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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的个人所得税制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目标更加明确,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要求税法统一、税负公平、税制简化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力图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对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三个税收法规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税法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对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从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增列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五个征税项目。根据各国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改革,并结合我国国情,将其拓宽到11类,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调整为800元,外国在华工作人员上调为4 000元,对教育、卫生、体育和环保等方面的奖金给予免税,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税。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外籍人员的总扣除额达到每月4 000元,调整适应税率及级距。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正式颁布实施,简化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了执行效率,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但是,通过统一税法、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使个人所得税更加规范、简便、公平,从而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双轨制向内外统一税制的转变,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建设已进入规范化阶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次调整

从1996年开始,我国经济进入下滑轨道。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并于当日公布生效。对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收入普遍有所增加,几乎所有工薪阶层都被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工薪阶层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完税率最高。据统计,1994年,我国工薪项目个税32.13亿元,占个税总收入的44.21%;2000年工薪阶层缴纳283亿元,占全国个税660亿元的42.86%;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 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中低收入者又占了绝大多数。2005年,工薪阶层为个税总收入贡献了60%的份额,而富人的纳税份额不到10%[8]

为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现状。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原来的地方税转为共享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确定的分享比例是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改为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以后另定。

2005年9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额标准立法听证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 600元,同时规定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事宜,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但是,“国务院规定数额”并没有明确,所以当年并没有实行个税自行申报。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这在当时被称为“开启我国个税改革大门”之举。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授权国务院根据需要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减征及其具体办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

税基扩张和抵扣,始终是左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变迁的两股主要力量。目前,中国的个税收入所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显然仍然偏低,2007年为6.4%,比照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差甚远。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般为30%—50%,发展中国家也达到8%—12%。而且,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新型的税种,其发展潜力也是不可低估的,正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有着重要的贡献,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以满足政府对收入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求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不能由此造成过大的波动,以至于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

本章主要参考文献

1.夏琛舸,《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2.计金标,《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改革》,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8月版。

3.解学智,《个人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3月版。

4.姜玉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详解》,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注释】

[1]夏琛舸,《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56页。

[2]夏琛舸,《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7页。

[3]崔景华,欧洲主要发达国家近期税制改革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欧洲研究》,2007年第4期,第98页。

[4]魏全平,日本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

[5]《中国财政现代化模式的历程——民国时期(1912—1937)财税改革问题对话》,http://www.crifs.org.cn,2007年7月25日。

[6]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

[7]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

[8]《中国人税负现状分析:专家称工薪阶层最痛苦》,http://news.sina.com.cn/c/2007-05-25/151913076437.shtml,20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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