,妥善解决租佃双方生活问题并经与旗政府协商,个别适当的妥善作了处理。1953年 9月8日,旗政府民族上层人士陈爱尔德尼巴图副主席和云祥生副主席召集田主协商自愿自动减租问题,李树德、达登魁、刘雨田等三户自动宣布减租。李树德原出租的 69.5亩地,原租小麦 5石,黄米 1.5石,谷草 100捆,减租 1石;达登魁出租地22亩,原租小麦 8石,银洋 5元,减租 1石;刘雨田出租地 4亩,原租小麦2石,减 7斗 5升。由于全旗没有采取普遍减租的措施, 1954年春,有些田主不但不自动减租,而以收地为名纷纷涨租。张德卿在定远营出租的三处地,原租给王以仁的 6亩地,租洋 40块银元,涨至 110万元(旧人民币);原租给陈汉章的 18亩地,原租小麦2石 6斗,要涨至 5石(老石);原租给张富贵的 8亩地也要收回转租他人。有些田主收取高额地租,农民负担沉重反映强烈。水磨沟赵多术租种罗江布勒五天水的地,全年地租小麦 3.5石,黄米 3.5石;雷光荣租种北寺庙地四天水的地,全年地租小麦2.6石,而于生铭租种张荣四天水的地,全年地租小麦 10石,黄米 5石,胡麻 5斗(均老斗),干炭 1000公斤,银洋20元,绵羯羊 1只,谷草 100捆;吴光泽租种张荣四天水的地,全年地租麦米 15老石,干炭 1000公斤,胡麻 l老石。

1955年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高潮,巴彦浩特(即定远营)及贺兰山沿边地区的农民要求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对私有土地适当进行改革势在必行了。

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发展的需要,在与民族上层人士达理札雅、陈爱尔德尼巴图等人协商,在他们同意并自觉带头的基础上, 1955年 12月19日至23日召开的甘肃省巴彦浩特蒙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蒙古自治州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和《蒙古自治州农牧业两年发展规划(草案)》明确提出阿拉善旗应将私人占有的土地(和草沟)收归公有,废除土地私有制,实现土地公有制的改革。1955年 12月28日,在阿拉善旗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达理札雅旗长作了《关于改变本旗土地私有制,实现土地公有制的报告》,对废除土地私有制,实现土地公有制的改革办法作出具体规定。这个土地公有制改革办法和内地土改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办法:一是废除王公贵族、官员、喇嘛和王公亲信等私人占有的土地;寺庙占有土地不予变动,仍归寺庙所有,可以继续出租经营,租额高的应适当减租;私人经营的小块菜园及果木园地不予变动,仍归原主所有;二是私人土地收归公有,即旗有,而非农民个人所有,分配给农民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三是土地公有制改革采取政府制定政策,运用说服教育的办法,动员土地所有者自觉自愿地将土地交给国家,不斗不分不划阶级,不采取群众运动暴力革命的办法;四是按照民族风俗习惯,坟地一律不动,但坟墓在大块农田中的应酌情保留;五是以地租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小土地出租者,土地交公后,如有劳动力而又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分配给适当数量的土地使用,鼓励他们参加劳动,自力更生;六是对租得大量土地,以其大部分或一部分转给别人收取地租或雇人经营的,一律终止其租约效力,根据不同情况,另行分配给适当土地使用;七是农民耕种公有土地,按国家规定向政府交纳农业税

由于采取了适合阿拉善旗实际情况的比较适宜的政策措施,并且与达理札雅等民族上层人士协商同意,在他们带动下自愿将土地交公,土地公有制改革比较顺利地完成,为农业合作化创造了重要条件。

“宝得阿勒巴 ”赋税制与 “乌拉 ”差役制的废除

“宝得阿勒巴 ”是札萨克亲王、公爷、台吉、格根(活佛)向其所属的 “阿勒巴图 ”、 、 征收的一种主要赋税,始于清朝咸丰年“哈里雅图 ”“沙比那尔 ”间。“阿勒巴 ”意为征税的资本。“宝得 ”是大畜之意,以骆驼为标准, 60峰骆驼为一个 “宝得 ”,马、牛、绵山羊分别折合骆驼计算。“宝得阿勒巴 ”分为定期的 “伊儒音阿勒巴 ”和临时性的 “图斯哈林阿勒巴 ”。前者是每年的春、秋两季定期征收的 “阿勒巴 ”,清朝时期每个 “宝得 ”征白银 8两 ~16两,民国时期 10~20银元,不足一个整 “宝得 ”时,征半个 “宝得 ”(端得宝得)或四分呐之一 “宝得 ”(温楚克宝得);后者是根据王爷的需要,不拘时间和次数,以定期“宝得阿勒巴 ”为基础临时按户摊派,后者比前者为重为多。诸如王、公、格根进京、赴西藏,以及王公的婚丧喜庆,购置武器、储备军粮、乃至各寺庙诵经祈祷,招福除灾,札萨克为了偿还欠债,或者为了补助寺庙和给格根、喇嘛的赏赐等等,都要征收临时的 “宝得阿勒巴 ”。

咸丰三年(1853年)九月初一日,札萨克亲王贡桑珠尔默特谕: “……在前格根诺颜时代,对免除定期 “阿勒巴 ”的官员, “额尔和坦 ”、“达尔哈坦”、寺庙的 “沙比那尔 ”、公及台吉的 “哈里雅图 ”等,曾经有过每一 “宝得 ”摊派一两银子偿债之例。现在仓、旗之债务增多,不易还清,因此,今年可照前例摊派 “阿勒巴 ”“阿尔得 ”。惟因今年适逢征收军用驼之际, 手中没有现款,不能多加,因此,对已课征的每一两银子上,再附加五百文钱,并将牡驼按二千文、牝驼一千三百文,羯羊一千文,四个牙口以上的牛五千文作价征收,限至明年秋、冬征完。”道光十五年(1835年)八月二十一日,札萨克亲王囊多布苏隆谕令: 开支也增多……查的牲“随延福寺的喇嘛增加,‘吉萨 ’畜只有四十五只驼,二百二十三只羊 ……应按照补助福因寺之例,给予补助。因此,令在明年征收春季 “宝得阿勒巴 ”的时候,对每一 “宝得”按五分银子附加征收,补助该寺。”咸丰七年(1857年)十一月初七日贡桑珠尔默特谕令: ‘金本巴 ’抽签指认南寺格根的 (转世活佛)从该“为开 ,‘呼毕勒罕 ’,‘格根仓 ’及其 ‘沙比那尔 ’拿出一千吊钱,以作抽签费用,如果发生经费不足之情形时,或对各巴格进行摊派或由仓予以补助,此谕。”

王爷对其 “阿勒巴图 ”即“苏木阿尔得 ”和一般台吉与台吉的 “哈里雅图”征收定期的和临时的 “宝得阿勒巴 ”;对公爷、格根、喇嘛坦及协理台吉只征收临时的 “宝得阿勒巴 ”,免除定期的 “宝得阿勒巴 ”和“乌拉 ”以及其他零星摊派;对公爷、喇嘛坦的 、 征收临时格根、“哈里雅图 ”“沙比那尔 ”“宝得阿勒巴 ”;对包衣,如果有牲畜时,也征收临时 “宝得阿勒巴 ”;对查嘎沁(外旗人)和索高(民勤汉人)分别征收水草税和草头税、过路税。

按照清朝封建王公特权,公爷对自己的 “哈里雅图 ”有权征收定期的 “宝得阿勒巴 ”和其他零星摊派;台吉对其 “哈里雅图 ”有权征收轻微的“阿勒巴 ”和役使的权利;格根、喇嘛坦对其 “沙比那尔 ”也有权征收定期的“宝得阿勒巴 ”。

阿拉善旗 “额尔和坦 ”与“达尔哈坦 ”两个阶层,虽非出身于台吉贵族,然而由于某种 “功绩 ”或在担任高级官吏被王爷认为是有成就的人,因此被免除定期的 “宝得阿勒巴 ”和“乌拉 ”的负担。“额尔和坦 ”之得来多由于官职, 之得来则由于军功。他们比起一般台吉特别是穷困的台吉“达尔哈坦 ”来,要优越得多,也是权势者阶层。巴音诺尔公巴格段达木丁策楞,世受 “索颜达尔哈宰桑 ”称号,被免除定期的 “宝得阿勒巴 ”和“乌拉”等负担的。其家藏的光绪五年(1879年)阿拉善第八位札萨克亲王多罗特色楞颁发的 “嘎什克 ”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原文(译意)抄录如下:

御前行走阿拉善和硕特额鲁特札萨克和硕亲王多罗额驸卓理克图墨尔根巴特尔洪台吉之令:为令我旗公、协理、台吉、塔布囊、官员、额尔和坦、达尔哈坦、僧俗 “阿勒巴图 ”民众一体知照事:查于光绪二年,赏给副章京、索颜达尔哈宰桑丹木丕勒(段达木丁策楞之父)之 “嘎什克 ”木确耶日中书曰:于道光三十年,由

父呼毕勒汗王(即第七位札萨克亲王贡桑珠尔默特)赏给二品图西雅林卡丹木确耶日木丕勒之父梅伦衔扎兰章京索颜达尔哈宰桑确恩仲之 “嘎什克 ”中记曰:给该 “副排生达 ”格瓦仲之父管旗章京叙二品索颜达尔哈宰桑那木雅,于先道光二十八年仲秋月二十四日换发之 “嘎什克 ”中书曰:于道光六年在先

父格根王(即第六位札萨克亲王囊多布苏隆)所赏之 “嘎什克 ”中曰:在

先父阿其图王(即第五位札萨克亲王玛哈巴拉)所赏之 “嘎什克 ”中记曰:在乾隆十九年,由先父博格达王(即第三位札萨克亲王罗布藏多尔济)赏给扎兰章京(即参领)那木雅之祖父副章京头品卡索颜达尔哈宰桑别恩珠尔之“嘎什克”中说:伊德木之父忠效于:

先父博格达诺颜,被赏给索颜达尔哈宰桑称号。除今我亦赏给伊德木以索颜达尔哈称号,免除其纳税和“乌拉”的担负。后因伊德木身故于军营,授其子帕勒滚为索颜达尔哈宰桑。帕勒滚死后,授予别恩珠尔承继“嘎什克”外,在布尔罕王兄(即第四位札萨克亲王旺沁班巴尔)所赏发之“嘎什克”中说:

先父博格达王,喜爱该头品卡索颜达尔哈宰桑别恩珠尔,而赏给以卡,尔后不仅忠诚努力,能以完成旗内远近轻重差事而无错误。尤其在乾隆四十六年,平定兰州回回叛乱之战争时期,曾在

先父博格达王之身边侍从,任苏木章京之职,指挥军队有方,勇敢善战,不分昼夜,奋不顾身,始终如一,效劳到底。又于四十九年,当我奉圣旨率兵出征,平定大甸子、石峰堡之回回变乱之际,仍为苏木章京,指挥军队,不惜生命,尽忠尽责,而无懈怠。鉴于该人之以上两次效力于军事,加之对旗内一切轻重差事,亦同样能够尽责,而无差错之事实,可谓有功之臣,颇堪嘉赏。吾赏给该苏木章京头品卡索颜达尔哈宰桑以副扎兰,子子孙孙免除纳税和“乌拉”之担负。后来因副扎兰头品卡索颜达尔哈宰桑别恩珠尔身故,授予其末子图卜丹为索颜达尔哈宰桑,承继“嘎什克”。头品卡索颜达尔哈宰桑图卜丹死后,授予其独子头品卡那木雅以索颜达尔哈宰桑称号,享受前有“嘎什克”所载之权利。今借吾承蒙

圣上恩赐禄,任用为御前行走,公阿嘎为乾清门行走之佳机,兹换发“嘎什克”存执。此后,不仅忠于旗务,而且在道光十年,对平定北方安集延之回回博尔得在喀什噶尔邻近地方之叛乱大军,由本旗纳两千头骆驼,以支援圣叶之际,该梅伦章京那木雅曾献纳二十头骆驼,因此,由尚书衙门奏请被准给梅伦章京那木雅记二品级嘉奖。今当吾承蒙

圣上厚恩,授予札萨克和硕亲王之际,给该梅伦章京叙二品那木雅,换颁“嘎什克”,享受前有权利。今吾蒙

圣上厚恩,赏以御前行走之良辰,给换发“嘎什克”,同时任为管旗章

京。查该管旗章京叙二品那木雅,从年轻时,一心忠诚,真能尽一切职责,而无懈怠,可谓对旗有所贡献。吾当今蒙奉天承运

圣上陛下之重赏,承袭札雅克和硕亲王,任用为御前行走,先后赏给了三眼花翎,紫缎狐皮马褂,紫红马缰,黄缎坐垫,今借此喜庆佳辰,兹给换颁先前 “嘎什克 ”存执,云云。兹据原管旗章京那木雅呈请奴才今已年老,已被恩准辞职在案,诚恐诚惶,今敢冒昧,伏乞将奴才之 “嘎什克 ”是否给奴才之四子、副排生达基万仲承袭,如蒙恩准则感大德无极矣,云。今予准如所请,准其子副排生达基万仲承袭 “嘎什克 ”,享受其中所载一切权利。此后,根据梅伦衔扎兰章京,索颜达尔哈宰桑格瓦仲之呈请,准予其子二品图西雅林卡丹木确耶日木丕勒承袭 “嘎什克 ”及其中所载之一切待遇。当吾承蒙奉天承运

圣上陛下厚恩,被任为乾清门行走,承袭札萨克和硕亲王之庆之际,曾换发给 “嘎什克 ”之同时,予晋一级,喜赏给头品卡。吾蒙奉天承运

圣上陛下厚恩,被册封后,又赏给三眼花翎为御前行走,赏给紫缎狐皮马褂。又蒙达赖喇嘛恩赐予卓理克图墨尔根巴特尔洪台吉称号和嘎西克萨勒达斯。当此之际,给换发与 “嘎什克 ”存执矣。令仰尔众,务须尊重和帮助该副章京,索颜达尔哈宰桑丹木确耶日丕勒,不得稍有轻视污辱之举,勿违。特此令仰遵照。于定远营大衙门。

光绪五年(1879年)季秋月初六日

段达木丁策楞,一门数代都有 “顶戴 ”,作卡作苏木章京、梅伦章京、和硕章京等官,娶台吉贵族的女儿作妻子,自己的女儿嫁给 “诺颜 ”作“哈屯 ”(即王妃),世受着 “索颜达尔哈宰桑 ”的称号,家里有札萨克王爷授给的 “嘎什克 ”,被免除定期的 “阿勒巴 ”和“乌拉 ”等负担。79岁的老人回忆说:呼图克图诺颜(即第七代第八位札萨克亲王多罗特色楞, 1876年 ~1910年)在世时赋役很重,他家是世袭的 “达尔哈宰桑 ”,在衙门中有官职,定期的 “阿勒巴 ”和“乌拉 ”被免除了,临时征收的 “阿勒巴 ”仍不可免。他年幼时家有驼 480多峰,马 100多匹,牛 30余头,绵山羊共 460多只,一共要了 49个临时“阿勒巴 ”,一个 “宝得”1斤银子,交了 49斤银子。数目相当大。

充当公以下僧俗贵族的 “哈里雅图 ”、“沙比那尔 ”,虽较容易,也不当兵,但负担着双重的义务,赋役较重。因此,多愿转人苏木籍为 “苏木阿尔得”即正式旗民。而衙门也寻找机会将富有的 “哈里雅图 ”、“沙比那尔 ”收归苏木管辖。阿迪亚,是南公爷属下的“哈里雅图 ”,每年得向公爷交纳定期的“宝得阿勒巴 ”,数额无一定的规定,随公爷的开支大小而定。1峰驼有时 1至 1两半,有时2两银子, 1只羊 l至2钱银子, 1头牛 8至 9钱银子,马和驼差不多。一个“宝得 ”15两银子,他过去 1年交2个“宝得阿勒巴 ”。

阿迪亚原名聂有义,民勤汉人, 18岁时来阿拉善旗,25岁时申请为南公爷的 “哈里雅图 ”,因为不入旗不当 “哈里雅图 ”便不能在阿拉善旗养牲畜。40岁(1927年)又申请改当王爷的 “阿勒巴图 ”,当年 10月被批准了。自从当了王爷的 “阿勒巴图 ”,就只向王爷纳 “阿勒巴 ”,公爷就不能向已经成为“阿勒巴图 ”的原“哈里雅图 ”要“宝得阿勒巴 ”了。他当了王爷的 “阿勒巴图”以后并作了官,为苏木章京。1937年旗衙门给阿迪亚的证明文书写道:

阿拉善和硕特旗政府协理台吉等交付章京衔阿迪亚之札文一件

兹据管旗章京衔二品顶戴扎兰章京密希克多尔济等转报,巴音诺尔公巴格达木勒呈称:本管下巴格西公(即南公)所属例交半个 “宝得 ”官差之章京衔阿迪亚前来申请:谓奴才原系民勤县民人,在我幼小之时,梅伦三品顶戴苏木章京图布巴雅尔苏木属下绰尔济瓦拉吉尼玛曾对我兄弟赠送礼品,将我过养,予以成家立业,充作西公的 “阿勒巴图 ”,迄今已年近五十,为此呈请,甘愿增纳半个 “宝得 ”官差,准予转入苏木籍,实所至请等情,据此转请

诺颜批示,准如所请,合亟令仰该民于书到之日,即应与西公完全断绝从属关系,并准予加入梅伦衔三品顶戴苏木章京图布巴雅尔之苏木籍,增纳半个“宝得”官差。切切此令。

丁丑年(1937年)十月初六日

“宝得阿勒巴 ”的课征极不公平,既没有精确的账目,也不合理派数,主要依靠 “门子 ”、“面子 ”来决定,常袒护富的有势力的,欺负贫的无势力的人家,富者越轻,穷者越重。巴音诺尔公巴格的诺尔布喇嘛,解放前一年(1948年),他有 17峰骆驼,2头牛, 7匹马,2百余只绵山羊,再早牲畜比这还少得多,况且又是个喇嘛,每年还要担负半个 “宝得 ”的定期 “阿勒巴 ”;至于临时“阿勒巴 ”,他记得 1次便给了 16两银子。占布道尔吉说:他过去曾有驼40余峰,马、牛 10来头,羊200余,缴一个 “宝得 ”的“阿勒巴 ”5元至 6元;当有 50峰至 60峰驼,10几匹马, 300余只羊,牛有时有几头,有时候没有,就交纳 3个“宝得 ”的“阿勒巴 ”;当骆驼到 300峰至 400峰,马 50匹~60匹,牛20头至 30头,羊 700只~800只的时候,就交 7至 8个“宝得阿勒巴”。而沙尔扎庙一个喇嘛叫尼玛,因经商致富,牛、马、羊多少不详,仅骆驼就有 1000余峰,却只纳了 12个“宝得阿勒巴 ”。

由于封建王公制度,“阿勒巴图 ”“哈里雅图 ”“沙比那尔 ”分别隶属札萨克、公爷、台吉和僧侣上层的格根、喇嘛坦,除分别向隶属的主人交纳定期的 “宝得阿勒巴 ”,都还要向札萨克交纳临时的 “宝得阿勒巴 ”或附加。民国 34年(1945年)王爷下令说: ,“哈里雅图 ”,格根“民不能有二主 ”公爷的的“沙比那尔 ”被取消了,都成了札萨克王爷的 “阿勒巴图 ”,原来分别对不同主人交纳的赋税,现在只对一个“诺颜”交纳赋税了。实际上原来的旧主人公爷、台吉、格根、喇嘛坦不肯轻易放弃他们的特权,照旧向他们征税,役使他们。“哈里雅图 ”和“沙比那尔 ”定期和临时的 “宝得阿勒巴 ”以及其他各种劳役负担一切如旧。

阿拉善和平解放初期,对于 “宝得阿勒巴 ”赋税制度也未予变动,暂仍维持原状。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后,考虑到阿拉善旗的不同情况, 1953年以前,对阿拉善旗财政仍实行 “自收自支 ”体制,宁夏省给一定的补助。1954年才改变财政管理体制,实行财政 “统收统支 ”的管理体制,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付,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同时废除了原来的 “宝得阿勒巴 ”赋税制度,取消了原来札萨克、公、台吉、格根多头向其所属牧民征收定期与临时的 “宝得阿勒巴 ”,对赋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新的比例税制的牧业税制度。不论是过去的王公、台吉、格根活佛或一般牧民,凡在旗内牧养骆驼、马、牛、绵羊、山羊的牧户,均为纳税对象。新税制以绵羊为单位,骆驼折合绵羊 15只,马折合绵羊只 10只,山羊两只折绵羊 1只,以户计征按人扣除 15只绵羊的免呐征额,所余牲畜按牧业收入(以牲畜头数折算) 3%计征。当年阿拉善旗共有大小牲畜 49.09万头,折合绵羊 104.67万只,实征牧业税29.9万元人民币。专用役畜、改良种畜、当年生的各种仔畜免征牧业税,因灾减产的酌情减免。

“乌拉”是牧民负担最重的一种差役。凡王爷及官员出差、驮运粮食、拉盐运煤所用畜力都用 “乌拉 ”解决。“乌拉”由旗衙门、王府征用,没有一定的数目,也没有一定的限度,除供役畜外,还要款待。一般公差,公、格根的 “哈里雅图 ”、 不负担,遇有战事,则全旗所有的 “阿勒“沙比那尔 ”如王爷进京、巴图 ”、 、 均根据其牲畜的多寡一律负担,无骆驼的“哈里雅图 ”“沙比那尔 ”负担工资。达理札雅执政以后,也曾宣布废除 “乌拉 ”制,实际上还一直沿袭。解放后,直到 1954年财政收支统一,旗的干部有出差费,苏木基层干部下牧区都有了专门配备的骑乘,才彻底废除了 “乌拉 ”制。

“宝得阿勒巴 ”和“乌拉”制的废除是一项重大的民主改革,深得广大牧民的拥护。1913年从喀尔喀迁来巴音诺尔公巴格的阿迪亚(阿吉,女)说: “她来阿旗后,担负过驮运官用盐的驼只,给过几次官员们食用的羊,

‘乌拉’的负担比较多,驼和马都派过。解放后就没这些事了,除交牲畜税以外,什么啰唆事也全没了。现在社会比过去好活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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