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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商业伦理的基本理念

时间:2022-06-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伦理,主要指商人在贸易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包括商人对贸易关系的态度和交易中的道德自律。明清时期的商业伦理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义”与“和”两条核心理念,贯穿于明清时期整个商业伦理体系。这两个核心理念代表了明清时期商人对经营活动的基本看法,突出了中国商业行为追求和谐、稳定的特点。

商业伦理,主要指商人在贸易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包括商人对贸易关系的态度和交易中的道德自律。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商法,企业间贸易往来的契约制度很不完善,商业关系主要靠商业伦理来规范。中国自古是礼仪之邦,儒家伦理对商业文化的形成具有巨大影响。在贸易往来中,商业伦理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商人群体伦理体系的形成,需要一定条件,而在中国明清时期,具备了这个条件。明清时期,商人阶层开始出现,更多的商人依靠自身力量进行经营,因而需要专门的商业伦理支撑和规范自身行为。明清时期,商人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儒士与商贾相互融合,儒士加入商人队伍,提高了商人阶层的素质。相应的处于封建正统地位的儒家思想,就成为商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思想基础。明清时期的商业伦理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理论方面的探讨,见于明清时期出现的“商书”中。“商书”是明清商人中的知识分子专门为商业经营编纂的经商经验和各种注意事项,影响较大的“商书”有:明代徽商程春宇《士商类黔》(简称《类黔》)、晚明闽商李晋德《商贾一览醒迷》(简称《醒御》)、清代江西王秉元《生意世事初阶》、清代徽商吴中孚编《商贾便勿》(简称《便勿》)等;其实践方面,则体现在各类方志家谱、小说和儒士的文集中。明清儒家思想和贾道的相互交织,塑造了中华民族独特的商业伦理体系。我们把明清的商业伦理体系分为基本理念、道德规范、职业素质和价值诉求四个层次,其基本理念,是在儒家思想指导下,明清时期商人对商业活动中人际关系和交易行为的基本看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商人道德和素质方面的要求,即具备一定道德水平和职业素质。在商业活动中实现自身价值,使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达到统一。

明清时期商业伦理的基本理念层面,由“义”与“和”两个核心理念构成。“义”与“和”两条核心理念,贯穿于明清时期整个商业伦理体系。“义”代表思想领域的准则,“和”规范着行为标准。前者调整人的关系,后者调整交易关系。这两个核心理念代表了明清时期商人对经营活动的基本看法,突出了中国商业行为追求和谐、稳定的特点。在道德规范层面,诚信、公平等各种伦理要素,在“义”与“和”这两个基本理念上衍生出来;在职业素质层面,敬业、勤俭等素质,也体现“义”的要求,而谦虚、冷静等素质,则是“和”的体现;在价值诉求层面更是如此,商人普遍的奉献行为,体现了对社会的责任,表达了与社会发展和谐、一致的美好愿望。

“义”与“和”这两条儒家的基本信念,都可以借助生财,因而成为明清时期商业伦理体系的核心理念,并作为对商业行为的基本规定而贯穿始终。“义利之辨”是中国历史上亘古不变的话题,明清时期的商业伦理认为,义是利的根本,利由义所生。义为利本的基本含义是义可以生财,由义而产生的财,是所谓义财。由义生财与西方经济学里的利润最大化观念是完全对立的,然而二者殊途同归,以不同理念构成各自商业伦理的基础。它们具有不同的逻辑:在西方经济学的逻辑里,通过关注个人自身利益,可以更好地为顾客和社会服务;而在中国古代商人的逻辑里,通过关注顾客和社会利益,实现了“义”的要求,从而商人自身利益也相应得到满足,进而达到“生财”目的。所以说,义为利本在明清时期的商业伦理中,具有基础地位。在义、利的权衡上,明清时期的商业伦理要求商人崇尚信义,反对见利忘义,提出了“义财”的概念。

明清时期的商业伦理书籍不认为利是第一位的,而认为求利要在义的前提下进行。明清时期的许多商人,自觉遵守上述行为准则,甚至为维护义的优先地位,不惜放弃利,“生财有大道,以义为利,不以利为义”,疏财仗义之事,不胜枚举。清道光时期的许多商人,都因为遵循义的原则,导致商业效益增长,义利达到统一。在交易活动中,有许多为义而放弃利的例子。《云南大理喜洲杨氏家谱》记载了杨氏先祖在清乾隆年间,用自家生意收入,填补经营义仓亏损的故事。杨氏世代经营染坊生意,深谙“以义为本,利自生焉”的道理,“于贾人交言而有信,非其义也,一介之微取舍必严,故信义交孚而生业日以发”。其在经营中坚持义的原则,取得成功后,又主动经营义仓,“吾素设有义仓也,每当青黄未接之际,平粜仓米,以平市价,贫民便之,公经理其事者垂四五年,称物平施有如一日”。其经营的义仓,经常亏损,以自家染布收入补亏,遂难以为继。在这个例子里,商人先守义道,由义生利,然后用义财行义事。虽然为义而牺牲了商人的利益,但在他们看来,在实现社会价值的过程中,自身价值也得以实现。如果说杨氏世代经商,用经营所得维护义的原则,令人钦佩,那么义仆阿寄的例子则更感人。阿寄是明嘉靖年间淳安徐氏的仆人,徐氏兄弟分家产,伯得一马,仲得一牛,季寡妇得阿寄,时年五十余矣,季寡妇泣曰:“马则乘,牛则耕,老仆何益?”但阿寄发愤策划营生,20年后积资巨万,为寡妇教育子女成才,使她成为“财雄一邑”的富豪。

中庸、和的观念是儒家重要的道德原则,为商也不例外。“和”作为儒家对世界的基本看法,被引入商业范畴。“和”可以生财,并且是生财的基本条件,因此,“和”也是明清时期商业伦理对商业经营理想状态的设想,把中庸作为一条重要的经营原则。时有儒商指出:“太过者,满则必倾,执中者,平而且稳,骄傲自满,则易陷于困境。”凡人存心处世,务在中和:不可因势凌人,因财压人,因能侮人,因仇害人,否则,倘遇势穷财尽,祸害临身,四面皆仇敌。如何做到中和?又曰:“惟能处势益谦,处财益宽,处能益逊,处仇益德”,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凡待人必须和颜悦色,不得暴怒骄奢,年老务宜尊敬,幼辈不可欺凌,此为良善忠厚,教导商人要待人和善。可见,所谓和者,就是即使处于优势地位,也不仗势欺人,而要保持谦谦君子的温和风度。这是使交易关系处于融洽状态,从而长久保持下去的要务。买卖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心理认可的基础上,所以为人忠厚,和气待人,必然形成盈利与交友的良性循环。《新安休宁名族志》记载,商人张洲“以忠诚立质,长厚摄心,以礼接人,以义应事,故人乐与之游,而业日隆隆起也”。

明清时期的商人在经营实践中,自觉遵守儒家伦理的和、厚、礼、义原则,树立了一代儒商风范。义与和两条基本理念是相互映衬的,都体现了商人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感。这表明明清时期商人对商业经营本质的认识非常深刻,达到很高水平。商业经营的本质,一是流转,二是联系,即在时间维度实现商品向货币的转化,在物质维度通过网络实现增值。在东方,良好的人际互动关系,是建立长期交易关系的保证,而儒家伦理是保持这种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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