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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对象及调查范围界定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1.1 实证研究对象及调查范围界定1.调查样本如何界定为家族企业的说明本书在绪论中关于核心概念的说明中已经就本书的家族企业界定方式作了介绍,在这里再就本书的实证研究对象选择标准进行说明。从近年的企业发展情况来看,浙江企业的竞争力和企业质量是领先于其他地区企业的。

5.1.1 实证研究对象及调查范围界定

1.调查样本如何界定为家族企业的说明

本书在绪论中关于核心概念的说明中已经就本书的家族企业界定方式作了介绍,在这里再就本书的实证研究对象选择标准进行说明。

本书在实证研究的样本选择过程中采用当前比较主流的家族企业界定方式,即控制权方法。这一方法被广泛采用,比如家族企业权威学者Lansberg等(1998)、Barnes和Herson(1976)。家族企业界定的控制权方法在具体运用中又借助两个信息:一个是股权;另一个是实际(行政)控制权。

本书在选择调查样本企业时,主要根据的是股权信息。也就是说,如果家族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即可看做家族在企业中取得了控制性地位,并认为该企业是家族企业。当企业的股权信息难以准确获取时,关键岗位的家族控制成为一个替代办法,这个方法也被一些研究采用。

根据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不控制企业的股权,要在关键岗位上安排家族成员是很难的。从这一点看,一个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或家族成员担任,可以基本上判定是家族企业。

本书的问卷发放主要依靠人员利用自己的熟人关系直接发放与现场填写,对于企业的家族控制情况应当可以较为真实而准确地把握。

2.调查样本地域分布的说明

虽然家族企业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其在中国的区域分布却表现出较大的不平衡:东北、山东等地的经济以国有企业为主;江苏,特别是苏南的经济以曾经戴过“红帽子”的乡镇集体企业为主;广东、珠江三角洲的经济以外资企业为主;浙江经济则以鲜明的民营特色著称,企业主体大多数为家族企业。

从近年的企业发展情况来看,浙江企业的竞争力和企业质量是领先于其他地区企业的。从这一点来看,以浙江为样板研究家族企业缔约治理与绩效关系问题能够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同时,浙江资源匮乏和小商品发达的产业特点以及“宁做鸡头,不做凤尾”的地域文化,使得浙江省企业具有浓厚的家族色彩。

第一,浙江民营企业的股权大多数绝对集中于创业家族,企业资产与家族财产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完全由家族成员按非市场原则共同负担,“企业即家,家即企业”的特征十分明显。

第二,在浙江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内部,创业家族兼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企业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均由创业家族内部成员所掌控。

第三,浙江民营企业的组织特点是以企业创始人(家长)为集权核心的环状“差序”结构。“家长”作为企业的“精神领袖”居于管理层级的中心,围绕这一权力核心生成一个紧密管理层,再以这个核心联结一个更大范围的亲友圈。

第四,在浙江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内部,企业各项专业化职能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家族成员之间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一系列非正式行为控制机制(如利他主义传统)来自我执行和实施,“人治”色彩浓厚。

第五,在浙江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内部,为了维系整个企业对家长权威的向心力和对家族价值的认同度,“家长”对核心管理层内的人事安排往往是“个人能力”、“血缘亲疏”和“企业忠诚度”三个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而“家长”本人作为同样要受“家法”(family norms)约束的家族一员往往只具有在家族内部培养选择继承人的权力和意愿,“家长”身份及其权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世袭”的。

因此,以浙江家族企业为研究对象,能更好地验证本研究提出的缔约治理对代理问题和利他效应的作用关系。同时,也考虑到研究结论不应具有较大的地域局限性,并且考虑到华人家族企业受地域文化影响较深的因素,有必要通过丰富样本来源地区来深化研究内容、充实研究成果。民营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也存在数量巨大并已发展至一定规模的家族企业,作者还利用了家乡湖南的一些朋友来发放问卷。因此,总体上采取“以浙江为主,广东、湖南为辅”的样本采集方式。

3.调查企业家族传承的说明

中国社会财富转移通常都在家族内部实现,第一代企业家的财富通常不会以捐赠社会作为其归宿,而是要向子孙相传。在东南亚地区,一些家族企业已经传到了第五代,很多家族企业传到了第四代。Mckinsey公司的调查表明,新兴市场的许多企业仍然由创始人所控制,他们不希望将权力移交给专业的董事会。这些企业历经数代而不衰,最短的传到第四代,最长的则到第十一代。相比而言,内地企业的年龄还偏小。浙江民营企业大多数是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才成长起来的,很多企业目前正处于第一代创业者向第二代继任者过渡的阶段。

因此在本研究的调查对象中,大多数家族企业的代继都不会超过第二代,企业中的家族关系不会呈现出较复杂的局面,不会涉及繁杂不清的庞大家族成员,这就保证了问卷填写者能够比较清晰准确地反映出家族治理的现状。

4.实证研究对象的其他说明

家族企业的金字塔控股曾引起广泛关注,家族成员通过交叉持股、多重持股以及内幕交易等方式分离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进而利用较少的股权强化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由于中国民营经济起步较晚,大多数家族企业还处于成长阶段。因此,类似东南亚一些掏空上市公司实现家族财富转移的问题在中国还不普遍。

需要强调一点是,本书的研究目标是家族缔约问题,及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上市公司的家族控制是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问题,却不是本书的重点。无论企业是否上市,家族缔约治理的问题始终需要解决。引入上市公司会使本书的分析变得更为复杂,却又不利于核心研究目标的实现。况且,上市的家族企业在家族企业中只是极少数。因此,本书的调查对象都是非上市的家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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