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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能力的评价标准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行能力的评价标准_重建经济学的伦理之维:论阿马蒂亚森的经济伦理思想一、可行能力的评价标准功利主义效用信息有着很强的主观性,忽略人际差异的资源信息有着过分的客观僵硬性。“主体性方面”,指个人认为有价值并希望实现的任何目标,以及在实现过程中的能动性的发挥。为了避免这些把人狭隘化的做法,必须明了人的主体性方面和福利方面之间的关系。

一、可行能力的评价标准

功利主义效用信息有着很强的主观性,忽略人际差异的资源信息有着过分的客观僵硬性。森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中庸”,直接关注人们真正过的生活本身。一个人的生活状况如何,可以考察其实际成就或目标的实现,如福利满足;还可以考察其实现合理目标的可能性,如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与否,有无机会和能力做某事。一个恰当的评价体系首先必须把握“人”具有不可约减的二元性,即“福利方面(well-being aspect)”和“主体性方面(agency aspect)”。(72)

1.福利方面和主体性方面

(1)福利和主体性的含义

“福利方面”,指人所具有的福利成就以及实现福利的能力和机会。从成就角度看,“福利成就(well-being achievement)”指个人最终实现的福利多少决定了成就的大小。从自由角度看,“福利自由(well-being freedom)”指实现个人重视和意图达到的福利成就的自由,亦即“个人获得构成其福利的那些事物的自由”,(73)福利自由仍属个人的福利方面。

“主体性方面”,指个人认为有价值并希望实现的任何目标,以及在实现过程中的能动性的发挥。从成就角度看,“主体性成就(agency achievement)”指“个人有理由追求的任何目标和价值的实现,不管它们是否与其福利相关”。(74)个人成就不只依据福利来判断,因为他还可能重视特定目标的促进或特定事件的发生。从自由角度看,“主体性自由(agency freedom)”指个人重视自己在实现某个目标、做某事或某个事件状态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努力,即“实现个人所珍视的或试图实现的成就的自由”。(75)无论在成就还是自由方面,主体性都要求评价不局限于福利方面,个人所重视的非福利目标和能动性发挥的程度也很重要,即便无法反映在福利上。

“主体性(agency)”和“主体(agent)”概念是理解森思想的一把钥匙,不夸张地说,森的整个思想体系就是关注人类生活中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及其自由。他所说的“主体”不是当代经济学文献中常用的“委托”之意,而是可追溯至中世纪与客体(patient)相对立的主体(agent)。“主体”指“采取行动并带来变化的人,此人的成就可以按此人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目标来评价,不管我们是否还按照其他外部的准则来判断那些成就”。(76)由主体方面看人,凸显了人的能动性,即把人看成是有着建立目标、承担义务、实现价值等的能动存在物。

“主体性方面”考察人有两个角度:一是“个人珍视并意图实现的事情的发生”;二是“个人付出努力(或者个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导致的事情的发生”。(77)前一种情况中,就算个人所珍视的东西获得了,或者想要实现的愿望达成了,但也没有考虑到该人在其中的能动性怎样。后一种情况中,个人主体能动性发挥如何被提升到较高地位。

“主体性方面”的两个构成部分本质上反映了“实际成就”和“实现成就的自由”的区别。成就与我们意图实现的目标相关,自由与实现我们重视的目标的实际机会相关。功利主义的特点是:先把社会评价需要的人际比较只限定于成就方面,接着把成就等同于所获效用,自由至多是实现成就的手段,这就忽视了最终实现的成就之外还有个人重视的选择和机会。自由不仅因为所致结果有价值,而且它自身就有价值,后者在价值上甚至超过实际达到的状态。假设一种情况下甲有两个选项x和y,他选择x,另一种情况去掉了选项y只留下x,甲最终拥有x。从结果成就上看两者一样,可从实际机会看,甲的自由明显减少了,而这是评价必须考察的一种价值损失。以主体为出发点,必然要求审视个体实现目标的机会和自由。

(2)福利和主体性的关系

主体和福利是评价个人和社会成就必备的两种视角。主流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和自由至上主义都想缩减这两面为单面,前者只看到人的福利方面,自由至上主义则仅关心自由被主体所控制。为了避免这些把人狭隘化的做法,必须明了人的主体性方面和福利方面之间的关系。

首先,主体性方面和福利方面互相关联又互相区别,但主体性视角更加宽阔。

人的主体性方面和福利方面并非分离的两极,有时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变化还会引起另外一个变化。“追求福利可以是主体的重要目标之一。实现非福利目标的失败同样也会导致失望,因而也是一种福利损失”。(78)一个人会为成功实现了他所希望的非福利目标(为了某个群体)而感到幸福,反之深感福利下降。再如,增强一个人独立获得收入的能力,提供给他教育培训和参与各种决策的机会,这些主体性方面的提高也将改善他的福利状况。另一方面,一个人福利水平的改善,如有更多的收入和财富,相应也就有更多机会实现自己的各种视为有价值的主体目标,比方说参与决策和加入公共论坛等。

当然,“关键是要承认重要的区别,而不是声称可以不顾另一方而去分析其中一方”。(79)主体和福利各自有不同的特殊重要性,不能通过某种简单变换用一个替换另一个,或把两者简化为唯一的信息变量。就像不能把人纯粹看成效用最大化者那样,也不能在道德分析中走向另一个极端,用一种“主体观”替代“福利观”,两者都是考察人时不可约减的两个基本方面。

“福利”和“主体性”各自的重要性,还表现在面对同一个事件状态,它们会给予不一致的评价。例如,甲由于在犯罪现场,其主体目标想要阻止犯罪,如果甲成功阻止了犯罪行为,那么他的主体自由就得到了提高,可这会导致甲的福利减少(可能受伤),还可能减少甲实现福利的自由。如果甲选择逃跑,福利成就可能得到提高,主体性自由却下降。再如,在一个晴朗的春天,甲坐在河边吃三明治,同时在不远处有不会游泳者溺水。假如甲重视发挥自己救人的主体自由,扔掉三明治跳进冰冷的河水中救人,主体性自由得到了很好的实现,可丰盛的午餐变成了身体浸入冰冷之水,福利必定减少,还有福利自由的减少(因为自在地享受三明治的机会要比救人的机会更有价值)。这说明,从主体性角度对各种选择机会进行比较,不等同于根据福利对它们进行比较,它们的评价会做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冲突的存在并不令人苦恼,而是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所考察问题的变化调整对主体性方面和福利方面的重视方式。森说:“冒过分简单化的危险,可以说,在评估一个人的利益时,该人的福利方面凸显出重要性,而当评估一个人能够依据他或她的善观念做些什么时,主体性方面则很有意义。”(80)当一个人被看成受益者,判断他可以预期从社会保障、贫困救济、消除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公正等社会安排中获得什么时,福利方面赫然突出。这些事务的执行,不依赖于个人是否认为其主体性目标压倒一切地优先于其福利目标。而当一个人被看成一个行动者和评价者,这时“主体性方面”能采取一种更开阔的目光来观察他,包括评价个人希望看到的各类事务发生,以及实现这些事务的现实能力。在许多道德问题中,主体性方面尤为显得重要,因为主体性自由与责任紧密相关。

由于福利主义观点在经济学界的盛行,只聚焦于福利方面导致严重危及评价活动的有效性。因此,森把自己批判的主要矛头对准福利主义,把主体性方面放在突出位置。功利主义失败的原因不在于重视福利,而是未能区分福利和主体,试图仅把福利方面作为唯一的规范评价基础。人的福利固然会影响他的主体性,可这不意味着单靠福利信息就能捕获主体性的所有重要特征,或充当主体性信息的替代品。主流经济学的自利模型中,人的能动性只体现于对自利的唯一追求,因而主体性也没有任何独立的作用,人的“主体性方面”被约减为对效用、收入、商品等的考虑。

主体性方面则不同,它采取一种更广博的“人”观。从“主体方面”看,一个人不必只以自己的福利为行动指南,他作为主体有理由去追求除个人福利或私利以外的任何目标,重视这些目标并非出于它们对福利的贡献。主体成就是个人实现他珍视的任何目标,主体自由是个人有实现自己珍视目标的机会。凭借“主体观”,还可以深入到包含个人价值观在内的能动性的各个层面,具有追求包括福利在内的其他各种价值目标的能动性。一个具有自我牺牲精神的理想主义者,会为了某种理由而准备完全放弃自己的福利,一个坚定准备履行自己责任的个体,可能会不顾“承诺行为”对自己福利的不利。“一个人可能会因为成功地获得了他所希望得到的东西而深感幸福,而他之所以希望得到这种东西也许只是为了他的家庭、他的社区、他的阶级、他的党派或者其他什么原因;反之一个人如果没有能够成功地获取他所希望取得的东西,他就会因这一失败而深感福利下降,虽然这些成功与他自己的福利并没有直接的联系”。(81)主体性自身显示出意义之时,也就是自利假设不充分性暴露无遗之时。

当评价转向自由时,主体性显示了比福利更开阔的视角。“在个人自己的生活这一特定领域中,主体性作用在其中尤为重要。各种‘自主’和‘个人自由’的概念密切相关于个人生活中主体性的独特作用,它大大超越了福利的考虑。”(82)例如,妇女教育水平提高、参与社会和家庭决策的机会扩大、外出工作权利的保证,有助于降低儿童死亡率和生育率。妇女权利增强所带来的好处明显超出了福利范围,而妇女如果没有这些机会,不仅福利损失,而且对能动性本身来说也是一种贬损。

其次,福利自由和主体性自由是两类同样重要的自由,但主体性自由有更大的包容性。

对自由考察时,福利自由和主体性自由是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不过,在主流经济学标准模型中,“实现了什么”最为重要,个体被看成商品拥有者、收入多少者和效用满足者,没有为人还是一个有着能动性的主体留下位置,每个人在实现结果中的作用都被大大省略了。尤其是福利经济学,它把人的福利和自由看成一致的,既然福利是个人唯一追求的东西,那么有了福利也就自然有了自由,而自由之目的当然是求福利。既然权利和自由之重要性在于它们有利于福利增加,那么就只有一种自由——福利自由。

按森所思,上述理解是对自由的极大误解。第一,成就和自由完全是两码事。“首先,自由关注人能做什么,而不是实际做了什么。其次,自由关注人能做什么,而不是活动产生了什么效用”。(83)即便主体性有福利意义,也还必须区分主体性成就和主体性自由。第二,主体性自由没有被束缚于任何一类特定目标,既包含了对福利追求的自由,还有超出福利之外的考虑。福利自由只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自由,它不能反映作为主体的个人的总自由。“福利自由特指获得某样东西(即福利)的自由,而主体性自由概念更为一般,因为它不束缚在任何一类目标上。主体性自由是指,责任主体实现了他或她决定应该实现的无论什么东西的自由。这种开放的条件性,使主体性自由的性质大不同于福利自由的本性,后者考虑的是某一特别类型的目标,以及相应地评价实现该目标的机会”。(84)

主体性方面不仅在追求福利的过程中有工具价值,而且自身就有内在价值。例如,一个为了国家独立奋力战斗者,当独立实现时,他也就感到更加幸福。但不能说幸福是这里的唯一评价信息。或许这个人不仅希望独立实现,还希望自己能在独立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主体性自由”。把个人看作有着自己的生活体验和福利状态的实体,是一种重要认识,可仅限于此就有局限性了。因为我们不仅是需要满足的人,还是采取行动或者拒绝行动的人,可以选择这种或者那种方式来行动以及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人绝不是经济学模型中的消极“数字”,而是一个积极、能动和负责任的主体。

福利自由狭隘地把福利实现当成自由的唯一体现,而主体性自由把人珍视的东西看得要远为宽广,不只是福利,这是一大进步。可这并不意味着主体性自由能替代福利自由,福利自由没有价值。所以,尽管自由至上主义立场似乎重视作为积极能动的人,可还是不正确地抹杀了除主体性自由之外的福利自由。更为值得警惕的是,自由至上主义者无视过程之外还有机会和结果成就。人既是想要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的自由者,还渴望自己目标的实现,这些目标是包括福利在内的个体有理由重视的众多有价值之物。毫不考虑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后果,先验地看待权利的独立性,同样是错误的。

必须看到福利和主体性、福利自由和主体性自由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不能以为自由最重要、福利可忽视,或者说主体性发挥要绝对重于福利成就实现的自由。没有必要否认福利提高会增强个人自由,同样也没有必要否认提高自由也会对福利作出贡献。当评价社会安排及个人境况时,福利和主体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考察点。森区别它们的真正意图是:在进行社会评价的时候,必须扩大信息的丰富性。甚至多元性的本质要比两类信息更为宽泛,在每一类信息的内部还存在着多样性。当从单个人的成就与自由转向多个人所组成的集体的成就和自由时,多元性的本质将会被进一步强化,它将涉及不完备的排序。

2.功能性活动和可行能力

什么是人的福利和自由,历来众说纷纭。森对它们的内涵作了独特诠释,明确评价信息的基础在于:个人实际能够做自己珍视的某事或达到的某个目标,以及他能过某种生活的自由程度和实际有的机会。这构成了森的“可行能力方法”,包括“功能性活动(functioning)”和“可行能力(capability)”两个基本概念,(85)通过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运用,最终成为经济学界和哲学界较有影响和印象深刻的评价方法。

(1)功能性活动

“功能性活动”被森用来替代经济学中狭隘的福利或成就概念。他认为:“一个人的福利可以根据他的生存质量(也可说‘生活的好’)来考察。可以把生活看成是由一组相互联系的‘功能性活动’构成,即由各种生存状态和活动所构成。从这方面来看,可以把一个人的成就看作他或她的功能性活动向量。”(86)

功能性活动有着远远超出效用、商品和收入评价视野的丰腴内容,它“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87)包括最为基本的吃、穿、住、行,有足够的营养,不受可避免疾病的侵害等,还包括更高级的功能性活动,如正常的社交活动,参加各种社区生活,拥有自尊等。概括地说:“一个人的生活能被视为他做的一系列事情,或者他实现的各种状态,这些构成了一个‘功能性活动’集——个人做什么和实现的什么状态。”(88)

关切人们实际过某种生活的主张并非一种全新观念,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早有相似表达。他描述了人类福祉与“人的功能性活动”有关,一个人的生活被视为该人做的一系列事情或实现的生存状态。深入经济学历史,注意商品所产生的功能而非商品本身也有古老传统。很大程度上,经济学起源于人们需要判断自己是否拥有享受良好生活的机会,以及要求对影响各种机会的因素进行分析。对生活条件关心的斯密,不仅使自己的方法与商品拜物教和财富最大化划清界限,而且说明了商品和可行能力之间关系的社会性质。除探求财富最大化外,斯密还考察了哪些东西能算作社会“必需品”,并认为这取决于它们是否提供了某种最低限度自由所需要的东西。由此涉及类似功能性活动的成就,例如体面地出现在公众场合、参与社群生活的能力,而非拥有的实际收入或商品组合。斯密还指明,为了实现这些成就,商品需要怎样随着社会习惯和文化规范变化而变化,习惯和规范反过来又受到各自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

就算奠定现代国民收入概念基础的配第、魁奈、拉瓦锡和拉格朗日等先驱,也没有把关注点局限于收入支出的范围。配第明确表示其研究目标是估算人们的生活条件,关心“公共安全”和“每个人特定的幸福”。拉格朗日看到了商品的特性,关注把商品量转换为与功能有关的特征量:小麦和其他粮食转换为营养当量,所有各种肉类转换为牛肉的等价单位,所有各种饮料转换为葡萄酒单位。难能可贵的是,他们还认识到作为手段的收入,以及收入的作用会随环境而变化。拉格朗日就注意到由于职业、地点等因素的影响,不同消费群体有不同的营养需要。

丰富评价信息是“功能性活动”指标的一大优点,而且还超越了效用立场的主观主义(内在论)和基于资源的过分客观主义(外在论),具有克服效用主观性和商品“拜物教”的优势。依效用心理状态来度量福利,基本上是一种主观主义态度。商品、基本善和资源似乎较客观,可它们主要作为手段而存在,且漠视人际差异,缺乏评价的灵活性,因而有沦为“拜物教”的危险。“功能性活动”凭借直接关注人生活的实际状况,超越了导致个人快乐和痛苦的事物以及个人实际欲望的东西,保持了评价基础的客观意义。另一方面,“功能性活动”还认真对待了人际间的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人们可以从一定资源量中获得什么和需要花费多少都大不一样。此时直接关注人的生活状况,要比考察作为手段的资源(如收入)更加准确。森主要列举了以下几个突出的人际差异方面。(89)

个人的异质性:人在生理特征上存在差异,如在伤残、疾病、年龄或性别方面具有完全不同的体质特征,这会导致他们的需要不一样。处境劣势者需要更多收入来补偿,一个残疾人可能需要某种修复手术、一个老人可能需要更多的扶持和帮助、一个怀孕妇女可能需要摄取更多营养,而健康人就无需这方面的花费。只以商品和收入来看待,就没有充分反映出这些差异。而且,有些处境劣势即便给予转移收入也不可能被充分“矫正”。如一个生病的人会需要更多收入来医治疾病,就算得到治疗,该病人也不可能享受到有相同收入的正常人拥有的同等生活质量。

环境的多样性:环境条件的差异影响了个体从一定水平收入中所能得到的享受,包括气候,自然灾害、人为污染等影响。与热带地区的人相比,寒冷地区的人在取暖御寒上花费更多。一个地区的传染病流行、环境污染等问题,会改变该地区居民享有的生活质量。这些因素并不都能在收入、商品、服务中得到体现。

社会氛围的差异:人们能用给定收入水平实现什么,随着社会条件的不同而变化,包括公共卫生保健和流行病,公共教育安排,公共设施、犯罪和暴力的发生程度。设想一下,一个生活在整天充满暴力社会中的高收入者,能够说他有着高质量的生活吗?美国一些贫困区的黑人,虽然有比发展中国家居民更高的收入水平,但由于处在暴力多发地区,寿命反不如比他们收入低的发展中国家穷人。

人际关系的差异:既定的行为方式所需要的物质条件随社群而异,为了满足相同基本功能性活动,所需收入会随某一群体已建立的习俗变化而变化,特别依赖于某个社会的普遍生活标准。参加社会生活需要的个人资源,体面出现在公共场所以及自尊等要求的资源,由于社会变化而不同。例如,一个生活在富裕社区的相对贫困的人也许不能参与某些基本的社交活动,即便此人的收入按绝对量远高于较贫困社群中的成员,后者却能成功地参加贫困社区的正常社交活动。

家庭内部的差异:收入经常被家庭所有成员共同分享,因此,家庭某一成员的福利取决于家庭如何使用收入和分配收入。在有性别歧视的社会,家庭收入会不成比例地用于某些成员(往往偏重男孩)而忽略另一些成员(往往是不幸女孩),被忽略成员的剥夺在家庭收入中不可能得到充分反映。

既然上述差异都会影响人的生活质量,那么一个评价指标不能屏蔽这些信息。有着心理特点的效用标准歪曲了人际差异,收入、商品和基本善则无视差异。资源为功能性活动的实现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存在人际变化,人们能用这些东西做什么,依赖于各种人际差异的参变量。一个客观标准应该考虑人际差异而又不失其客观性,而功能性活动无疑能做到这一点。

(2)可行能力

与“功能性活动”概念紧密相关的是“可行能力”,两者有联系又互相区别:一个人的实际成就可以由一种功能性活动向量来表示,一个人的“可行能力集”则是此人可能实现或选择的各种功能性活动向量组合。“因此,一个人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反映了此人实际达到的成就,而可行能力集则反映此人有实现成就的自由:可供这个人选择的各种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动组合”。(90)也就是说,“可行能力”一方面指所选择或实现的实际“功能性活动组合”,有功能性活动实现之意;另一方面它还有机会、自由和选择的意思,由对某人而言可行的、列入清单的各种功能性活动组合组成,即“可行能力集”。前者指一个人实际上能够实现什么,后者指一个人有的真实机会。

可行能力方法有什么优点呢?让我们先来看一种连贯的关系:

商品(自行车)—特性(运输)—功能实现的可行能力(能移动)—效用(从移动中获得快乐)

这一关联中,商品占有本身没有说明个人事实上能做些什么,因为一个人拥有某种商品(自行车)并不能保证他实现相应功能。如果他恰好是个残疾人,即便拥有自行车也无法骑。效用虽反映了自行车使用的结果,但它不关心使用本身,只关心对使用的心理反应。若残疾人刚好具有乐观气质,每时每刻抱有良好心态,无法使用自行车也会感到生活快乐,这样能说他有较高的福利吗?很清楚,如果想用福利来表示人们的生活质量,就不能局限于物品及其特性,还必须聚焦于通过使用物品或那些特性去做各种事情的能力。自行车提供给人们“移动”的可能性,不过骑车这一功能需要满足一个人会骑车、有车可骑、路况可行等若干条件才能实现物质供给只是功能活动实现的条件之一,个人成就还取决于他能否使现有物品发挥作用。当然,也不用排斥效用量度,个人实现“移动”功能所获得效用满足可视为可行能力方法的一部分。

由上推出,可行能力方法考虑了福利经济学所忽略的两个问题:一是人际差异;二是选择和自由度。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与可行能力评价方法的两个视角相关:即功能性活动组合和可行能力集。它们相关于两种评价方式:一种是“元素评价(elementary evaluation)”,评价是根据选项集合中被选具体元素(如最佳元素)来作出,此处为可行能力集中的功能活动值;另一种是“集合评价(set evaluation)”,评价是根据选择范围来作出,此处为可行能力集合的大小。

首先,可行能力以功能性活动为评价空间,它不可能脱离功能性活动来进行评估。“可行能力的定义是从功能性活动推导出来的。……可行能力是在功能性活动空间内定义的”。(91)可行能力集包含可供选择的实际功能活动组合,如果把评估建立在选中的功能活动组合的基础之上,并重视最终实现的机会自由,那么将可行能力集等同于最终选中的功能活动向量组合,也是可以的。

当可行能力方法以实际实现的功能活动组合为评值基础,那么它正是在考虑一个人所具有的实际成就。它不局限于“个人是否满意”或“个人能够支配多少资源”,还直接关注“个人实际能够做什么或成为什么”。这就要求注意人际差异所导致的可行能力和其他量度(比如收入),以及处境劣势和可行能力劣势之间的一种“配对效应(coupling)”。收入和能力之间的关系,受年龄(例如,老人和婴儿有特殊需求)、性别和社会角色(例如,怀孕女性的特殊责任以及由习俗决定的家庭义务)、居住位置(例如,不安全和充满暴力的地区)、流行病等一系列人际变量的影响。这些因素将导致收入不平等和收入转化为可行能力的优劣之间存在配对效应,后者通常会把已反映在收入上的不平等扩大。一个体弱多病者,一方面获得收入有困难,另一方面又存在把收入转化为可行能力的困难。他即便与别人有相同收入也会在可行能力上居较差地位,如果收入降低,那在可行能力上将放大状况的恶化程度。

其次,功能性活动与可行能力提供了并不一样的评价信息,评价个人的可行能力集绝不同于评价实际被选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功能性活动表现了个人实现了什么,可行能力还指一个人有自由做某事或进行选择。

从福利角度界定,功能性活动属于福利的构成要素,可行能力反映的是追求那些福利构成要素的自由。“如果已实现的功能性活动构成了一个人的福利,那么实现功能性活动的可行能力(亦即,个体能够选择拥有的所有备选功能性活动组合)将构成个人拥有福利的自由——实际机会”。(92)超出福利范围来看,功能性活动其实表明个体实际实现的成就或实际过上了何种生活,可行能力集则表明个体实际具有过何种生活的真实机会。前者指出了个人实际做的事,反映了生活条件的不同方面,后者具有更积极意义,指向个人有多少实质自由去做某事。如果说一个功能性活动成就是评价空间内的一个点,那么可行能力是这些点组成的集合。个体的实际成就为功能活动集合内某种或某些功能活动向量赋予,可行能力集则是个人可以选择各种功能活动向量的集合,它代表了一个人拥有的能过某种生活的实际机会和选择自由。当然,如果每个人都在可行的各种“功能活动”组合中,按自己的标准选择最优组合,那么一个人的能力也可以通过他的实际选择表现出来。

可行能力体现了个人在各种功能活动组合中进行选择的自由度,本质上代表了个人过某种生活的自由,以及一个人在各种生活中进行选择的机会。选择是人类生活的内在重要部分,能拥有机会去选择,对一个人来说是有价值生活的一部分。选择被亚里士多德视为人类不同于低等动物的根本特性,“进行选择”本身就有意义,这一点无法在最终实现的功能性活动中获得表达。所以要用可选择的功能活动集来评价一个人可行能力的大小,而不只是他最终选中之物。

评估选择时,不仅必须注意人们实际选择了什么,还要关注存在什么选项。当一个人的选择机会很少甚至别无选择时,就算他享有一定功能性活动,但可行能力上仍旧有限。假设某人能在生活类型a、b、c和d中选择,他选择了a。再假定,b和c两种生活类型对他来说都不可行,或者甚至b、c、d三种生活类型都被撤除。此时虽然他仍然有a或“选择”了a,可由于除了被选项之外的其他备选对象没有被提供,尽管最终选项还在,但由于根本没有选择余地,自由的范围缩小了,自由的内在价值受到了损失,这对其生活来说也是一种失败。

不过,备选项也是评价必须考虑的要素,可行能力和功能性活动的联系性不能忽视。仅仅选择本身,并不能显示出选择者的实际状况。可行能力指向一个人有理由重视的功能活动,过他愿意的生活的那种机会。不考虑个人重视和有理由重视的东西,就难以评价其可行能力之大小。比如,在绞死、枪毙、活焚三项恐怖选项之间选择,和在高收入、舒适房子、豪华汽车三种诱人选项之间选择,从备选对象数目上好像一样自由,但毫无疑问两种状况并不一样。选择范围内的元素评价与选择自由是相互关联的,所以,可行能力评价需要依托有价值的功能性活动,选择是在功能性活动范围内的选择,因此,必须引入人们有理由重视的功能性活动实现。

当然,可行能力方法的最大意义是把评价从成就转向了自由,自由意味着一个拥有大量选择机会的可行能力集。既然获取有价值之物的机会不等于获得的有价值之物,那么“一个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的理论体系应该关注人们实际上重视的是什么东西,以及他们获取这些东西的能力。”(93)就像其他各种价值目标可以进入函数计算中一样,可行能力也应被计算在一个客观主义的评价函数中。

3.多元的自由

可行能力与自由是森思想体系中形影不离的两个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它们具有等价性。一方面,重视可行能力即重视自由,实现了评值的根本转变;另一方面,自由经由可行能力得到某种澄清并具有操作意义。森多次表达:“可行能力观念本质上是自由的观念——个人在决定过何种生活上拥有的可选择范围。”(94)“可行能力首先反映的是实现有价值功能性活动的自由。可行能力直接关注自由本身而非实现自由的手段,而且它识别了我们实际有的各种选项。在这种意义上,可行能力可以被理解为实质自由的表述。”(95)而且,作为实质自由的可行能力并不限于福利自由,它还包含了实现个体各种有价值目标的能力和机会的主体性自由。

基于可行能力去审视自由,要求从不同层面考察自由的内在丰富性。森说:“自由概念有着不可约减的多元性。尽管我们能试图以某种统一的公式化表述,把自由的不同方面和子方面(sub-aspect)结合起来,但最重要的任务还是澄清自由的各个方面——它们怎么不一样和为什么不一样,以及它们以什么方式表现出了它们各自的重要意义。”(96)这里给出了考察自由的多元方法论:自由不能被视为一元的概念,“自由有许多不同的方面,几乎没有希望获得一个能充分把握所有方面自由的实值索引”。(97)要真正理解自由就必须展现它的多重性,在公开明晰的评值时权衡不同类型的自由。

(1)实质自由和形式自由

可行能力无非是实质自由的表述。所谓“实质自由(substantive freedom)”指我们所拥有的、享受我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可行能力,包括人们免受各种困苦和剥夺(例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的死亡等等),以及有机会接受教育、发表言论、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等。此定义自由的方式,明显拓宽了自由的内涵,不仅含有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程序性自由,还包括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御性保障等方面。据此,一个人的处境如何,主要看他拥有的实际自由是否增进,一个社会成功与否,主要根据其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实质自由来评判。这一评价性立场不同于传统的规范性分析所注重的其他变量——效用、程序权利、实际收入。实质自由关注一个人实际能有什么或享有什么,而不只是一个人拥有追求其目标的手段或被许可去追求。

实质自由是相对于程序自由或形式自由的观念。它在承认后两者重要性的基础上,强调实际事态和后果的意义。形式自由或程序自由把自由仅仅看成法治意义的自由,即保障个人免受强制,受到最少限制或约束,主要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经济自由(所有权不可侵犯、交易自由、对契约关系的法律保护等)以及其他相应的自由权。数百年来,这些“自由权利观”为反对专制、促进法治、保护人权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当代世界已成为普世价值的基本要素。然而,仅局限法治意义上的自由,以程序性权利作为首要评价标准,在森看来信息基础仍嫌不足。

程序先于后果甚至不考虑后果,使得自由成为一种形式的而不管实际机会如何,不管人们实际在遵守程序中处于好的状态还是不好的状态,以至完全有可能产生灾难性后果。作为研究饥荒的专家,森观察到大饥荒可在法治权利(包括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情况下发生。假如两个状态具有相同的法治自由,甲状态下发生饿死人的大饥荒,乙状态下所有人都能吃饱,如何评价?实在难以接受只坚持简单程序性规则而不计较后果,或一个不顾后果的政治自由和法治权利。“普遍地忽视后果,包括人们所能行使的(或不能行使的)自由,很难成为一个可以接受的评值系统的适当基础。”(98)倘若接受实质自由实现要比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来得更加重要,把结果评价考虑进道德计算中,那么就很难再坚持纯粹程序的权利理论。自由的程序观没有看到一个人过自己想要的生活是一种实质自由的要求。某人拥有更大实质自由去做其珍视的事,对他的自由本身就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他获得有价值之物的机会。

实质自由没有限于自由的工具观念,而是坚决捍卫自由的内在价值。在经济学一般传统中,自由的工具角色比它的内在价值更突出。不可否认,工具价值是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人的可行能力与其福利、效用、财富和基本善的占有之间并非毫无关系。但工具价值的存在不意味着自由没有内在意义。人们看重自由,不只因为它有助于人们重视的东西或者目标的实现,还因为它自身就有价值,后一方面的重要性有时要远远超过已经实际获得的成果价值。其实,现代经济学普遍隐含的纯粹工具自由观,只是始于19世纪以后的经济学。勘察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传统,经济自由有利于经济效益只是自由的次要支撑点。马克思对自由的辩护最终也是内在的,他号召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下”。(99)不幸的是,这一切被一些现代主流经济学家们遗忘了。

实质自由坚持了一种多元自由观。若承认自由内在的多样性,那么某种权利绝对优先性的说法就站不住脚。仅仅行使程序性权利很可能造成伤害其他类型自由的可怕后果,“它会导致损害人们用以实现他们有理由认为很重要的事物,包括逃脱可以避免的死亡、享有充足的营养和保持健康、有能力阅读、写字、计算等实质自由。这些自由的重要性不能因为‘自由权优先’的理由而被忽视。”(100)实质自由能避免这样的“麻烦”:一方面实质自由由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来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一个社会为保障其成员实际机会而提供各种“资格”。例如,失业者有资格得到救济,收入在最低标准线以下的人有资格得到补助,每一个孩子有资格上学受教育。权利的范围在此被扩大,既包括法治权利,还包括人们过合理生活的要求权,例如经济上不致饿死的保障、社会上扫除文盲的普遍措施等。

实质自由强调选择本身的意义和实际机会,它表示每个人可以从各种功能性活动集中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一种组合。这种选择不同于一些经济学描述的选择和机会,因为后者以极端狭窄的方式看待自由。例如,消费理论中大量运用的预算组合。在给定个人总收入和价格体系的情况下,预算组合包含了消费者能购买的备选商品集,预算集被合理视为消费者自由程度的一个表述,但这种自由只依据消费者从预算集中选择特殊选项的价值来判断。假如预算集缩减了,只要“最优”选项还在,消费理论仍会断定消费者的自由程度和生活状况没发生任何变化。从实际选择机会来看,却发生了实质自由的变化,供选择的功能活动组合减少了。

实质自由本质上反映了森极力突出的人之“主体性方面”,两者遥相呼应。“对经济学和发展过程的这样一种以自由为中心的理解,是面向主体的观点。如果有适当的社会机会,个人可以有效地决定自己的命运并且互相帮助。他们不应被首先看成是精心设计的发展计划的利益的被动接受者”。(101)他们是自由和自主的主体,积极地发挥着建设性作用,需要概念、欲望目标、价值观等形成都来自人们自由基础上的相互交流和公开辩明。由此而观,实质自由的价值大大超越了形式自由的作用。

(2)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

自伯林之后,自由经典地被区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它们分别有两种理解。消极自由的一种解释是,行动自由的许可方面,即能决定怎样行动的自主,加上在一些特殊行动领域不受他人干扰。另一个是伯林的消极自由定义,指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有不受外部世界限制的自由。相应的,积极自由也有两种解释,一是在一般意义上的实现目标的一般自由,另一种解释接近伯林的积极自由概念,实现与个人内在要求相关的目标的特定自由,即个人自己能决定自己的行动,能过自己向往的生活。森做出这样的界定:“存在两种看待自由的不同方式,……一种方法从‘积极’的角度看待自由,关注一个人能选择做什么或实现什么,而非缺乏阻止一个人去做某事的任何特殊类型的约束。与此相反,‘消极’自由观聚焦于不存在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约束,或国家对个人的约束。”(102)

面对肯定积极自由的现代自由主义者和坚守消极自由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森以多元平衡的思路在上述两种自由之间寻求“折中”和“包容”,尤其指出自由的积极特征决非自由概念的“现代”歪曲。恰当对待自由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有效做法是,把积极自由“视为在考虑所涉各种因素(包括内在限制和外在约束)情况下个人做某事的能力”。(103)在此,侵犯消极自由必然也侵犯了积极自由,反之亦然。

首先,正确理解消极自由的意义。消极自由的确主要表现为约束性要求,并有很重要的价值。一个人有意侵犯另一个人的消极自由在道德上不应被允许,且侵犯者有着道德主体方面的失败。通过强有力约束他人的行为,消极自由还有助于进一步实现人们重视的各种目标。所以,森认为,即便重视积极自由也不应该轻视消极自由。另一方面,消极自由本身含有积极意义。消极自由被侵犯,需要积极行动来保护。约束性质的消极自由观不会正视这种积极联系,它以“全有或全无”的态度规定不能放弃一种自由去交换另一种自由。

其次,从可行能力方法出发,只从消极角度定义自由是不够的。自由反映了一个人有实际能力和机会做什么,而不只是强加在他身上的什么约束。确切地说:“可行能力观是积极自由的观念:你有哪些实际机会去过你珍视的生活。”(104)作为一种积极自由的形式,可行能力界定积极自由为一个人能或不能做什么。“如果积极自由反映了我们实现有价值功能性活动和福利的能力,那么显然就有理由把自由看成一个人能实现的备选功能性活动集”。(105)只要缺乏某种可行能力,不管是否为干涉造成,肯定是较差状态。由此引申,从“免于饥饿”或“免于痢疾”角度理解自由,也绝非“修辞”的误用。假如人们有理由珍视没有饥饿、疾病和不识字的生活,那么消除这些现象也就提高了人们选择过他们欲望的生活的自由。进一步,“当考察一个人的福利方面时,能合理地注意人的可行能力集,而不只是被选择的功能性活动向量。这就促使去考虑个人所具有的一般意义上的积极自由(‘做这些事情’或‘处在那种状态’的自由)”。(106)

最后,从主体性方面出发,也不会特别局限于消极自由观。主体性自由指向实现个人珍视的任何目标的自由,没有止步于不受约束。考虑如下事例,甲偶然落入水中,游泳好手乙就在附近,却没有去救甲。尽管乙没有侵犯甲的消极自由,但乙的主体成就和自由明显遭到了重大挫折。这里不仅要考虑消极自由会有的价值,还要考察比尊重消极自由更普遍的个人主体能动性的失败。

(3)过程自由和机会自由

自由还包括过程层面(the process aspect)和机会层面(the opportunity aspect),前者指确保行动和决策的“过程自由(process freedom)”,后者指实际所享有的“机会自由(opportunity freedom)”;相应地,不自由可以指不恰当的过程,或指缺乏能过上某种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机会。

过程和机会的区别其实相应于两种不可分离的主体成就观。第一种是“目标实现的主体成就(realized agency success)”:个人重视和意欲实现的目标产生了。假如个人的主体目标包括国家独立或消灭饥荒,当国家确实获得独立或饥荒事实上被根除,那就可以说个人获得了“目标实现的主体成就”,不管他自己是否在其中起过作用。第二种是“发挥作用的主体成就(instrumental agency success)”:不仅指个人目标的实现,而且该目标的实现是个人自己努力和参与其中造成的。这种主体成就观含有更多的参与含义,依赖于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个人所起的作用。概而言之,第一种主体成就观意指个人目标的实现,而不管个人自己在促成目标过程中的作用;第二种主体成就观,考虑个体在自己一定生活范围内作出决定的能力,以及自己选择个人生活方式的某些基本特性的能力。

相应于上述区别,存在两种主体自由观。与“目标实现的成就”相关的是“有效自由(effective freedom)”或自由的“机会层面”或“实现目标的自由(freedom of achieve)”。它们强调实现人们有理由重视的目标的机会,关注人们达致目标的实际可行能力,无论成就发生的过程如何。实现这种自由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个体本人的行动或他人行动。据此,“可以根据自由给予我们追求自己目标和目的的实质机会来评价自由。在评估各种机会时,应当关注一个人实现他有理由重视的事物的实际能力。在这个特定背景下,关注焦点不在于相关过程发生了没有,而在于所涉个人拥有实现成就的实际机会”。(107)

对机会自由的评估,一方面涉及个体可以选择的备选对象数量,不只是最终实现了个人想要的成果。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个人对选择集合中各个选项的赋值,无法在不涉及价值观和偏好的情况下对个人享有自由的“范围”或者选择集合的“规模”进行正确判断。比如,在“差的”、“恐怖的”和“灾难的”之间选择。与在“好的”、“非常好”和“好极了”之间选择,不可能得出它们赋予人们一样的自由。需要评价各种机会集是否包含人们有理由重视的生活,一般说,拥有更好选项的集合提供给选择者的机会更多,它会赋予人们更多实现目标的自由。

与“发挥作用的主体成就”相对应的是自由的“过程层面”或“行动自由(freedom of act)”。它们关注自主和免于干预,即一个人独立自由决策的程序和自主选择的过程。焦点是控制的手段在个人手上,至于最后是否提高了实现他自己目标的机会并不重要。此种观点不仅要求个人有权力在自己的领域内做出决定,而且要求个人以直接控制的方式去践行权力。

可以把过程方面再细分为两个不同特性:其一,选择决定由自主做出;其二,不受他人干涉。(108)第一点体现了“控制自由观(control view of liberty)”,关注一个人在选择过程中的操作角色和能动性。在评价自由时,个人是否成功地实现他会选择的目标丝毫不重要,主要看选择是个人自己做出还是由别人或组织做出,是否亲自控制了他欲望实现的目标的整个过程。第二点常被看作体现了“消极自由”或“约束性自由观”(constraint view of liberty),考虑个人在选择中自主的领域,以及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约束观与控制相关,它可指不干预个体对某些特殊事务的控制,要求阻止或减少对个体的控制。如果没有他人或机构干涉之类的外在原因,只是由于个体自己的一些内在原因而没有控制好他生活的某些方面,根据约束观不能说侵犯了自由。“约束观实际是一个控制观的支系。它十分关注控制,但不看一个人有什么控制,而是考察是否个人控制被他人所削减”。(109)

过程和机会孰重孰轻,对于重视自由的人们来说是一个令人烦恼的问题。森建议,以足够宽广的视野考察作为多元自由内在部分的过程和机会,它们每一个都具有不可缩减的价值。评估自由时,过程和机会都可作为自由有价值的理由。更多过程自由给予人们更多权利去实现他们有理由珍视的东西,不管个人在获得他喜欢实现的东西上怎样成功,个人自己做出决策的程序都是自由的一个重要需要。然而,无论成就发生的过程如何,实际机会又必定是自由的另一要素。更多机会自由使得个人有更大选择空间,具备实现自己所欲目标的更大能力。有充足理由重视自由的两个方面,并随境况不同分别给予它们相对不同的重视。在有些情况下人们也许看重选择过程,另一些情况下人们则或许更注重实现一定目标的实际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怎样产生。此外,承认它们之间的区别,无论如何也没有排除人们重视机会和过程的重叠可能性。人们追求的机会可能不仅指向实现某种特殊的“最终结果”,而且在于以一定方式产生它。某人重视赢得选举的胜利(实现“赢”的结果),也重视“公正赢得选举”。

作为自由内在成分的“控制”,在许多情况中具有实际意义,它使评价不束缚于过程所促进的个人福利。然而,哈耶克把自由与自由的实际应用完全分割开来,夸大了自由的控制方面。森认为,这种把自由仅等同于“控制”的危害将势必严重缩减自由概念的范围和影响力。只考虑控制手段并不能充分理解人的自由,许多自由采取了机会形式,而不论人们是否直接操纵控制手段。例如,人们会选择逃避流行病、瘟疫、饥荒、长期饥饿,甚至仅仅观察已实现的状态,都直接有益于分析人们享有的自由。凭借公共政策给予人们想要的东西,以便消除那些令人讨厌的现象,完全可以视为人们实质自由的提高。

说到底,控制自由是一种直接自由,可还存在间接自由。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中,以及就现代社会结构的复杂性来说,间接自由是自由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且重要性似乎更大。因为,赋予每个人以控制他自己生活的手段,保证每个人能直接使用那些控制他们生活的所有重要工具,这显然很不现实也难以办到。如果人们想要安全地在街头自由行走而不遭抢劫,谁执行控制也许并不重要。若警察清除了街头抢劫,人们的自由应该说得到了很好满足,就算他们此时的控制自由缺乏或受限制。生活相互依赖性的事实说明,许多自由权项不能被分割执行,有效自由须依靠群体内其他人和机构的作用。企图只把自由看成控制,就会在控制不能被人亲自执行时忽略自由的诉求。所以,“必须把自由视为包括间接自由在内的宽泛价值,敏感于程序但又不止步于程序。需要一个更加相互依赖的自由观。必须拒绝企图把我们的自由分裂为自我独立控制的碎片”。(110)

纵观森的自由观,多元主义特色不言而喻。以开阔的视角理解自由,究竟有什么好处呢?以经济伦理角度看,至少有两大帮助。第一,多元自由有助于超越自利假定。自由的程序、消极和过程方面要求不能只以自由促成的福利效果去判断成就,自由的实质、积极和机会方面则指向一个人实现他有理由重视的无论什么目标(不仅是个人福利)的可能性。进一步看,“如果我们主要关心的是人们享有的实质自由(不管他们为了什么目的行使这些自由),而不是他们的个人利益在多大程度上(通过他们自己的自利行为)得到满足,就可以排除必须假定自利行为的这个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对人们进行选择的动机作任何假定,因为问题的关键不再是所达到的利益满足,而是可以获得的自由(无论这种自由的目的是自利还是其他目标)”。(111)第二,多元自由有助于全面理解自由发展观。当自由构成发展首要指标时,这种自由不仅指一个人能过他所希望得到的最起码生活的机会,还指向他能参与到整个社会发展的决策之中,相应的公民政治权利是必要保障。发展意味着公民政治权利和积极社会权利都得到提高,过程的不自由和机会的不自由同样是发展不足的表现。

关于可行能力和自由之间的联系,还有两个问题值得继续反思。一则,森似乎认为,可行能力集最好地反映了福利自由,但主体性自由必须放置在更为宽广的视角下看待。(112)倘若可行能力指个人实现自己有理由珍视东西的机会,为什么它不能与主体性自由相等呢?可行能力也许不如主体性自由那么宽广,但也决不能说等同于“福利自由”,其所要实现的功能性活动不只是被狭隘解释的福利。二则,森还说过可行能力表达的是一种机会自由,而没有顾及到过程自由。“尽管可行能力概念在评价自由的机会方面有相当大的优点,但它不可能充分处理自由的过程方面,因为各种可行能力是个人利益的特征,它们无法充分告诉我们所涉过程的公平或平等以及公民诉诸和利用平等程序的自由”。(113)假如可行能力重视个人“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为什么就没有表达过程自由呢?森自己也说过,“我们追求的机会也许目的不仅在于实现某种特定‘最终结果’,还包括以特定方式去实现它。”(114)这些问题也许仍然留待理性的我们去进一步开放性审查,也许没有完美的答案,但可行能力与自由之间有联系无论如何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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