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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农数量及其在农户中的比重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雇农数量及其在农户中的比重_中国近代经济史(中)二、雇农数量及其在农户中的比重雇农是完全或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农村无产者,是农业雇佣劳动的主体。雇农的数量及其在农户中的比重,直接反映这一时期农业雇佣劳动的数量和发展程度。雇农的数量和比重,地区间的差异悬殊。东北地区有关雇农比重的调查统计极少。根据各项调查材料综合估计,全国雇农人数约占农业总人口的10%,户数约占全国农户的11%。

二、雇农数量及其在农户中的比重

雇农是完全或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农村无产者,是农业雇佣劳动的主体。他们几乎完全不占有和经营土地,即使占有或经营土地,也是少量的、附带的,往往是利用佣工以外的闲暇时间或家庭次要劳力。雇农的数量及其在农户中的比重,直接反映这一时期农业雇佣劳动的数量和发展程度。

一个地区雇农的数量及其在农户中的比重,受到下列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首先是地权分配。占有小块土地的小农多,则雇农少;否则,雇农增多。其次是租佃关系范围和农户经营规模。如果租佃制度发达,无地农多为佃农;反之,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多为雇农。如果农户经营规模较大,则少地和无地农民成为雇农的可能性增大,雇农数量较多;反之,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不论自耕农或佃农,都从事小块土地的零散耕作,则雇农数量较小。第三是农业外就业机会的多寡。在工业、手工业、商业和运输业等就业机会较多的地区,雇农会相应减少;反之,只有从事农业雇佣劳动一途,雇农则会增加。不过这些雇农不一定全在本乡本土佣工。因此,那些雇佣劳动普遍的地区,未必就是雇农比重高的地区。反之亦然。由于上述三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各地农户中的雇农数量和比重情况甚为复杂。

甲午战争后,尤其是到20世纪初叶,随着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地权兼并和农户两极分化的加剧,农户中的雇农数量和比重一直在不断增加。山西阳高,辛亥革命前,尚属地权分散,自耕农占绝大比重,据说地主和赤贫佃农、雇农“微乎其微” ,最多只占百分之八九。而到30年代,无地户已占农户总数的41%,其中雇农占到总数的15%。[296]有些地区的雇农比重已达20%~30%,据1927年的调查,安徽潜山和河南淮北地区,雇农比重均在20%左右。[297]20年代的奉天洮南,全县25500人中,雇农7140人,占总数的28%。[298]据30年代初对江苏、浙江、湖南、山东、山西等5省415县的抽样调查,33县的雇农比重在20%以上,其中浙江象山、松阳、景宁和山东莘县更超过50%。[299]江苏宜兴的雇农也高达56%。[300]

当然也存在雇农数量和比重下降的情况。如川北地区,1927年有调查者说,该地区的雇农比重,1912年为37%,1921年下降到31%,1926年更降至24%。其原因是人口增加,人均耕地面积和农户经营规模缩小,加之社会不靖,一些原来雇工经营的地主富农,纷纷将土地出租,雇农变成了佃农(也有部分自耕农破产沦为佃农),结果导致佃农的增加和雇农的下降。[301]这种情况在其他某些地区,也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

雇农的数量和比重,地区间的差异悬殊。高的达20%~30%,乃至超过一半。低的不足5%,更多的地区则在5%~15%。据1933年对广东38县的抽样调查,雇农比重不足5%的13县,占34.2%,超过15%的8县,占21.1%,其余17县则为5%~15%。[302]同年对广西11县42村的调查,雇农比重不足5%的6县,其余5县在5.4%和14.9%之间。[303]又如江苏等5省415县,雇农比重不足5%的175县,占42.2%,15%以上的54县,占13.0%,其余186县为5%~15%,占44.8%。[304]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雇农的高比重情况,可能出现在条件截然相反的两类地区:一类是交通方便、商业流通和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这类地区地权集中,农民两极分化严重,但商业性农业的扩张,刺激和加速了雇工经营的发展,雇农在农户中占有很高的比重,甚至成为农民的主要成分。前述江苏宜兴以及浙江鄞县南区(雇农比重为46%)等地是其典型例子。另一类是交通闭塞、商品经济和农业生产十分落后的地区。这类地区土地产量低下,地租额和地租率不高,但劳动力价格便宜,而占地较多的又大都是乡居地主或富裕农民,加上各种传统的或变相的债务奴隶劳动的残留,使地主往往倾向于雇工经营,而不愿轻易将土地出租。在这类地区,不论地权集中程度如何,雇农往往构成农业生产者的重要成分。黄河上游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农户中的雇农比重反而高于其他一些经济相对发展地区,就是这个道理。在黄河中下游和长江流域一些偏僻地区,也有这种情况。如山东滨县、山西平鲁、湖南会同等偏僻地带,农户中的雇农比重都高达30%以上。[305]

从全国范围看,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雇农的数量和比重略高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长江流域地区同珠江流域及华南地区比较,雇农比重基本接近,而后者稍高于前者。据中山文化教育馆的调查,广东、广西、福建3省,雇农人数占农业人口的8.8%,而长江流域的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等9省的雇农比重为8.7%。[306]又据其他调查材料综合,广东、广西两省的雇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8.6%,江苏、浙江、云南等长江流域3省的相应比重为8.4%。相差甚微。黄河流域地区的雇农比重,则明显高于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据中山文化教育馆的同一调查,河南、山东、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青海、察哈尔、绥远等10省区,雇农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1.4%。又据其他调查材料综合,河南、山东、河北、山西、陕西等省的雇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13.9%。比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地区相应比重高出3~5个百分点。

东北地区有关雇农比重的调查统计极少。除前述洮南一例外,只见到宣统年间奉天新民府属一宗统计。据说该府有农业成丁148643人,其中佣工9131人,占农业成丁的6.2%。[307]限于资料,难以对整个东北地区的雇农比重作出估计。但从该地区这一时期商业性农业和农业雇佣劳动的发展情况看,农户中的雇农比重应高于黄河下游地区,与察绥一带大致相近。

关于这一时期全国的雇农数量和比重,曾有人作过估计:1927年,谭平山估计农业雇佣劳动者占农业人口的6.86%。[308]日人田中忠夫推算中国全国雇农人数占农村人口的16.23%。[309]这两个估计,时间相近,但数字相差1倍以上。根据各项调查材料综合估计,全国雇农人数约占农业总人口的10%,户数约占全国农户的11%。

雇农虽是农业雇佣劳动者的主体,但远不是农业雇佣劳动者全部。在近代农村,自己无地而又不租种土地、完全依靠出卖劳力为生的雇农,无论在农户中还是在农业雇佣劳动者中,都是少数。更多的是一方面耕种自有的或租来的小片土地;另一方面以多余的劳力出卖,农暇时则从事砍樵、捕捞、挑脚、贩卖或其他副业。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带有普遍性。广东番禺10村,贫农中以佣工为主的占11.7%。[310]江苏邳县6村,172户贫农中,大部或全部时间出雇于人的48户,占总数的27.9%。[311]无锡11村,只有雇农6户,但出卖长、短工的达167户,相当于雇农的27.8倍。这些佣工户,既有贫农,也有中农。[312]北方一些地区佣工的贫苦农民比重更高。前述河北清苑11村2096户中,只有雇农163户,占总户数的7.8%,但出卖长、短工的达864户,相当于雇农的5.3倍。这些佣工户中有贫农540户、中农135户,分别占总数的57%和21%。[313]从无锡和清苑这两个典型调查看,在佣工户中占比重最大的不是雇农,而是贫农。分别占佣工户总数的64.7%和62.5%,而雇农只占3.6%和18.9%。

从土地占有关系看,南方地区的雇佣劳动者大多是无地的贫苦佃农,而北方地区更多的是自有小片土地的贫苦自耕农。以无锡和清苑为例:无锡11村,中农、贫农中的佃农或半佃农比重分别为80.6%和81.5%,自耕农分别只占19.4%和18.5%。出卖劳动力的肯定主要是那些经济条件更差的佃农或半佃农。[314]清苑11村的情况则不同,中农、贫农主要是小自耕农,佃农和半佃农分别只占这两类农户总数的7.3%和11.4%。而两类农户中的佣工户比重分别达21%和57%。可见雇佣劳动者大多为贫苦小自耕农无疑。

上述情况表明,这一时期大部分农业雇佣劳动者,还没有从生产资料中完全“解放”出来,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双重“自由”人。

这就产生了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一方面,长工佣期的缩短和短工数量的增加,是商业性农业发展、从事商品生产的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增加的产物。它标志着农业雇工人身的进一步解放,标志着农业雇佣劳动由生活服务型或自给自足生产型向商品生产型的转变。这无疑说明了这一时期农业雇佣劳动资本主义性质的增长。另一方面,短工和相当部分长工,尽管在人身上是完全自由的,但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又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地的束缚,还没有“自由”到一无所有的程度。尤其重要的是,随着长工佣期的缩短和短工数量的增加,占有少量土地的贫苦小农大量加入雇工行列,导致这一时期农业雇工队伍中非双重“自由”人数量和比重的扩大。这又冲淡了农业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色彩。

这种矛盾是这一时期农业资本主义以及整个城乡资本主义有所发展但又发展不足,而且受到严重压抑的一种反映。

商品货币经济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城市新式工业的出现,导致和加速了农业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对农业雇佣劳动的需求也随之增加。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条件下,无论是城市新式工业,还是农业资本主义本身,都远没有发展到足以摧毁和取代农村封建生产关系的程度。农民向两极分化,但尚未分解为货币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两极;带有某种资本主义性质的雇工经营在发生发展,但没有形成、也不需要一支自己专有的雇工队伍,而主要是利用封建生产方式的“剩余”劳力。而人口的增长,户均、人均耕地面积的下降,恰恰在不断提供并增加这种“剩余”劳力。这样,随着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某种程度的发展,占有少量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贫苦小农大量加入雇工行列并扩大其比重,也就在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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