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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契约理论对家族企业契约性质的解释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斯从1937年开始引领企业理论的发展以来,契约理论构成了企业理论的核心部分和发展路线。特别是在分析方法上,契约理论强调在有限理性和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契约的缔结、执行和修订都会产生交易成本,这一点在家族企业研究中也得到了认同。这些因素在家族企业内同样也存在,并且与非家族企业的情况有很大差异。

2.2.1 传统契约理论对家族企业契约性质的解释

科斯从1937年开始引领企业理论的发展以来,契约理论构成了企业理论的核心部分和发展路线。其后以A lchian、Demsetz、Williams、Hart等为代表发展出的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等几种不同的分析路线,总体上都是在分析影响企业契约结构和完整性的要素和规则。由于传统的契约理论主要以经济人理性假设为分析前提,而家族企业则包含了很多社会关系性质的非经济要素,使得传统契约理论在分析家族企业性质时遇到了困难(Melin,2000)。

但是,成熟的契约理论仍然还是为家族企业的本质和治理等问题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比如契约的多样性和系统性。特别是在分析方法上,契约理论强调在有限理性和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契约的缔结、执行和修订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威廉姆森,2002:36),这一点在家族企业研究中也得到了认同(Schulze,2001)。其他一些理论在分析框架上多沿用契约理论的基础,重点放在对难以通过正式契约分析的部分进行补充和深化。因此,以交易费用为核心的契约理论构成了家族企业性质和治理分析的主要理论基础。

威廉姆森(2002:47)认为,契约的多样性来自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等因素。这些因素在家族企业内同样也存在,并且与非家族企业的情况有很大差异。所以,家族企业的契约缔结、执行和修订更加复杂,缔约过程的交易成本更难控制,这是家族企业契约属性的特殊方面。

总体上说,传统的契约理论为家族企业研究主要提供了分析框架和部分理论基础。对于家族企业的契约特征分析,基本上还是沿用主流理论的分析路线,按照所有者、管理层和外部股东等要素来展开分析,对于家族这个群体的还是非常少。

因此,Sharma(2004)认为国际上的家族企业研究还没有建立一个明确的识别系统来与非家族企业区分开来。而中国的研究则过于重视关于海外华人家族企业的特殊性质(苏启林,钟乃雄,2006),缺乏与主流契约理论结合的一般化客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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