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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解析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五个统筹”的战略构想,并将统筹城乡发展摆在首要位置。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至2012年底,基本实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五个统筹”的战略构想,并将统筹城乡发展摆在首要位置。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相对于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新在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逐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新农保”的发展经历了地方自主实践,中央学习吸收经验、中央开展试点、试点到逐步推开等几个阶段,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尝试为农民建立有政府补贴的普惠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试点首先在全国10%的县进行,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方案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金待遇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由政府支付[2]。至2012年底,基本实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2012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战略举措。同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城乡衔接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为重点,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费用不再从养老基金中支取,鼓励地方政府设置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缴费档次等,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建立制度、扩大覆盖面为主要内容的外延扩张型发展阶段进人到了以完善和优化制度结构,提升制度公平性与可持续性为主要内容的内涵型发展的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本身是着眼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大政方针,致力于解决当下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家庭居家养老为基础,集体保障为补充,构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制度模式,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断优化激励机制,确保农民应保尽保,明确个人、集体、政府的责任分担边界,统筹规划合理运营,确保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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