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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制造业的立法准备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积极有效应对汽车制造业发展所带来的严重环境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使汽车制造业走环境友好型发展之路的法律法规。而针对汽车原材料消耗的问题,则出台了包括材料使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由生产者承担相应回收利用责任等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仅为我国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提供了政策指导,而且渐进地为汽车制造业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奠定了立法基础。

为了积极有效应对汽车制造业发展所带来的严重环境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使汽车制造业走环境友好型发展之路的法律法规。例如,针对废气排放而制定的一系列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能源消耗制定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等。而针对汽车原材料消耗的问题,则出台了包括材料使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由生产者承担相应回收利用责任等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仅为我国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提供了政策指导,而且渐进地为汽车制造业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奠定了立法基础。

从提倡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到明确汽车生产商的回收责任,再到推行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再使用,我国推进汽车制造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相关法规制度经历了一个富有逻辑的演进过程(表8-6)。

表8-6 我国推进汽车制造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2001年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4年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与2005年《汽车贸易政策》都明确了对报废汽车材料进行回收利用的要求,体现了国务院及下属的商务部、发改委等部委对汽车制造业原材料消耗方面的高度关注,以及对回收利用原材料,以此缓解资源紧张问题的高度认同。

2006年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则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回收利用的主体,确定了在汽车制造业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规定了分阶段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如第七条规定:“加强汽车生产者责任的管理,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完善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规定:汽车产业链各环节要加强开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实施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力争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国生产、销售的汽车整车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

第一阶段目标: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同时,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自2008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要开始进行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的登记备案工作,为实施阶段性目标作准备。

第二阶段目标: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第三阶段目标: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5%。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中关于责任主体与回收利用目标的规定对于提高报废汽车材料的回收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8年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则将生产者回收利用的对象从材料扩展到废旧汽车的零部件,具体包括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起动机、转向器五类产品。管理办法还对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的条件与再制造产品的市场流通监管提出了要求。虽然当前所规定的零部件再制造的范围还比较有限,各种约束条件也比较严格,但这一办法为汽车生产者承担回收利用责任开辟了再使用的新路径,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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