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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形成与性质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企业的形成与性质企业为什么会产生?对企业的性质,人们则没有想过要更深入地去探讨。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第一次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并用其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和企业规模的限定等问题。在对“队生产”概念的充分讨论后,他们提出企业的形成存在两个必要条件。

第二节 企业的形成与性质

企业为什么会产生?长期以来,企业一直被当作是一种有一定的行为特征,即谋求产出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单元。但对于企业为什么具有这样的行为特征,则很少去深究。

对于企业存在的原因,人们普遍接近接受“劳动分工结果”之说。厄舍(Op.cit)教授把这一观点表述为“企业是劳动分工日益复杂的结果……经济分工程度的增长需要一定的一体化力量,没有一体化力量,分工将导致混乱;而且正是因为在分工经济中存在一体化力量,产业形式才富有意义。”对企业的性质,人们则没有想过要更深入地去探讨。这种状况直到1930年代以后,才发生了变化。科斯(R.H.Coase)在1937年,发表了开创性的论文“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促使人们把最小的分析单位下放到组成企业的个人这一级,深入考察企业这种制度安排的内部结构。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第一次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并用其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和企业规模(或企业的边界)的限定等问题。然而,这一理论在很长一段时期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直到1970年代以后,经济学家威廉姆森(Vliver Williamson)以一系列系统性的论述大力宣传并发展了这一思想,从而使交易费用的经济学分析与企业理论得到了广泛重视,从此企业“黑箱”被逐步撬开了。

一、交易费用与企业的形成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从与古典经济学家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为什么会有企业的问题,他认为资源配置有两个假设:“一个假设(为了某些目的作出的)是资源的配置由价格机制决定的;另一个假设(为了其他一些目的作出的)是资源的配置依赖于作为协调者的企业家。”他写道:

“在企业之外,价格变动指挥生产,它是由一系列市场上的交换交易来协调的。而在企业之内,这种市场交易被取消,复杂的市场结构连同交换交易被企业家这种协调所取代,企业家指挥生产。显然,存在着协调生产的替代方法。然而,假如生产是由价格机制调节的,生产就能在根本不存在任何组织的情况下进行,面对这一事实,我们要问,组织为什么存在?”

科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这是因为运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就是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即存在着交易费用(或交易成本)。现在我们假定一个只有一个工人兼老板的织布厂。这位工人兼老板能够利用市场经济的特性,以便宜的价格买到他在生产上需要的棉纱和其他辅助材料,用这些原材料由自己进行加工,从而以低成本提供产品,赚取可观的利润,而不必到别人工厂中去做工,也不必有雇工的麻烦。问题在于,利用价格机制也需要付出费用,比如说要发现价格,进行签署合约的谈判以及监督合约的执行都需要付出费用。”科斯把这种在原材料等商品价格之外的附加费用叫做“交易费用”。当这位工人兼老板发现自己置备棉纱可以将这部分开支节约下来并从中得利的时候,他就会不外购棉纱,而是采购棉花,雇人来生产棉纱供自己织布。因此,当通过一个组织(企业),让某个权威(企业家)支配生产要素,能够较之市场外购更低的费用实现同样的交易时,企业就产生了。企业的显著标志是,它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它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

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不仅论述了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出现了用企业的组织协调取代价格协调的趋势,同时也从相反的方向提出了这个问题,既然企业的规模的扩大有使交易费用降低的趋势,那么,为什么企业不会无限制的扩大将所有的生产交由一个大企业去进行?科斯的回答是:“即使抛开收益递减问题,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成本似乎也可能大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交易的成本。随着被组织的交易的空间分布,交易的差异性以及相对价格变化可能性的增加,组织成本和失误带来的亏损似乎也会增加。当更多的交易由一个企业家来组织时,交易似乎将倾向于既有不同的种类也有不同的位置,这为企业规模扩大时效率趋于下降提供了一个附加的原因。”所以,企业的规模并不能无限地扩大,当企业的扩大达到这一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企业的扩张就达到它的实际停止点,也就是企业的边界。

二、“队生产”概念与企业的形成

继科斯打开企业“黑箱”之后,企业性质问题引起不少经济学者的关注,阿尔钦(A.A.Alchsin)和德姆塞茨(H.Demselz)通过进一步深入研究后,于1972年发表了一篇影响广泛的论文“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他们提出“队生产”(Team production)概念,并以此来解释企业形成的原因。在该文中,他们认为队生产是这样一种生产:

(1)使用几种类型的资源;

(2)其产品不是每一参与合作的资源的分产出之和,由一个追加的因素创造了队组织问题;

(3)队生产使用的所有资源不属于一个人,例如,当两个人联合将一重物运上卡车时,我们只能观察到他们每天装载的总重量,却无法决定每个人的生产率

队生产利用队成员间的合作,使所从事的交换与生产比分别加总后的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化原理来获取收益。在队生产的活动中,很难确定队成员各自对他们联合投入的产出所作出的贡献,即一个队生产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是整个队的,而不是每个队员的边际产品。队生产实质上是各种投入的一种联合与联合使用,它产生了一个比各个投入分别使用所得出的产出总和更大的产出。

队生产的特点是,队生产至少包括两种投入,其生产函数也不能分解为包括各投入的分生产函数;队生产所获得的一些生产技术大于组成队的各投入分别生产的情况,在队生产的条件下,如果仅观察总产出,就很难确定单个人对他们联合投入的产出所作出的贡献。

队生产使用的条件是通过队生产所获得的产出大于构成队生产的各个分生产之和,加上组织约束队生产成员的成本。

在对“队生产”概念的充分讨论后,他们提出企业的形成存在两个必要条件。

1.通过队导向的生产可能提高生产率,它所使用的生产技术,在直接衡量合作性投入的边际产品时是有费用的,它使得合作性投入之间通过简单的市场交换更难对偷懒予以限制。

2.通过观察或确定投入的行为来估计边际生产率是经济的。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同时存在导致了众所周知的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合约组织:

(1)联合投入的生产;

(2)有几个投入的所有者;

(3)有一个团体对所有联合投入的合约是共同的;

(4)它拥有与任何投入合约进行再谈判的权利,在谈判时可独立于与其他投入所有者的合约;

(5)它持有残余权利;

(6)它拥有出售这一集中合约的残余地位的权利。

其中,集中的代理人被称为企业的所有者或雇主,即对所有投入合约是共同的团体,以及享有残余权利的人。每个人都可以从事买卖,雇员可“命令”队的所有者向他支付货币,在同样意义上,雇主也可以指定雇员执行某些行动。雇员可以如雇主所做到的那样中止合约,因此,长期合约不是企业的本质属性。

由上面的介绍可看出,阿尔钦与德姆塞茨的研究并没有回答队生产和企业形成高度相关的原因,但他们认为队生产是企业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

三、产权、合约的本质与企业的形成

科斯提出“交易费用”概念并以此解释企业的性质,这一理论令人耳目一新,在当时的确是一个了不起的建树。但他关于“企业的出现是市场的一种替代”之说并没有被人们完全认同。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Cheung.s)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后,于1983年在“合约的本质”(“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一文中指出:企业不是市场的替代物。企业的出现并不是用非市场方式替代市场方式组织劳动分工,而是用劳动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例如,在企业出现之前,钟表制造者为购置零部件,必须进行多次交易。一般说来,有多少个零部件生产者,就得进行多少次交易。显然在这过程中,他会发现价格、谈判等要付出很高的交易费用。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企业便应运而生。企业的出现大大减少了交易的次数,节约了交易费用,但这并未消除交易,也没有替代市场。事实上,企业是用雇佣工人,即劳动力的市场代替了中间产品市场。他通过研究合约的本质,来解释企业的性质。

由于“合约”概念与“产权”概念相关连,为了清楚地介绍“合约”的本质,先要简单介绍“产权”概念。

“产权”是产权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西方学者对产权定义的理解略有不同,科斯认为,产权就是财产所有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但目前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产权权威定义是阿尔钦给出的。他说:“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产权要有社会强制才能实现,没有社会强制实现不了。不过比较好理解的产权定义还是菲吕博腾(E.G.Furubotn)和配杰威齐(S.Pejovich)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一文中所述的“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也就是说,产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行为权利。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

完备的产权是一复数概念,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所有者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可以从所有者对它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某些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

作为产权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的张五常,在深入研究了市场经济下合约的本质及其与交易费用的关系后,指出合约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进行资产转让的形式。人们进行产权的转让,必须通过转让双方签订一定的合约来实现。合约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些确定的约束产权转让双方行为的条件。这些约束条件,是在界定的产权关系下,对产权转让过程中人们之间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的界定,以及人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的界定。

在现实的资产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千方百计地考虑、安排和选择交易费用最低、所获收益最大的合约形式。对企业的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后,张五常指出,企业的出现之所以能降低交易费用,是因为企业本身也是一种合约形式,一种由产品生产者和企业创造人共同选择的、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的合约形式。例如,在企业出现之前,生产手表的制造商必须向许许多多生产手表的零部件的小业主(实质上是自己生产的技术工人)购买所需的零部件。这不仅需要了解每个零件的实际价格,而且需要同众多的卖主讨价还价。显然,这是一笔很大的交易费用,对手表的制造商来说极不合算。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并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手表的制造商便选择了企业这一合约形式。他愿意同分散的多个手表零件的制造业主签订有关雇佣、租赁或购买生产要素的合约,然后将资产重组,通过集中组织分工和协作生产手表。毫无疑问,生产的集中和有组织的分工不仅大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利润,同时也大幅度地降低了交易费用。对于合约的另一方来说,小业主需要考虑,是将资产连同他的劳动力一块转让他人还是继续独立地以生产和出卖手表的零件为生?经比较后他会发现,前者是明智的选择。当他选择了转让资产的合约成为企业的一名雇员以后,不仅他的收益较过去增加了,同时交易费用也减少了。他不必再为生产的一个小小零件去一一了解有关原材料的价格,也不必再与其他的卖主讨价还价了。在这里,企业这种合约形式对合约的当事人来说就是一种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并能使利益最大化的合约形式。

当企业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企业主感到由自己直接管理企业,交易费用很高且力不从心。他必须亲自同所有雇佣的工人签订合约。由于生产的产品性质和特点不同,要掌握对每个工人的技术要求及所需工人的数量,尤其是要测定每个工人实际的生产能力和对产品生产的贡献以及确定相对应的工资数额等问题,对于缺少专门管理经验和技术的企业主来说需要花费很高的交易费用。因此,他决定聘任一位专门从事企业管理的专业人士,以加强企业的管理,减少管理企业交易费用。对于一个有经验的管理人士来说,他可以不费时日地测定出每个工人的能力和技术,并可凭经验提出与之相对应的工资数额。同时,他可根据生产的技术要求和设备特点,决定企业真正需要多少以及什么样技术水平的工人,为此企业主选择了将使用生产要素的权利转让给管理专业人士的合约。对于管理专业人士来说,虽然他具有稀缺的管理才能和知识,但由于缺少资本,他的才能不能得以发挥。倘若他去做小买卖,他的才能便会浪费。同时由于他缺少做小买卖的经验,他将不得不付出较高的交易费用,而得到的利益也会微乎其微。于是他也选择了转让自己资产(即管理才能)的合约。

张五常关于企业的合约性质之说,在詹森(M.C.Sensen)和麦克林(W.H.Meekling)关于企业的定义中也得到反映。他们于1976年在《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费用和所有者结构》(“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evior,Agene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s”)一书中,把企业定义为这样一种组织:它和大多数其他组织一样,是一种法律虚构,其职能是为个人之间的一组合约充当连接点,即若干个人之间的一组合约关系的连接点(nexus of contracts),这“一组合约”是在劳动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品的消费者相互之间建立的,这个定义正确地指出了企业是建立在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和产出品的消费者之间的一组合约之上的,如图1.2所示,离开了这些合约关系,就无法理解企业。

图1.2 作为合约关系连接点的企业

当然,如果把企业仅仅看作一组合约,它就真正成了空洞的“法律虚构”,而诸如“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所有者”、“企业的目标函数”等等也就成了一些含糊不清、容易使人误入歧途的说法,甚至会认为企业“之内”的事情和企业“之外”的事情进行区分几乎毫无意义。作为企业定义,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但对企业的合约性质的理解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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