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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主运单和海运提单的关系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在国际贸易中,80%以上的货物是通过海运方式来运输的,因此,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海运提单实际上代表了货物,凭其可以占有、转让、流通和抵押。而海运提单的转让构成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海运提单,这份提单就成为双方运输合约的证据。《海牙规则》的基本精神是确定承运人最低责任限度,提单上低于这一标准的规定一概无效。

第三节 基本单据——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Ocean/Marine Bill of Document)是当出口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办理装运时,由承运人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货物载运情况的单据和证明文件,运输单据表面记载的内容具体反映了货物是否已发运或已装上运输工具或是否已接受监管的情况,已装运所经历的运程以及有关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目前国际贸易中把货物从出口国运达进口国,从起运地(港)运达目的地(港)可以运用海路、公路、铁路、河路、航空或联合运输等不同运输方式,因此,运输单据也相应地有很多种类,主要包括:由船运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海运提单;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航空运单;由速递公司和邮局签发的快递或邮寄收据;由铁路部门签发的铁路运单;由多式运输营运人签发的多式运输单据,以及公路运输公司签发的公路运单等。本节将主要介绍海运单据的有关内容。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B/L)是出口商采用海路运输货物时所使用的运输单据,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运输合同签发给托运人(出口方)的,表明接受了特定的货物或货已装上船并将经海洋运至目的地交给收货人(进口方)的收据和物权凭证。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由于在国际贸易中,80%以上的货物是通过海运方式来运输的,因此,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用途

1.海运提单可以作为货物的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

提单可以表明承运方确认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后签发的一份证明。对托运人来说,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承运人有责任在正常情况下,按提单上所列明的情况,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这种收据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提单上的记载是错误的,承运人也要对此负责,不能据以对抗托运人以外的第三者。

2.海运提单可以作为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

海运提单实际上代表了货物,凭其可以占有、转让、流通和抵押。因此,提单就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是物权凭证。而海运提单的转让构成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海运提单成了流通证券或半流通证券。提单的合法持有者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提货,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通过转让提单可以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也就是因为提单是物权凭证,所以决定了提单可以转让、抵押。此外,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货主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提单还是索赔依据之一。

3.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或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提单上列明了承运人和托运人及船方及其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如同一项正式契约,依照双方约定,托运人按时向承运人提交货物。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海运提单,这份提单就成为双方运输合约的证据。提单背面印就的条款,即视为双方共同接受的运输合约条款,承运人和托运人分别对此承担了合约规定的各自责任。但提单本身并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由于在签发提单之前,构成运输合同的主要项目,如船名、航线、开航日期、运价和运输条件等是承运人事先规定而经托运人接受的,因此合同的成立实际上是在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的时候。而提单的签发是在货物装船以后,是在运输合同成立以后,所以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二)海运提单业务的当事人

1.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轮船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的一方当事人,即合同中的卖方,也就是所谓货方。根据不同的贸易条件,可能是发货人(卖方),也可能是收货人(买方)。FOB、CIF、CFR等条件下,出口商是发货人、托运人;EXW等条件下,进口商是托运人、收货人(也可以转让给他人)。信用证项下提单的托运人一般是信用证的收益人。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即托运人可以不是卖方。这种情况可能是,一合同的签订者虽然是某公司,但实际供货人是另一企业,这时就可以以这个企业为托运人。这种情况在转让信用证项下时有发生。

2.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指承运货物的关系方,亦称船方,它接受托运人的委托,有义务按照提单记载将货物运往目的港交与收货人。承运人一般是实际拥有运输工具的运输公司,但也有可能是租船人,他从船东处租用船只经营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就是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但如果货主违反规定,不付应付运费,承运人可行使留置权即扣押货物或出卖货物以抵偿欠款。

3.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是指有权在目的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当事人,亦称抬头人。收货人通常是合同中的买方(进口商),也可以是第三方。他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根据抬头的不同做法,决定提单能否转让。收货人在实务中有两种做法:

(1)记名抬头。在抬头人栏内写明收货人的名称。这种提单不能转让,只能由该特定的收货人背书提货。按某些国家的惯例,承运人可以不凭提单交货,它起不到物权凭证的作用。这种抬头多用于高价或特定的货物,直接交给收货人,由于不能转让,可以防止冒领。

(2)指示抬头。在抬头人栏内写有“指定人”(Order)字样的抬头统称指示抬头。这种提单经背书后可以转让,持有人可凭此向船方提取货物。此种提单最能反映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这种抬头分记名指示和不记名指示两种。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是指船方为方便收货人提货,在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如果是空白指示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必须填写,否则船方将无法与收货人联系;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而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该栏目可不填。

(三)规范提单权责的国际规则

为保证当事人权益,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从20世纪20年代起,有关国际组织和贸易团体先后倡议并制定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3项规范和约束国际提单的当事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性的规则或公约。

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是世界上制定的有关提单的国际规则。自1931年6月生效以来,该公约得到50多个国家的承认,我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我国船舶公司的提单均参照该公约规则制定。

《海牙规则》的基本精神是确定承运人最低责任限度,提单上低于这一标准的规定一概无效。同时规定承运人必须谨慎理货,对于管理货物的疏忽必须负责,但是对于管理与驾驶船舶的过失却可免责。由于《海牙规则》相对偏重于维护船方利益而忽视货方利益,因此它自生效以来一直受到代表货方利益和航运业不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反对。

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维斯比规则》全称为《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它是在《海牙规则》基础上所做的修改,但并未对《海牙规则》的基本原则做出实质性修改,只是提高了货物损害的赔偿标准,仍然反映了传统海运国家的利益。自1977年6月生效以来,只有英、法及北欧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这一规则。《维斯比规则》并未对《海牙规则》的基本原则作实质性修改,只是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明确了集装箱和托盘运输中计算赔偿的数量单位和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3.《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它对《海牙规则》做了全面的修订,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对船货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如废除了免责条款,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延长了索赔及货方提出诉讼的时效等内容,基本上平衡了船、货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与风险。可以说,《汉堡规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与航运领域中争取自身权益的一项重大成果,尽管其受到船方利益代表者的批评与反对,但仍获得了许多国家特别是货方所在国的欢迎。该规则已于1992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我国也是签字国之一。

(四)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由于海运提单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多方面的权益和责任,因此内容应详尽明确。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均对提单需要记载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以保证提单的效力。各国船运公司一般采用自己设计制作的提单,格式上还是存在不少差异,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提单一般有正反两面,通常分别记载着不同的信息和内容。提单正面需在签发提单时视具体情况填入不同的内容,承运人都备有自己印就的提单格式。

1.海运提单正面内容的基本要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规定,提单正面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和件数、重量和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Carrier)的名称、营业地址、电话、电挂等。UCP500规定,提单必须注明承运人的名称,银行不接受万能提单。

(3)船舶名称及航次(Vessel Name &Voyage Number)。

(4)托运人(Shipper)的名称、地址。

(5)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和收货人(Consignee)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目的地或卸货港(Destination or Port of Discharge)。

(8)多式联运提单还要增加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

(9)提单的签发地点、日期、份数和号码(B/L,No.);地点应为转随地点,在备运提单下,应是货物接受监管的地点。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否则银行将拒绝接受。提单有正副本之分,正本可用来提货、议付、背书转让,而副本则无此功能。如信用证规定为全套,根据提单上的注明,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提单,也可包括二份、三份或四份的正本提单。每一张正本都有相同的效力,只要其中一张用于提货后,其余的便告失效。所以要控制货权就要掌握全套提单。

(10)—(15)货物描述,即对有关货物的内容进行说明。包括运输标志(唛头)、货名、件数和包装种类、重量、体积尺码等方面的内容。

(16)运费。在各种类型的提单中,都有运费这一栏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提单上不必列明运费的金额,只表明运费是否已付即可。如按CIF价或CFR价成交,提单上应标明“运费已付(Freight Paid,Freight Paid)”;如按FOB价成交,标明“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17)签发提单的地点与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18)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必须经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字盖章。UCP600规定除签字盖章外,还要表明身份,在代理人签发时,要表明是代谁签发的。

2.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主要条款

一般提单背面的内容都相同,基本是固定不变的。提单背面是印定的运输条款即提单条款和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责任的条款。

(1)定义条款。对与提单有关术语的含义和范围如伙房和船方等做出明确界定的条款。

(2)适用法规条款。其内容包括首要条款、管辖权条款和诉讼条款。该条款是用以说明海运提单所适用的某种法律条款与规则,即处理纠纷时所能使用具体法律依据,还有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争执与纠纷归哪个国家管辖。目前,管辖提单的国际公约或规则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项国际规则。

(3)承运人责任和免责条款。该责任条款明确承运人承运货物过程中(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对货物所应负的责任;免责条款则说明了在约定的特定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不予负责,无须赔偿。

(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明确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5)免责条款(Immunities Clause)。承运人对因某些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不负责任,如不可抗力、火灾、军事行动等。《汉堡规则》中现在已无此项条款。

(6)包装和唛头条款(Packing and Shipping Mark Clause),托运人在装船前要将货物妥善包装,要坚固,适于海上运输,要刷上明显的唛头,目的港要用五厘米粗的字样清楚地表示出来,并要保证在交货时不模糊,仍保持清楚。否则,船运公司不负卸错地点的责任。

(7)费用条款。该条款规定包括运费、其他费用及驳运费等内容。所付运费有时是在装运港预付,有时是在目的港到付。无论船只和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程度的损失,运费都不能免付。运费和其他费用迟付的,要按比例算收利息。驳运费(包括启运港和卸货港)由托运人承担。特定货物条款。明确承运人对运输一些特定货物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如危险货物、散装货物、高价值货物、舱面货物等。

(8)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如果托运人的运费或其他有关的费用未付,船方可将所载运的货物用拍卖或其他的方式出售以抵补应收的款项和费用,不足部分有权向托运人收取。

(9)赔偿条款(Claim Clause)。收货人凭提单提货时,若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未提交有关货物损失的书面证明,则可推定承运人移交的货物与运输单证是一致的。若损失不明显,一般都规定在稍长的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通知。货物的灭失赔偿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损坏的赔偿按受损前后货物价值的差额计算。对每件或每一单位货物的赔偿各国都规定了一个本国货币的最高限额。

此外,还有其他多样条款,如有关联运、转船、变更航线、装卸货和交货、碰撞、共同海损、货主所付分摊损失、背书等的条款。

(五)海运提单的分类

随着世界经济的蓬勃发展,国际贸易及海运业务规模也得以不断扩大,海运提单的种类日趋增多,可按各种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分类如下:

1.按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确实已经装上货船分类

按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确实已经装上货船,海运提单可划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or on Boar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两种。

(1)已装船提单。此提单是指托运人把货物交付承运人,承运人收到货物装上货船后所签发的提单。提单上必须表明货物所装船舶的船名、装船日期、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已装船提单表示货物已出运,收货人可以根据提单日期推算货物的到岸日期,以便及时提货,这类海运提单已经广泛使用在国际贸易业务之中。

(2)备运提单也称待运提单。此种提单是指船运公司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提单上不写明装船日期和装运船舶的名称。因为货物装船之前仍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而承运人不对此负责,且买方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实际出运日期和到岸时间。因而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备运提单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字样,注明装船名称、装船日期并签字证明,也可转为已装船提单。当备运提单上载明的货物确定装船出运时,可由承运人的授权人将提单改签为已装船提单,只需加注“已装船”字样、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

2.按运输过程中是否转换运输方式分类

按运输过程中是否转换运输方式即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转换船只,海运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和联运提单(Through B/L)等三种提单。

(1)直达提单。它是指货物用同一艘货船直接由装货港运达目的港,中途不在任何港口转船所签发的提单。这类提单上只注明装货港和卸货港名称,不带有“转船”批注。提单是承运人及实际运输人为同一海运公司,权责明确,运输业务也容易处理。若信用证明确表明不准转船,则卖方就必须取得承运人签发的直达提单后才能向银行办理议付货款。

(2)转船提单。它是指货物须经中途转船才能到达目的港并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反映在跟单信用证的文句上,是“允许在某地转运”这样的字样。为节省转船附加费,减少货运风险,收货人一般不同意转船,但常常直运不可能,必须转船,没有哪个港口能通往全世界各港口,所以国际贸易中转船运输方式是常见的。

(3)联运提单。它是指由第一承运人(通常为海运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表明货物将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至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当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承担全程运输,但实际运输往往须经海路、铁路或公路,或者海陆空联运,才能将货物最终运达目的地者,就是联合运输。全程运输方式的特点是:只有第一承运人签发联运提单,其他运输人不签发提单。货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收货方可凭第一承运人所签发的联运提单提货。第一承运人虽然签发全程提单,但他也只对第一运程负责。

3.按提单是否清洁或有无不良批注分类

按提单是否清洁或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两种提单。

(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交运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清洁提单是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B/L)。是指承运人加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存有缺陷等批注的提单。如“包装不固”、“破包”、“某件损坏”等。

4.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分类

按提单收货人抬头分类,海运提单可划分为指示提单(Order B/L)、记名提单(Straight B/L)和不记名提单(Bearer B/L)等三种提单。

(1)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只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又称“可转让提单”。背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空白背书,仅由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字盖章;另一种是记名背书,即转让人除签字盖章外,还须列明受让人(被背书人)的名称。在国际贸易中,指示提单被普遍使用。我国在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凭指示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2)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具体填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它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又称为“不可转让提单”。记名提单一般只用于运输贵重物品或有特殊用途的货物。

(3)不记名提单(Blank B/L或Bearer B/L),又称“空白提单”或“来人抬头提单”。是指收货人一栏内不填写收货人名称而留空或者写上“给来人”(to Bearer)的提单。提单持有人可不作任何背书转让或提取货物。由于这种提单风险大,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5.按提单形式上的完整性分类

按提单形式上的完整性,海运提单可划分为全式提单(Long form B/L)与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等两种。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正反两面内容齐全,除提单正面完整外,提单背面还有印就的运输条款。简式提单则无背面的运输条款内容。国际商会认为简式提单是指船运公司或其代理人所发出的提单中,注明某些或全部装运条款系参照提单以外的来源或文件。简式提单长期以来由于本身不能构成独立的文件,所以对其是否接受有分歧,直到1975年,根据当时颁布的“290”,银行才不拒受。许多国家鼓励使用船运公司共用简式提单。这种提单上船运公司的名称是空白的,承运人要自己加列和填写其他的内容。这种公用简式提单只有信用证有规定,银行才予以接受。

6.按使用船只的不同分类

按使用船只的不同,海运提单可划分为班轮提单(Liner B/L or Regular Liner B/L)和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

(1)航线正规、船期固定、在目的地有预定泊位的船舶叫班轮、由班轮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叫班轮提单。一般船运公司所出的提单均为班轮提单。班轮公司一般印有船期表,登在报纸上,向公众揽货,其运费是公开的,对收货人比较有利,适于小额成交或零散杂货。

(2)在进行大宗交易时,货主为了减少运费,往往不是将货物装上班轮,而是自己租船运输。当货方租船运输时,由船长、船东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发的以租船合约为依据的提单就叫租船提单。租船合约是贷方在使用租船之前与船方订立的合同,它是租船提单的依据。这个合约可能是按航程计租费的程租合约,也可能是按时间计租费的期租合约。租船合约不仅是租船提单的依据,也是货主与船主权利义务划分的依据。一般的,运费就是租船费,装卸费则另行规定。大多数的租船提单无固定的格式,也不将合约的内容全写上,只是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Subject to A Charter-party)”。由于内容不固定,所以银行可以不接受。

7.按有关日期不同分类

按有关日期不同,海运提单可划分为过期提单(Stale B/L)、倒签提单(Anti-dated B/L)和预借提单(Advanced B/L)。

(1)过期提单。一般情况下,是提单先到达收货人手中,货后到,收货人可凭提单提货,这属正常提单。如果货先到,提单后到,则属过期提单。过期提单不能按时提货,可能会使收货人支付的费用增加或发生其他的损失,所以银行不接受过期提单。特殊情况下,收货人可凭银行的担保提货。UCP600规定,提单须于签发后的21天内按用证规定的特定日期内送交银行,否则也属过期。

(2)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装船后序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的要求将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提前,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的提单。按规定,出口商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否则属单证不符,银行将拒绝接受。而将提单的装运日倒签之后,从表面上就符合了信用证的规定。

(3)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已处于承运人的监管之下,因故未能装船或正在装船但未装完,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已到,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

8.按是否在装运港支付运费的不同情况分类

按是否在装运港支付运费的不同情况,海运提单可划分为运费到付提单和运费预付提单等两种提单。

(1)运费到付提单是指如果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字样,则称运费到付提单。提单上注明运费已预付(Freight Prepaid),则称运费已付提单。运费是到付还是预付,是和价格条款相一致的。在CIF和CFR时,提单必须是预付的;而在FOB时,则是到付的。

(2)运费预付提单是指如果提单上注明“运费可预付(Freight Prepayable)”或“运费应预付(Freight to Be Prepaid)”,则不能表明运费已预付。但银行可接受“运费待付(Freight Payable)”的提单,除非信用证禁止。如果信用证不禁止,银行将接受注有运费以外附加费用的单据,如装货费、卸货费等。

二、其他货物运输单据

除海运提单外,尚有航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邮包收据、公路、铁路运单等等。他们之间的共同点都是运输凭证,但其功能作用与海运提单不尽相同。具体情况可见表10-1。

表10-1 其他货物运输单据的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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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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