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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滦州煤矿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直隶滦州煤矿_中国近代经济史(下)三、直隶滦州煤矿在民族资本煤铁矿冶业中,开滦煤矿和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是两个影响较大的企业,应该分别作比较详细的叙述。现在先述滦州煤矿。1907年6月,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成立。在袁世凯支持下,滦州煤矿公司从官方获得各种优惠和经营特权。显然,开平矿务局进行价格战的目的就是为了置滦州煤矿公司于绝地,使其无法继续经营。

三、直隶滦州煤矿

在民族资本煤铁矿冶业中,开滦煤矿和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是两个影响较大的企业,应该分别作比较详细的叙述。现在先述滦州煤矿。

1900年,我国华北办理最有成效的开平煤矿,在英、德、日、俄等八国联军入侵中国的战争中,被由英国政府支持下的欧洲财团使用欺诈伎俩强行霸占。其后华北地区的公私企业经常遇到燃煤供应困难。如直隶工艺总局周学熙主持下的北洋银元局就深受其苦。该局在开平煤矿被霸占之后,“数年之间几无日不以催煤为事,往往任催不应,几至不能开工”,而且煤价高昂,矿局“故意要挟”。(255)因此周学熙特向直隶总督袁世凯建议在唐山附近另创新煤矿,以抵制开平矿务局垄断华北煤炭市场。

周学熙,封建世家出身,他在1887年7月曾任开平矿务局驻上海分局监察,负责江、浙、粤各省开平局煤炭销售业务。1898年,他报捐候补道,并受北洋大臣裕禄札委会办开平矿务局,同年10月升任该局总办。(256)因此,他比较熟悉煤矿的生产和经营。在英国势力代理人骗占开平煤矿的过程中,他反对张翼向英国势力屈服出让开平矿务局,并拒绝在有关合同上“副署”,直至辞去矿务局职务。(257)

1906年底,袁世凯札委周学熙筹办滦州煤矿。当时周正任天津官银号督办,因请袁准由官银号办理滦州矿招股垫款等事宜。1907年6月,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成立。在袁世凯支持下,滦州煤矿公司从官方获得各种优惠和经营特权。例如,按照清政府《矿务章程》,每矿面积不得超出30方里。但滦州矿例外,因该矿“系为北洋官家用煤便利而设,与他矿事件不同”,北洋总督批准矿区占地面积宽展为330方里,并声明“他矿不得援以为例”。(258)同时创办“滦州矿地公司”,规定:“无论官地民地,凡关系矿产者,概归本公司收买后再转给矿商开采,作为地股。如有私相授受者,由滦州地方官查究充公,将该矿封停。”(259)“滦州矿地公司,应允照滦州官矿现定之矿界330方里,以及将来推展之矿界,随时将开矿应用之地购办,如数拨与滦州官矿公司,作为地股;即以拨地之日,作为入股之期”。(260)实际上这是官方为滦州公司垄断与矿脉相连的一切未开发的土地而作的规定。在筹办资金方面,袁世凯札饬天津官银号办理,原定股额200万两,1903年增资300万两,合共500万两;但实缴股不过300万两,其中官股80万两,即直隶盐斤加价银50万两,学款银30万两,约占商股1/3。(261)税厘方面统照开平成案办理。开平煤矿每1吨煤仅完税银1钱,库银84文,滦矿也依例办理,(262)并免缴矿照费。(263)十分明显,滦州煤矿所享受的优惠是当时投产的其他矿山无法比拟的。

在直隶总督支持下,滦州煤矿初创时期进展比较顺利。到1907年,它已开采的煤矿有马家沟、陈家岭、赵各庄等处。在开发马家沟矿时,滦州矿局积极安装从德国订购的新式机器,如汽机、锅炉、抽水机、绞车及汽钻等,同时在赵各庄设立机器修理厂。计划马家沟矿在开发1年后,每日可产煤200~300吨;2年后,日产额可达600~700吨;产煤成本估算每吨不到2元,可略低于开平矿(开平矿每吨成本在2元以上)。当时唐山末煤售价每吨5元,块煤每吨8元,通扯作为5元,则滦矿每产煤1吨可获利3元有余;每年如能售煤120万吨,即可实现三百多万元的利润,除公积、厘税及官利等项,约可实现净利200万元。这仅是马家沟一处的预算,若连陈家岭、赵各庄等处统计,其利润自远不止此。(264)所以,滦矿公司投产初期颇存乐观情绪。

滦州矿区蕴藏丰富,煤质良好。据档案记载,最初几年滦矿产量迅速增加,1908年产煤12648吨,1909年迅即增加到231731吨,1910年又增达357205吨,(265)3年之间,增加产量竟达20余倍。

滦州煤矿的销售市场最初还只限于矿区附近,1909年起开始运销天津,并且逐渐以天津作为主要的销场。1910年运输到天津市场达35972吨,1911年再增为98296吨。(266)天津一向是开平煤矿独占的销煤市场,如今滦州矿煤炭源源输来,有增无减,迅即引起开平矿务局的强烈不满。1911年,开平矿务局在举行年会时,主持人愤愤地说:“这种竞争影响到那一向是我们最赚钱的市场。”(267)于是一场旨在击垮滦州煤矿的竞争不可避免地激烈展开。开平矿务局决定:凡是滦州煤矿煤炭所到的地方,开平煤的售价便降低到滦州煤生产和运输成本以下的价格。显然,开平矿务局进行价格战的目的就是为了置滦州煤矿公司于绝地,使其无法继续经营。因为无论就企业的资力、生产规模、设备状况、运输条件、市场开拓以及与各方面的经济联系等作比较时,滦州矿无不见逊于开平煤矿。当1911年滦州煤矿实收资本达300万两时,开平的全部资产已达150万英镑,折合成银1000万两以上;在生产力配备方面,滦州矿是新创企业,虽然从德国购买新式机器,但数量有限,而开平矿经30余年的经营,陆续增购采煤的先进设备,生产能力处于上升状态;在运销方面,开平公司享有铁路运费优惠权,更兼秦皇岛港口经开拓后所提供优越的运输条件,足以保证煤的销售成本较滦州矿为低,有充分能力在对滦州矿发动市场竞争时处于优势地位。特别是经过多年开拓之后,开平公司到20世纪初已经在沿海、沿江许多城市,包括天津、塘沽烟台、牛庄、上海、香港、广州、杭州、苏州等地,设置了码头和货栈。因此,它可以在竞争过程中采取扩大远方销售市场的手段,以全部盈利抵补与滦州矿争夺天津地区市场减价销煤所受到的损失,这就更不是滦州矿务公司所能招架的。此外,受英国势力控制的开平公司的背后还有欧洲财团的支持,它有力量在财政上对滦州公司进行破坏,阻挠后者进行国际贷款的活动。1911年夏秋间,这两家矿业公司争夺销售市场达到尖锐阶段,滦州公司曾向华俄道胜银行和法商东方汇理银行商洽贷款,都遭到开平公司后台英国势力的破坏,未获成功。这也就是滦州矿总〔经〕理周学熙所说的:“滦矿抵制竞争,势不得不宽备行本,而官府既补助为难,商号亦通挪殆遍,不得已议发债票150万两,以资周转。事已垂成,又复为开平所破坏,无米为炊,困窘殆不可言喻。”(268)

在开平公司发动削价倾销的冲击下,滦州矿局迅即蒙受巨大损失。该矿自1908年投产以来,几年都不曾实现利润,原有资本在年削价竞销中消耗殆尽,负债累累。在公司赔累不堪的景况下,滦州煤矿公司股东之间明显地出现分化。1911年3月,滦矿部分股东提出与开平公司商议和解;开平便乘机提出以“协商联合”代替“和解协商”,(269)并且为达到“联合”的目的,加剧了对滦州矿的倾轧,迫使滦州矿当权资本家周学熙、李希明等和开平总经理、英人那森(Major Nathan)进行谈判。正在谈判进行期间,恰逢震撼全国的辛亥革命爆发,政局剧烈动荡。滦州矿股东对革命形势的发展深怀疑惧。他们忧虑,“政局纷纷如此,将来托谁宇下? ”(270)与此同时,开平公司的英国势力代理人对辛亥革命的驰骤形势也是处于“彷徨审虑”的状态。但当他们知悉滦州矿股东的不安情绪时,便乘机施展重利诱惑的伎俩。(271)全部谈判过程的焦点概括起来便是:滦州矿代表一心关注的是联合后的财政利益;而开平公司则宁愿付出较高的代价换取联合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力,以达到吞并全部企业的目的。这个特点充分反映在1912年1月双方签订的《开滦矿务总局联合办理草合同》上。根据此项草合同,仅有近300万两的滦矿股本可以升值为100万镑,与开平股本相同(见《草合同》第2条);滦矿公司可以得到开平公司代为募集新债券150万两,以便滦矿公司摆脱财政困境;在利润分配上,双方达成协议:“所有净利在30万镑以内,开平公司股东应得百分之六十,滦州公司股东应得百分之四十;过此盈余之数,由两公司股东平分(见《草合同》第3条)。对于身处亏蚀地位的滦矿资本家,这些条款对他们无疑产生了重大的诱惑力,满足了他们急切追求的眼前利益。实际上合同的要害恰是集中在保证开平公司囊括联合后的开滦总局的经营管理大权,在这一点上,滦矿的资本家却不曾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表明了民族资本家在涉及国家经济利益上是如此的缺乏深思远虑的精神!

在名义上,开平、滦州两公司联合后双方维持平等地位,实际上远非如此。《草合同》第6条虽然作了规定:“总局在天津设一议事部,由开平、滦州两公司各举董事3人会议总局之事,并随时将总局办事情形报告于开滦两董事部。……会议时以多数决定。”但是合同附件第4款却作了一个有力的限制,即“议事部会议如因可否均数不能解决时,应由开平、滦州两公司担任已发债票占多数者所派之议董中,推一人加一数以决之”。这个“已发债票占多数者”显然是英国势力控制的开平公司。可见《草合同》第6条所述内容不过是制造所谓“平等”的假象而已。此外,英国势力最用心计的该合同第17条所作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后,滦矿公司应有权可将开平公司全产,由两造商定公道价值购回”。但是,在处于半殖民地地位的中国和暴戾成性的英帝国主义势力之间哪里会存在“公道价值”的可能。这不过是英国资本为了便于霸占开平矿山制造的另一个幌子。它的真实意图则如合同附件第7款所表述:“最后合同签字后,除滦矿公司照草案第17条将开平公司产业购回外,应永远遵守。”将此两款对照起来考察,人们便不难看穿英国势力的阴险用心所在了。开平公司英国势力代理人对此曾作过淋漓尽致的表白,他说:“列入这一款的目的,就是要消除在将来再讨论开平公司的权利的可能性。关于〔开平〕公司所据有的实际权利的整个问题,终于在这个合同中,靠这一办法而予以解决了!”(272)由此可见,所谓“公道价值购回”一词很有点深文周纳的内涵。拆穿了说它实是英国势力为了掩饰骗占开平矿山的非法行径而制造的一个合法借口,以便其“合理地”永久据有开平矿山的一切权益。滦州公司资本家在分沾丰厚利润的诱惑下,拱手让出了滦州矿的全部权益。1912年1月底,双方签署了《开滦矿务总局草合同》及《草合同附件》,并经袁世凯内阁批准。当时华方股东推周学熙为开滦督办,但周深以多年奋斗,终未能实现“以滦收开”的夙愿,固辞不就。于是袁世凯长子袁克定被物色为开滦矿务总局第一任督办。这个选择,非常投合英国势力的期望。那森窃窃自喜地对他的同伙说:“他〔指袁克定〕同总统的关系将来对于开滦矿务总局是极为有用的,可以利用他来向政府提出矿务局的各项需要。”(273)这就是说,那森将以袁克定作为更加得心应手的工具,利用他为联合后的开滦矿务局争取更多更大的特权。于是双方于6月1日签订了正合同,并且迅速地获得了袁世凯的批准。从此一个经历了千辛万苦、生产管理和经营都已见成效的民族资本滦州煤矿,终于在帝国主义势力更番倾轧和压迫下,被迫在所谓“中英联合”办理的形式下,完全落入了英国势力控制的开平煤矿公司的手中。人所共知,从此以后,“取得开滦煤矿全部控制权的乃是开平煤矿经理那森少校”,(274)而滦州矿在天津议事部的董事,充其量不过是一个滑稽而漂亮的摆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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