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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补贴国内外研究现状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避免服务贸易补贴产生的扭曲作用,1996年,WTO秘书处最先发起了对各国服务贸易补贴政策的对比研究,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通过审议各国贸易政策而发布的系列报告,[1]其中覆盖了106个成员国的服务贸易补贴信息,由此成为众多学者的研究素材,但该报告仅提供了补贴的有限信息。

为避免服务贸易补贴产生的扭曲作用,1996年,WTO秘书处最先发起了对各国服务贸易补贴政策的对比研究,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通过审议各国贸易政策而发布的系列报告(1998—2009),[1]其中覆盖了106个成员国的服务贸易补贴信息,由此成为众多学者的研究素材,但该报告仅提供了补贴的有限信息。[2]到目前为止,国内外相关研究主要侧重于从法学角度探讨如何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下完善服务贸易补贴的相关政策,而对相应的经济分析则较为欠缺,因而在政策操作上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

1.服务贸易补贴的福利分析

Benitah(2006)认为,服务贸易补贴会扭曲竞争,改变各国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服务贸易和资源分配,并通过货物与服务之间互动与重叠的乘数效应,对货物贸易产生影响,因此,对补贴国家和世界经济而言都意味着一种福利损失。尽管在理论上服务贸易补贴政策是无效率和非理性的,但大多数研究认为,它是应对市场失败、利用经济规模及达到社会标的一种政策方式,在不对称的世界体系里,它仍是发展中国家一种必要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但一定要注重政策目标的正确制订、计划与实施安排(UNCTAD,2003)。而且,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实施服务贸易补贴,可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改善环境,加快落后地区发展,加快研发技术水平,而这在WTO规则里是可以进行豁免的。Ahuja(2005)认为,覆盖整个经济体的、非针对特定部门的服务贸易补贴产生的贸易扭曲效应最小,因此,应禁止对特定公司进行补贴(尤其是对金融与电信部门),但对已做出开放承诺度较高的服务部门除外,另外也应对消费补贴进行控制。国际组织的介入对避免服务贸易补贴的扭曲作用十分重要,否则将会扩大现有世界经济体系的不对称性(Prylinski&Mongial,2003;UNCTAD,2005)。侧重于从公共服务的角度,付亦重(2010)尝试对服务补贴的绩效评估进行初步探讨,但并未涉及补贴的进口替代与出口促进作用,与服务贸易补贴的定义与政策目标差距较远。

2.服务出口补贴的相关研究

在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SCM)内,以预期的出口实绩为条件的出口补贴被列为禁止性补贴,这是由于出口补贴不仅会引起补贴国内部资源配置的扭曲,还会通过负面的贸易效应影响外国市场,尤其对仅有很少部门具有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发达国家的出口补贴行为更应当被限制。目前,在一些地区经济协议里出现了对服务出口补贴进行规制的相关条款,其中最为全面的是欧共体协议(EC Treaty),另外,安第斯共同体(Andean Community)、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澳新紧密关系协定(ANZCERTA)等区域安排协议也出现了相关条款。ESF(1999)和Grosso(2008)的研究基本得出一致结论:目前服务出口补贴政策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中被广泛运用,其中对商业服务、运输、旅游以及金融服务部门的补贴最为明显——发达国家主要针对视听服务进行补贴,发展中国家大多针对旅游服务进行补贴;另外,直接税收优惠是最为主要的补贴政策,其次是间接税以及为促进出口而对进口中间投入品实施的进口税减免等。而由于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具有明显的资金与产业发展优势,因此,补贴覆盖的服务部门范围更广,采用的补贴方式更为多样化(金孝柏,2011);艾素君(2009)指出,WTO成员实施服务补贴的措施大多是通过信贷优惠和担保、资金注入、税收激励、免税区及直接补贴等方式进行,且税收激励等间接补贴方式多于直接补贴;谢珵(2009)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的服务贸易补贴政策进行回顾后认为,中国可通过出口奖励、税收优惠等手段,推进海运、中医服务、汉语教育服务等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出口。

3.对服务贸易补贴的规制和服务贸易反补贴制度

目前WTO各成员对服务贸易的补贴措施主要受各自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约束。与货物贸易补贴相比,服务贸易补贴的多边纪律比较松散。Prylinski和Mongialo(2003)指出,WTO成员已经意识到补贴在某些情况下会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效应,因此需要通过谈判制定多边规则来规避这种扭曲效应。江帆(2005)分析了GATS下服务贸易反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应专门建立服务贸易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其主要内容可包括服务补贴的定义、分类、补贴效果的衡量、补救措施和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措施等。石静霞(2006)对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进行研究,指出不当补贴可能对国际服务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因此对服务补贴的规制被认为是公平竞争的重要前提,并进一步提出,在多边谈判中最核心的问题主要在于:对“服务补贴”及“扭曲贸易的服务补贴”概念的界定、补贴的衡量标准、对补贴的社会目标作出具体评价等。针对WTO反补贴协议对货物贸易补贴可以进行控诉的“政策特定性”特征,Benitah(2006)对是否应该将提供模式作为一种“特定性”进行了说明。Adlung(2007)认为,与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模式相关的补贴政策应纳入多边规制的框架,而与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模式相关的补贴则可以不用考虑。Poretti(2009)对GATS框架下服务补贴规制的缺陷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弥补条款及反补贴政策。

总之,从文献资料来看,目前对如何设计服务贸易补贴政策及进行绩效评估,可供参考材料并不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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