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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协议》附件

时间:2022-06-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贸易协议》附件《货物贸易协议》附件列举了各国详细的关税减让承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六国可保留不超过400个6位税目、进口金额不超过2001年进口总额10%的敏感产品

《货物贸易协议》附件

《货物贸易协议》附件列举了各国详细的关税减让承诺。

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分类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要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产品又细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分类,可以用以下表格来说明:

二、降税模式

(一)早期收获计划

1.为了使双方尽快享受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好处,中国与东盟十国制订了早期收获计划,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即HS8或9位税号的所有产品都包括在内(主要是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将降到零。2004年1月1日,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先期启动的早期收获计划开始实施,自贸区进入实质性降税阶段。

2.纳入早期收获计划范围的产品为《税则》第1~8章的产品(马来西亚、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国分别排除的部分产品除外),大约500个税目,主要有畜产品、乳制品、植物产品、植物油、水果和蔬菜。还包括中国—印尼、中国—马来西亚以及泰国—中国等双边适用的第1~8章以外的个别产品。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中国与东盟6国自2004年开始降税,2006年降为零;越南及老挝、柬埔寨、缅甸三国,自2004年开始降税,2010年降为零。2005年,我国适用这一安排的产品共有340个税目,其平均税率为1.6%,优惠幅度约为86%,其中232个税目为零关税;其优惠税率适应除菲律宾以外的所有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产品。

(二)中国、泰国、新加坡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

作为早期收获计划的附加,我国和泰国于2003年10月1日起对蔬菜、水果(《税则》第7、8章产品)实施零关税。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国、泰国、新加坡三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对《税则》第7、8章的蔬菜、水果产品相互给予零关税待遇。这一零关税措施共涉及194税目的产品,其中:蔬菜税目111个,水果税目83个。其对应的最惠国税率约为14.1%。

(三)老挝、柬埔寨、缅甸特惠关税安排

2001年11月朱镕基总理在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宣布中国将向老挝、柬埔寨、缅甸三国的部分产品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其中,2005年对老挝、柬埔寨、缅甸的产品范围和特惠平均税率分别为239项、0.4%,335项、0和133项、0。优惠幅度分别为97%、100%、100%。

(四)正常降税安排

1.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负面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从2005年7月1日起,正常产品根据降税模式开始全面降税,其中,中国和东盟六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根据降税模式,在2005年和2007年分别将40%和60%的产品的关税税率降低到5%以下,在2010年将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0,少数产品(250个6位税目)延迟至2012年降为0(给予菲律宾、印尼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其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的产品延迟降税)。

2.降税步骤:对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3.降税的起点税率:《货物贸易协议》将产品按其降税起点税率的高低进行分类,每一类都遵循一定的降税模式,最终将关税降为零。一般来说,目前实施税率较高产品降税幅度较大,降速较快,关税较低的产品降税幅度较小,速度也较慢,这样可以保证全部产品的稳步降税。与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相比,东盟新成员的产品分类更细,降税更为平缓,从开始降税到取消关税的时间也较长。

4.二轨正常产品: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降为零。对中国和东盟六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 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6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不得超过250个6位税目。

5.各国正常产品具体降税模式如下:

(1)中国与东盟六国。

(3)柬埔寨、老挝、缅甸。

概括而言,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一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在2010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在2012年1月1日前最终取消。东盟新成员的一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在2015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应在2018年1月1日前最终取消。

(五)敏感产品安排

1.敏感产品是各方出于国内产业发展考虑,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它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较长的期限进行降税,且最终税率不能为零,而是要保留在一定的关税水平上。《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按其敏感程度,可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要受到两个指标即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也就是说,敏感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税目,同时一方敏感产品所影响的进口额也不能超过该方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但协议同时也对东盟的新成员做出了特殊安排)。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六国可保留不超过400个6位税目、进口金额不超过2001年进口总额10%的敏感产品,其中一般敏感产品应在2012年将关税削减至20%以下,在2018年进一步削减至0~5%,高度敏感产品在2015年将关税削减至50%。协议规定在敏感产品问题上对东盟新成员给予一定的照顾,允许其保留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的敏感产品,同时对老挝、柬埔寨、缅甸不再设定进口比例限制。新成员一般敏感产品2015年将关税削减至20%,2020年进一步降至0~5%,高度敏感产品2018年降至50%以下。

2.各国的敏感产品上限如下:

(1)中国与东盟六国:数目不超过400个(6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以2001年数据为基础)。

(2)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数目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3)越南:数目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但越南应对敏感产品的关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定幅度的削减。

东盟6国敏感产品构成:

印尼:349项一般敏感产品,主要为烟草,化工产品,化妆品,塑料橡胶制品服装,钢铁制品,机电产品,机动车辆等。高度敏感产品50项,主要为大米,食糖,塑料,汽车、摩托车等。

马来西亚:272项一般敏感产品,主要为水泥,化工产品,塑料、橡胶制品,木制品,纺织品,钢铁及制品,机电产品,机动车辆等。高度敏感产品96项,主要为大米,烟草,钢材,汽车、摩托车等。

泰国:242项一般敏感产品,主要为蔬菜制品,轮胎,纸制品,鞋、靴等轻工产品,钢铁及制品,机电产品,玩具等。高度敏感产品100项,主要为蔬菜,烟草,摩托车等。

菲律宾:267项一般敏感产品,主要为蔬菜,塑料,服装,鞋子等轻工产品,钢材,机电产品,机动车辆。高度敏感产品77项,主要为塑料,摩托车等。

新加坡:一般敏感和高度敏感产品各一个,包括啤酒和一种酒精饮料。

文莱:66项一般敏感产品,34项高度敏感产品,共100项敏感产品。

中国:348个8位税目,261个6位税目,主要为棕榈油、天然橡胶、大米等农产品,以及汽车、化工产品、胶卷等。

3.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有所不同,一般敏感产品由于敏感程度较低,其最终税率要低于高度敏感产品,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也要受到一定约束。

(1)一般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A.中国与东盟六国: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B.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2)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与东盟六国应在2015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6位税目。

东盟新成员则应在2018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越南的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

(六)各国减让表阅读方法

1.进口商品

(1)进口商品减让表包括两个表,一个是对东盟六国统一执行的减让表,即对东盟六国的同样产品均执行同样的税率;另一个是对东盟六国分别执行的减让表,即对东盟六国的同样产品的税率有所不同。两个表的产品范围是不重合的。这两个表涵盖的商品总数为3408种商品。

(2)在进口商品减让表(包括对东盟统一执行)中查找关注的商品(可通过税目和产品描述查找)。

(3)找到产品对应的税率,税率有两栏,一栏是最惠国税率,即该产品对所有WTO成员适用的税率;另一栏为协定税率,即该产品对东盟六国适用的税率。

(4)由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模式是按照产品降税前的实施税率划分层次的,20%、15%、10%和5%是各层次之间的分隔界限,降税前实施税率等于界限税率时,按照模式,2005年暂不降税,待2007年再削减关税。因此,未包括在今年降税的3408种商品中的产品并不意味着不包括在自贸区进程中,其中大部分产品在2007年仍要进行关税削减,但在2005年,仍适用原有的WTO最惠国税率(自贸区降税模式详见《货物贸易协议》附件)。

2.出口商品。

(1)出口商品时,应查询东盟国家的减让表,注意:由于各国对同一产品的关税不同,各国的敏感产品清单不同,东盟国家的减让表和我国的减让表也是不同的。如向某一东盟国家出口商品,应首先查询该国的减让表。

(2)按照产品税目或描述查询到该产品及该国的减让情况,即可知出口时将享受何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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