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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关系中的承诺问题及其解决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2 交易关系中的承诺问题及其解决根据第2章的定义,承诺是当事人对自身机会主义行为的自我约束。总的来看,交易关系中的承诺问题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或工具加以解决,例如,对违约进行惩罚的赔偿金条款以及使用专用性投资来防止重新谈判,支持交易的抵押品,甚至契约期限本身也可以作为承诺工具。

6.2 交易关系中的承诺问题及其解决

根据第2章的定义,承诺是当事人对自身机会主义行为的自我约束。承诺问题涉及两方面决策:一是交易的某一方可能企图违约,这是一种单边决策,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违约会受到惩罚;二是事后的重新谈判,这是一种多边决策,因为只有所有缔约方都同意用新契约替代旧契约时,重新谈判才可能发生,这样也就没有任何一方需要承担责任。

现实中的重复交易关系通常使用长期契约来维持。一是为了确保交易双方承诺的可信性,因为承诺是无法通过一系列短期契约来提供的;二是大多数这类关系需要双方做出一定的事前或事中投资,只有签订长期契约才能防止投资不足等机会主义行为(Williamson,1985;Klein、Crawford和Alchian,1978)。Malcomson和Spinnewyn(1988)也认为,长期契约意味着更高水平的承诺,即在任何情况下契约双方都没有激励偏离初始契约的安排。

然而,在Aghion和Bolton(1987)看来,仅仅考虑契约的长短期限是有问题的,重要的是,给定期限的契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锁定参与者达成某种关系。因此,他们区分了契约的名义期限(在契约中规定的期限)和有效期限(在签约时点,缔约方期望关系持续的实际期限)。显然,有效期限更有现实意义。

Williamson(2001)认为,可信的承诺是与不可逆的专用性投资一起出现的。抵押品作为支持交易的承诺工具在现实中非常普遍,因为“抵押品既能发挥事前(甄别审查)影响又能发挥事后(保证)影响”(Williamson,2001,中译本)。他认为,“在一方提供抵押以支持供应商的专用性投资而另一方则不这么做的两个买方之间,供应商给前者的条件会更好,如果其他条件相同的话”(Williamson,2001,中译本)。特别地,当交易一方提供的抵押品导致侵占风险时,防范这种风险的办法就是把缔约关系从单边交易扩展到双边交易。例如,互惠的交易(涉及产品交换)。互惠性使一种单边供应关系转换为一种双边供应关系,并且双方都理解,除非互惠条件得到遵守,否则交易决不会继续进行。虽然互惠被认为是反竞争的,但Williamson认为,互惠能够起到平衡双方风险的作用,从而减少买方撤出交易的激励——让供应商以大大减少的替代成本重新调配其专用性资产。当然,这种互惠交易仅仅适用于交易双方的专用性资产都有风险的情况。

在现实中,除了Williamson的抵押品作为承诺工具外,Aghion和Bolton(1987)以及Spier和Whinston(1995)还讨论了赔偿金作为承诺工具在防止违约风险中的作用。Chung(1995,1998)研究了专用性投资本身也可以作为承诺工具的模型。

总的来看,交易关系中的承诺问题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或工具加以解决,例如,对违约进行惩罚的赔偿金条款以及使用专用性投资来防止重新谈判,支持交易的抵押品,甚至契约期限本身也可以作为承诺工具。本节主要对违约赔偿金和专用性投资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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