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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货物贸易制定的新协议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为货物贸易制定的新协议(一)《农产品协定》由于农业是关系到一国的粮食安全、生产结构、就业等诸多方面的重要产业部门,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农产品的国际贸易非常重视,并采取各种措施对本国农业生产和贸易施加保护,包括采取关税、非关税措施限制农产品的进口、给予农业生产财政支持、给予农产品出口补贴等等。

三、为货物贸易制定的新协议

(一)《农产品协定》

由于农业是关系到一国的粮食安全、生产结构、就业等诸多方面的重要产业部门,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农产品的国际贸易非常重视,并采取各种措施对本国农业生产和贸易施加保护,包括采取关税、非关税措施限制农产品的进口、给予农业生产财政支持、给予农产品出口补贴等等。由于农产品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进程遇到极大阻力,乌拉圭回合前关贸总协定组织的多次贸易谈判都未就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问题达成协议,因而农产品贸易作为一个例外,一直游离于关贸总协定确立的多边货物贸易自由化体制之外。

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多方努力,达成并通过了《农产品协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该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为所有成员方普遍接受,长期游离于贸易自由化进程之外的农产品贸易第一次纳入多边贸易自由化规则之中。

《农产品协定》由序言、正文21个条款和5个附件组成,此外,各成员方的具体减让承诺表也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农产品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承诺、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的承诺、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承诺、出口禁止与限制、免予起诉的规定、减让进程的评审等。

(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在关贸总协定中,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是作为一般性例外规定在第20条中,即各缔约方为了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必要的卫生措施。在乌拉圭回合之前,卫生与动植物卫生规则仅表现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缺乏具体的规则,一直未形成系统的多边法律制度。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一直与农产品贸易谈判联系在一起被各方所讨论,但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则以单独的法律文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成为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与农产品贸易具有密切的联系,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的《农产品协定》也明确规定对农产品进出口的检疫措施适用《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的规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由前言、正文共14个条款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是对《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内容的更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各成员方在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成员方之间采取有关措施的协调、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透明度、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管理机构及争端解决等。根据协定第1条的规定,该协定适用的范围是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

(三)《纺织品服装协定》

在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之前,世界纺织品、服装贸易一直作为一个例外,游离于关贸总协定确立的自由贸易原则之外。发达国家作为纺织品、服装的主要进口国,通过数量限制、配额限制等歧视性措施阻碍纺织品、服装贸易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经过努力,终于制定出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的计划,而实现这一“一体化”的途径就是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之一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明确规定了“一体化”的进程,这一过程的时间共10年,即从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之日起的10年内,实现纺织品、服装贸易向关贸总协定的回归。该协定有效期也是这回归的10年,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9条的规定,该协定自生效后的第121个月的第1天终止(以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算起,该协定将于2005年1月1日终止)。到时纺织品、服装贸易将同其他货物贸易一样,完全由《1994年关贸总协定》来调整,而不再是一个例外的特别商品了。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由1个序言、9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内容主要包括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进程、限制措施的取消、反规避措施、过渡期保障机制和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装船前检验协定》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装运前检验活动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科学、公正、合理和合法地对出口货物进行装运前检验,的确能够起到保护国际贸易各方的正当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制止商业欺诈行为等积极作用,从而推动国际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如果某一政府对某些货物的装运前检验规定极其复杂的手续,进行过分拖延的检验或对检验的对象实行歧视性待遇,结果会限制货物的进口,阻碍或扰乱国际贸易发展,这样的装运前检验往往会成为非关税壁垒,成为进口国贸易保护的工具。因此,制定国家间有关装运前检验的统一规则,规范和保护装运前检验各当事方的权利与义务,防止利用装运前检验进行贸易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由于装运前检验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货物贸易检验的主要业务,而各国和地区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检验标准、检验程序等方面的差别很大,货物出运延误后贸易双方极易产生分歧;对货物检验结果双方往往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标准,也很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为了克服上述不足,也急需制定国际性的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规范装运前检验活动,并为由此产生的争端提出解决途径和方法。

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经过磋商和谈判,各方都认识到的确有必要制定一项有关装运前检验的规则,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于是《装船前检验协定》(Agreement on Preshipment Inspection)诞生了。《装船前检验协定》由前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共9条。内容涉及使用范围和动议、进口成员方的义务、出口成员方的义务、独立检查程序、执行协定的通知、评审、协商、争端解决和最后条款等。

(五)《原产地规则协定》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原产地具有重要地位。原产地实际指的是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一产品的经济国籍。而签发出口商品产地证书是各国实行进出口贸易管制和配额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关凭此核定减免进口关税的证件。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原产地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内法中,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它常常被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原产地规则因涉及各国贸易政策取向和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等问题,始终成为多边谈判的重要议题。

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定,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证它们的原产地规则必须是透明的,并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限制和干扰。各成员方必须一贯、统一、公平、合理地加以管理。与以往国际范围内达成的关于原产地规则问题的一致意见不同的是,协定的长远目标是协调各种原产地规则,方向是在将来可能的情况下实现世界范围内原产地规则的统一,而不仅仅限于那些与给予关税优惠有关的规则。

《原产地规则协定》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件构成。第一部分是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纪律),涉及过渡期安排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以及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件1是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附件2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六)《保障措施协定》

保障措施是指根据各国之间签订的协定,当某个产品的进口突然大量增加并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业造成损害时,该国所采取的撤回或修改减让的措施。广义的保障措施最早体现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若干条款中,其中由于第19条是有关保障措施的核心与基础,因而狭义的保障措施专指第19条的规定。

由于《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对许多重要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因而实践中易导致成员方的滥用,在其适用中也易发生争议。鉴于此,为了明确和规范各成员方对保障措施的适用,乌拉圭回合将此问题列入议题,并最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作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适用于所有成员方。该协定共14条,明确规定了适用保障措施的条件与程序。在协议的前言中,强调了该协定的目的是进一步澄清和加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所规定的保障措施规则。

(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迅猛发展,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如在商品贸易中,出现了大量假冒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贸易,带来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阻碍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正常进行。因此,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有形的商品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重视。

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已形成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但实施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以美国为首的科技发达国家,为保持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的优势,除了在本国的国内立法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外,还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到世贸组织协议中来。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的一部分,被列入世贸组织协议附录一的C部分,于1995年7月1日正式生效。知识产权协定的签署,标志着世界贸易组织除服务贸易外,又拓展了一个新领域。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由1个序言和7个部分组成,共73条。第一部分规定总则与基本原则;第二部分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第三部分规定知识产权在国内的执行;第四部分规定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及相关程序;第五部分规定知识产权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六部分规定过渡期的安排;第七部分规定机构安排与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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