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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共资源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人们日常交谈所提到的制度通常指组织机构,很多经济学家沿袭这一传统,将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参与人。但从演化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关于农村社区公共事物的自我治理规则实质是以互惠为主要特征的群体规范,它是建立在个体在给定环境中应当如何行动的共享信念基础上的标准行为。

一、公共资源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

人们日常交谈所提到的制度通常指组织机构,很多经济学家沿袭这一传统,将制度定义为博弈的参与人。自从1990起,经济学家开始把制度分析方法定义为规则或契约关系,诺斯是制度观的最主要倡导者,他在论制度及制度变迁的开创性著作中开宗明义:“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North,1990)。”随后机制设计者将这一制度观技术化,他们的制度定义开始侧重于博弈规则的实施激励问题,这种认识实际上已经接近制度的第三种定义,即制度的博弈均衡观,这种制度观特色鲜明,因为制度的规则观倾向于制度设计的观点,而制度的博弈均衡观却明显相信制度是内生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护系统(青木昌彦,2001;格雷夫,2008),这与哈耶克的“自发的秩序”不谋而合,他认为制度通过帮助个体在一个复杂的、不确定且充满敌意的环境里行动,从而建构了一个“克服人们无知的机制”(哈耶克,1997)。

制度的定义不涉及谁对谁错的问题,它取决于分析的目的,由于本章的目的是理解农民在公共事物治理上的制度内生与维护问题,我们首先要回答为什么一些公共资源占用者能为自己提供规则,自愿服从这些规则并且对其他人执行规则的情况加以监督,而其他占有者则不能这么做?对此,我们需要将制度等同于非正式规范、合同、人们的意识或所有这些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这接近制度的第二种观点(如诺斯和奥斯特罗姆),这种观点要询问制度的供给问题,这有利于我们理解一个规则产生背后有关的集体行动结构。但从演化制度经济学(如哈耶克、青木和格雷夫等)的观点看,关于农村社区公共事物的自我治理规则实质是以互惠为主要特征的群体规范,它是建立在个体在给定环境中应当如何行动的共享信念基础上的标准行为。一方面,群体规范限制个体的策略集以避免个体选择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它塑造个体的偏好使得个体行为与社会规范的内在要求保持一致。使用“信念”、“规范”、“价值观”可能容易使我们偏离到社会文化学分析框架中,为避免这种偏离,本章节只分析群体规范在演化中存在理性的一面,毕竟通过集体行动来治理共享资源必须实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在长远上的统一。因此想要真正理解规范,就要回答局内人有何积极性要遵守共享的群体规范,这需要把分析框架拓展到制度的自我维系层面,这包括规则的可信承诺问题和相互监督问题。

总的来说,上面提到的两个层次制度分析框架隐喻:制度的供给、规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难题都与群体性交往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规范内化于互惠式的人类交往结构,却又进一步支持它,从而使得信任与合作、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成为共享的行为模式,进而固化人们在共享资源的自发治理中实现普遍参与的惯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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