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创新农村司法服务模式,保障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创新农村司法服务模式,保障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继续加强并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完善司法调解格局的同时,要健全以政府为主导,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大调解机制,拓宽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信访协调机制,加强矛盾排查预警机制,落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体制,实现在法治轨道上的案结、事了、人和,保障东北三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

1.严格规范涉农执法司法行为,完善多层次的农村法律监督机制

首先,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心在于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着力点,发挥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的核心作用,提高农村干部依法治村的能力和水平。在涉农执法方面,农业、国土、税务、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把维护农民利益作为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衡量执法效果的标尺,认真贯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执法要求,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行政责任,同时明确执法机构的权责,厘清权力边界,防止多头执法,一事多罚出现,坚决杜绝在执法过程中“权大于法”的“长官意志”。其次,健全多层次的法律监督机制是涉农执法司法行为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农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环节。要强化县级人大的监督对行政主体、司法主体的监督职能,加强行政的上下级监督,破除地方保护与部门保护的壁垒。应结合当前农村基层法律监督相对薄弱的短板,积极探索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在矛盾多发的乡镇、农场以及一些重大项目建设地,通过派驻工作机构等形式,探索完善派驻乡镇法律监督制度,将基层法律监督工作延伸到广大农村,促进农村社会治理形式的创新。另外,还要继续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强大的舆论阵地,增强农民的监督意识,以形成多层次的农村法律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的效能。

2.培育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团队,最大限度排除农民诉讼障碍

目前东北三省农村地区法律资源分配不均现象仍然存在,在继续加强专门法律机构法律服务的范围与质量的同时,还应通过法律引导、政策支持等多种手段培育扎根于农村基层的法律服务团队,加大农村法律援助的力度,拓宽农村法律服务的渠道,以满足农民群体的法律需求。东北三省农村地区长期存在诉讼障碍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相对高昂的诉讼费用,唯有提升农民对诉讼的信心,大幅降低诉讼成本,才能确保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引导农民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解决矛盾。要加大对涉农案件诉讼费用的减免力度减轻农民负担,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作用,及时裁定并做好诉讼减、缓、免工作,同时要不断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扶持,破除由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城乡法律服务资源的不平衡局面。

3.健全多元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在东北三省农村传统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大背景下,各利益主体间的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复合性特点,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激烈化与季节性特征,以往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手段难以有效地应对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农村社会情况,应进一步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以调解为中心的包括司法调解,民

间调解,行业调解在内的新型调解模式,综合运用法律的、民间的、行政的手段,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的能动性,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状态。在继续加强并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完善司法调解格局的同时,要健全以政府为主导,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大调解机制,拓宽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信访协调机制,加强矛盾排查预警机制,落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体制,实现在法治轨道上的案结、事了、人和,保障东北三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晋胜.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

[2]周挺.乡村治理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3]肖立辉.论村民自治的权利救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6).

[4]伍华军、周叶中.我国公民意识及其培养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5]刘丽敏、刘文静.法治视域下的新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河北企业,2014(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