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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理论对家族企业性质的分析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2.3 社会资本理论对家族企业性质的分析社会资本的概念在提出之初主要应用于社会学研究领域,后来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学的核心内容,近期的家族企业研究将社会资本概念引入到企业性质及竞争力分析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

2.2.3 社会资本理论对家族企业性质的分析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的概念在提出之初主要应用于社会学研究领域,后来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学(economic sociology)的核心内容,近期的家族企业研究将社会资本概念引入到企业性质及竞争力分析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

“社会资本”概念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Bourdieu)提出,他的社会资本概念是“实际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都与某种持久性的网络有关,这一网络是大家熟悉的、公认的体制化关系网络”(布迪厄,1997)。另一位权威学者James Coleman将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建立起联系,将分析范围扩大到社会网络和制度环境(Coleman,1988)。

华人研究中的代表性观点来自香港科技大学的边燕杰和中山大学的丘海雄,他们认为“社会资本是行动主体与社会的联系以及通过这种联系涉取稀缺资源的能力”。他们进一步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资本”这一概念,认为企业通过社会联系获取稀缺性资源的能力就是企业的社会资本(边燕杰,丘海雄,2000),这与从资源基础观到能力理论的战略研究分析路线很接近。

社会资本理论的发展在范式建立方面与家族企业研究非常相似,最大的特点就是定义难以统一。总体上看,各种关于社会资本的分析都强调了一点:社会资本是嵌入到社会网络中的资本,这就说明了其性质和分析范围。

1.社会资本对家族企业创业成功和企业本质的影响

在家族企业研究中,社会资本成为一个富有包容性和建设性的概念。将原来社会关系网络中常见的且重要的信任、规范、网络、信任等因素结合起来,而这些要素在以往并没有进入主流理论的分析框架。因此,社会资本不仅仅为家族企业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问题,更推动了分析视角的开拓和研究的深化。

社会资本与信任有密切联系,社会资本的产生需要社会网络中的主体间存在信任,这种信任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价值的产生(W illiamson,1999)。

这种情形在家族企业中更具明显,因为家族企业除了符合企业的基本经济属性外,与社会关系网络的联系和互动更为显著。福山(2001)认为低信任度社会的企业会普遍采用家族制;韦伯(1920)的观点广受重视,他认为“在中国,一切商业关系都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类似亲戚关系的个人关系基础上”。

进一步看,社会资本理论所指的社会联系是人际社会网络,这种网络的准入条件不苛刻,由人们的交流、交往、交换等互动过程发生和发展(边燕杰,丘海雄,2000)。这种基于灵活人际关系的社会资本产生和使用是许多家族企业创业成功的关键之一,石秀印(1998)的实证研究表明,社会网络是中国企业家成功的主要基础。很明显,企业家从社会网络中得到的最大收益是社会资本。

除了创业成功之外,家族企业的治理和契约属性也受到社会资本的影响。钱颖一(2000)指出,转轨时期存在严重的信任资源不足,正式制度的高成本会引起治理失效。所以,李新春(2003)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采用人际信任来补充正式制度的不足成为(家族)企业的一个相机选择。因此,家族企业的产生和本质都可以在社会资本理论中得到反映,这为其他研究主题提供了分析线索。

2.利他主义对家族企业性质的影响

传统主流经济理论以“经济人”假设为分析基础,实际上弱化了对组织内不同人格特征所造成的组织能力差异,因而将分析重点放在更一般化的价格机制方面,这一点成为后续理论发展的主要批判点。

西蒙(Simon,1959)提出的“有限理性”假设成为非常重要的理论进步,他认为信息的不确定和复杂性会影响人的判断和处理能力,主观上追求真理而事实上却只能有限地实现理性思考和行为。契约理论对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假设提出了最具影响力的修正,特别是针对企业的本质属性和交易所处的条件方面。威廉姆森提出“契约人”假设,其约束条件是有限理性,人们普遍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并导致“套牢”问题的产生(威廉姆森,1985)。在团队生产活动中由于单个成员的产出难以精确计量,因而每个成员都可能“偷懒”或“搭便车”,这种情形被A lchain和Demsetz(1972)称为“道德风险”。这样的人性交易假设在后来的契约设计和公司治理理念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形成了从“事前”的契约规范到“事后”的契约设计和治理理念,并导致了契约理论中最重要的分支内容的出现,即“委托—代理”机制的理论。

代理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焦点内容,主要研究在不确定的信息环境中如何对组织中个体可能产生的机会主义和自利行为进行防范的机制,这种机制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的。Jensen和Meckling(1976)关于企业中代理关系的分析成为代理理论的权威论断,并且他们认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企业内不存在代理问题。因此,家族企业在企业理论的主流分析框架中成为一个另类问题而被忽视。企业理论的后续发展大多数建立在两权分离的企业性质基础之上,从而来分析如何对具体的战略和运营等问题进行更有效的控制。

“利他主义”原本是在涉及家庭问题分析(如贝克尔,1987)中使用的社会学概念,被引入到企业问题的分析中主要是在家族企业研究领域。尽管贝克尔在分析中指出了利他主义在家庭以外的经济关系中未必能产生作用,但利他主义问题的分析对家族企业理论还是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的影响就在于对家族企业的契约属性提供了新的解释内容,即把家庭关系中的利他性要素沿用到企业的契约关系分析中来,为家族企业的本质分析提供了鲜明的特征。

由于企业中的家族介入(family involvement)原因,家族企业为利他主义发挥影响提供了基础,从而使得家族企业在契约属性上与非家族企业有明显的区别。因为一般意义的企业主要符合的是经济属性,而家族企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家族要素带来的社会属性,利他主义则使得这种属性对企业行为有很大影响。Miller和Breton-Miller(2005)认为,利他主义行为在家族企业内很突出,并带来基于远见的工作效果,继而推动企业绩效改善。因此,Lubatkin等(2005)认为家族企业在本质上具有三个特征:私有产权、所有者管理、利他主义。前两个是私营企业的主要特征,而家族企业则增加了利他主义。

利他主义在家族企业中的存在和影响使得家族企业研究必须要拓宽分析范围和思路,仅仅从产权和管理专业化角度来分析是不够的。利他主义在本质上对家族企业的影响是全面和深入的,除了企业的契约特征之外,利他主义还会对家族企业的治理和代际传承等重要问题产生影响,需要展开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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