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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模式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3.1 “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模式形成的原因与模式一相比,模式二中最大的变化是中介组织[9]的介入。三是降低农产品检验环节成本。这主要缘于企业仅凭商品契约带动农户生产,而未能控制农产品生产基地。

6.3.1 “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模式形成的原因

与模式一相比,模式二中最大的变化是中介组织[9]的介入。相比模式一中分散的小农,模式二中的交易对象由散户变为了中介组织。这种中介组织主要是由合作社或当地的种植大户构成。中介组织在运作中起到了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同时成为企业与农户的代理人。在实践中,整个运作需要两种不同类型的契约缔结:一是企业与中介组织签订的契约,企业需要确定农产品质量、数量以及保底收购价格;另一个契约是中介组织与农户间缔结的契约形式。这种契约形式相对复杂,包含了比如商品契约下的销售型或保护型契约,或者要素契约视角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雇工农业关系。[10]这种模式是对模式一的改进和调整,在我国许多地方都有过实践。

6.3.2 实践中“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模式的具体运作

在合作社作为中介组织的情况下,其运作如下:首先由企业通过契约形式与合作社签订本年度的数量及质量指标。合作社再将任务层层分解,最终由各个农户独立承担。在任务下达之后,部分合作社还为农户提供农资、技术等服务,也有企业为合作社培训农业技术人员。在农产品产出后,合作社与企业一起进行验收、评级,部分合作社还承担了农产品初级加工、物流服务等。龙头企业最终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

在种植大户为中介组织的情况下,其运作如下:大户[11]的主要功能是进行农产品的集中收购,他们和农户之间是一种现金型市场交易关系。在大户进行初步验级后,龙头企业将在商品流通到市场前进行再次验级。

这两种组织形式,克服了单纯的模式一的缺陷,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是一种可行的交易模式。中介组织介入下的“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模式的具体运作模式具体见图6-3。

图6-3 中介组织介入下的“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模式的具体运作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中介组织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企业与农户间的交易费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对象数量大减降低了企业契约签订费用。企业只需要与中介组织缔结契约,而不需要与直接的散户签订合同。“企业与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与农户间的代理成本主要替代了企业与农户间的市场交易成本。”[12]这将大大减少企业的签订成本。二是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性加强。相对而言,中国乡村地区人口流动性低,属于典型的“熟人社区”特征,是一种相对封闭的均衡状态。在中介组织中,无论是合作社还是种植大户,均对当地农户非常了解。因此中介组织中有威望的人能够对散户农民产生一定的道德约束和威慑力,从而有效地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三是降低农产品检验环节成本。由于中介组织还可以承担一部分农产品初级加工、质量检验、质地评级等工作,有些地区还可以提供流通和物流等服务,而这部分工作原由工商企业自主承担,因而这将大大降低工商企业在履约环节的交易成本。

此外,这种模式还具备了以下优势:一是约束了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中国农村这种相对静态的社会中,由于单个农户处于合作社或整村的约束和监督下,因而出于公平和长远利益考虑,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很难行得通。大户同样对农户具有制约作用。由于大户也是农户,因此对于农户及生产过程全程信息都非常了解。二是节省了企业与农户间的交易费用。在模式一中,面对单个农户,企业需要逐一监督和履行,交易成本相当高。中介组织介入后,简化了合同履行的线路,节约了所耗时间,降低了风险和成本。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凭借着其专用性资产抵押的优势,可以在农业生产上进行较大规模的投资,提升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能力。中介组织介入后,可以引导企业逐步向专业化和基地化方向发展,实现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和农民致富。

6.3.3 “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考

“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模式的组织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不完全契约导致龙头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是在不完全契约的前提下,企业与中介组织签订了合同,因而存在着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从龙头企业方面看,他可能在契约签订前预留“公共空间”,压低农产品级别。所以,当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龙头企业就可能通过压低农产品质量等级,来选择从市场上进行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客观来讲,这种模式存在一种组织适用范围,即必须是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这种模式才能获得成功。[13]

二是由于中介组织的寻租行为,龙头企业对于其机会主义行为无法制约。从合作社来看,政府将其视为法人,但合作社本身的资产数量极为有限,而且成员进退社自由,更进一步加剧了合作社资产抵押的不确定性,也进一步弱化了合作社的资产抵押的法律约束力。对于大户而言,这种问题同样存在。大户虽然种植规模较大,但难以取得有法律效力的抵押品进行资产抵押。同时,大户与农户间是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所以大户存在着压级和压价的可能,这导致双方的合同关系并不稳定。同时,由于中介组织产权关系不清,这极可能导致中介组织的越位行为,侵占部分产权公域。此外,中介组织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很可能在运作中发生“寻租”行为,因此必然要求在农业产业链中获取利益最大化。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大户,他们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动机。[14]所以,中介组织的出现虽然大大减少了企业与农户间的交易费用,但却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业与中介组织间的交易费用。

随着组织规模的增加,企业除了增加与中介组织之间的交易费用外,还将面临比如新技术、新品种推广难的制度难题。这主要缘于企业仅凭商品契约带动农户生产,而未能控制农产品生产基地。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大,龙头企业必然以差异化战略提升市场竞争力。由于新技术等的推广不仅面临多重风险,而且还需要在农业生产上增加一定投入。但由于生产规模小等因素的限制,农户自身缺乏有效的投资激励,导致其不愿意增加在技术推广和创新上的投入,因而将直接影响龙头企业原材料供给。[15]综上,随着工商资本投资规模的扩大,商品契约不能有效保障原材料供给,因而工商资本开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直接通过农产品基地进行农地经营,实现要素契约形式对商品契约形式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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