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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佃关系与地租剥削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主佃关系与地租剥削_中国近代经济史(中)二、主佃关系与地租剥削甲午战争后,主佃关系和地租剥削也发生了某些变化。这种情况在官田旗地的租佃关系和某些地区的民田世袭租佃制中尤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不可能存在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此时主佃关系不像以往那样固定,租佃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频繁而自由。

二、主佃关系与地租剥削

甲午战争后,主佃关系和地租剥削也发生了某些变化。在大部分地区,随着租佃契约尤其是文字契约的流行,封建租佃关系继续由农奴型向近代契约型演变。同时,一些地区的押租制、钱租制和预租制明显扩大,经济强制逐渐取代传统的超经济强制,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在北方地区,随着分益雇役制的流行,主佃关系开始由土地租佃关系向劳力雇佣关系演变,佃农开始向雇佣劳动者演变。至于地租剥削,一方面,部分地区的押租制、钱租制和预租制有所发展,地租形态由低级阶段的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继续向高级阶段的货币地租演变,征租方式由分租制继续向定额租制演变;另一方面,随着城乡商品经济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地主贪欲愈加膨胀,地租剥削愈加沉重。

(一)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松弛及其不平衡发展

甲午战争至20世纪初叶,出现了许多影响主佃关系的因素:官田旗地的清理拍卖,官田旗地向民地的转化,八旗贵族地主的衰落和消失;土地买卖中宗法制约因素的进一步消减,地权转移的日益频繁;地主经商居城热的持续升温,商人、城居地主阶层的空前膨胀;商业性农业和城乡商品经济、商业流通的加速发展,土地收益的频繁变动及其不稳定性的加剧;东北、内蒙土地的加速开发和内地大批佃农的流动迁徙,东北、内蒙古新农业区的形成和扩大;各地租佃期限的明显缩短,长期佃农和世袭佃农普遍向短期契约佃农的转化;一些地区押租制、钱租制和预租制的发展,经济强制对超经济强制的取代,等等。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佃农对地主封建依附关系的进一步松解。

佃农对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是建立在长期稳定的租佃关系基础上的。在封建和半封建社会,租佃期限愈长愈稳定,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程度愈深。这种情况在官田旗地的租佃关系和某些地区的民田世袭租佃制中尤为明显。按照封建政权的有关法令条例或地方惯例,这些佃农一方面享有长期和“永久”性地耕种地主土地的权利;另一方面,地主和封建政权凭借特权和暴力把佃农束缚在土地上,佃农没有离开地主土地的自由。他们实际上还是农奴。甲午战争后,随着官田旗地的清理拍卖和旗人地主阶层的基本消失,官田旗地的特种租佃演变为普通民田租佃,佃农对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也随之大大松解。

在东北和内蒙古农业新垦区,地主和佃农大都来自关内各地,佃农摆脱了原籍封建宗法关系的种种束缚,而地主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和完善以宗族制为核心的新的宗法统治,那里既没有作为封建宗族制经济基础的族田、祠田,也没有类似封建农奴制性质的世袭租佃制,甚至连长期和不定期租佃制也极少,而以1至3年左右的短期租佃最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不可能存在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在关内地区,随着土地的进一步自由买卖,以及租佃关系中押租制、钱租制和预租制的扩大,租佃期限明显缩短,文字契约的采用日益普遍。这样,传统的农奴型长期和世袭租佃关系也逐渐为近代契约型短期租佃关系所取代。

短期契约型租佃同样属于封建租佃的范畴,但佃农的地位、佃主之间的关系还是发生了若干变化。此时主佃关系不像以往那样固定,租佃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频繁而自由。佃农虽然失去了对土地的长期或“永久”耕作权,但地主也同样不再有将佃农长期或“永久”束缚在自己土地上的权力。随着租佃契约的日益流行,契约成为建立、维系租佃关系的主要依据,即所谓“民凭字约” 。[349]

租佃契约有效地保障了地主的收租权。各地契约繁简各异,但都规定佃农必须按期如额纳租,否则任凭地主扣抵押租和追租取田另佃,有的还特别规定租谷的质量、运送地点以及脚力负担等。如1915年湖南长沙周姓地主的一纸佃约载明:每届秋收,佃农将租谷“送至城河东仓交卸,如有毛湿,听其车晒照围,不得短少。船力车力均佃备” 。[350]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租佃契约在规定佃农纳租义务的同时,对地主的撤租夺佃作了某些限制,并将灾歉年份的租额减让写入租约。直隶定县的佃契通常写明:“租期内地主不许转租他人,佃户亦不许在租期内不佃” 。[351]察哈尔的租约规定,在佃农已经预交地租的契约年限内,不准地主夺地另租。[352]1909年东北南部的一纸地主租契保证,租期内“不许增租” 。[353]甘肃的一些租约更进而规定,如不欠租籽,“只许佃户退出,不准地主强夺” 。[354]佃农有了更大的自由。对灾歉年份的租额减让,有的规定由地主踏看决定,上述长沙周姓地主佃约规定,“倘有天年不一,请东验禾纳租” ;也有的规定比照邻田或乡俗惯例减让。如浙江兰溪的租札大多写明,“倘遇天灾荒旱,照依大例减租” 。[355]1925年江苏苏州的一纸租佃揽约也有同样规定。[356]这类租佃契约的签订,不仅使佃农的某些经济利益得到保证,而且提高了佃农政治和法律地位,将佃农所承担的义务限定在纳租的范围内。 “佃户对于田主只有还租之义务,此外并无他项之关系” 。[357]

北方一些地区的分益雇役制佃农,租佃期更短,人身更加自由。如山东朝城的“种地头”制,种地头和长工的雇期都是1年。每年中秋节,庄稼收割完毕,地主请种地头和长工一起吃饭,同时决定明年是否续约。如地主、种地头、长工三方都满意,种地合约自然继续,否则,契约即行终止,十分自由。[358]直隶安次被称为“锅伙”的分益制佃农,都是从每年二月初一上工,十月初一下工,租期8个月。江苏沛县、铜山等地的“二八锄户”同地主的土地租佃期限更只有一季。[359]这类佃农已经不存在被地主束缚在土地上的问题。有的在性质上接近个体农民之间的伙种制,佃农和地主之间在肥料供给、作物种植结构等方面尚可讨价还价。山东朝城的“种地头”制,协同耕作的地主长工也归种地头调配指挥。这些都反映出分益农政治和法律地位的提高。总的看,这一时期北方一些地区流行的分益雇役制表明,佃农占有的生产资料数量减少了,但其人身自由程度提高了。由于租佃期限极短,他们不再像传统佃农那样被地主牢牢束缚在土地上;由于失去了生产资料,他们租种地主土地的收益,也同长工一样只大体相当于劳动力价格,但他们一般不承担地主的家务杂活,因而没有普通长工那样的家庭仆役性质。

应该看到,这种变化,在地区间的发展很不平衡,而地主身份不同,主佃关系和佃农的政治与法律地位也不一样。一般中小庶民地主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相对薄弱,而大地主,尤其是军阀官僚和豪绅地主,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仍然十分强固,在那些军阀官僚地主势力空前膨胀的地区,主佃关系甚至出现逆转。

大量资料显示,直至20世纪初,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租佃关系中的封建宗法统治和超经济强制延续下来,不论有无租佃契约,佃农都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有的实际上类同中世纪的农奴。辛亥革命前,旗地佃农普遍遭受八旗地主和庄头的残酷压迫。有调查描述当时的情形说:“旗人地主牛马佃人,纵容庄头等行凶,佃人求死不得,视地主如蛇蝎。俗云:种了旗圈地,必定受死气” 。[360]汉人地主统治下的佃农,情况也好不了多少。广东西江地区的一些地主,普遍视佃农如奴仆,对佃农有种种特权。不仅可以随意命令佃农提供无偿劳役,春节向地主贺年,地主死后以“田仆”的身份吊孝和祭祀,甚至服装也受到严格限制。[361]广西崇善,辛亥革命前,佃农一直是农奴,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地主婚丧嫁娶,佃农必须无偿供役,“呼之则来,违者严责” 。每届新年,佃农必须给地主送鸡鸭糯米,以为“贺年之敬” ,佃农“畏田主有甚于畏官长者” 。[362]湖南湘西古丈坪厅一带,佃农“田一入手,辄听田主唤用,助力颇勤” ,[363]很快陷入农奴的低下地位。更有甚者,佃农不仅须无偿提供劳役,有时甚至包括妻女的人体和自己的生命。如在浙江某些地方,佃农延迟纳租,须将妻子提供给地主,河南光山佃农必须参加地主的械斗。[364]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地主,佃农的命都要搭进去。

同时,地主对佃农的宗法统治和超经济强制的强弱,同地主的身份和政治威势密切相关。有地即有势,地主占有的土地愈多,政治威势愈大,对佃农的政治统治和人身控制愈是强固,佃农的社会和法律地位愈是低下。如豫南淮河流域,假如地主只是一个占地稍多的“自耕农” ,主佃之间大都还是一种“平等关系” ;如地主系缙绅,则主佃间“常有一种主仆的现象发生” 。[365]山东潍县西乡和北乡,有不少大地主,有的整个村庄往往为某一姓地主所有,地主设有庄头,管理佃户和村内事务,这些庄头对佃户“操生杀之权” ,尤其是住地主房屋的佃户,其身份更类似奴隶,遇地主婚丧喜庆,都必须无偿帮忙。[366]直隶静海、青县、沧县等地,大地主也都普遍采用“庄头”制管理田庄和佃农,谓之“养佃” 。佃户有“活佃” 、“死佃”之分。死佃所受人身束缚尤为严重,主佃关系类似主仆,主人有事,须供役使。清代时,佃户子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367]

至于军阀官僚和豪绅地主,更是直接凭借暴力手段支配和统治佃农,催逼地租,佃农的人身自由和生存权利毫无保障。

军阀地主往往通过自备的军队、自设的法庭和监狱,直接对佃农进行暴力统治,对佃农随意施刑、毒打、监禁以至处死。广东陈炯明,在家乡海丰设有“将军府” ,除让其叔父监督行政、司法、教育、课税等政府事务外,还动用护兵警察乃至军队下乡催收地租。[368]韩复榘在其老家直隶霸县台村庄园设有美其名曰“体育社”的武装团体,对佃农和村民进行暴力统治。[369]四川刘文彩的庄园武装,仅大邑县一地就有一万条枪,并在庄园特制刑具,密造水牢,使用各种酷刑残害佃农。他特制的弹簧钢鞭,抽在人身上能陷入肉里半寸多,特制的铁链,重达120斤。水牢更是阴森残忍至极。所灌臭水深达半人,冰冷彻骨,腥臭难当,水中立有囚人铁笼,上下四周密布铁刺和三角钉,人在里面站不能站,坐不能坐。凡被关进水牢的农民,几乎全被活活折磨而死。[370]

其他官僚豪绅地主,也几乎无不直接依仗暴力支配和压榨佃农。广东海丰高沙约地方的蔡姓大地主,占有全约百余乡村的土地,用统治奴隶的手段统治和盘剥佃农。他在该约建有租馆,备有长梯、麻绳、锁链、藤条、木板等各色刑具,每年派有壮丁数十人下乡催逼地租,俨然是一个小衙门。[371]

在豪绅地主势力异常强大的苏松和杭嘉湖地区,催租逼佃的暴力机构和手段,更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苏州豪绅地主,从太平天国前后开始,一直通过“租栈”催逼地租,虐害佃农的手段异常凶狠残忍。[372]辛亥革命前夕,苏州豪绅地主为了增强对佃农的威吓力量和地租榨取,又联合成立“田业公会” ,与县衙共同组织“追租处” ,各区乡设“追租分处” ,动用警察和保安队催租逼佃。光福等地还设有“租赋并征处” ,在“粮从租出”的旗号下,组织粮差为地主催租。吴江、昆山等地并建有专门关押欠租佃农的“押佃公所” ,地主只要向县署领得一纸空白“长单”(一种变相的拘票),即可随时拘捕佃户。1924年有人曾参观昆山的押佃所,发现所内拘押佃农15人,而他们所欠的租额最多不过30元上下。[373]浙江嘉善、平湖、海盐等县衙署,也都附设“催追处” 、 “租税押追处”等机构,动用不支薪俸的催租吏,专代地主追租。佃农欠租不清,即被关进特设的牢房。[374]很明显,在这些地区,由于豪绅地主阶层的联合行动和地方政权同豪绅地主的加紧勾结,地主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不仅没有松解,反而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二)地租剥削的加重

甲午战争后,地租剥削的封建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但是,随着城乡商品经济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地租形态和地主的征租方式却在逐渐发生变化,在某些商业和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物地租部分逐渐为货币地租所取代;押租和预租继续扩大,日益成为一些地区地主筹集现款和加强搜刮的重要手段;商品生产、商业流通的发展和地主经商热的升温,导致地主贪欲的恶性膨胀,一些地区的地租额和地租率尤其是单位面积押租额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1.地租形态及其变化

直至20世纪20年代末,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封建地租的基本形态仍然是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折租处于补充地位,比重不大。同时,在相当一部分地区还程度不同地保留劳役地租的残余,某些交通闭塞、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劳役地租还占主导地位。

货币地租主要存在于通商口岸附近和城镇近郊、水陆交通沿线、经济技术作物种植和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某些地区甚至构成基本的地租形态。如棉花集中种植区南通,货币地租占81.8%。[375]浙江萧山、上虞、余姚一带沙田区,作物种植以棉麦为主,地租几乎全为货币租。[376]江苏常熟常阴沙一带,也以钱租为“最多” 。[377]直隶清苑、霸县、定县、深泽等棉麦产区,据1930年的调查,清苑500家农户中,种租田者64家,纳钱租45家,占70.3%;霸县几乎全为预交租价的钱租制,定县据对55户佃农的调查,纳钱租的39户,占70.9%;深泽的梨元、南宫两村,调查者也发现,钱租“最为通行” 。[378]广东、福建、奉天一些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种植普遍的地区,货币地租也占有一定比重。据说广东田租“多用货币交纳” ;奉天绥中民地地租也多为钱租,海城钱租同样十分普遍。[379]

但是,在全国大多数地区,货币地租存在的条件各不相同。在南方水稻区,货币地租大多只出现于种植薯、豆杂粮和蔬菜、茶、麻、烟、竹、桐、木等经济园艺作物的旱地及山林。如湖北大冶,旱地主要种植番薯,而地主只吃米,不要番薯,所以旱地租普遍都是钱租。[380]湖南洞庭湖地区的情况是,大体栽培杂粮的土地,盛行纳金;栽培水稻的土地,盛行纳物。[381]四川自流井地区,钱租多属旱地租,故称“干租” ;稻租为水田租,故称“湿租” 。[382]江苏南京,太平、朝阳、洪武等门外,土地多种瓜果及蔬菜,地租皆交钱;而神策门外、尧化门内及南乡稻田区。佃农多交稻租。[383]广西钱租主要流行于城近郊区菜圃。20世纪二三十年代,苍梧蔬菜区域,已盛行钱租。[384]北方一些地区的情况也大致相似。直隶完县,城厢附近菜圃,地租均为钱租。[385]

货币地租的发生也同地权和地主类别有很大关系。通常各类官田和公田地租,相当部分为货币租;而民田私田则多为谷租。城居地主收租,钱租、折租的比重往往高于乡居地主。如四川成都平原,一般乡居地主征米,而不在地主则常将租米折合银钱征收。[386]

货币地租的租佃期限一般都较短,而且多为预租,必须在头年或当年春季播种前交清。浙江浦江的货币租,头年旧历七月即须缴纳。上虞、萧山以及广东东江地区的惯例是,订约时先交足一年租银,第二年方能种地,以后都要年初预交。[387]贵州天柱的学田钱租概为预租,限每年旧历二月初一日交齐,方准佃种。否则,即另换佃。[388]山东武城和直隶故城、枣强、景州一带,钱租缴纳分现期及分期两种,现期即是在庄稼收获前一次交清的预租。[389]奉天海城,地租有春租、秋租之分,春租是年前交纳的预租,多系钱租。[390]黑龙江瑷珲的园地钱租,有先期一次交足者,也有先交一半余俟秋后补交者。[391]

预租兼有押租的功能,它不仅保证了地主的地租征收,避免了因水旱虫荒或其他意外而导致的地租减收,而且因征收日期大大提前而获得了一笔额外的利息收入。相反,佃农不仅要独自承担自然灾害的风险,而且由于在每年庄稼播种或收获以前必须垫付地租而加大了经济困难。显然,由于钱租和预租的流行,租佃条件愈加苛刻了。

实物地租是这一时期最基本的地租形态。其比重除少数地区外,大都在百分之八九十以上。据30年代初的调查估计,山西平顺,7/10是实物地租;四川的谷租约占80%;福建实物地租占80.8%。[392]这还是比较低的。高的更在90%以上。如湖南洞庭湖沿岸湖田区,实物地租约占90%,货币地租仅9.5%。[393]安徽宿县的物租比重为97.7%,湖北大冶和江苏昆山的水田区物租更分别达99%和100%。[394]

实物地租的内容和品种繁多,粮食既有稻米、小麦等精粮,也有小米、玉米、高粱、豆类等杂粮和粗粮;纺织纤维有棉花、麻类;油料有大豆、芝麻、花生等,此外还有作物秸秆等耕畜饲料和燃料。一些地区的普遍情形是,地里出产什么,地主需要什么,就征收什么。如民国初年湖北南漳的学田租除钱币外,还包括稻米、小麦、大麦、小米、玉米、高粱、棉花、芝麻等近十种农产品。[395]湖北郧西的学田租,水田为稻谷,旱地、山地为小麦和谷子、玉米等杂粮。[396]在北方地区的分益雇役制下,庄稼秸秆也同粮食一样按成分配,或者随牛力走。因多系地主提供牛力,故秸秆大多归地主。由于不同农产品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格各异,地主对农产品的类别、品种及其比例都有严格规定。如江苏崇明有所谓“包三担”或“包四石”的征租习惯,即每千步田(合4.166亩)租粮3担或4担,内小麦、玉米和黄豆各1担,或小麦2石,玉米、黄豆各1石。而南通、泰州、高邮、如皋等地,大多为小麦、黄豆各半。因豆价高于麦价,也有些地主提高黄豆比例,规定麦四豆六。[397]山东也是若干种农产品均纳。如平度粮租有四色(麦、豆、粟、高粱)、三色(麦、豆、高粱)和两色(麦、高粱)之别。品色多寡以田地肥瘠为衡。[398]在东北各地,大多是玉米、谷子、高粱或大豆、谷子、高粱三色均纳。对某一农产品的规格、质量,也大都有具体规定。在南方水稻区,一些地主对稻租的质量规定十分具体而苛刻。如四川成都地区的稻租,有所谓“拖垫制”和“上仓制”之分。前者只用晒垫略一晾晒,地主即如数照收,而后者须将稻谷晒干扬净方可缴租,以便地主直接上仓。 “上仓制”多系上等田,而“拖垫制”多系次等田。[399]租谷租米的品种则有籼稻粳稻、籼米粳米之分。一些地主的租约规定,租米必须是上等圆粒米(粳米)。

这一时期的实物地租仍分为定额租和分成租两大类。定额租或分成租的采用,同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农业收成稳定程度以及佃农私有经济的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到20世纪初,南方大部分地区,尤其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华南闽粤地区以及四川地区,定额租早已占居主导地位。但同时也有部分地区,分租制十分流行,如湖南湘西古丈坪厅,几乎全为分成租。而且是地主临田监分。看地主未到,佃户开镰收割,即以“抢谷具控” 。[400]永顺县也以分租制为主,俗称“分种田” ,定额租处于补充地位。[401]整个广西,据说分租制和定额租制“几占同等重要地位” ,往往两者兼用。如苍梧一带头熟行定额租,二熟则行分成租;桂林等地丰年行定额租,荒年可改行分成租。[402]云南、贵州不少地区,分成租也占有相当比重。

在北方,除个别地区外,分成租仍是实物地租的基本形式,定额租居次要地位。分益雇役制固然全为分成租,即使普通租佃,也全为分成租,或以分成租为主。苏北、皖北、山东、直隶、河南、山西、察绥和东北有不少地区都属于这种情况。如苏北邳县,几乎全为分租制。[403]山东益都,地租均属分租;潍县地主收租只有交钱、分租两种;恩县、齐河也都是分租。[404]直隶霸县,地租有钱租、物租,物租即是分租,谓之“分种” 。[405]河南项城、商水等地,无论耕牛、农具、肥料等生产资料出自地主还是佃户,都实行产量分成,只是各得成数不同而已。[406]整个察哈尔地区,交租大都用粮食分租法。[407]绥远归绥一带,“租佃习惯日物租,日金租。物租分粮” 。[408]也有的地区,兼行定额租和分成租,或二者并重,或以分成租为主,定额租为辅。如山东牟平,农民租地纳租,或就其所获,与地主平分,或径缴粮与银;[409]奉天抚顺,或主佃均分,或每年春租纳银若干,秋租纳粮若干。[410]山西阳曲,据对18个乡村的调查,实行分成租的10村,定额租5村,另有3村定额租和分成租并行。[411]这些地区基本上是分成租和定额租并重。也有某些地区,分成租已不多见,或已退居次要地位。如山东平度,地租多为定额粮租,间亦折钱,而“平分粟、秸者稀” 。[412]直隶定县,据说钱租与定额粮租外,尚有农产分租法,[413]分成租只是定额租的补充。黑龙江瑷珲,地租从荒地初垦即是定额缴纳,谷子、小麦、大麦三色均输,谓之“三色粮” 。[414]分成租基本消失。不过从整个北方地区看,平度、瑷珲这类地区的情况并不普遍。

在货币地租和实物地租之外,各地还程度不同地存在劳役地租残余。

直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一些地区仍可见到以劳役充当地租的租佃事例。江苏宝山、嘉定一带的“脚色田”就是典型例子。宝山的脚色田几乎遍及全境。纳租方法有二:一是包工,即租种若干亩田,为地主完成某些农活(如犁田、插秧、除草、割稻等);二是计时,即租种一亩脚色田,为地主提供若干天的劳役。宝山通常租种一亩,须出20个工左右,多的须30~40个,嘉定是40~60个,个别70~80个。而且不论农时忙闲,只要地主需要,佃农必须随叫随到,并须自带工具。[415]在江西,有的佃租完全以劳役代替,叫做“工租” 。[416]直隶景县,有的地主自种地亩,并不雇用长工,而是“以地数亩招人自种自收,即用其力为我作工。有事则来,无事则去” 。[417]青海某些地主也不收地租,惟令佃户为其代耕若干地亩,所有耕耘灌溉、施肥除草,以至于收获,均由佃户自备畜力代为完成。[418]

更普遍的情况是,地主在征收实物或货币地租的同时,强令佃户提供数量不等的无偿劳役。内容包括平时的抬轿、挑水、砍柴、种菜、做饭和其他杂役,以及年节和婚丧喜庆的接客、送信、跑腿、打杂等。这类劳役各地都有,尤其盛行于贵州、广东、湖南、江西、江苏、浙江以及北方各省。并各有其名称:湖南叫“应工” ,江苏叫“送工” ,山东临清一带叫做“打里工” 。据说湖南湘潭的“应工” ,每月8天,江苏的“送工” ,每月5天。四川、云南、陕西等地的劳役时间更长。北方的雇役分益农,也有不少须为地主提供额外劳役。山东临清的分益农,农闲期间至少须有一男一女听候地主呼唤,男的赶车搞运输,女的烧饭、洗衣、扫地、带小孩和饲养牲口等,只管饭而无工资。这就是所谓“打里工” 。如果不愿或无力提供劳役,经地主同意可以缴纳现款,谓之“包里工” 。[419]菏泽的这类佃农,也须为地主挑水、铡草。河南淇县的佃农,如住地主房屋,则必须为地主提供劳役。陕北绥德、米脂一带的帮工或佃农,不仅为地主提供劳役,甚至还要替地主贩炭经商。[420]这类劳役,有的是货币或实物地租的补充,有的是充当房租,更多的则是额外剥削。

地租形态和征租方式的发展变化方面,甲午战争后的基本趋势仍是从分成租向定额租、从实物租向货币租或折租演进。

在江浙和南方其他一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货币地租或折租日益通行。江苏宝山各乡的钱租预租田急剧增加,据调查,1923~1932年10年间,各乡预租的田地比重增加10%~50%不等。[421]浙江嘉兴、萧山等地,因稻米商品化日益显著,折租进一步推广。到20年代末30年代初,嘉兴折租“相当盛行” ,萧山缴纳谷米的“为数已甚少” 。[422]浙江定海水田,原来通行稻租。从清季开始,一些官公田开始改征货币租,年前预收银钱,谓之“便田” 。因此法可以避免灾年田租的减收和拖欠,民间纷纷仿效。钱租制迅速发展。[423]福建地区的货币租制,也因商业日渐发达,“大有方兴未艾之势” 。[424]广西的折租及至钱租,同样“已在渐渐通行” 。[425]

华北、东北一些地区货币地租和实物定额租的扩大也十分明显。直隶定县一带粮地,一直征纳粮租,到20世纪20年代后,钱租已开始流行。[426]直隶文安、河南淮阳的一些学田,原来向征谷麦、稻草等实物,到清末民初,开始部分改征钱币。[427]在热河地区,蒙旗地租中的货币租比重,一直在稳步上升。据日伪时期收集的租佃契约资料统计,鸦片战争前,钱租比重不足50%,甲午战争后已超过75%,表6具体反映了这一地区1740~ 1931年近200年间地租形态的变化。

表6 热河地区地租形态变化情况统计

资料来源:据日伪地籍整理局:《锦热蒙地调查报告》(日文本)各卷统计编制。

整个东北地区,随着土地的开发、铁路的修筑、城市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扩大,地租逐渐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进。这种演进趋势,北部地区是从分成租到定额租,南部地区是从实物租到货币租。在地域上,越是靠近城镇,经济越是发展的地域,这种演进的趋势就越明显。[428]

2.地租剥削的加重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对外贸易、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地主经商、居城热的不断升温,地主的生活费用和家庭开支明显增加。经营商业更是需要大量货币资本。因此,地主对现金、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需求空前扩大,而增加地租征额成为满足这种需求的主要手段。这一时期日益普遍和加重的押租、预租更是一些地主商业资本和临时筹款的主要来源。据1931年的调查,四川温江县城的7家绸缎铺中,4家的本钱来自押租。[429]在整个四川地区,凡地主急需款项,即向佃户加收押租,“几成为习惯法” 。[430]

人口增加、地价上涨以及自耕农破产、佃农竞佃,也是地租加重的重要因素。太平天国战争后的一个时期,部分地区因人口下降,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有所缓解。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又明显增大,佃农竞佃愈趋激烈,使地主有条件提高地租征额。同时,在地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地主也只有通过增租才能维持和提高土地收益率。在江苏,由于地狭人稠,佃农竞佃,地主得以垄断居奇,而导致押租的风行和征额的提高。[431]福建漳浦,在20世纪20年代前后,因田地不敷耕种,地主乘机增租,佃农租地每亩非先纳佃金十数元不可。[432]广西融县一带,因地权集中,佃农“抢耕” ,竟有未种田而先纳一年地租者。结果“地租便一天一天地涨高” 。[433]四川南充,同样因“人口日增,土地有限,地主居奇,佃户相轧,遂致租金日高” 。[434]在整个四川地区,民国以后,因佃户租田不易,“地主加压[押] ,遂成普遍之现象” 。[435]类似情况,在其他一此地区也普遍存在。

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地主采用各种手段,增加正租、押租以及各种额外浮收,使这一时期的地租剥削,不论南方北方,官田民田,都明显加重。

在南方地区,据对江苏江宁、无锡、松江、宜兴、镇江、武进、高淳等10余县的调查统计,1927年同1922年比较,谷租平均从每亩0.92担米上升到1.27担米,5年间增加了38%;钱租和折租从3.50元上升到7.86元,增加了125%。[436]海门、启东两县的钱租额,从20年代初的每亩8~20元上升到20年代末的14~32元不等,增加了60%~75%。[437]另据对昆山、奉贤、南通3县的调查,如以1904年的地租额为100,1924年昆山谷租指数为296,奉贤钱租为261,南通谷租和钱租分别为272和316。分别增加了1.5倍以上。[438]安徽来安的钱租,1924年也比1904年提高了50%。[439]20年代中期,广东一些地区,地租比10年前增加了1倍。[440]

在北方地区,安徽宿县的钱租,1924年比1904年增加了53%。 [441]山西地区的地租也在普遍加重,1925年有调查说,近年上等水地能种美棉者,每亩租金大都涨至10元左右,从前每亩仅收租金一二元的平地,也已涨至三四元。[442]增加了2~3倍。东北等农业新垦区,地租增加同样十分明显。奉天辽阳的大双树子、小闯屯等处,每亩租额由1916年的25~45元增加到1925年的40~85元。同期的沈阳九里台子,也从7~15元增至20~30元,10年间增加0.6~1.9倍。[443]而且越是劣等地,地租上涨幅度越大。表7所列,具体反映了上述三地的地租增长情况。

表7 奉天辽阳、沈阳地租增长情况表

资料来源:山下肇:《满洲农村经济底研究》,转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377~378页。

从表7可见,上等地的地租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1倍,而中、下等地高的达1.5~1.86倍。愈是租不起优质地的贫苦佃农,所受加租之苦愈烈。土地开发较晚的北部地区,地租增加的幅度更大。松花江流域的粮租,1910年时最多每晌2石,到1916年增加到2.5石。[444]黑龙江东部完达山区,辛亥革命前后,佃农垦荒3年后所交租子,一晌约四五斗,民国七八年涨到五六斗,到民国十几年已达八九斗,10余年间增加了1倍。[445]黑龙江流域的安达、拜泉、木兰、双城、五常、宁安等地,地租都明显增加了。据调查,1923年与1911年比较,地租增加25%到300%不等。如安达1911年每晌租额为10斗,1923年增至18~22斗,增加了80%~120%;宁安由2~4斗增加到6~8斗,提高了200%~300%。[446]

征收和提高押租,也是地主阶级加重地租剥削的一种重要手段。

由于地主愈来愈将征收押租作为筹措各种用款的重要途径,加上佃农竞佃,押租制在南北各地日益盛行。如江苏昆山、南通,征收押租的土地比重,1905年分别为25.5%和72.9%,1914年增至40.9%和76.7%,1924年更达61.8%和88.1%。[447]浙江萧山一带,押租制也呈“益趋扩大范围之势” 。[448]在南方,尤其是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等省许多地区,缴纳押租已成为佃农租种土地的前提条件。江苏武进,佃农租地,必须出具“承票” ,并交纳顶首;[449]盐城惯例,“佃户赁田之始,计亩纳钱为质” ,谓之“上庄” 。[450]安徽习俗,“租佃田地多由佃户出押板洋于田东” 。[451]江西萍乡,地主批租土地,佃户须缴押金,谓之“押规钱” 。[452]湖北各地皆有押租,而且佃户愈贫苦,地主征收押租愈严苛,否则即无种田希望。[453]湖南全省惯例,佃田必须先立佃约,缴纳“批规” 。[454]四川巴县,地主授人以田,“必索金为质,谓之押佃” 。[455]四川其他大部分地区的情况也都大致相似。原来押租并不多见的华北、东北地区,这一时期也开始出现和流行。奉天锦县、宽甸、安东、西安、东丰等地,押租制都相当流行;[456]察哈尔“押租制亦有之” 。[457]

押租额也在不断提高。

押租的作用本来是防止佃农欠租,数额高度通常不超过一年租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押租征收次数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江苏嘉定押租,据说“最初尚轻” ,后来不断增加,20年代末30年代初已由0.5元涨至2元。[458]靖江押租更重,每亩达二三十元。[459]浙江平阳的押租额,同治光绪年间,每亩一二千文,少的数百文,到20世纪20年代,多则20元,少亦6元,[460]增加了大约10倍。湖南各地的普遍情况是,地主凡遇现金缺乏,或筹措高利贷资本,即要求佃户加缴押租。长沙、湘潭等地谓之“大批” ,益阳、安化等地名为“重庄” ,湘乡叫做“伴借” 。每亩原缴押租四五元,而“伴借”常达10元以上。[461]洞庭湖畔种福垸聂姓地主的湖田押租,最初每亩2元,以后逐年增加,20年代初,达到3~6元,平均4元。[462]湖北各地的押租也在不断增加。到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不少已超过地价的一半,甚至和地价不相上下。不仅如此,一些地主还一地数佃,骗取押租。[463]在四川,地主把征收押租视为扩大高利贷资本的唯一途径,押租加征更为普遍和严重。押租数额,原来通常上田为地价的5%,山田为1%,民国后,由于累年增加,或采行“明佃暗当” ,不少地方的押租额已与地价相埒。[464]其他一些地区,押租也都不同程度地加重了。

押租的征收和提高,大大加重了地主对佃农的地租剥削,侵占了佃农的生产和生活资金,加剧了佃农的经济困难。各地押租多为无息,地主将押租充当借贷资本所获利息,即意味着佃农加缴的地租。押租额愈高,地租加缴的比重愈大。据四川《合江县志》载,1925年拨给县立初中的田租53宗学田征有稳银7280两、钱40千文(折银6.15两),年征租谷876石。当地借贷,每银100两,收息谷4石。据此计算,押租可收息谷291.5石,佃农所受地租剥削加重33.3%。又该县另拨学田18宗,计租327.7石予县立高小,收有稳银2461两,押租可生息谷98.4石,加重地租剥削30%。[465]同时,由于物价上涨,货币不断贬值,佃农所纳押租的实际价值也随时间的推移而缩小,到租佃终结,地主即使如数退还,其实际价值已经微乎其微了。在某些地区,地主虽然会按照征收和增加押租数额,相应减少租额,或另拨若干免租地,以充押租利息,[466]即所谓“重顶轻租”或“增押减租” 。但是,所减租额远远低于押租利息。如江苏靖江,通常每亩租额5~6元,另缴顶首银20~30元,至少生息5~6元,正好同应缴租额相抵。但佃户每年仍须纳租1~2元。加上顶首所生利息,佃农实缴租额增至7~8元。[467]湖南湘乡的“伴借” ,按当地借贷利率,每借洋百元,应扣租谷6石,但地主一般仅减租谷2~3石。亦即地主每借洋100元,佃农多纳利息谷3~4石。此种情形在湖南其他地区也都十分普遍。[468]四川成都地区的所谓“压扣”(即按所缴押租相应扣减租谷),在20世纪20年代前,每征押租银100两,一般扣减租谷3.5石,同样大大低于当地借贷利率。而且由于佃户日增,压扣利率呈不断减低之势。[469]

就单位面积地租额和地租率而言,不同地区乃至地块之间的差异很大,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地块的地理位置、水利灌溉条件、土壤肥瘠、收成稳定程度、人地比例和佃农对土地的需求程度,以及地主是否提供生产资料、是否征收押租和押租数额的高低,等等,都对地租额和地租率产生直接影响。在一些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往往根据距离城市和市场的远近来确定租额。如吉林桦甸,“视距城市远近及山地平地以定租之多少” ,近城之地租高,平地每晌二石五六斗,间有三石者,山地约为一石五六斗。 “愈远愈低,最远山地之租五斗或六斗” ,只有近城山地租额的1/3,平地的1/5~1/6。[470]同一地区沃地和瘠地的单位面积租额也往往相差1~2倍。据调查,广东东莞、连平,上等水田每亩租谷3石,中等田2石,下等田1石;顺德钱租,上等水田约20元,中等约10元,下等1元至数元,中山、宝安、恩平等地情形大致相同。[471]肥瘠高低相差一二倍乃至10余倍。单位面积租额同是否征收押租和押租额的多寡也有密切关系。通常未征押租土地的租额较高,而征收押租尤其是押租数额超出正常水平的土地,租额相对较低。如四川安县,有仓贮田220亩,未征押租,平均每亩租额2.08石;另有221亩学田,每亩征收押租7 839文,亩租1.19石;又有司法费官租田853亩,每亩征押租17570文,亩租0.96石,[472]征收押租的单位面积租额分别只有未征押租的57.2%和46.2%。四川金堂有养济院、劝学所等官租水田627亩,平均亩征押租钱6052文,亩租1.39石;另有一宗官田94亩,共征“抵押租”银2400两,“正压租”钱1280千文,年租2.14石,平均每亩仅2.3升。[473]在押租制流行地区,只凭单位面积租额,往往难以判断地租量的水平。

剔除押租因素,这一时期的单位面积租额,南方水田区一般为1~2石稻谷或0.5~1.0石稻米。其中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南、四川等省区最高,大多在1.5石以上,并有相当一部分地区超过2石。江苏无锡、宜兴、江阴、昆山、江都、泰兴等地,不论单征米、稻,还是稻(米)、麦、豆兼征,租额多在2石以上。[474]广东惠来、平远、兴宁、龙川、新丰、始兴、陆丰等地,连下等水田的租谷也在2石上下,中、上等水田更高达三四石,乃至六七石。[475]福建浦江、尤溪、长乐,湖南溆浦、嘉禾等地的个案资料显示(详见本章附表1-3),租额平均在2石左右,甚至超过2石。安徽、江西、湖北次之,大多为1~1.5石。广西、云南、贵州较低,一般不超过1石,不少地区在5斗上下。整个南方地区平均计算,每亩租额约为1石上下。据对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等9省23县的1034宗地租的统计(详见本章附表1-3),平均每亩租额为1.10石。北方旱作区,由于农业集约化程度和土地产量上的差异,单位面积租额普遍低于南方水田区。同时,地区或地块(水浇地和旱地,平地和坡地或山地)之间差异颇大。高的可达1石左右,低则一二斗或三四斗不等,以地之肥瘠为等差。如山东寿光,“租按地之优劣缴粮食四斗至一石” 。[476]河南孟县的纳租惯例是,“大约每亩可收一石四五斗者,则出八九斗,可收八九斗者,则出五六斗” 。[477]直隶定县,上等地纳谷子6~7斗或小麦3.5斗,中等地纳谷子3~4斗或小麦1.5~2.0斗,下等地纳谷子1.5斗,或小麦0.6~1.0斗。[478]一般地说,在华北平原地区,每亩租额4~5斗为常见。东北地区,每晌(合10亩)租额1~2石。北部高寒地区有低至二三斗者。[479]但东北斗戽容量较大,1石约合内地3石。这样,每亩租额约为3~6斗,低的数升至1斗。平均约为4~5斗,与华北平原大体接近。

至于货币地租,因大多实行于商品经济和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土地比较肥沃、农业收成比较稳定的地区和地块,单位面积租额一般高于实物地租。如广东东莞,上等水田每亩租谷3石,约折银16.8元,而同类水田的钱租为20元。南海、顺德、中山等蚕桑区,上等水田的钱租在20~ 30元,桑田则超过30元。新会钱租最高可达40元。鹤山的优质烟地,年租也在20元以上。而中下等水田租银相对较低,分别自二三元至十数元不等。[480]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钱租额,低则数元,高则10余元。据20年代中对江苏江宁、无锡、常熟等28县和南京特别区的调查,租额最高超过10元的有16县,综合计算,最高9.68元,最低4.97元,平均7.23元。[481]浙江定海,据对89宗、285.5亩租田的统计,租额最高8.75元,最低1.77元,平均每亩3.08元。[482]湖南岳阳、南县、湘潭、湘乡、邵阳等地,每亩租额自2元至10元不等,以5元上下最为多见。[483]

北方旱地区,每亩租额低则一二元,高则超过10元。如山东博山,每亩租银分甲、乙、丙三等,甲等地12元,乙等地8元,丙等地5元;滨县上等地六七元,中等地四五元,下等地二三元不等。[484]河南汜水,据对42宗、1360亩租地的统计,每亩租银最高4.55元,最低0.60元,平均2.35元。[485]另据1924年对直隶北京近郊和宛平、大兴、新城、满城、完县、易县等地的调查,每亩租银最低1元,最高5~6元,普通为2~4元。[486]又据1928年对怀柔的统计,丁等地(未见甲、乙、丙等地)每亩3.5元,戊等地2.5元,己等地1.5元。[487]山西省的钱租额,普通地每亩3~4元,棉地可达10元。[488]内蒙古乌兰察布盟的蒙地,租银较低,据说每亩二三角不等。[489]

有的租地以银两或钱文计租。银两租每亩自一二钱银子至一二两不等,以三五钱银子的租额较为多见。浙江昌化,福建长乐、尤溪,云南大理等处43宗、1194.6亩的地租个案资料显示,每亩租银最高1.09两,最低0.15两,平均0.27两。[490]以钱文计值的单位面积租额,同样高低悬殊。最低的数十文,最高的达10余千文。一般以四五百文较为常见。据调查,甘肃额租多用钱,上地每晌三四串文,中地二三串文,下地一串或数百文不等。[491]该地区一晌约合3~4亩。据此,每亩租钱自百文上下至千文而止。东北黑龙江流域,每晌约征东钱2000吊,合每亩制钱32吊,折洋1.66元。[492]另据江苏、浙江、湖北、四川、山东、河南、直隶等南北7省16县170宗、84878.4亩旱地钱租的统计(详见附表1-4),每亩租额最高2597文,最低339文,平均1354文。

地租率方面,无论南北,也不论分成租还是定额租,地主佃农对半分成,仍是相当一部分地区最通行标准。这一时期,各地仍不乏地主佃农对半分租的资料记载:如江苏铜山,分种农“以半数纳租” 。[493]湖北西北部地区,一斗田收谷1石,完租5斗,名为“二五起租” 。[494]湖南洞庭湖畔前述种福垸聂姓地主的租率也一般为产量的50%。[495]广东澄海、饶平、紫金等地,一般都是“主佃均分” 。[496]广西迁江,地租系“秋收各取其半” ,靖西习惯,“田主佃户素来各得其半” 。[497]四川嘉定,“佃租多主佃各半” 。[498]山东益都,无论种植何物,“皆照现所收数各得二分之一” ;齐河佃农“以收获之半缴纳于地主” ;恩县佃农“收获物与地主平分” 。[499]河南项城、商水,“所获皆均分之” 。[500]直隶霸县,地主佃户“各得产量之半,谓之分种” ;定县有“对半分租法” 。[501]奉天抚顺,“主佃均分”是基本的纳租标准。[502]等等。

对半租率在租佃中所占比重,地租率的总体水平,地区间的差异很大。地租率的高低受到土地沃度、土地供求关系和租佃形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通常地租率的高低同土地沃度成正比。如广西马平,上等田地,地主与佃户四六分收,中等对成分收,下等三七分收;宜北的纳租标准是,上等田将产量分作5份,地主占3份,佃农2份,即租率为60%,中等田各得其半,下等田与上等田相反,即租率40%。[503]绥运归绥一带,物租分粮,上地地主得十之五,中地十之四,下地十之三。[504]吉林珲春,纳租不以晌计,而按所获粮食计算,例如上等地出粮1石,业主与租户均分,次则业主得4斗或3斗,租户6斗或7斗不等。[505]这样,在一些土地瘠薄、产量低下或土地供求关系不十分紧张的地区,地租率相对较低,50%及其以下的租率占有较大比重。有关资料显示,南方的广西、贵州、云南等省,对半分租是最通行的租率,并有一部分租率低于50%。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南方诸省,虽然也有部分县属通行对半分租,但所占比例很小。其中江西的租率最低,但据20年代中对54县的调查,通行租率在50%及其以下的也只有31县占57.4%,租率在55%以上的23县,占42.6%。[506]其他各省的租率大多超过50%。据对江苏前述江宁等28县的调查,通行对半分租的仅江宁、海门等6县,且其中5县位于苏北,其余各县租率多在50%以上。苏南、浙江、福建、湖南、四川等地租率尤高。江浙皖闽一些地区,本来就租额苛重,19世纪下半叶后,一些永佃农又因不断丧失田面权,必须加纳田面租,导致租额的进一步增高。如浙江衢州的一些佃农,除交纳占产量十分之四五的“大买地主”(田底主)租外,又须交纳2/10的“小买地主” (田面主)租,地租占到产量的60%~70%。[507]在有此地区,60%~70%的租率已成为通行租率。福建宁化,“大抵富者有田,坐享七成之利;农民佃其田,终岁勤动,获止三分。 ”[508]浦江、尤溪、长乐的租佃个案资料显示(详见附表1-3),地租最高达13石余,平均每亩租额接近2石乃至3石,其租率显然远远超过70%,甚至100%。湖南岳阳、临湘、溆浦、湘潭等县,60%或70%是最通行的租率,湘乡即使在凶年,地主也得产量的七成,丰年更高达九成。[509]广东惠来、兴宁,下等田每亩租额分别约为4石,上等田达6~7石;龙川、新丰,下等田租额分别为2石和2.2石,上等田达4石和4~5石。[510]土地无论肥瘠,其租率当在百分之七八十以上。

在北方大部分地区,50%是最通行的租率,且有相当部分地区的租率低于50%。如山东范县、直隶武清,纳租均占收获量的1/3。[511]定县既有对半分租法,又有“四六分租法” ,即地主得十之四,佃农得十之六。[512]山西一些地区的纳租惯例是,地主得三,佃户得七。[513]绥远、甘肃和东北部分地区的情况大致相似。前述归绥,上地地主得十之五,但中、下地得十之四、十之三。甘肃纳租的一般规则是,主佃按四六或三七成分算。[514]黑龙江讷河的通行办法,地主与佃户“按三七分劈粮石” 。[515]吉林珲春,地主征租得十之三至十之四。[516]在东北大部分地区,地主所得“通常为收获之半至三分之一” 。[517]

但是,这些都是以地主只供土地、佃农自备一切生产资料的普通租佃形式为限。如由地主供给生产资料,地租额和地租率自然相应提高。地租率的高低,通常视地主所供生产资料的种类、比例而定。如河南项城的租佃惯例是,“农受田代耕者曰佃户,尊授田者曰田主人。主居之以舍,而令自备牛车籽粒者,所获皆均分之;主出籽粒者,佃得十之四;主并备牛车刍秣者,佃得十之三;若仅仅为种植耘锄,则所得不过十二而已” 。[518]此种惯例,南北各地和关内关外皆然。只是租率变动及其幅度略有参差。这一时期,随着广大佃农的加速贫困破产,分益雇役制日益盛行,由地主提供部分乃至全部生产资料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地租率也呈现相应增高的趋势。

南北比较,就普通租佃形式而言,北方地区的地租额和地租率普遍比南方地区低,但在北方的一些分益雇役制流行地区,其地租率又明显高于南方。同时,无论南北,上述有关地租额、地租率高度的标示,都没有涉及押租和预租的因素。如果将押租和预租所生利息一并计算,地租额和地租率即相应增高。事实上,通过征收押租或预租,隐性提高地租额和地租率,正是这一时期地主加重地租剥削的主要手段之一。

此外,上述地租额和地租率都是就正租而言,没有包括地主五花八门的额外浮收、勒索以及田赋、捐摊的转嫁等。而这种额外浮收和勒索历来十分严重。地主用于收租的斗、秤,总比当地通用的斗、秤大出许多。江苏地主收租用秤,有20两为一斤的,甚至有22两、24两为一斤的;斗则有加一、加二等名目。无锡地主的收租斗斛至少比漕斛大5%,多的大20%。[519]广东揭阳、普宁一带地主的斗斛更是逐年加大,甚至有用箩筐当斗收租的。[520]安徽天长地主备有加大的专用租斗。据说民国成立后,虽经该县整顿,烙印划一,但“积习相沿,尚未革除” 。[521]交纳钱租同样有浮收。广东地主收取租银,有“小租” 、 “数毛” 、 “兑毫”等名目,每100元多收3元或5~7元。[522]而且,采用何种地租形态,用粮食还是用现金交纳,完全由地主决定。有人在调查安徽颍州佃农的交租情形后说,“无论是额稞或分稞,佃户要把粮食送到地主家里,以地主的斗为标准量多少,算多少。或者地主不愿要粮食,可以作价,佃户就得按价给钱。……要粮食,他的斗大;作价呢,比市价高,总要多百分之七八” 。[523]颍州地主如此,其他地区的地主也大都如此。

除了实物和折价浮收,还有名目繁多的额外需索和勒索。浙江、江西、湖南、广东、山西一些地区,地主在征租之外,强令佃户送鸡、鸭、鹅、蛋、肉等,名曰“租鸡” 、 “租鹅” 、 “田鸡”、 “田蛋”、 “信鸡”、 “租公鸡”或“鸡租” 、 “肉租” 、 “蛋租” 。江西玉山,仅租谷三五石,即须交“田鸡”一只;广东大埔,租种1斗种以上之田,每年须纳“信鸡”1斤;湖南湘潭,每租谷1石,须附送鸡1斤,俗有“十亩斤鸡”之称;湘乡每逢三节有须送鸡数只、肉数块、蛋数十个者。[524]浙江除租鸡、租鹅外,还有“东米” 、 “脚米” 、 “租力” 、 “人事” 、 “田塍豆” 、 “田婆饭” 、 “戏租谷” 、“谷子利”等额外需索;山西五台僧侣地主收租,除“租公鸡”外,还有“租麻菰” 、 “租扫帚” 、 “租笤帚”等。山东潍县,名义上主佃平分粮食,柴草归佃户,实际上分粮之前,在总量中每石先扣除1.2~4.0斗的“柴粮” 、“压场粮”及“送仓粮” 。[525]有的地主还把田赋和捐摊转嫁到佃农头上。如绥远五原一带的惯例是,主佃按分粮比例负担一切田赋捐摊;[526]察哈尔地区的一些租佃契约也规定,佃农负担正赋以外的税捐。[527]

名目繁多的额外浮收和需索,以及转嫁田赋捐摊等,进一步提高了地租量和地租率。地主的秤斗一般都要加大5%~20%,即意味着佃农要加纳5%~20%的地租。上述山东潍县佃农,名义上得到一半的粮食,但在先扣除“柴粮” 、 “压场粮”和“送仓粮”后,实得粮食只有豆、麦44%,高粱35%~37%,谷子30%~35%。地租率分别高达56%、63%~65%和65%~ 70%。[528]察哈尔一带的地租率名义上为40%~50%,但由于负担额外捐税,佃农实际仅得40%,地租率高达60%。[529]这还没有包括前面提到的“田鸡”等需索以及各种劳役。显然,佃农的实际负担比名义地租还要沉重得多。

如此残酷的地租剥削,大大超出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佃农的负担能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不仅囊括了佃农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侵占了相当一部分必要劳动。入不敷出是这一时期各地佃农的普遍情况。如表8所示,江苏无锡佃农,收支相抵,每亩亏空3.72元。租地越多,负担愈重,亏损越大。其他各地佃农每年亏空金额,少则三五元,多则140余元。被地租侵占的必要劳动比重,除山东胶州一例外,全在10%以上,最高的达77.9%。而且,这是按契约数字或当地通行租率和农业正常年成所作的统计。实际上,佃农所交地租远远大于表中数字,而一些地区的农业收成又极不稳定,灾歉频仍,佃农入不敷出的程度也比一般统计严重得多。许多地区的佃农秋收完租后,已无多少剩余,处于饭食维艰的境地。如据调查,江苏武进一户租种12亩水田的佃农,完租后的剩余,即使全部用作饭食,也只够维持8个月。[530]剩下4个月的饭食和全年衣着、住房修缮以及医疗、教育、人情应酬和婚丧等全无着落。浙江嘉兴、杭县等地佃农的普遍情况是,每年所产完租以外,“已无余剩” ,或“所得无多” 。因此,农民每种租田,必先向米店借米以糊口食,谓之“债米” 。[531]安徽潜山的许多佃农,每年春季,口粮即已告匮,只得以秋收抵押借食度日,及谷熟登场,“债甫清而租谷亦尽。地主催租不得,甚至逼之典衣售牛作抵” 。此类事“数见不鲜” 。 [532]广东惠阳,佃农租种一石种的租田,获谷3500斤,要用2500斤纳租,自己仅得1000斤,还不够生产费的开支。因而无不“左支右绌,负债累累” 。 [533]四川眉山,佃农除交纳押租外,还要按产量的六成完租。倘遇歉年,地主即扣押他佃,以致佃农“终岁勤动,不得自养” 。 [534]在云南南部,佃农纳了田租、牛租、借谷三项,“马上连眼前食的谷粮都不会剩得,由十一月起,再向田主借谷粮直到次年收获时止,年年如此” 。因此,时人总结道:“这种佃户无论如何勤苦俭省,究竟一辈子是人家的佃户,子孙也免不了是人家的佃户” 。[535]不仅如此,这些佃农的经济状况每况愈下,占有土地以外生产资料的数量日益减少。上述牛租和北方各地空前盛行的分益雇役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和发展起来的。

表8 若干地区佃农收支和地租侵占佃农必要劳动情况示例

注:①江苏武进、广东海丰佃农支出中,原统计无衣着、房舍维修、教育、医疗和应酬等方面的开支,现分别按食用费50%的标准补入。②湖南长沙、陕西三水两地资料,原为自耕农,现将其支出中的赋税部分改为地租(按产量的50%计算),权作佃农收支。并将砍樵、佣工等非农业收入从收入中剔除。

资料来源:①⑥⑨輥輯訛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114~117页;②③《东方杂志》,24卷16号,第125~126、107页;④⑤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904~905、934页;⑦⑩《沪农》,1卷3号,1933年9月,第10页;⑧Chinese Economic Journal,2卷1期,1928年1月,第56~58页。

附表1-1 南北21省区农户构成统计表

续表

注:湖南、广东系1917年数字。

资料来源:据北洋政府农商部:《第七次农商统计表》,第4~61页,《农家户数及田圃面积表》;《第六次农商统计表》,第48~49、58~63页综合计算编制。

附表1-2 南北21省区耕地自种和租种面积比较表

续表

注:①湖南、广东系1917年数字。②原表中园圃未区分自种和租种,故本表的耕地面积不包括园圃。③直隶包括京兆区在内。④京兆安次,山东莱芜,河南杞县、通许、新郑、鹿邑、息县、淅川、新蔡、叶县、固始、商水10县,山西定襄、忻县、临县、赵城4县,吉林榆树,湖北汉阳、随县、京山、宜城4县,福建建瓯、永安、长汀3县,耕地数字疑有误,全部剔去。

资料来源:据北洋政府农商部:《第七次农商统计表》,第4~61页,“农家户数及田亩面积表” ;《第六次农商统计表》,第48~49、58~63页综合计算编制。

附表1-3 南方地区水田谷租租额示例

续表

资料来源:①宣统《太仓州志》卷9,学校下,第3~19页。②民国《兴化续志》,学校志,第46~53页。③民国《山阳县志续纂》卷3,第3页。④民国《金华县志》卷4,建置,第20页。⑤民国《定海县志》第3册,财赋,第14页。⑥民国《丽水县志》卷4,育婴,第16页。⑦宣统《建德县志》卷7,学校,第75~82页;卷8,武备,第3~7页。⑧民国《怀宁县志》,学堂,第14~20页。⑨民国《太湖县志》卷12,学校志,第12页。⑩民国《潜山县志》卷5,公产,第30~34页。輥輯訛光绪《续纂舒城县志》卷17,食货志,第4~11页。輥輰訛光绪《续纂浦江县志》卷5,桥田、渡田,第32~58页;卷13,祠记,第36~37页;卷17,书院、公车田、义塾,第45~55、74~82页。輥輱訛民国《尤溪县志》卷3,学校,第52~54页。輥輲訛民国《长乐县志》卷13,学校,第63~64页。輥輳訛民国《南漳县志》卷9,学校,第5~10页。輥輴訛民国《谷城县志》卷2,建置志,第14页。輥輵訛民国《郧西县志》卷4,教育志,第1~3页。輥輶訛民国《溆浦县志》卷10,学校志,第15~36页。輥輷訛民国《嘉禾县图志》卷15,财赋下,第4~17页。輦輮訛民国《信都县志》卷3,政治上,第28~29页。輦輯訛民国《金堂县续志》卷3,食货,第17~27页。輦輰訛民国《安县志》卷7,第11~12页;卷11,第3页;卷12,第2页;卷13,第1~2页;卷14,第3、5~6页。輦輱訛民国《大理县志稿》卷4,财政,第32~38页。

附表1-4 旱地货币地租租额示例

续表

注:原部分租钱单位为京钱,现按京钱1000文等于制钱500文折成制钱。

资料来源:①民国《泗阳县志》卷16,田赋中,第25~27页。②民国《沛县志》卷7,学校志,第13页。③民国《金华县志》卷4,建置,第22页。④民国《南漳县志》卷9,学校二,第5~10页。⑤民国《金堂县续志》卷3,食货,第15~29页。⑥民国《临淄县志》卷10,学校志,第77页。⑦民国《莱阳县志》卷2 ( 2),财政,公产,第51页。⑧光绪《高密县志》卷5,学校,第41~42页。⑨光绪《寿张县志》卷2,建置,第7~12页。⑩民国《武城县志》卷4,学校,第4页。輥輯訛光绪《高密州志》卷3,书院,第65~67页。輥輰訛民国《商水县志》卷7,建置志,第5~6页。輥輱訛民国《淮阳县志》卷5,学校,第17~18页。輥輲訛光绪《永城县志》卷6,第14~15页。輥輳訛民国《重修盐山新志》卷5,法制略,第5~6页。輥輴訛民国《定县志》卷3,第18~19页。輥輵訛民国《兴化续志》卷5,学校志,第48~51页。輥輶訛民国《定海县志》第3册,公款及公产,第14~16页。輥輷訛民国《四续掖县志》卷3,教育,第61页。輦輮訛民国《博兴县志》巷11,教育,第15页。輦輯訛民国《新修桓台县志》卷2,第33~ 34页。輦輰訛民国《曲阜县志》,政教志,第23页。輦輱訛民国《陕县志》卷9,教育志,第23~24页。輦輲訛民国《汜水县志》卷5,教育,第2~5页。輦輳訛民国《定县志》卷3,第18~19页。

【注释】

[1]光绪《续纂句容县志》卷5,田赋,第20~21页。

[2]光绪《嘉善县志》卷10,第32页。

[3]《满铁调查月报》13卷5号,1933年5月,第26页。

[4]王传璨:《王庆云文勤公年谱》,第18页。

[5]《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上卷,第1页。

[6]《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下卷,第13~14页。

[7]《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下卷,第15~17页。

[8]Journal of the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卷23,1889年,第64页。

[9]《户部井田科奏咨辑要》下卷,第51~52页。

[10]《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二编第三类,1924年版,第25页。

[11]张之洞:《张文襄公电稿》卷31,第29页。

[12]罗正钧:《劬庵官书拾存》,第14页。

[13]罗正钧:《劬庵官书拾存》卷4,光绪二十九年,第13~14页。

[14]张鸿:《量沙纪略》,第5页。

[15]《四川经济参考资料》,第411页。

[16]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2,1930年,第1261页。

[17]陈伯庄:《平汉沿线农村经济调查》附录一,1936年,第6页。

[18]万国鼎:《南京旗地问题》,第42页。

[19]《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第4749~4750页。

[20]《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4829页。

[21]《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4878页。

[22]张之洞:《张文襄公奏稿》卷40,第1页。

[23]《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5027~5028页、第5035~5036页。

[24]《大公报》,宣统三年七月初四日。

[25]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第49页。

[26]《谕折汇存·经济选报》,第10~11页。

[27]《大公报》,1913年3月22日。

[28]《大公报》,1913年4月5日。

[29]潘万里:《浙江沙田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9册,第36201~ 36202页。

[30]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1,1930年,第994页。

[31]彭文和:《湖南湖田问题》,《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75册,第39473页。

[32]民国《大埔县志》卷6,经政志,第38~41页。

[33]《四川经济参考资料》,第411页。

[34]民国《桦甸县志》卷6,食货,第7页。

[35]民国《开原县志》卷7,财赋,第29~30页。

[36]河北省规定,旗地分上、中、下三则,地价上则8元,中则6元,下则4元。地价40%归地主,38%归省库,10%备作八旗贫民和失业佃户救济,12%作为有关清理人员奖金。京兆区规定,地价45%归业主,20%归国家,其余分别作为庄头、收租人和清理人员劳金奖金,以及救济八旗贫民之用。

[37]鞠镇东:《河北旗地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75册,第39705页。

[38]民国《开原县志》卷7,财赋,第29~30页。

[39]民国《桦川县志》卷5,田制,第17~18页。

[40]鞠镇东:《河北旗地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75册,第39789~ 39790页。

[41]瞿明宙:《日本移民急进中的东北农民问题》,《东方杂志》32卷19号,1935年10月,第67页。

[42]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中国土地问题和商业高利贷》,第24页。

[43]饭田茂三郎著,洪炎秋、张我军译:《中国人口问题研究》,1934年版,第195~196页;田中忠夫著,汪馥泉译:《中国农业经济研究》,1934年版,第14页。

[44]一之:《湖北近状之一瞥》,《向导周报》123期,1925年8月10日,第1133页。

[45]天津人民出版社编:《十年凯歌》,1960年版,第131页。

[46]中共曹县县委宣传部编:《一个贫农的经历——唐家义翻身史》,《历史研究》,1965年第2期。

[47]薛绍铭:《黔滇川旅行记》,1938年版,第210页。

[48]彭湃:《海丰农民运动报告》,《中国农民》1期,1926年1月,第50~52页。

[49]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第29页。

[50]《农矿公报》7期,1928年12月,第73~74页。

[51]“方”即方里,每方合45晌,450亩。

[52]满铁经济调查会:《满洲经济年报》,1934年,第43页。

[53]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1932年,第177页。

[5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日文档案,转见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19页。

[55]《热河土地状况之报告》,《中国农民》2卷1期,1927年6月。

[56]国民党政府铁道部财务司统计科编:《包宁线包临段经济调查报告书》,垦务,第G15页,1931年调查。

[57]祝向群等:《大地主剥削花赛圩农民的记实》,转见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地主罪恶种种》,第15~16页。

[58]董成勋:《中国农村复兴问题》,1935年,第191页。

[59]《 “台山韩”地主家族的罪恶》,《历史教学》,1965年第1期。

[60]吉迪:《北洋军阀政客资产纪闻》,《近代史资料》,1978年第1期。

[61]张载华:《东北农村经济鸟瞰》,《新创造》2卷1、2期合刊,1932年7月,第151页。原文单位的“顷”可能系“亩”之误。

[62]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中国土地问题和商业高利贷》,第24页。

[63]穆岩:《华北农村经济问题》,《政治月刊》1卷4期,1937年4月。

[64]田中忠夫著,汪馥泉译:《中国农业经济研究》,1934年,第12页。

[65]李积新:《江苏盐垦事业概况》,《东方杂志》21卷11号,1924年6月,第67~70页。

[66]穆岩:《华北农村经济问题》,《政治月刊》1卷4期,1934年7月,第142页。

[67]田中忠夫著,汪馥泉译:《中国农业经济资料》,1934年,第353页。

[68]叶非英:《中国之封建势力》,转见陶希圣编:《中国问题之回顾与展望》第一编,1930年,第13页。 “道”为民国初年建置,相当于现在的专区。

[69]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1936年,第46页。

[70]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27卷6号,1930年3月,第78页。

[71]国民党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1934年,第89~90页。

[72]薛绍铭:《黔滇川旅行记》,1938年,第210页。

[73]薛绍铭:《黔滇川旅行记》,1938年,第210页。

[74]陈翰笙:《广东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1934年,第60~61页。

[75]马玉麟:《武功县土地问题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8册,第35496页。

[76]李立三:《中国的封建势力与封建制度》,转见朱新繁:《中国农村经济关系及其特质》,1930年,第174页。

[77]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利合堂地亩老账》计算,转见《经济研究》1957年第2期。

[78]参见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编:《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有关契约。

[79]参见刘克祥:《清代热河的土地开垦和永佃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80]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1,1930年,第51页。

[81]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1936年,第131页。

[82]黄子爵:《广西永淳县的林地》,《中国农村》1卷9期,1935年6月,第67~68页。

[83]参见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1993年,第17、508~509页。

[84]参见北洋政府大理院编辑处:《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卷1,民法,1926年再版,第90、106页。

[85]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1936年,第131页。

[86]东省铁路经济调查局:《北满农业》,1928年,第49~50页。

[87]〔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会编:《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卷1,概况篇,第32~48页。

[88]参见北京市丰台区档案馆藏晚清和民国时期有关土地买卖契约。

[89]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1,1930年,第578页。

[90]《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一编第三类,1924年,第10~11页。

[91]参见《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1,第29、645、504、511、551、507~508页以及有关各页。

[92]《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二编第二类,1924年,第5页;郭卫:《大理院释例全文》,1926年再版,第171~172页。

[93]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1957年,第80页。

[94]吴经熊编:《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增订本第2册,第67~71页。

[95]《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民法,1926年再版,第91页。

[96]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1932年,第216~217页。

[97]据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有关各页统计。

[98]转见孙占文:《黑龙江省史探索》,第258页。

[99]《东三省荒务概况》,转见《农商公报》14期,选载,1915年9月,第9页。

[100]转见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1957年,第17~18页。

[101]李尔重、富振声等:《东北地主富农研究》,东北书店,1947年版,第3页。

[102]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1932年,第144页。

[103]兴东公司的土地数额不详,但其资本额比瑞丰公司雄厚,其占地数量当不比瑞丰少。

[104]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1957年,第216页。

[105]参见李尔重、富振声等:《东北地主富农研究》,第3~4页。

[106]参见李尔重、富振声等:《东北地主富农研究》,第4页。

[107]参见李尔重、富振声等:《东北地主富农研究》,第2~4页。

[108]孙占文:《黑龙江省史探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22页。

[109]民国《梨树县志》丁编,人事,卷2,第13页。

[110]民国《洮南县志》卷4,农业,第27页。

[111]据奉天农业试验场:《奉天全省农业统计调查报告书》第二期第1册,第15~20页统计。

[112]甘云鹏:《调查归绥垦务报告书》卷5,1916年,第1~2页。

[113]鹿传霖、绍英:《奏为查明垦务大臣被参各款谨分别轻重据实胪陈并保荐贤员办理善后事宜以绥蒙藩而收实效折》,转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222页。

[114]戴林:《后套临河县农村实况》,《益世报》,1934年5月26日,转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1957年,第43~44页。

[115]民国《隆化县志》卷3,生计,第2~3页。

[116]《时报》,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十四日;《东方杂志》,3年12期,实业,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第234页,又4年4期,实业,光绪三十三年四月,第82页;《汇报》,135号,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九日,第279页;《北洋公牍类纂》卷2,第12~13页。

[117]《北洋公牍类纂》续编,卷20,第39~40页;汪适天:《各地农民状况调查——靖江》,《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19页;北京市丰台区档案馆藏“四清”档案:《阶级成分登记表·家史简述》有关各表。

[118]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恒丰纱厂的发生发展与改造》,1958年,第26~27页。

[119]《时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又十一月二十七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地主罪恶种种》,1951年,第1页;《时报》,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十五日,又八月初一日;民国《番禺县续志》卷12,第2~3页;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1952年,第9页。

[120]宣统《东莞县志》卷15,第7页。

[121]焦龙华:《我国蚕丝之回顾与前瞻》,《农村经济》1卷12期,1934年12月,第8页。

[122]《中外经济周刊》,110号,1925年5月2日,第1页。

[123]民国《文安县志》卷1,第71页。

[124]同治《兴国县志》卷12,第19页;同治《赣县志》卷8,第2页;光绪《龙南县志》卷2,第52页;光绪《善化县志》卷16,第23页。

[125]光绪《四会县志》,第88页;广东大学农科学院编:《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罗定县,1925年,第256页。

[126]宣统《东莞县志》卷13,第11页;光绪《新宁县志》卷8,第13页。

[127]Decennial Reports on the Trade,1922~1931,卷1,第427页。

[128]民国《宝山县续志》卷6,第1~3页;Decennial Reports on The Trade,1922~1931,卷2,第159~160页。

[129]沈时可:《海门启东之佃租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册,第30843页。

[130]李晓初:《山西离石县高利贷方式的演进》,《益世报》,1934年7月14日。

[131]瞿明宙:《各地农村经济概况访问笔记》,1930~1932年;《宝山县农村经济概况调查表》,1933年,转见《中国经济年鉴》,1934年,第七章,第G88页。

[132]乔启明:《江苏昆山南通安徽宿县农佃制度之比较以及改良农佃问题之建议》,1926年,第10页。

[133]沈时可:《海门启东县之佃租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册,第30841页。

[134]民国《重修芜湖县志》卷8,地理志,风俗。

[135]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丰台区“四清”档案资料。

[136]纪彬:《农村破产声中冀南一个繁荣的村庄》,《益世报》,1935年8月17日。

[137]和泰:《河北省内丘县农村副业今昔观》,《东方杂志》32卷16号,1935年8月,第97页。

[138]赵承信:《广东新会慈溪土地分配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6月,第87页。

[139]民国《赤溪县志》卷1,风俗,第48页。

[141]刘克祥:《中国近代的地主雇工经营和经营地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增刊,第17页。

[142]赵承信:《广东新会慈溪土地分配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6月,第87页。

[143]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1932年,第178页。

[144]“四清”档案:《北京市石景山区阶级成分登记表》,衙门口大队上街三队56、58、59号。

[145]“四清”档案:《北京市石景山区阶级成分登记表》,古城六队68号。

[146]“四清”档案:《北京市石景山区阶级成分登记表》,八角村七队64号。

[147]“四清”档案:《北京市丰台区阶级成分登记表》,大红门三队13号。

[148]“四清”档案:《北京市丰台区阶级成分登记表》,南苑新宫六队27号。

[149]“四清”档案:《北京市丰台区阶级成分登记表》,南苑槐房义顺庄68号。

[150]《东方杂志》,7年6期,中国大事记补遗,宣统二年六月,第40~43页。

[151]观山:《陕北唯一的“杨家沟马家”大地主》,《新中华》,2卷16期,1934年8月。

[152]中共中央东北局宣传部编:《东北农村调查》,1947年,第125~126页。

[153]据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191页计算。

[154]据景img26、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第83~86页计算。

[155]“四清”档案:《北京市丰台区阶级成分登记表》,南苑新宫六队28号。

[156]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上海特别市嘉定区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1939年,第143~144页。

[157]“四清”档案:《石景山公社西黄村大队杏石口生产队阶级成分登记表》,第37号。

[158]“四清”档案:《石景山公社西黄村大队杏石口生产队阶级成分登记表》,第34号。

[159]沈时可:《海门启东县之佃租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册,第30845页。

[160]曾鉴泉:《各地农民状况调查——光山》,《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36页。

[161]民国《南充县志》卷12,艺文志,第83页。

[162]薛雨林、刘端生:《广西农村经济调查》,《中国农村》,创刊号,1934年10月,第74页。

[163]汪适天:《各地农民状况调查——靖江》,《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19页。

[164]容庵:《各地农民状况调查——无锡》,《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10页。

[165]徐方干、汪茂遂:《宜兴之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0号,1927年8月,第86页。

[166]乔启明:《江苏昆山南通安徽宿县农佃制度之比较以及改良农佃问题之建议》,1926年,第9页。

[167]沈时可:《海门启东之佃租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册,第30855~30856页。

[168]监生:《鄂西农民痛苦状况与土地问题》,《双十月刊》,第4期,第6页。转见田中忠夫著,汪馥泉译:《中国农业经济研究》,1934年,第30页。

[169]佛林、约克:《广东农民运动》,1927年,转见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页。

[170]《民国十六年国民党农民部报告》,转见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1933年,第1158页。

[171]国民党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广西省农村调查》,1935年,第60页。

[173]马札亚尔著,陈代青、彭桂秋译:《中国农村经济研究》,1930年,第261页。

[174]曾鉴泉:《各地农民状况调查——光山》,《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36~137页。

[175]国民党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附录,第87页。

[176]乔启明:《江苏昆山南通安徽宿县农佃制度之比较以及改良农佃问题之建议》,1926年,第9页。

[177]娄家祺等:《安徽天长县的南乡》,《新中华》,2卷17期,1934年9月,第83页。

[178]民国《文安县志》卷12,第13页。

[179]汪适天:《各地农民状况调查——靖江》,《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19页。

[180]楼俊卿:《各地农民状况调查——义乌》,《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28页。

[181]韦东:《湖南溆浦县的农村经济状况》,《中国农村》,1卷2期,1934年11月,第69页。

[182]马札亚尔著,陈代青、彭桂秋译:《中国农村经济研究》,1930年,第408页。

[183]民国《汤溪县志》卷3,民族,风俗,第49页。

[184]中山大学农科学院:《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续编》上卷,1929年,第307~381页。

[185]《鄂城县农村调查统计表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2卷1期,调查,1927年7月,第3页。

[186]吴炳若:《淮河流域的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51页。

[187]山东省政府实业厅编:《山东农村报告》,栖霞县,1931年,第191页。

[188]孤芬:《浙江衢州的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55~56页。

[189]光绪《永明县志》卷11,风俗志,第6页。

[190]王惟乔:《余姚垄亩情形》,《钱业月报》,2卷8期,1922年9月,第11~12页。

[191]呵玄:《各地农民状况调查——当阳》,《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38页。

[192]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1930年,第110页。

[193]民国《中江县志》卷2,风俗,第12页。

[194]Pawl Wilm:The Agricultural Methods of Chinese Colonists in Mangolia,Chinese Economic Journal,1卷12期,1927年12月,第1029页。

[195]《河北宁津县东北六村概况》,《新中华》,2卷18期,1934年9月,第83页。

[196]国民党江西省政府经济委员会编:《江西经济问题》,第76~77页。

[197]东南大学农科院:《江苏省农业调查录》,金陵道属,1922年,第33页。

[198]东南大学农科院:《江苏省农业调查录》,金陵道属,1922年,第38~39页。

[199]水野幸吉:《汉口》,附录,1907年,第16页。

[200]金陵大学农林科:《农业丛刊》(第7号):《农村调查表·夏口谌家矶》。

[201]中山大学农科院:《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续编》,上卷,1929年,第381页。

[202]金维坚编:《铜山农村经济调查》,1931年,第40页;村治月刊社编:《村治》,2卷5期,1931年9月,第6页。

[203]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实业厅编:《山东农村报告》,博兴县,第363页;邹平县,第371页;莘县,第470页;武城县,第459页;德平县,第353页;日照县,第346~347页;齐河县,第451页,无棣县,第505页;济阳县,第527页;何廉:《中国农业生产要素之概况》,见方显廷编:《中国经济研究》上,1938年,第140页;民国《莱阳县志》卷二之六,实业,农业,第57页。

[204]满铁经济调查会编:《山东省经济调查资料》第3辑,昭和10年,第175~178页。

[205]民国《成安县志》卷10,风土,第8页。

[206]民国《南皮县志》卷3,风土志上,第13页。

[207]陕西实业考察团:《陕西实业考察》,陕西农表九,1933年。

[208]东南大学农科:《江苏省农业调查录》,金陵道属,第47、51页。

[209]孤芬:《浙江衢州的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56页。

[210]国民党政府建设委员会调查浙江经济所:《浙江临安调查》1931年调查。转见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591页。

[211]吴子久:《中国农村复兴问题》,《沪农》,1卷2号,1933年8月,第7页。

[212]民国《平潭县志》卷17,实业志,第2页。

[213]据金陵大学农林科:《农业丛刊》(第7号):《农村调查表》各表统计。

[214]《鄂城县农村调查统计表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2卷1期,调查,1929年7月,第3页。

[215]国民党政府铁道部经济丛书:《粤滇线云贵段经济调查总报告书》,转见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979页。

[216]李克访:《沛县农村经济调查》,《苏农》,1卷7期,1930年7月,第12页。

[217]乔启明:《江苏昆山南通安徽宿县农佃制度之比较以及改良农佃问题之建议》,1926年,第9页。

[218]满铁经济调查会:《山东省经济调查资料》第3辑,第175~178页。

[219]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论》,第232页。

[220]杨汝南:《河北省二十六县五十一村农地概况调查》,1935年4月,第12~13页,第7、8表。

[221]据国民党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附表统计。

[222]华任庸:《山西农业经济及其崩溃过程》,《中国农村》,1卷7期,1935年,第60页。

[223]民国《归绥县志》,产业志,第1页。

[224]民国《义县志》中卷9,民事志,实业,第72页。

[225]民国《桦川县志》卷2,实业,第48页。

[226]胡川如:《各地农民状况调查——江阴》,《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13页。

[227]兆熊:《常熟农民之经济状况》,《新中华》,2卷2期,1934年1月,第82页;容庵:《各地农民状况调查——无锡》,《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10页;乔启明:《江苏昆山南通安徽宿县农佃制度之比较以及改良农佃问题之建议》,第9页;徐洪奎:《宜兴县乡村信用之概况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册,第46345页;徐方干、汪茂遂:《宜兴之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86页;东南大学农科:《江苏省农业调查录》,金陵道属,第43页。

[228]王惟乔:《余姚垄亩情形》,《钱业月报》,2卷8期,1922年9月,第11~12页。

[229]民国《汤溪县志》卷3,民族,风俗,第49页。

[230]钱承泽:《嘉兴县之租佃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册,第30253页。

[231]《浙省农民协会之调查》,《经济半月刊》,汇闻,1928年1月15日,第8~9页;潘万里:《浙江沙田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9册,第36343页。

[232]陈仲明:《湘中农民状况调查》,《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77~78页。

[233]民国《巴县志》卷11,农别,第15页。

[234]民国《续修大竹县志》卷13,第4页。

[235]据叶懋、王嘉谟:《川东农业调查》下编各页统计。

[236]据金陵大学农林科:《农业丛刊》(第7号):《农村调查表》各表统计。

[237]国民党政府铁道部经济丛书:《粤滇线云贵段经济调查总报告书》,转见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979页。

[238]据民国《新平县志》卷4,农政,第10页计算。

[239]杨万选:《贵州大定县的农民》,《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5页。

[240]国民党政府铁道部经济丛书:《湘滇线云贵段经济调查总报告》,转见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1933年,第973页。

[241]考活·布士维著,黄泽普译:《南中国丝业调查报告书》,1925年,第47页。

[242]马札亚尔著,陈代青、彭桂秋译:《中国农村经济研究》,1930年,第248页。

[243]据中山大学农科学院:《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续编》上卷,第307~381页计算。

[244]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232号,1925年8月1日,第61页。

[245]端:《苍梧农村杂记(二) 》,《新中华》,2卷8期,1934年4月,第85页。

[246]实业院:《柳庆区十四属实业概况调查报告书·马平县》,《广西建设月刊》,1卷6号,1928年11月,第93页。

[247]李惠风:《江苏铜山的农民生活》,《中国农村》,1卷1期,1934年10月,第76页。

[248]吴炳若:《淮河流域的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51页。

[249]冯紫岗、刘端生:《南阳农村社会调查报告》,1934年,第21~22页。

[250]李作周:《山东潍县的大地主》,《中国农村》,1卷8期,1935年1月,第69页。

[251]民国《沾化县志》卷6,建设志,第22页。

[252]满铁经济调查会:《山东省经济调查资料》第3辑,第175~178页。

[253]民国《平谷县志》卷1,风俗,第7页。

[254]董时进:《罗道庄之经济及社会情形》,北京大学农学院调查研究报告第2号,1930年。

[255]马札亚尔著,陈代青、彭桂秋译:《中国农村经济研究》,第261页。

[256]《察哈尔建设厅呈送确定人民租借权草案》,《农矿公报》,9期,1929年2月,第43~44页。

[257]国民党政府铁道部经济丛书:《包宁线包临段经济调查报告书》,垦务,第G12页。

[258]刘素训等:《五原县垦务调查》,《山东实业学会会志》,8期,垦殖特号,调查,1923年10月,第2页。

[259]东省铁路经济调查局:《北满农业》,1928年,第85页。

[260]民国《桦甸县志》卷7,经制,第11页。

[261]民国《珠河县志》卷11,实业志,农业,第2页。

[262]民国《洮南县志》卷4,农业,第27页。

[263]《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05、118、125、119页。

[264]楼俊卿:《各地农民状况调查——义乌》,《东方杂志》,24卷16号,第129页;杨荫深:《各地农民状况调查——鄞县南区》,《东方杂志》,24卷16号,第133页。

[265]img28澄:《各地农民状况调查——当涂》,《东方杂志》,24卷16号,第143页;王恩荣:《安徽的一部——潜山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61页。

[266]田庚垣:《各地农民状况调查——合肥》,《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46页。

[267]中山大学农科院:《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续编》上卷,第307~381页。

[268]孤芬:《浙江衢州的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56页。

[269]满铁经济调查会:《山东经济调查资料》第3辑,第175~178页。

[270]192村富农、自耕农、佃农、雇农合计24781户,其中佃农3725户,占总数的15.0%,而雇农为4221户,占17.8% (据景img29、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附表一统计)。

[271]杨汝南:《河北省二十六县五十一村农地概况调查》,1935年,第12~15页。

[272]何梦雷:《苏州无锡常熟三县佃种制度调查》,《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3册,第33125、33130页。

[273]徐方干、汪茂遂:《宜兴之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86页。

[274]吴炳若:《淮河流域的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51页。

[275]冯紫岗、刘端生:《南阳农村社会调查报告》,1934年,第21~22页。

[276]因两次调查的范围不同( 1918年为全县调查,1929年为每县4村的抽样调查),资料的可比性受到限制,但从中还是可以看出自耕农和佃农总的消长趋势。

[277]钱永泽:《嘉兴县之租佃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册,第30253页。

[278]广西省政府统计局:《广西农林》,1936年,第93页。

[279]监生:《鄂西农民痛苦状况与土地问题》,《双十月刊》,第4期,第6页,转见田中忠夫著,汪馥泉译:《中国农村经济研究》,第30页。

[280]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1,1930年,第17~18页。

[281]《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二编第五类,1924年,第20~21页。

[282]郭卫:《大理院解释例全文》,第709~710页。

[283]参见郭卫:《中华民国元年至十六年大理院判决例全书》,第184页;《大理院判例要旨》卷1,民法,第110页;郭卫:《大理院解释例全文》,第709~710页。

[284]张铁梅:《三河县农村的概况》,《益世报》,1934年7月7日。

[285]《中外经济周刊》,第207号,1927年4月9日,第9页。

[286]东南大学农科院:《江苏省农业调查录》,金陵道属,第47页。

[287]郑行亮:《福建租佃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第32151页。

[288]中山大学农科院:《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续编》上卷,第165、294、108、340~341、177页。

[289]林定谷:《昆明县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3册,第32810页。

[290]水野幸吉:《汉口》,附录,第16页;黄星轺:《旧长沙府属租佃制度》,第69~71页。

[291]杨予英:《宜宾农村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册,第21240页。

[292]水野幸吉:《汉口》,附录,1907年,第16页。

[293]《福州农佃制度之调查》,《中外经济周刊》,第126号,杂纂,1925年8月22日,第50页。

[294]《上海市百四十户农家调查》,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1933年,第245页。

[295]毕任庸:《山西农业经济及其崩溃过程》,《中国农村》,1卷7期,1935年4月,第61页。

[296]《上海市百四十户农家调查》,《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245页。

[297]广东大学农科院:《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新会县,1925年,第288页。

[298]《中国农村》,1卷7期,1935年4月,第61页;《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3册,第32810页。

[299]水野幸吉:《汉口》,附录,第16页。

[300]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1,1930年,第219页。

[301]国民党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广西省农村调查》,1935年,第151页。

[302]Techow:An Important Town of Shantung,Chinese Economic Journal,1卷8期,1927年8月,第759页。

[303]〔日〕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卷1,第56页。

[304]满铁经济调查会:《敦化额穆地方农业调查》(日文打印本),昭和8年,第55页。

[305]国民党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广西省农村调查》,第151页。

[306]卢株守:《江苏萧县东南九个村庄的农业生产方式》,《中国农村》,1卷5期,1935年2月,第68页。

[307]民国《梨树县志》丁编,人事,卷2,礼俗,第15页。

[308]沈时可:《海门启东之佃租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册,第30901页。

[309]《广东农佃情形》,《中外经济周刊》,175号,1926年8月14日,第21页。

[310]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1930年,第340~342页。

[311]郑行亮:《福建租佃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第32096页。

[312]赵梅生:《平顺县农村经济概况》,《益世报》,1934年7月28日。

[313]《山西经济状况之调查》,《上海总商会月报》,7卷1号,调查,1927年1月,第9页。

[314]《察哈尔建设厅呈送确定人民租借权草案》,《农矿公报》,9期,1929年2月,第44~45页。

[315]沈时可:《海门启东之佃租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册,第30901页。

[316]民国《浙江新志》,章七,浙江省之社会,第15页。

[317]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册,第21056页。

[318]《福州农佃制度之调查》,《中外经济周刊》,126号,第50页,1925年8月22日。

[319]金维坚:《铜山农村经济调查》,第43页。

[320]《长安农村经济调查》,《教育新路》,12期,转见《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第19~20页。

[321]陈颜湘:《沛县农村见闻记》,《农行月刊》,1卷2期,1934年6月,第32页。

[322]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27卷7号,1930年4月,第60~61页。

[323]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第56页。

[324]民国《商水县志》卷5,地理志,第19页。

[325]国民党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河南省农村调查》,第103页。

[326]《邯郸县之经济状况》,《中外经济周刊》,198号,1926年11月27日,第3页。

[327]民国《固安县志》卷2,经制志,食货,第15页。

[328]Decennial Reports on the Trade,1912~1921,卷1,第155页。

[329]德武三郎:《安次县白家务村庆安堂的家计调查报告书》,转见草野靖:《中国的地主经济——分种制》(日文本),第198页。

[330]万历《景州志》卷1,风俗;民国《景县志》卷2,产业志,农业状况。

[331]柳柯:《近代北方地主土地经营方式三例》,《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

[332]中山文化教育馆的调查说:“山东各县,二八种地虽似租佃,却非完全之租佃形式,种子、肥料、耕畜概由地主担任,农工只负耕耘收获之责。 ” (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之调查研究》,《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创刊号,1934年8月,第356页。)

[333]《鲁北十县农业调查报告》,《山东农矿公报》,转见《中国经济年鉴续编》,第七章,租佃制度,第169页。

[334]民国《临清县志》,经济志,农业,第30~31页。

[335]民国《清平县志》,实业,第5页。

[336]刘克祥:《近代农村经济调查札记》(未刊稿)。

[337]《中国经济年鉴第三编》,1936年,第G205页。

[338]卜凯:《中国农家经济》,第197页。

[339]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837~838页。

[340]柴树藩等:《绥德、米脂土地问题初步研究》,第49~50页;延安农村调查团:《米脂县杨家沟调查》,第110~111页。

[341]如敖汉旗前后王子庙雇有的8名耪青户中,即有4名是蒙人(伪满地籍整理局:《锦热蒙地调查报告》,日文本,下卷,第2026~2027页)。

[342]关于热河佃农获得和丧失佃权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发展过程,参见刘克祥:《清代热河的蒙地开垦和永佃制度》,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343]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8卷263号,1926年3月6日,第124页。

[344]民国《义县志》中卷9,民事志,实业,第68页;民国《北镇县志》卷5,实业,第24页。

[345]伪满“国务院”产调资料:《1934~1936年度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满洲的租佃关系,第205~206页。

[346]《吉敦铁路沿线调查录》,《经济半月刊》,1卷3期,1927年12月1日,专载第11页。

[347]民国《桦甸县志》卷7,经制,第14页。

[348]李琴堂:《北满水田事业之近况》,《东北新建设》,第7期,1929年8月,第3~4页。

[349]民国《南溪县志》卷4,礼俗下,第38页。

[350]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湖南长沙周姓地主契纸。

[351]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下,1933年,第630页。

[352]何台孙:《察哈尔农村经济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5册,第28575~ 28579页。

[353]满铁农事试验场编,汤尔和译:《到田间去》,1930年,第36~37页。

[354]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2,1930年,第1249页。

[355]冯紫岗:《兰溪农村调查》,1935年,第36页。

[356]福武直:《中国农村社会の构造》(日文),1946年,第49页。

[357]《中外经济周刊》,207号,1927年4月9日,第7页。

[358]柳柯:《近代北方地主经营方式三例》,《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77页。

[359]刘克祥:《试论近代北方地区的分益雇役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360]鞠镇东:《河北旗地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75册,第39662页。

[361]田中忠夫著,汪馥泉译:《中国农业经济研究》,第190~192页。

[362]民国《崇善县志》第二编,社会,第29页。

[363]光绪《古丈坪厅志》卷11,第14页。

[364]田中忠夫著,汪馥泉译:《中国农业经济研究》,第188页。

[365]吴炳若:《淮河流域的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52页。

[366]李作周:《山东潍县的大地主》,《中国农村》,1卷8期,1935年5月,第69~70页。

[367]《静海县经济状况》,《经济半月刊》,2卷8期,调查,1928年4月15日,第13页。

[368]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1930年,第429~430页。

[369]《 “台山韩”地主家族的罪恶》,《历史教学》,1965年第1期。

[370]《万恶的地主庄园》,《文物》,1964年12月。

[371]彭湃:《海丰农民运动》,转见《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第136页。

[372]参见章有义、刘克祥:《太平天国后地租剥削问题初探》,《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4辑。

[373]参见陶冶成、杨乐水、梅汝恺:《租栈——罪恶的收租机器》,《地主罪恶种种》,第80~82页;张祖荫:《震泽之农民》,《新青年》,4卷3号,1918年3月,第225~226页;乔启明:《江苏昆山南通安徽宿县农佃制度之比较以及改良农佃问题之建议》,1926年,第50~52页。

[374]蔡斌咸:《浙江之佃业问题》,《再造旬刊》,第31期,1929年1月。

[375]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390页。

[376]潘万里:《浙江沙田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36344 ,第69册;杜志远:《浙江上虞农村衰落的一个缩影》,《中国农村》,1卷6期,1935年3月,第91页。

[377]李img30延:《常熟常阴沙农村经济概观》,《农行月刊》,1卷5期,1934年9月,第38页。

[378]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社会科学杂志》,7卷1期,1936年3月,第25页;民国《霸县志》卷2,人民志,债权习惯,第29页;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30页;韩德章:《河北深泽县农场经营调查》,《社会科学杂志》,5卷2期,1934年6月,第252页。

[379]刘大钧:《我国佃农经济状况》,1929年,第22页;国民党政府行政司法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卷,第766~767页;《奉天海城县之农业及矿产》,《经济半月刊》,1卷4期,调查,1927年12月15日,第5~6页。

[380]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册,第21050~ 21051页。

[381]彭文和:《湖南湖田问题》,《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75册,第39380页。

[382]张树植:《自流井土地利用之调查》,《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6册,第29026页。

[383]《南京城内之农业概况》,《中外经济周刊》,229号,1927年10月1日,第57页。

[384]端:《苍梧农村杂记》,《新中华》,2卷8期,农村通讯,1934年4月,第85页。

[385]民国《完县新志》,食货第五,第27页。

[386]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第32537页。

[387]杜志远:《浙江上虞农村衰落的一个缩影》,《中国农村》,1卷6期,1935年3月,第91页;应墨为:《浙江浦江的农民生活》,《中国农村》,1卷5期,1935年2月;潘万里:《浙江沙田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9册,第36344页;贺扬灵编:《农民运动》,转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913页。

[388]光绪《天柱县志》卷4,学田,第27页。

[389]《德南长途汽车路沿线经济状况》,《中外经济周刊》,230号,1927年10月15日,第18~19页。

[390]《奉天海城县之农业及矿产》,《经济半月刊》,1卷4期,1927年12月15日,第5页。

[391]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1,第165页。

[392]赵梅生:《平顺县农村经济概况》,天津《益世报》,1934年7月28日;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第32533页;郑行亮:《福建租佃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第32197页。

[393]彭文和:《湖南湖田问题》,《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75册,第39381页。

[394]乔启明:《江苏昆山南通安徽宿县农佃制度之比较以及改良农佃问题之建议》,第21页;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册,第21050页。

[395]民国《南漳县志》卷9,学校二,第5~10页。

[396]民国《郧西县志》卷4,教育志,第1~6页。

[397]沈时可:《海门启东县之佃租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册,第30929页;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444页。

[398]民国《平度县续志》卷10,民社志,工商业,第11页。

[399]马学芳:《成渝铁路成都平原之土地利用问题》,《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4册,第22520~22521页。

[400]光绪《古丈坪厅志》卷11,第14页。

[401]民国《永顺县风土志》,不分卷,第12页。

[402]薛雨林、刘端生:《广西农村经济调查》,《中国农村》,创刊号,1934年10月,第69页。

[403]国民党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56页。

[404]《山东益都之近况》,《中外经济周刊》,204号,1927年3月19日,第5页;《山东潍县之经济近况》,《中外经济周刊》,187号,1926年11月6日,第3页;山东省实业厅:《山东农林报告》,1931年,第445~447页。

[405]民国《霸县新志》卷4,民生,第5页。

[406]宣统:《项城县志》卷5,地理志,第47~48页;民国《商水县志》卷5,地理志,第18页。

[407]何台孙:《察哈尔农村经济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5册,第28571页。

[408]民国《归绥县志》产业志,第1页。

[409]民国《牟平县志》卷5,政治志,实业,第12页。

[410]宣统《抚顺县志略》,风俗略,第1页。

[411]刘容亭:《山西阳曲县二十个乡村概况调查之研究》,《新农村》,第3、4期合刊,1933年,第68~70页。

[412]民国《平度县续志》卷10,民社志,工商业,第11页。

[413]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下,第635页。

[414]民国《瑷珲县志》卷10,礼俗志,第11页。

[415]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03~205页;顾惠民:《宝山的“脚色田”》,《新中华》,2卷11期,1934年5月,第83页。

[416]田中忠夫著,汪馥泉译:《中国农业经济研究》,第187页。

[417]民国《景县志》卷2,农业状况,第70页。

[418]陆亭林:《青海省帐幕经济与农村经济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1册,第20779页。

[419]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422~423页。

[420]刘克祥:《试论近代北方地区的分益雇役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第68~69页。

[421]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册,第45937~45938页。

[422]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1936年,第45页;徐振亚:《萧山县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册,第30517页。

[423]民国《定海县志》第5册,风俗,第45页。

[424]郑行亮:《福建租佃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第32189页。

[425]薛雨林、刘端生:《广西农村经济调查》,《中国农村》,创刊号,1934年10月,第68页。

[426]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下,1933年,第634页。

[427]民国《文安县志》卷12,治法志,第20页;民国《淮阳县志》卷5,学校,第17~18页。

[428]伪满“国务院”产调资料:《1934~1936年度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满洲的租佃关系,第230~234页。

[429]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第32526页。

[430]李铮虹:《四川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9册,第47024页。

[431]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册,第45930页。

[432]郑行亮:《福建租佃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2册,第32223~ 32224页。

[433]国民党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广西省农村调查》,第166页。

[434]民国《南充县志》卷11,物产志,农业,第36页。

[435]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第199页。

[436]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册,第45926~45929页。

[437]沈时可:《海门启东之佃租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册,第30923~30927页。

[438]《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册,第45925~45926页。

[439]曹鸿儒:《中国农业经济之发展》,1931年,第202页。

[440]Chinese Economic Monthly,3卷7期,1926年7月,第296页。

[441]曹鸿儒:《中国农业经济之发展》,1931年,第202页。

[442]《晋省农佃制度》,《中外经济周刊》,第127号,1925年8月29日,第1页。

[443]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377~378页。

[444]徐仁寿:《北满松花江流域的农民经济生活》,《新生命》,3卷9期,1930年9月,第9页。

[445]李尔重、富振声等:《东北地主富农研究》,1947年,第5页。

[446]孙占文:《黑龙江省史探索》,第327页。

[447]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第512~513页。

[448]徐振亚:《萧山租佃制度之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册,第30583页。

[449]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状况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册,第46796页。

[450]民国《续修盐城县志》卷4,产殖。第11页。

[451]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2,第930页。

[452]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2,第997页。

[453]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第510页。

[454]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1,第619页。

[455]民国《巴县志》卷11,农别,第13页。

[456]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2,第759~762页;民国《宽甸县志略》,风俗略,第1页;民国《安东县志》卷6,农业,第13页。

[457]何台孙:《察哈尔农村经济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5册。第28577页。

[458]《申报》,1932年2月15日。

[459]汪适天:《各地农民状况调查——靖江》,《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21页。

[460]詹选之:《各地农民状况调查——平阳》,《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32页。

[461]黄星轺:《旧长沙府属租佃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册,第30709页。

[462]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恒丰纱厂的发生发展与改造》,1958年,第29页。

[463]瞿明宙:《中国农田押租底进展》,《中国农村》,1卷4期,1935年1月,第26页。

[464]民国《南川县志》卷4,农业,第28~29页;民国《南充县志》卷20,文艺志;瞿明宙:《中国农田押租底进展》,《中国农村》,1卷4,1935年1月,第26页;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第199页。

[465]民国《合江县志》卷3,教育,第14~16、19~20页。

[466]如奉天安东,租户出压租钱者(俗名“压头”),地主必按压租钱之多寡,额外与地若干,俗名“体己地” ,不纳租粮。 (民国《安东县志》卷6,农业,第13页。)

[467]汪适天:《各地农民状况调查——靖江》,《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21页。

[468]黄星轺:《旧长沙府属租佃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册,第30709~30710页。

[469]马学芳:《成渝铁路成都平原土地之利用问题》,《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4册,第22519~22520页。

[470]民国《桦甸县志》卷7,经制,第11~12页。

[471]中山大学农科院:《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续编》上卷,第151、 108、 187、 208、 134、 141页。

[472]民国《安县志》卷20,食货,第3页;卷12,建置,第2、4~7页。

[473]民国《金堂县续志》卷3,食货,第15页。

[474]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414~420页。

[475]中山大学农科院:《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续编》上卷,第3、30、67、80、116、241页;下卷,第8页。

[476]山东省政府实业厅:《山东农林报告》,寿光县,第332页。

[477]民国《孟县志》卷8,社会,农业,第45页。

[478]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下,第632~633页。

[479]如黑龙江萝北县,每晌纳租约二三斗。 (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1,第184页。)

[480]中山大学农科院:《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续编》上卷,第151、126、134~135、141页;广东大学农科学院:《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第290页。

[481]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412~414页。

[482]民国《定海县志》第3册,财赋,第13~15页。

[483]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409页。

[484]山东省政府实业厅:《山东农林报告》,1931年,第380、500~501页。

[485]民国《汜水县志》卷5,教育,第2~5页。

[486]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408页。

[487]新民会中央总会:《河北省怀柔县事情》,1940年,第93页。

[488]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408页。

[489]谭惕吾:《内蒙之今昔》,1934年,第98页。

[490]据民国《昌化县志》卷3,建置,第25页;民国《长乐县志》卷13,学校,第53~54页;民国《尤溪县志》卷3,第53~56页;卷4,第2~6页;民国《大理县志稿》卷4,财政,第34~39页统计。

[491]谢学霖:《甘肃实业调查报告》,《劝业丛报》,1卷4期,1921年4月,第21页。

[492]陈翰笙、王寅生:《黑龙江流域的农民与地主》,分析表。

[493]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页。

[494]严仲达:《湖北西北的农村》,《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6月,第45页。

[495]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恒丰沙厂的发生发展与改造》,第29页。

[496]广东大学农科院:《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第62、94、143页。

[497]民国《迁江县志》卷1,第168页;民国《靖西县志》,油印本,第五编,经济,第27页。

[498]《嘉定调查报告》,1936年,第17页。

[499]《山东益都之近况》,《中外经济周刊》,204号,1927年3月19日,第5页;山东省政府实业厅:《山东农林报告》,第447、465~466页。

[500]宣统《项城县志》卷5,地理志,第48页;民国《商水县志》卷5,地理志,第18页。

[501]民国《霸县新志》卷4,民生,第5页;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下,第635页。

[502]宣统《抚顺县志略》,风俗略,第1页。

[503]实业院:《柳庆区十四属实业概况调查报告书》,《广西建设月刊》,1卷6号,调查,1928年11月,第93页;民国《宜北县志》,第二编,社会,第33页。

[504]民国《归绥县志》,产业志,第1页。

[505]国民党政府行政司法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1,第59页。

[506]田中忠夫:《国民革命与农民问题》,转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140页。

[507]孤芬:《浙江衢州的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57页。

[508]民国《宁化县志》卷10,实业志,第2页。

[509]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405页。

[510]中山大学农科院:《广东农业概况调查报告书续编》上卷,第3、67,80、116页。

[511]民国《续修范县县志》卷2,经济志,第39页;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404页。

[512]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下,第635页。

[513]长野郎著,强我译:《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404页。

[514]谢学霖:《甘肃实业调查报告》,《劝业丛报》,1卷4期,1921年4月,第21页。

[515]民国《讷河县志》卷10,实业志,第34页。

[516]Decennial Reports on the Trade,1912~1921,卷1,第30页。

[517]满铁兴业部农务课:《东省之农业》,1927年,第14页。

[518]宣统《项城县志》卷5,地理志,第47~48页。

[519]1929年江苏民政厅呈省政府文,转见《中国经济年鉴》,1934年,第G109页;容庵:《各地农民状况调查——无锡》,《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09~110页。

[520]广东农民协会报告,转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918页。

[521]《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6编第2类,1924年,第20页。

[522]《广东农佃情形》,《中外经济周刊》,175号,1926年8月14日,第20页;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925页。

[523]庸人:《各地农民状况调查——颍州》,《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48页。

[524]蔡斌咸:《浙江之佃业问题》,《再造旬刊》,31期,转见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619~ 620页;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卷2,第1003页;《湘省农业概况》,《中外经济周刊》,174号,1926年8月7日,第14页;黄星轺:《旧长沙府属租佃制度》,《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册,第30734~30736页;《五台山的僧侣地主与农民》,《新中华》,2卷14期,1934年7月,第85页;民国《大埔县志》卷10,民生志,第3页。

[525]李作周:《山东潍县的大地主》,《中国农村》,1卷8期,1935年5月,第70页。

[526]刘嘉训等:《五原县垦务调查》,《山东实业学会会志》,8期,调查,1923年10月,第419页。

[527]何台孙:《察哈尔农村经济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5册,第28580页。

[528]李作周:《山东潍县的大地主》,《中国农村》,1卷8期,1935年5月,第70页。

[529]何台孙:《察哈尔农村经济研究》,《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5册,第28580页。

[530]龚骏:《各地农民状况调查——武进》,《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07页。

[531]金蓉镜:《均赋余议》,1917年,第18页;魏颂唐:《浙江经济纪略》,杭县,第5页。

[532]王恩荣:《安徽的一部——潜山农民状况》,《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62页。

[533]阮啸仙:《惠阳农民协会成立之经过》,《中国农民》,1卷3期,1926年3月,第18~20页。

[534]民国《眉山县志》卷3,第18~19页。

[535]黎保:《各地农民状况调查——云南南部》,《东方杂志》,24卷16号,1927年8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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