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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地租和其他地租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只是产生绝对地租的条件,而不是产生绝对地租的原因。由于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租地经营者必须缴纳绝对地租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地租只能来自平均利润、工资的部分扣除,或者来自市场价格超过其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即产品的垄断价格。

第二节 绝对地租和其他地租

一、绝对地租

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不管租用优等地、中等地还是劣等地,都必须缴纳地租,否则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将无法实现。这种只要使用所有者土地就必须支付的地租,称为绝对地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在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在农业经济中,绝对地租的实体是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部分的超额利润,就其来源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的条件下,绝对地租来源于土地产品价值高于其生产价格的差额。见表11-3。

表11-3 绝对地租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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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1-3可见,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在这种情况下,等量资本在农业中可以吸收更多的劳动力,在剩余价值率相等的条件下,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价值,因而农产品的价值高于其生产价格。如果农产品高于其生产价格出售,租地经营者不仅可以获得平均利润,而且可以取得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作为绝对地租的来源,就有条件缴纳地租。可见,绝对地租的实质是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但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只是产生绝对地租的条件,而不是产生绝对地租的原因。因为,在农业中由于土地的有限并被土地所有者垄断,这就限制了资本向农业的自由转移,从而导致农业部门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参与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使农产品能够按照高于其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这样,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而多获得的剩余价值所形成的超额利润,就留在农业部门,构成绝对地租的实体。所以,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

另一种情况是,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接近或超过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的条件下,农业资本就不能推动更多的劳动,农产品的价值也就不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由于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租地经营者必须缴纳绝对地租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地租只能来自平均利润、工资的部分扣除,或者来自市场价格超过其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即产品的垄断价格。

城市经济中绝对地租的特点在于:第一,城市绝对地租主要是由使用城市土地的工业、商业、金融业和服务业等二、三产业提供的。土地是作为这些产业进行各类生产经常活动的场所、基地和空间条件使用的,因此,这些产业企业超过平均利润的那一部分超额利润,就构成了城市绝对地租的实体,都来源于社会总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即由剩余价值分解的企业利润和地租及工资的部分扣除。第二,城市绝对地租量是由毗邻城市或城市边缘地区的地租量调节的。城市最低等级的土地是距离城市中心繁华地段较远、交通条件差、处于城市边缘地带,与周边农业用地相连接。在实际中,城市最低等地总是首先从邻近的农村土地转化而来的,因此,城市绝对地租量的低限是郊区农村土地所支付的全部地租量,即农业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总和。否则,土地所有者就不会改变这些土地的用途。第三,城市最低等地的评价具有相对性。就其缘由:一是不同行业对所用土地的优劣有不同的标准。如判断工业用地优劣的重要标准是交通运输条件是否便利;而地区是否繁华、人口密集度则是商业和服务业用地优劣的重要标准。二是随着城市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交通等的发展,会出现城市中心的多元化,至此原来处于最低等级的城市土地,会因近郊区农业土地的划入而发生变化,发展成为中心地段。

二、垄断地租与其他类型地租

(一)垄断地租和垄断价格

垄断地租是地租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由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由于某些地块具有特别优越的自然条件,能够生产出某种特别名贵而又稀少的产品,而且这种土地的数量极为有限。因此,这种土地的经营者不仅可以按照高于生产价格而且可以按照高于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来销售他的产品。这在城市中的那些特别繁华的地段,特别有利的深水码头以及著名的旅游景点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可见,这种垄断价格与一般的市场价格不同,既不以生产价格为基础,也不以价值为基础,而是由购买者的欲望和支付能力所决定。这种垄断价格所构成的垄断超额利润,即为垄断地租的实体。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决定了这种垄断超额利润最终会转化为垄断地租被土地所有者占有。

以上说明,一是垄断地租形成的条件是某种土地的特殊优越性和稀缺性;二是形成的原因是对这种土地的经营垄断,而土地所有权在垄断地租的形成中不起作用,只是决定这部分超额利润归土地所有者;三是垄断地租的基础是垄断价格。需要区分的是,作为垄断地租基础的垄断价格,是以特殊土地的经营垄断为前提的,而一般商品的垄断价格,则是由垄断组织凭借其垄断地位为前提所形成的。

(二)建筑地段地租

建筑地段的地租是指住宅或工商等部门经营者为建住宅、工厂、商店、银行、仓库或其他建筑物租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地租。

建筑地段的地租其实质就是城市地租,也可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同时,还存在垄断地租。这种地租与农业地租相比较,具有明显的特点:

1.决定级差地租量是土地的区位,即土地距离市场的远近。具体表现在:一是位于原材料、燃料等生产资料市场附近,交通干道及沿海沿江的城市土地。二是位于人口和集聚程度高的城市土地,其市场容量大,从而能直接提高企业销售额。三是城市土地位置的优劣,决定着获得其他生产要素,特别是信息等特种资源费用的高低。

2.不同行业形成不同地租的来源渠道。由于不同行业对土地利用不同,经营的内容和范围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地租。如加工工业的地租是在工业产品的剩余产品价值中的扣除,由该行业工人新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化而来的。商业地租是从商业利润中扣除。服务业地租如属于物质生产部门的从剩余产品价值中分割,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则从其利润中扣除。

3.地租与房租相结合并包含在房租中。

4.垄断地租占有显著优势。随着城市化现代化的发展,城市人口将不断增长,要求工商业、金融业及其服务业等的发展,这将导致对城市建筑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城市土地尤其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公共设施齐全的建筑地段地租不断提高。在这些地段上的建筑物就取得垄断价格的形式,表现为高房价或高房租。这种高价房和高房租中就包含高额垄断地租。

(三)矿山地租

矿山地租是租用矿山从事采掘业的经营者向矿山所有者交付的地租。矿山地租同其他类型的地租有着共同的规律性,并遵循地租的一般规律,包括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种地租形态。

1.矿山级差地租。矿山生产具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矿产品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天然存在的矿山资源,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有限性;其二,矿产资源的优劣,必然会造成各矿山企业生产费用的差异。矿山资源上述特点的存在,一方面,使有限的矿产资源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减少;另一方面,社会生产的发展要求扩大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经济界限,从而矿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必须由最劣等矿山决定。

由于各个矿山的物质蕴藏量、矿层深度、矿石品位以及距离市场的远近不同,导致各矿山企业优劣有别的劳动对象,形成不同的空间成本或区位成本。因而在优劣有别的矿山资源上等量投资或追加投资,会产生极不相同的生产率,从而使各矿山所生产的同类产品具有不同的个别生产价格。所以,在优良矿山开采的经营者,就可以获得矿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即超额利润。由于存在矿山所有者的垄断,这种超额利润以级差地租的形式,转归矿山所有者占有。

2.矿山绝对地租。由于采掘矿藏一般不需要购买原料,资本的有机构成通常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因而,矿产品的价值就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同时,在矿山所有权垄断下,阻碍了资本自由转入和利润的平均化,使得矿产品可以按照其价值出售。这部分超额利润只能留在采矿部门,转化为绝对地租。

3.矿山垄断地租。对那些蕴藏珍贵稀有矿物的矿山经营垄断,开采的这些矿藏品,可以垄断价格出售获取垄断超额利润。这些垄断超额利润,就构成了向矿山所有者提供的垄断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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