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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率与滞期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使负责装货或卸货的一方当事人依约定时间和速度装卸货物,故在买卖合同中对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以上仅从订立买卖合同中的装卸时间、装卸率与滞期、速遣费条款应当注意的事项作了说明,凡从事贸易的人员订立买卖合同时,应考虑运输方面的要求。

第五节 装卸时间、装卸率与滞期、速遣条款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当大量货物需要采用程租船运输时,通常在租船合同中约定好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以促使租船人快速装卸。但实际上负责装卸货物的不一定是租船人,而往往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负责安排租船的买方或卖方,为了便于日后签订租船合同,便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

一、装卸时间、装卸率与滞期、速遣费的含义

装卸时间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通常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它是按港口的正常装卸速度来确定。负责装卸的一方未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及装卸率完成装卸任务,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称为滞期费(Demurrage);反之,如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从船方领取一定的奖金,称为速遣费(Despatch Money)。

二、约定装卸时间、装卸率与滞期、速遣费条款的意义

鉴于大宗货物一般多通过租船运输,而租船合同中都有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故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考虑随后签订的租船合同的要求,并与之相互衔接,以利于租船合同和买卖合同都切实可行。按FOB条件成交,由买方安排租船,而由卖方负责装货;按CFR或CIF条件成交,则由卖方负责安排租船,由买方负责卸货。为了使负责装货或卸货的一方当事人依约定时间和速度装卸货物,故在买卖合同中对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好此项条款,不仅有利于订立运输合同和确保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且有助于促使早日完成装卸任务、加速船舶周转和提高经济效益。

三、约定装卸时间、装卸率与滞期、速遣费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装卸时间的约定应明确合理

明确合理地约定装卸时间,有利于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与支付。规定装卸时间的方法很多,其中有的对租船人有利,有的则不利。就负责安排租船的买方或卖方而言,应考虑从中选择于己有利的规定方法。例如,按日历日数,即从装货开始到卸货结束的整个天数都算作装卸时间。此种规定,显然对租船人不利。因为,其中有些实际上无法进行装卸作业的时间(如节假日、恶劣天气或发生不可抗力)也算作装卸时间。又如,按港口习惯速度尽快装卸(to load/discharge in customary quick dispatch,简称CQD),此种规定方法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一般不宜轻易采用。当前,国际上普遍采用而且比较公平合理的是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计算装卸时间。在采用此种规定方法时,对有关装卸港的法定节假日是否计算和如何算法,以及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时间,也应一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要注意实事求是地约定装卸率

滞期费及速遣费与约定的装卸率密切相关。装卸率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一般应按照装卸港的正常装卸速度来确定。如装卸率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租船人要承担滞期费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从船方获取速遣费,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影响船舶周转速度而增加出租船舶的租金,反而使租船人得不偿失。因此,约定买卖合同中的装卸率时,要注意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要注意滞期费与速遣费的比例是可争取改变的

按国际航运一般惯例,速遣费通常为滞期费的一半,这是船方片面维护自身利益的习惯做法,它不符合对等的原则。但是,在船多货少的情况下,这种习惯做法也是可以打破的。租方可以利用租船市场上船源供过于求的有利形势,争取滞期费与速遣费每天金额相等。滞期费与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者,按时间比例计算。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的程租船合同,如GENCON(金康)标准合同格式中规定,滞期最多为10天,若超过10天,租方就要负责赔偿船方实际损失,其损失比滞期费高。这一点应当引起大家注意。

以上仅从订立买卖合同中的装卸时间、装卸率与滞期、速遣费条款应当注意的事项作了说明,凡从事贸易的人员订立买卖合同时,应考虑运输方面的要求。但鉴于租船合同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签订的,因此,签订租船合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买卖合同的规定和要求,使租船合同与买卖合同衔接好,以免出现彼此脱节而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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