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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前几轮谈判成果的补充与完善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对以前几轮谈判成果的补充与完善(一)《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各国通过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产品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疫制度等,对合理配置资源、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加规模经济效益等都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国际社会通过共同努力制定的国际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对以前几轮谈判成果的补充与完善

(一)《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各国通过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产品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疫制度等,对合理配置资源、保护消费者利益、增加规模经济效益等都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国际社会通过共同努力制定的国际技术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由于各国制定不同的产品技术标准、不同的产品认证程序,对于产品由一国进入另一国形成阻碍,特别是技术发展水平高的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较高,必然会阻碍技术发展水平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这样就形成了贸易技术壁垒。更有些国家对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规定不同的检验标准,采取歧视进口产品的政策,与关贸总协定确定的非歧视贸易原则背道而驰。

为了统一各成员方制定技术标准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的行为,提高其政策透明度,防止技术标准及合格评定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中,经过各方努力,达成了《贸易技术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该协定因属于签字才生效的诸边协定,先后接受该协定的仅有40个成员方,限制了它适用的范围与效力。乌拉圭回合在东京回合协议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修改、完善,达成了新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该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对全体成员生效。因而具有了普遍约束力。

新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分为正文和附则两大部分,正文包括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信息和协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六个方面的规定,共十五条。另外有三个附件分别是术语及其定义,技术专家组,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为了实现上述原则,新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在技术法规、标准的划分和界定,法规,标准的统一,信息的交流和公开以及约束机制等方面与东京回合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比较有了重要的改善和变动,更加有利于上述原则的实现,使之具备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进口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口贸易的一种常见手段,也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长期存在且应用较广泛的非关税措施,进口许可程序有时可能成为贸易壁垒,对贸易产生限制性影响。从1964年肯尼迪回合开始,如何简化进口许可手续,提高其运作过程透明度,防止滥用或不适当应用而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就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项重要内容。

1973年启动的东京回合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运用更有效的国际规则约束非关税措施,减小这些措施对贸易的限制或破坏性影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经过长期的双边和多边谈判,最后于1979年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守则》。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参加方对《进口许可程序守则》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增加了通报和审议方面的条款,达成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的规定更加全面和有力。

《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包括序言和八项条款。进口许可属于一种行政管理程序,它不仅仅包括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而且还包括作为进口前提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自动许可证制度通常用于统计和监督的目的,许可证签发当局没有处置权,应自动签发许可证。非自动许可制度用于对配额及其他限制性措施进行管理,许可证签发当局在审批许可证时可以行使签发与否的处置权。《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规定了适用于两种制度的一般规则以及适用于自动和非自动进口许可两种制度的特定规则。

(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为了扩大出口,世界各国(地区)纷纷对出口实行补贴,而进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发展,以反补贴措施拒之。其结果,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扭曲或损害了贸易各国的利益。为了竞争,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措施的种类不断增加,成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措施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列为重点议题之一,并达成了一项较为详细的协议,即《关于解释和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亦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但由于该守则在结构上不够严谨,文字上含混,对日趋复杂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仍不能有效地予以制约,故仍需进一步修正与充实。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较《补贴与反补贴守则》更为明确、更易操作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确立了更为完善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约束机制。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由11个部分32个条款和7个附录构成。主要涉及补贴的定义与分类,反补贴措施的范围与进行,负责的机构与成员方的差别待遇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把补贴分为三大类,即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针对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确定了采取补救即反补贴措施的程序。

(四)《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Ⅵ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又称《反倾销协定》,源自于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制度。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某一产品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输入国可以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由于关贸总协定只是抽象地规定了反倾销税的发动要件,缺少对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使得通过解释可能会导致不正当使用,并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上产生混乱,严重脱离反倾销制度的宗旨,成为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因此,为了明确解释基准和调查程序,关贸总协定在肯尼迪回合缔结了反倾销协定,并在东京回合修改了反倾销协定,进而形成了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定》。

《反倾销协定》共包括3部分18个条款。第一部分内容包括:总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调查程序、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审、公告和裁决的解释、司法审查、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等;第二部分包括:反倾销实施委员会、协商和争端解决等;第三部分是最后条款。此外还有两个附录:关于反倾销的现场调查程序和反倾销调查中的最佳资料提供。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条“总则”的规定,各成员方只有在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反倾销措施,并且应当按照该协议规定的程序发起和进行调查。

(五)《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一国(或地区)海关为执行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确定某一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方法和程序。简言之,海关估价是一国(或地区)的海关管理机构出于向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目的对进口商品进行估价。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按照从价税的方式课征关税,因而审定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成为征收关税的前提。公平的海关估价能够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因为,一国海关如果出于对本国贸易利益的考虑,可能通过高估进出口商品价格,征收高额关税,形成对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从另一方面来看,进出口商人为了避税,也有可能低报进出口商品价格,进行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在这一情况下,统一海关估价程序和准则是公平地进行国际贸易的重要条件。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过程中,各缔约方达成协议,在1979年制定了《关于履行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通称为《海关估价协定》。该协定一般被认为是第一次较为全面地统一了各国(或地区)实施海关估价的规则。为了完善《海关估价协定》,乌拉圭回合中,各缔约方在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海关估价守则》的基础上,又顺利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Ⅶ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该协议又被称为《1994年海关估价协定》,或《海关估价守则》。

《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包括一般介绍性说明、正文的四个部分,共计24项条款,以及3个附件。决议的四个部分分别为:海关估价的规则;管理、协商和争端解决;特殊和差别待遇;最后条款。三个附件的内容分别为:附件1解释性说明、附件2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和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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