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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具有充分活力是价格放开的前提

时间:2022-06-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章 企业改革——经济改革的主线第一节 企业改革与治理通货膨胀的关系正如上一章在讨论经济改革战略问题时所指出的,研究经济改革战略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如何使中国经济走向繁荣。因此,目前就取消价格双轨制和全面开放价格,只会引起物价的轮番上升,供求之间的缺口却不会立即消失。价格的放开不可能孤立地进行。

第二章 企业改革——经济改革的主线

第一节 企业改革与治理通货膨胀的关系

正如上一章在讨论经济改革战略问题时所指出的,研究经济改革战略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如何使中国经济走向繁荣。而在我们着手分析中国经济繁荣之路时,必须从1985年以来的一个突出的经济现象——通货膨胀谈起。

一、对近年来物价上涨问题的认识

1985年以来,我国广大城乡居民对物价的议论较多。[1]特别是一些低工资收入者,对物价上涨深表不安。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理解。他们问道:为什么会造成物价上涨?通常所得到的回答是:由于社会总需求较大地超过了社会总供给,以至于商品供不应求,货币流通量过多;而社会总需求较大地超过社会总供给,则又来自基本建设规模过大和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但我们对当前物价上涨问题的认识不能停留在这个水平上,而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我们知道,物价上涨是通货膨胀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货膨胀在我国由来已久。可以说,从1958年就已经存在。通货膨胀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开的通货膨胀,即货币流通量过大以物价上涨形式表现出来。另一类是隐蔽性的通货膨胀,这时,虽然货币流通量过大,但由于物价受到严格管制,所以名义价格并未上涨,隐蔽性的通货膨胀表现为有价无货,有钱买不到商品,或者商品交易转入地下,黑市价格大大高于名义价格。1958年以后,直到1978年底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长期存在着隐蔽性的通货膨胀,当时人们不得不在商品奇缺的条件下生活。1979年以后,尤其是1985年以后,通货膨胀公开化了,所以造成了物价上涨,然而市场上的商品供应却比较充足。通货膨胀,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蔽性的,都需要设法消除,我们不能认为隐蔽性的通货膨胀一定稍好于公开的通货膨胀,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认为只是推行经济改革以后才出现通货膨胀,从而把通货膨胀看成是改革的必然产物。

通货膨胀与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过大有关。但是不是增大投资和增加消费基金就一定会引起通货膨胀呢?对这个问题,需要从投资和消费基金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物价上涨来自社会总需求过大,来自商品供不应求。为了缓和商品供不应求,必须增加供给,而增加供给通常与扩大生产能力有关。因此,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能力有可能成为降低物价上涨率的手段。1985年以来,在我国,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增加投资成为导致通货膨胀的因素?这主要是由于资金的利用效率低,重复建设的项目多,以及投资以后迟迟未能形成生产能力。再从消费基金增长而言,并非任何情况下的消费基金的增长都会导致通货膨胀。1985年以来,在我国,主要是由于消费基金增长率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率,社会总需求的增加大于社会总供给的增加,这就引起了通货膨胀。由此可见,针对着我国的具体情况,为了治理通货膨胀,应当大力压缩那些非生产性的楼堂馆所的建设,压缩重复性的建设,压缩资金利用效率低的建设,而不能一刀切,否则会限制有效供给的增加,对缓和供求矛盾不利;同时,应当制止工资奖金支出中的盲目攀比,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但在限制消费支出时同样不能搞一刀切。如果连合理的消费支出也被压缩掉,这将会挫伤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同样会对缓和供求矛盾不利。

通货膨胀是不是单纯由于举借了内债和外债引起的?这又是一个容易造成认识模糊的问题。在以前的较长时间内,我们一度把“既无外债,又无内债”作为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而不了解这种做法是与低的经济增长率相联系的,也就是与社会总供给的严重不足相联系的。八十年代内,由于推行了发展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内外债务确实都增加了,但是不是仅仅由于举借了内债和外债而引起通货膨胀呢?并非如此。债务与通货膨胀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这些通过借债而筹集的资金是否被有效地使用,能否迅速形成可以偿还债务的生产能力?二是内外债务占社会总产值的比例是否超过了限度,从而使社会无法承受这样大的债务?从后一种情况来看,无论是内债还是外债目前都还没有超过限界,因此,应当着重分析的是第一种情况,即这些资金是否被有效地利用了。不能否认,确有一些通过举借而筹集的资金被用于重复建设或效率低的项目,这就是当前在治理通货膨胀中应当大力制止的和纠正的。换言之,只要内外资金使用得当,能使生产能力、还债能力迅速增长,适当地举借并不是导致通货膨胀的因素。通过借债所筹集到的资金的利用效率越高,越有助于缓和商品供不应求的矛盾。

有人指出:既然当前存在着商品供不应求,那么取消价格双轨制,全面放开价格,不就可以刺激供给增加,导致需求下降,实现供求平衡了吗?在这里,不妨先作如下的回答。假定我国的市场是完善的,资源供给又有保证,而且企业具有利益和预算的约束,那么价格的放开可以收到促进供求平衡的效果。但现实并不是这样。在市场不完善和资源供给约束的条件下,价格放开后,供给不可能相应地增加;而在企业缺乏利益约束和预算约束的条件下,价格放开以后,需求也不可能相应地下降。因此,目前就取消价格双轨制和全面开放价格,只会引起物价的轮番上升,供求之间的缺口却不会立即消失。这告诉我们,价格改革只能分阶段地进行,而不能寄希望于“一步到位”。价格的放开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关于这个问题,本章第二节将展开论述。

总之,在我国,当前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正确理解通货膨胀的由来及其解决途径。假定对这个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误认为这一切都是改革所造成的,那么不但找不到中国经济繁荣的道路,而且会自觉地或不自觉地退回到改革前的旧体制、旧道路上去。

二、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来治理通货膨胀

从现象上看,前面已经提到,通货膨胀和市场的不稳定来自社会总需求较大地超出社会总供给。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称作经济的失衡。经济的失衡可分为总量失衡和结构性失衡两类。总量失衡明显地表现为一般物价水平的上涨。而在关键性产品的需求超出该类产品供给较多的情况下,结构性的失衡明显地表现为该类产品价格的上涨,从而带动一般物价水平的提高。因此,要消除市场的不稳定,需要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也就是要消除来自总量和结构两方面的需求大于供给。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无非是抑制需求和增加供给。抑制需求旨在使需求适应于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可供选择的具体措施包括:削减基本建设投资,停建缓建一批工程;对投资资金来源进行限制,如限制自筹资金的建设和紧缩银行信贷;增加税收;提高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工资奖金的总量和增长率;发行政府债券,回笼货币;减少库存商品储备;减少市场承受的压力;出售商品住房,等等。所有这些抑制需求和回笼货币的措施,都是有效的,只要认真贯彻,社会总需求过大或关键性产品需求过大的情况,就可以缓和下来。

但抑制需求是治标的办法。这是因为,抑制需求的各项措施只不过使需求适应现有的生产力水平,而未能用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办法来适应现有的需求。不仅如此,过度抑制需求可能给生产力的提高带来困难。比如说,对银行信贷的过度紧缩可能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遇到麻烦,对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过分限制可能挫伤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某些在建工程项目的中止可能使资源有较大的损失。因此,抑制需求是必要的,但必须适度而不能过分。

增加供给与抑制需求不同。增加供给,归根到底是在提高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实现的,供给的增加意味着生产力水平的增长,用增加供给的办法来解决供不应求问题,不仅行之有效,而且具有决定性意义。当然,增加供给并不等于不需要抑制需求,可以在适当地抑制需求的同时采取各种增加供给的措施,但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明确:只有增加供给(这里指增加有效供给而言),才是缓解供不应求的根本措施。

增加供给无疑需要追加投入,但投入的追加势必又会增加需求,从而与抑制需求的意图恰好抵触。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当面临社会总需求已经较大地超过社会总供给,从而有必要适当抑制需求时,不能把增加供给的希望主要寄托在追加投入之上。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在尽可能少追加投入的条件下增加供给。这样,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便成为可供选择的增加供给的主要措施了。

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涉及财产关系是否明确的问题。如果企业的产权模糊,固定资产的归属问题未能确定,那么重新组合生产要素将是十分困难的。因此,要促进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必须深化企业制度的改革,明确企业的财产关系,使企业的固定资产有确定的所有者、经营者,然后就可以在此基础上推进企业合并,鼓励企业相互参股,加速企业集团的建立,进行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各项调整,以达到在尽可能少追加投入的条件下增加产品和劳务的供给。

企业和职工积极性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有关,而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也必须依赖于企业产权的明确化,依赖于企业真正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只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成效,企业的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才能取得成效,企业本身的积极性和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才能被调动起来,从而企业才有可能在现有生产设备的基础上提供更多的产品。

再从抑制需求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抑制需求的两项重要措施是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和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率,而要使这两项措施有效,深化企业改革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要知道,如果企业通过改革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那么企业就会形成自我约束消费基金增长的机制、自我调整投资数量和投资方向的机制,企业行为也必然受到预算的约束、利益的约束,于是无效益的、低效益的追加投入将会被企业自行制止,企业也就会自行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率,使之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

这清楚地说明,无论从供给方面看还是从需求方面看,深化企业改革对于稳定市场都有着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此外,我们还必须注意一个情况,即市场的不稳定固然同社会需求的过大、可供商品数量的有限有关,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也依存于居民对市场前景的信任程度。只要居民对市场前景有信任感,即认为目前买不到的商品,过一段时间总可以买到,而且价格不会上涨得很多,那么居民就会继续把手头的货币存入银行,市场上不但不会出现争购商品的现象,甚至可能出现市场疲软。当然,在商品短缺的情况下居民推迟了的消费以及由此形成的储蓄存款,仍然是对市场的压力,但那是潜在的压力,而并非现实的压力,只要能够维持居民的这种信任感,潜在的市场压力不一定会转化为现实的市场压力,经济中也就不会发生较大的动荡。

然而,一旦市场的正常秩序被破坏了,紧俏商品倒买倒卖之风越来越厉害了,居民对市场前景的预期就会起变化,他们的预期就会变得越来越不稳定,这样,他们就有可能把延期的消费变为现实的消费,提取存款,争购商品。这种对市场信任感的减弱,必然会把过多的需求所形成的对市场的潜在压力变为对市场的现实压力。因此,要增强居民的稳定感,除了要努力增产居民所需要的商品和加速流通体制的改革而外,整顿市场的秩序也能发挥巨大的作用。这是因为,垄断经营、流通中间环节过多、交易的非公开化和非货币化、地区相互封锁、“官倒”与“私倒”勾结等等,不仅有可能使本来短缺的商品更为短缺,使本来已有上涨趋势的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更大,而且使广大居民受到盘剥,使他们对市场前景的信任程度大大降低。流通体制改革的任务就在于完善市场体系,整顿市场秩序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因此,减少流通的中间环节,保证商品流通,实行交易的规范化,取缔“官倒”,打击“私倒”,加强市场监督与管理,都是稳定市场和增强居民对市场的信任感的必要措施。

当人们手持现金和活期存款过多时,还必须考虑这些现金和存款的去向。应当指出,它们的去向是受限制的,城市居民的货币的用途甚至比农民的货币的用途还要少。不对这些现金和存款进行合理的引导,经济中的不稳定因素不会消除。现在,让我们结合城乡居民的预期问题,对这一可能导致经济不稳定的因素进行一些分析。

1988年下半年起,由于城乡居民预期紊乱而造成的提取存款、抢购商品的风潮,引起了市场的不稳定,也进一步促进了物价的上涨。在政府各部门的努力下,特别是在治理经济环境之后,情况逐步好转。通过1989~1990年的治理整顿,通货膨胀势头确实被抑制住了。但应当注意到,经济中的隐患并未消除。隐患之一在于城乡居民目前手头持有的货币量过多和城乡居民的三年以下储蓄存款额过大。尽管到1991年初,市场还不兴旺,但只要市场上再有风吹草动,很难保证这些现金和存款不会冲向市场,也很难保证城乡居民不会再度失去对市场的信任感。抢购行为会加剧人们的预期紊乱,这正是令人担心的事情。

要知道,通货膨胀率与人们的价格预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规则的。在一般情况下,物价即使略有上升,只要人们的预期仍是正常的,就不会酿成大问题。但是,通货膨胀率超过某一个界限之后,人们的预期就会从“渐变”转为“突变”,预期也会从“适应性的”变为“预防性的”,购买行为则会从“适度滞后”变为“同步”,再变为“超前”。一旦预期变为“预防性的”和购买行为变为“超前的”,人们的经济行为的不规则性就大为增长,不少宏观经济预测的手段也就失灵了。因此,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如何稳住居民储蓄存款,以及如何使那些有可能随时冲入市场的消费基金分流,把它们引导到有利于稳定经济的方向去。

前面已经指出,压缩基本建设规模,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抽紧银根,在1988年那样高的通货膨胀率之下,是必要的。当然,紧缩不宜过度。过度紧缩必然使企业的活力受限制,尤其是会损害那些有经济效益的企业的生产经营,从而不利于有效供给的增长。一般说来,物价上涨率过高会导致人们提取存款,抢购商品。人们会想:“迟买不如早买,迟买,价格还要上涨”。但是,在治理整顿之后,如果企业活力下降了,企业生产萎缩了,尽管物价并未上涨或只有轻微上涨,但人们也有可能提取存款,抢购商品。这时人们会想:“迟买不如早买,迟了就买不着了。”所以有效供给的下降同样会加剧城乡居民的预期失衡,造成市场的混乱。

这一切表明了稳住存款并使消费基金分流的必要性。抽紧银根,关住闸门,主要是有利于防止市场上的货币量继续增多。唯有使消费基金分流,才能把已经过多的货币引出“随时可能冲向市场的”消费基金行列。然而,正如前面强调的,城乡居民可供选择的消费范围太窄,可供选择的投资机会太少。居民的存款和手持现金除了购买食品、衣着、家具、家用电器等外,几乎没有别的去向。因此,当前除了有必要继续采取一些措施来稳住居民存款和开展专项商品预购储蓄而外,宣传并落实政府对待个体、私营企业的政策,使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者解除顾虑,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出卖公有的居民住宅、职工住宅;发行债券、股票等措施,都有助于合理引导人们手中货币的流向,减轻市场所面临的压力。这样,市场的持续稳定也就有了希望。

第二节 企业具有充分活力是价格放开的前提

迄今为止,经济学界至少已经取得以下的共识:价格不合理、价格体系缺乏弹性是经济稳定和走向繁荣的障碍,因此,取消对价格的管制,放开价格,是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但是,对于怎样推进价格改革,在价格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经济学界仍然存在分歧。正如本书第一章所指出的,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是,把价格改革放在首位,认为应当及早全面放开价格,只有价格全面放开了,经济才能够转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另一是,不能把价格改革放在首位,而应当把企业制度的改革放在首位;不宜过早地全面放开价格,而应当先着手改革现行的企业体制:企业成为有活力的市场主体,价格自然就放开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派都对战后日本的价格改革历史进行了研究,都援引战后日本价格改革的经验来作为自己论证的依据。[2]主张及早放开价格的人们指出:日本经济在四十年代后半期是相当困难的,但从1949年起,由于日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价格改革,逐步建立了自由价格制度,因而很快就使经济好转了,可见,价格改革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复兴起了主要的作用。按照这种看法,现阶段的中国也应当像当初的日本那样,下决心早日取消价格双轨制,放开价格,促进经济发展。但主张以企业改革作为改革主线的人们则指出,虽然日本从1949年起,由于价格的放开而导致了经济的复兴,但不能认为价格改革是促成日本经济走向繁荣的最重要的措施。这是因为,在实行价格改革以前,日本的企业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这才保证了日本价格改革取得成效。现阶段的中国经济要走向繁荣,关键的问题是要改革中国的企业体制,而不是首先放开价格。生硬地搬用战后日本采用过的放开价格的作法,只会给中国经济带来混乱,甚至导致中国经济改革的失败。

为了更好地说明战后日本价格对我国的启示,以及为了较深入地对中日两国的价格与企业问题进行比较,下面,让我们先回顾一下战后日本价格改革的背景。

一、正确对待战后初期日本价格改革的经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日本商品匮乏,物价猛涨,经济情况恶化,因此,从1946年上半年起,日本实行了严格的价格管制措施和对若干重要商品(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实行配给制度。即使这样,经济仍未摆脱困境。以粮食情况为例,1946年上半年,日本发生了全国性的粮食配给不足和推迟配给的问题。物价虽然表面上是受管制的,但黑市价格却不断上升,而严重的失业问题与严重的物价问题纠缠在一起,造成了社会的动乱。到1948年,这种情况还没有好转的迹象。

日本经济怎样才能复兴和转向繁荣,这是日本政界和经济学界面临的迫切问题,也是美国占领当局急于想解决的问题。当时,日本经济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张严厉地紧缩通货,消除通货膨胀,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二是主张首先扩大生产规模,靠经济发展来促进经济的稳定。这种观点虽然不是公开地主张用通货膨胀的方式来发展生产,但实际上则认为对通货膨胀不必过于担心。第三种观点介于前二者之间,它被称为“中间稳定论”,即主张一边复兴,一边实现经济稳定。日本的经济安定本部所提出的“中间经济稳定计划”正是以第三种观点为依据的。

“中间经济稳定计划”于1948年夏天提出,但很快被美国占领当局和美国政府所否定,而由美国方面直接提出了“稳定经济九项原则”(1948年12月18日公布)。这“九项原则”的内容是:1、实行平衡预算,压缩财政支出;2、改革税制,严格征税,重罚偷税漏税者;3、限制信贷支出;4、稳定工资;5、加强对物价的管制;6、改善对外贸易的管理;7、对出口工业的原材料实行重点分配;8、增加国产的原材料和制成品的生产;9、改进粮食供给工作。

美国方面当时以非常强硬的态度和措辞,要求日本坚决贯彻上述“九项原则”。而为了贯彻“九项原则”,美国底特律银行总裁约瑟夫·道奇以公使资格来到东京,作为麦克阿瑟的经济顾问,负责制定和推行具体实施“九项原则”的措施。道奇认为,日本当时的首要任务是稳定经济,克服通货膨胀。“道奇计划”于1949年4月起开始推行。其中,主要的措施有:

第一,增加税收,节省开支,保持预算的平衡。由道奇主持制定的1949年财政预算,不但没有赤字,反而有盈余。

第二,从1949年4月25日起,实行1美元兑换360日元的单一汇率。这一汇率比一般预料的1美元兑换320日元左右的汇率稍低一些,从而有利于出口。同时,放松了日本对外贸易的管制,民间对外贸易的范围扩大了。

第三,规定出售美国经济援助物资的货款要存入特别账户,置于美国占领当局的管制之下,日本政府只有取得了美国占领当局的同意后,才能动用这笔资金。这笔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政府债务、购买公债,以及对政府和私营的电力、通讯、运输和金融企业进行投资。这项措施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货币回笼,减少货币流通量,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基础设施的建设。

战后日本的价格改革就是在经济开始趋于稳定的过程中进行的。当时,价格改革的涵义是:逐步废除价格管制和商品配给制度,向自由价格和自由购销制度过渡。由于从1949年下半年起,价格有所下跌,黑市价格与官方价格之间的差距开始缩小,因而为价格改革创造了较好的条件。据统计,从1949年4月到1950年4月,配给的商品由原来的57种减少到16种,官方定价的商品种类也大大减少。到1950年夏天,除少数商品(其中包括粮食)外,大部分商品都实现了自由价格和自由购销制度。至此,战后日本的价格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了。

中国经济改革中主张及早放开价格的人们,正是以战后日本经济在道奇计划之下趋于稳定和转向发展的历史,作为自己立论的依据之一的。

为什么价格的放开会在1949~1950年的日本起到这么大的作用呢?能否把日本经济复兴主要归功于价格的放开呢?我们认为是不能的。中国经济改革中的“价格改革派”在理论上的弱点,就在于孤立地看待价格问题,而忽略了价格与企业之间的必然联系。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在参加市场活动时,不仅单纯地接受市场发出的价格信号,而且还要根据市场发出的价格信号来调整自己的供给与需求。企业只有在成为真正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条件下,在既有利益约束,又有预算约束的条件下,才有可能接受市场发出的价格信号,也才有可能根据市场发出的价格信号来调整供给与需求,以适应市场上变动着的状况,并使自己在变动着的市场上实现预期的利益。反之,企业如果缺少对价格信号的灵敏的反应,既不受利益约束,也不受预算约束,那么即使它在一个全部放开价格的经济环境中活动,价格的变化也不会引起供求的相应变化,社会的供求比例也仍然难以趋向平衡。这一点应当成为我们比较中日两国价格与企业关系时的出发点。

在日本,企业作为私营的经济单位,一直是有利益约束和预算约束的。但必须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在美国当局的干预下,日本进行了企业的改组和重建工作。通过改组和重建,日本的企业制度与战前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战后日本的价格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的成绩,与日本通过企业的改组、重建,从而确立了的自由企业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可以肯定地说,企业的改组和重建是战后日本经济复兴的关键,也是1949~1950年日本取消价格管制和放开价格的前提。

1945年10月,美国占领当局要求日本15家财阀(包括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富士等)提出有关业务内容和资本结构的报告;同年11月,又颁布了冻结财阀资产的命令。1946年9月,美国占领当局命令解散三井总公司和三菱总公司;11月,又公布了企业重新整顿法和金融机构重新整顿法。1947年4月,公布了禁止垄断法。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强制推动下,战前在日本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财阀体制被废除了,以财阀家族血缘关系为基础、通过持股制度而直接控制各个产业部门的、经济与国家权力牢固结合的财阀体制的被废除,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企业制度在日本的建立扫清了道路。

在自由企业制度之下,大企业以分散的股权为特征而组织起来,中小企业或者采取了股份公司的形式,或者采取了合伙和独资经营的形式。不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以民间企业的资格,也就是以平等的市场交易者的资格参与市场竞争。政府主要在公用事业等领域内以参股的方式(也有百分之百由政府持股的企业)来经营,但在一般工商业中,政府只是经济的管理者,而不是财产的所有者。三井、三菱、住友等等企业的名称至今仍然存在,但这些大企业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战前的财阀体制了。

自由企业制度的建立,是战后日本财产关系的重大变化。战前的财阀体制虽然也奠基于私有制之上,但那是带有浓厚封建性质的,并且是政权与所有权在相当大程度上结合的私有制,而战后的自由企业制度则是政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民间企业形式的私有制。当然,日本的企业的大发展是在五十年代以后,也就是在取消价格管制和商品配给制度以后,但1946~1949年间财阀体制的废除和自由企业制度的开始建立,无疑是价格改革得以顺利推行的先决条件。

当转而考察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时,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目前是缺少适应价格放开的条件的。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国有企业不是市场活动的利益主体,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和盈利多少同企业自身没有明确的关系,他们既不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也不对利润的再投资十分感兴趣。实际上,企业仍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开了价格,企业或者适应不了市场的变化,从而成本上升,收入下降,影响财政收入;或者,企业由于缺乏利益的约束和预算的约束,对价格的变化和市场的变化没有反应,从而供求数量没有变化;或者,企业把成本的上升所带来的损失转嫁给消费者,导致物价继续上涨。这就与自由企业制度之下的日本企业的处境大不相同。日本的企业迫于竞争的压力,迫于利益的约束,即使从企业自身的命运出发,也要竭力使自己适应于市场的变化。摆在它们面前的,只有以下两条道路:一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渡过价格放开以后因价格和成本上升而造成的难关;二是企业破产、倒闭。企业必须在二者之中作出选择。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在现阶段却没有破产、倒闭的危险,也不必把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放在首位。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作为行政机构附属的地位没有改变的情况下,竞争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都是不充分的,甚至是不存在的。

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日本的自由企业制度下,由于企业的财产关系十分明确,企业可以根据价格的变化和市场的变化而进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将提高效率,使企业能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商品,以缓和商品供不应求的状况。在日本,价格放开以后,社会供求矛盾之所以能够较快地缓和下来,是与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重新组合分不开的。然而,在现阶段的中国,这一条件也是不具备的。这是因为,中国企业的财产关系不明确,政企不分,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归属不清,企业不可能成为自由变易和转让的对象、这就严重阻碍了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而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困难又必然使得企业难以在价格放开之后,通过联合、合并、固定资产转让等方式来提高效率,从而增加商品供给量。

上述这些表明,如果在中国不首先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企业体制的改革,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有制经济实体,价格的放开只能加剧经济的混乱,而不可能导致像战后日本价格改革所带来的那种结果。

二、企业家素质与价格改革

与企业制度密切有关的是企业家群体的形成及其作用的发挥。即使企业已经有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也不能保证它们在竞争中灵活地适应市场上供求比例的变化。在这里,还需要一个条件,这就是需要有企业家,需要由企业家来充分施展才能。战后的日本是具备这一条件的。在财阀体制被废除后,一大批原来在大企业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与财阀关系密切的企业领导人被解职了,代之而起的是原来在大企业中以经营专家和技术专家身份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职员。在自由企业制度建立以后,他们凭借自己的才干,在经营中大显身手。此外,自由企业制度的建立,也使得更多有经营才能和经营眼光的人成为创业者,并且迅速成为战后日本企业界的中坚力量。在价格放开之后,日本的企业之所以能够打开新局面,开拓新市场,引进新技术,发展新产品,与这些自由企业制度下涌现出来的企业家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然而在现阶段的中国,却不存在通过市场竞争和企业经营而在国有企业中形成名副其实的企业家的条件。在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条件下,国营企业的领导人,不管他们个人有多大的才干,他们仍然要听命于上级主管部门,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所安排的生产任务并不适合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他们也只好接受。在这样的条件下,是形成不了真正的企业家的。加之,在进行企业改革以后,企业不一定立即由具有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企业领导人来主持,如果这样的话,企业也仍然不会提高效率和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当然,在企业体制改革以后,企业家会涌现出来,企业家的素质会提高,企业家也会取得充分施展才能的机会,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中国缺乏企业家和一些企业领导人的素质不高,既影响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价格改革以后企业效率的提高。

其实,不仅企业领导人的素质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影响着企业对价格放开所导致的成本上升的消化能力,而且企业职工的素质对这些也有重要的影响。这同样是一个与企业体制有关的问题。从本质上看,中日两国的工人都是聪明的、勤劳的,但为什么日本企业中的职工的平均素质高于现阶段中国企业中的职工的平均素质呢?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经济中平均主义倾向的作祟。在中国的国营企业中,存在着“铁饭碗”和“大锅饭”,即使工人的技术水平不提高,工人的劳动纪律松弛,企业管理人员不称职,不认真进行管理和经营,工人也照样可以在企业中混日子。要辞退一个不称职的职工,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企业领导人往往为此而着急。由于在升级和增加工资方面存在着种种限制,以及由于升级和增加工资与工人本身的技术水平脱钩,与企业的经济效益脱钩,所以工人没有刻苦钻研技术和关心企业经济效益的积极性,企业领导人对此也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能有多大作为呢?企业职工的素质又怎么会提高呢?在日本的企业中,由于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利益主体,企业职工的命运首先是同本企业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不管企业是否实行终身雇佣制,职工必定尽心尽力地工作,必定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只有企业盈利了,职工的职业才有保障,他们工资的增加和生活改善才有希望。如果企业破产了,倒闭了,职工的饭碗也就打破了。可见,即使说某些日本企业中的终身雇佣制也是一种“铁饭碗”的话,那么这是与企业本身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铁饭碗”,而不像中国国有企业中的职工那样,躺在国家身上,靠国家给的“铁饭碗”吃饭。

中国现阶段既缺少形成企业家的机制,又缺少可以调动企业职工提高自身积极性的机制,其原因都在于企业体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造。企业体制的改革是根本性的改革。企业体制的改革必然导致企业家群体的形成和企业家素质的提高,导致企业职工积极性的增长和职工素质的提高。因此,只有在中国的企业体制改革取得成效后,价格的放开所造成的良好环境才能被企业所利用,价格的放开才能推动中国经济转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三、价格放开的环境及其与企业改革的关系

战后日本的价格改革之所以能够迅速取得显著的成就,除了主要依赖于自由企业制度的建立之外,还与美国占领当局根据道奇计划大力治理经济环境的工作进展有关,以及与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所引起的经济形势变化有关。

关于治理经济环境问题,前面已经有所说明。在道奇计划执行过程中,财政支出被大大压缩,税收则增加很多,从而导致了财政收支的盈余。财政盈余,再加上信贷的压缩,使货币流通量不再继续增大,并迫使黑市价格下降,这就为下一步取消价格管制准备了条件。在这里还需要指出,从1949年到1950年,日本在对外经济方面曾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如1949年12月,宣布将出口贸易转为民营;1950年1月,又将进口贸易转为民营;1950年5月,公布了外资法等等。这些也都有助于日本经济的复兴,并对缓和当时日本社会的供求矛盾起了积极作用。

从日本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价格的放开和自由购销制度的推行必须在货币流通量的增长比较平稳,以及企业同外部市场的联系趋于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现阶段的中国还缺乏这样的条件。近年来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失控,消费基金增长率偏大,从而导致了货币流通量的剧烈增加。1985年以后的几年内,物价上涨的势头之所以难以抑制,正在于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过大。如果不扭转这种形势,价格放开无异是给物价的继续上升以新的推动力。当然,我们并不认为需求大于供给的格局在短期内就会消除,我们也不指望通过某些紧缩措施就能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因为过度压缩需求可能会引起供给的相应减少,从而使供给仍然小于需求,但无论如何,必须在供不应求的状况有所缓和之后,才能放开价格。

从外部经营环境来说,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恢复还有其特殊的条件。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由美国出钱,在日本购买了大量的物资和劳务,这被称为“特需”。“特需”物资不仅包括武器、弹药等军用物资,而且包括汽车、棉布、建筑材料、纸张等民用物资。“特需”刺激了日本经济的增长,并且使日本得到了大量美元收入。而进口和出口贸易转为民营的措施,则使得恢复过来的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逐步活跃,使日本的国际收支连续出现盈余,这为以后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应当承认,这是战后日本经济恢复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特殊情况,在分析战后日本价格改革的效果时,我们不能不考虑这个因素。

尽管如此,我们仍能联想到:当外部环境比较适合企业的发展时,企业能否利用这种有利的环境,抓住机会,则取决于企业本身是不是有活力,因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在日本,企业具有活力这一事实决定了企业能够利用从1950年起对日本企业发展有利的机会和有利的环境,否则,即使在客观上具备了适宜企业发展的环境,也可能被白白错过。

我们一再被提醒: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对我们是有利的,我们以往已经错过了若干次机会,这一次再也不能丧失大好时机了。这个提醒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们必须作进一步的思考:不对我国现存的企业体制进行一番实质性的改造,我们的国有企业能够利用客观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吗?能不再度错过有利的机会吗?不进行企业体制的改革,而以为价格“一放就灵”,过早地把价格放开了,其结果究竟是会抓住国际经济形势所提供的良好机会呢,还是会错过这样的机会?

至此,已对战后日本价格改革给我们的启示作了较清楚的说明。概括起来,可以把这些启示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价格改革从其性质上说,就是把官方定价制度改为市场定价制度,也就是改变定价的机制。对于每一个发展商品经济的国家来说,不建立单一的市场定价制度,资源的配置就会被扭曲,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因此,在中国,价格改革势在必行。但从战后日本经济恢复的历史可以看出,价格改革要取得成效,必须先对企业制度进行改造,即必须先进行企业制度的改革,然后才有条件放开价格。企业的经济效益高低以及企业对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是价格改革的成败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价格的放开不能先于企业改革而只能根据企业改革的进度逐步推进。价格放开不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突破口,而是企业改革取得成效的产物。

第二,价格改革既然是指官方定价转变为市场定价,那么这一改革除了以企业制度的改革为前提而外,还必须有适当的经济环境。在通货膨胀率较高和货币流通量偏大的环境中,放开价格无异于火上浇油,它只会使经济更加混乱,而不可能使经济转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战后日本价格改革的经验表明,压缩财政支出,增加税收,控制信贷规模,控制货币流通量的增长,对于放开价格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当前的经济改革来说,这一经验尤其重要。这是因为。当前我国仍在推行和完善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财政包干体制也仍在实施,尽管这些都是过渡形式而不是目标模式,但它们毕竟已成为现实。因此,如果不治理通货膨胀,不把增长过快的货币流通量控制在一定的限界之内,那么正在实行的企业承包制和财政包干制都将受到冲击,其结果,一方面会使企业对价格改革的承受能力和财政对价格的承受能力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必将推迟由这些过渡形式向目标模式的转变。

第三,在关系到我国经济改革全局的企业体制改革中,核心问题是使政府与企业分开,明确财产关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战后日本在放开价格之前所进行的企业改组和重建工作,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使企业与政府分开,即“企业是企业,政府是政府”,哪怕是大企业,也是如此。这样,企业就既受到利益的约束,又受到预算的约束,企业就能够自己来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当然,日本的经济是私有制经济,中国的企业改革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后的企业仍然是公有制企业或以公有经济为主的企业,这是中国和日本的企业性质的实质区别,但就企业财产关系必须明确和企业与政府必须分开这两点而论,中国与日本的企业应当是一样的。从战后日本价格改革的经验来看,要使企业能够在价格放开以后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把企业财产关系的明确和行政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开、政府与企业的分开作为企业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来对待。

当前,摆在中国经济学界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就是探讨如何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明确企业的财产关系,使公有制的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利益主体,而不再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样才能使价格放开达到预期目标。[3]

第三节 企业改革与宏观经济调节的关系

经济学界现在全都认识到有必要在我国建立有效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如果缺乏有效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是很难实现的。但怎样才能建立这样一种体系呢?在讨论中,有人援引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宏观经济调节的事实,认为如果按照这些办法去做,中国的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就可以实现。这种论点虽说不是毫无道理,但应当承认,假定中国企业体制不经过认真的改革,那么即使搬用西方宏观经济调节的措施,也注定没有成效。为此,我们将在本节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宏观经济调节的基本方式

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宏观经济调节的基本问题是要使投资与储蓄相等,也就是使社会总需求等于社会总供给。如果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就出现物价上升,通货膨胀;如果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需求不足,就会出现经济停滞和失业。由于社会总供给是长期性的问题,不是短期内能够改变的,因此,当经济中出了供求不平衡问题时,国家主要是调节社会总需求,具体地说:

如果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政府采取紧缩的政策。它包括: (1)增税;(2)政府缩小开支;(3)提高银行利率;(4)中央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等。紧缩政策是用来对付通货膨胀和社会总需求过大的。

如果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政府则要采取扩张(或刺激)的政策。它包括:(1)减税;(2)政府增加支出;(3)降低银行利率;(4)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等。扩张政策是用来对付经济停滞、失业和社会总需求不足的。

根据社会总需求大小而决定采取紧缩或扩张政策时,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无论实施哪项政策,都有其不足之处,也就是会有副作用。因此,在实行某种政策的同时,还必须有其他政策的配合(或制约)。

其次,各种政策所起作用的时间是不同的。有的很快起作用,有的很慢起作用,所以要考虑到政策作用的时差问题。

最后,各种政策发挥作用的猛烈程度不同。有的很猛烈(如中央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政府紧缩开支等),有的较为缓和(如减税,提高银行利率等),因此需要政府搭配使用各项调节措施。

在宏观经济调节中,应当特别注意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松紧搭配”。如果财政政策是松的,金融政策就不妨紧一些,反之亦然。一般情况下,“双紧”或“双松”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被使用。所谓“双紧”,就是指财政与金融同时紧缩,这会使企业的活力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双松”,又会使通货膨胀加剧而一时难以控制,造成国民经济很大的震动。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不宜采取“双紧”,而应当“松紧搭配”。比如说,在“松紧搭配”中,如果金融政策是紧的,即采取高利率、紧缩信贷规模的政策,那么财政政策则是松的,即实行减税、扩大政府开支。或者,如果财政政策是紧的,即实行增税、缩小政府开支,那么金融政策就是松的,即采取低利率、扩大信贷规模的政策。

由于经济学不是简单地考察数量关系的科学,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脱离不了“社会的人”,而每个人都要考虑自身的利益,所以在宏观经济调节中,不仅要考虑经济本身的承受能力,还必须考虑社会的承受力。实行任何一种经济政策、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要考虑它所引起的震荡和社会的承受程度。由于国民经济是不断变化的,国家不必时时刻刻进行松紧搭配的宏观经济调节,从而提出了宏观经济调节的“临界点”。如失业率达到百分之几,社会就承受不了,国家就干预;而在百分之几以下,国家就不去管它;通货膨胀率达到多少,政府就要进行干预,而在多少以下,政府可以不管。这些都是宏观经济调节的“临界点”,也就是社会承受力的限度。“临界点”是根据国情决定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比如,有的西方经济学家认为,美国的失业率在4%以下,社会不会出乱子,因为美国人民已经习惯了。但这种情况不适用于北欧。在瑞典,失业率如果超过了1.5%,工会就要出来反对。各国对通货膨胀的承受力也是这样:有的国家的承受力大一些,有的国家的承受力小一些。同时,各种“临界点”也是可变的。当人们第一次看到失业率(或通货膨胀率)为4%时,可能要闹一阵子,过一段时间就习惯了。“临界点”并没有一个固定模式可供遵循。它基本上取决于决策者对情况的判断,并以民意测验作参考。

另外,在西方,经济学家很重视“政治周期”的研究。所谓政治周期是指两次大选之间的时间间隔。现在的西方经济受大选的影响很大。执政党要争取选民,保持自己的地位,而在野党则不断地攻击执政党,这样,对执政党来说,宏观调节的重点是转移的。一般情况下,在大选前,要把宏观调节的重点放在解决失业问题(降低失业率) 上;上台后,则采取抑制通货膨胀的办法来弥补由于大选前的扩张政策而造成的财政亏空。这就是西方国家的政府宏观经济调节重点的转移。

二、宏观经济调节手段发挥作用的条件

西方宏观经济调节以需求调节为着眼点,一般运用“松紧搭配”政策,同时考虑“社会可接受程度”和“政治周期”等因素。这里撇开“政治周期”不谈(因为这与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也暂不讨论社会承受力问题(因为各国国情不同),单就调节手段本身而言,那么,这些调节手段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我国呢?假定我国在当前情况下也采取类似的宏观经济调节手段,能否取得效果呢?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不可忽视的是,中国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微观经济基础有很大差别。西方经济是私有制经济,西方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宏观经济调节措施实行之后,企业就会有反应。企业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调整经济行为,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但在现阶段的中国,由于企业尚未通过改革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因此企业没有适应客观经济形势变化而调整经济行为的条件。

比如说,西方国家在运用金融政策时,主要是运用利率政策。任何一个投资者,在投资前都要考虑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别。假定利润率较高而利息率较低,人们就愿意投资;如果两者差别很小,投资者无利可图,这就会限制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在西方,投资有较大的利息弹性,消费缺少利息弹性。所谓投资有利息弹性,是指利率的变动能使投资随之变动。所谓消费缺少利息弹性,实际上是指储蓄缺少利息弹性,因为消费与储蓄是紧密相联的,人们的收入不是用于消费就是用于储蓄。在西方,储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养老、家庭生活保障和子女受教育的费用等。这些储蓄存款一般不受利息率变动的影响。中国当前的情况则是,投资缺少利息弹性,消费和储蓄有较大利息弹性。中国的企业除了缺少利益约束机制而外,还普遍感到资金不足。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只要能贷到款,就可以买进原材料、买进设备和技术,就可以获利,企业一般不在乎利息率的微调。单靠利率的调整不能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商品供应不足,不少人储币待购,暂时延缓消费。因此,利息率的变动对于储户比较敏感。在居民收入为一定的情况下,储户必然视利息率的高低而在消费、储蓄存款和手持现金三者之间进行选择,从而使储蓄有较大的利息弹性。储蓄利率提高,便可以多吸收居民的手持现金,限制消费的增长;如果储蓄利率偏低,则导致人们手头多保持现金或多消费,把钱花出去。

因此,在我国,控制投资的主要办法并不在于控制利率的高低,而首先在于进行企业改革,使企业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让企业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同时,要控制投资,则需要进行信贷数量的分配。银行要控制信贷,限制那些产品质次价高的企业的发展;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信贷资金增长率,使其与整个经济发展相适应。此外,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它与国民经济的增长保持一定的比例。西方有些经济学家认为,只要控制货币发行,经济就可以稳住。中国的情况不同,采取这种简单的规则是不行的。在中国的企业尚未摆脱其作为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以及专业银行尚未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机构之时,即使政府想用控制货币发行的方式来稳定经济,也难以实现。

以上是就金融调节而言,下面再分析财政调节。西方国家实施财政调节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投资乘数的作用。所谓“投资乘数”就是指一笔财政支出后,会在经济中起连锁反应。实现“以收入增加收入”或“以投资带动投资”。所以在经济萧条时,设法扩大政府开支,刺激经济的发展,使更多的人就业,也就是使“投资乘数”起作用;反之,如果要紧缩经济,则压缩各项支出,使投资下降,使收入减少,这也是“投资乘数”作用的结果。但这些做法在目前情况下,对我国也难以适用。首先,对经济的扩张不适用。这是因为,增加财政支出之后,要使“投资乘数”起作用,必须具备下列前提:(1)要有闲置的生产资料(原料、设备、燃料等);(2)要有闲置的劳动力(包括熟练人才、管理、技术人才);(3)要有适宜的基础设施。或者,(4)要有足够的外汇。第四个条件指开放条件下的情况而言。前三个条件是封闭条件下应当具有的。第四个条件可以代替前三个条件,因为有了足够的外汇,即使前三个条件在国内不具备,也可以到国外去购买物资、招聘人才。

在我国,财政调节之所以不可能像西方那样起作用,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在我国,投资主要不是由企业自身决定的。企业投资的变动主要不是受利润因素的调节。其次,投资往往不能有乘数式的连锁反应,原材料不足、动力不足、熟练人才不足、基础设施不足等等限制了投资乘数的作用。而且,我国的外汇储备也不是充足的。即使政府大量投资,有时反会由于投资周期长,生产能力形成缓慢,效益差,从而造成损失。

另一方面,我国财政紧缩政策的效应也不同于西方国家。西方政府紧缩开支后,工厂倒闭和工人失业的后果,是由企业和工人自身负担的。我国则不同,国家实行财政紧缩政策后,企业停产,基建下马,国家还要承担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而工人的生活仍由国家负担。并且,一个企业停产,又会影响其他企业,这些企业都是国家的,最后的损失还是要国家负担。因此,在我国的企业体制进行实质性的改革以前,即使财政紧缩有连锁反应,但这种紧缩财政支出的效应不一定符合政府的意图。

下面,再谈谈国家用以稳定经济的工资与物价管理政策。在西方,除了在必要时采取冻结工资和物价政策而外,一般是采用税收方式对工资进行调节,以便通过对工资的调节来控制物价上涨率。在企业的自我约束和政府的税收调节之下,工资、奖金的增长可以建立在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基础上。然而在我国,这一点是难以做到的,原因在于我国的企业仍未摆脱行政附属物地位,企业不自负盈亏,缺乏有效的内在的利益约束机制。我国企业之间工资、奖金相互攀比之所以制止不住,原因正在于此。

以上谈到了宏观经济调节措施发生作用的条件。这些论述清楚地说明,在微观经济基础尚未得到认真的改造的前提下,也就是在企业尚未成为独立商品生产者的条件下,宏观经济调节措施是收不到预定效果的。要在我国建立真正有效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不首先在企业改革方面有重大的进展,难以取得成功。

【注释】

[1]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以上年价格为100,1981年—102.4,1982年—101.9,1983年—101.5,1984年—102.8,1985年—108.8,1986年—106.0,1987年—107.3,1988年—118.5,1989年—117.8。(国家统计局综合司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2]除了援引战后日本的例子而外,战后初期西德经济复兴的历史也被两派所援引。对西德经验的论述与对日本经验的论述是相似的。因此,在这里就只讨论日本的经验而省略了对西德经验的讨论。

[3]参看下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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