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旅游景区管理理论和模式概述

旅游景区管理理论和模式概述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风景名胜区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标志着我国以风景名胜区为代表的旅游景区管理即将步入一个新的阶段。因此,《条例》明确指出,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活动管理的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

第七章 旅游景区管理理论和模式概述

学习目标

◎掌握旅游景区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内涵;

◎了解国外旅游景区管理的基本模式;

◎熟悉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模式;

◎了解旅游景区管理的基本内容。

本章导读

旅游景区管理是旅游景区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最大化的关键,也是旅游景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态创造性活动。本章内容为下篇统领性、概念性的章节,重点对旅游景区管理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分析了国内外旅游景区管理的基本模式,使学习者在进一步学习旅游景区管理相关内容之前,对旅游景区管理的基础理论有个较全面的概括性了解。

旅游景区作为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不仅仅包括景区自身的自然与人文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同时也包括以人的活动为核心的景区运营、景区游览。旅游景区管理主要包括资源与环境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营销运营管理、人员管理、组织管理等内容。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风景名胜区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标志着我国以风景名胜区为代表的旅游景区管理即将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小资料7-1】

《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实施

《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暂行”达22年之久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使得我国在风景名胜区管理上迈出了坚定的步伐。新的《条例》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1)风景名胜管理机构成执法主体

目前大部分风景名胜区已经设有管理局等管理机构,但仍有一部分尚未设立,还有一些只是虚设的机构。因此,《条例》明确指出,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活动管理的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健全机构设置将是下一步各地贯彻《条例》的重要工作。同时,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实现政企分开。

(2)未经规划禁止一切开发建设

与1985年颁布的暂行条例相比,《条例》首次提出了“科学规划”的基本原则,要求风景名胜区成立两年之内必须制定出总体规划,并且明确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报省级政府审批。逾期未完成的要追究编制主体的责任

(3)名胜区收入不归管理机构支配

《条例》明确规定了风景名胜区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包括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在内的所有收入都要上缴财政,每年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需再由财政划拨,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己支配收入,以此杜绝任何形式的寻租现象。

(4)破坏风景名胜可究刑责

珍贵、脆弱、不可再生是风景名胜区的典型特征,一旦由于管理不当、保护不力或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破坏,都将对资源和环境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条例》列出了区内禁止性活动,包括禁止违反规划在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已经建设的要按规划逐步迁出。此外,《条例》不仅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行为作出了最高罚款100万元的规定,还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改编自:陈晶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获执法权——《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2月1日正式执行[N].法制日报,2006-10-31,第7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