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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改革谈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经济改革谈 ——访著名经济学家伍柏麟教授伍柏麟教授是本刊高级顾问,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复旦大学经济学首席教授和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站长,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当代中国经济问题有着独到的研究视角和见解。

国有经济改革谈
——访著名经济学家伍柏麟教授

伍柏麟教授是本刊高级顾问,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复旦大学经济学首席教授和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站长,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当代中国经济问题有着独到的研究视角和见解。本刊特约记者日前对伍教授进行了专访。

■ 伍教授,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接受我们的采访,您能先谈谈您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吗?

□ 目前我承担的较大课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家“九五”社科重点课题“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另一个是上海市“九五”社科重点课题“中国经济改革二十年系列研究”。其中前一个课题涉及国有企业的搞活和国有经济的改革问题,和“十五大”精神联系密切;而后一个课题则主要是对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二十年的改革历程进行理论上、政策上和实践上的反思、探讨和总结,以期对中国进一步的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也算是我们为纪念改革开放二十年和建国五十年的献礼吧。

■ 国有企业如何搞活和国有经济如何改革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探索的问题,也是目前中国深化改革的难点所在。能就您所主持的课题谈谈您这方面的观点吗?

□ “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这一课题是我所承担的国家“八五”社科重点课题“西方国有企业研究”和“中国企业集团论”的延续,这几个课题实际上算是对国有经济的系列研究。我的基本观点是要从多个层面和视角来观察和研究我们的国有企业,才能最后对国有企业应起的作用和应有的地位作出正确的判断。

首先,从微观企业层面来看,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抓大放小”。为什么要“抓大放小”呢?就是因为我国国有企业数目太多,规模过小,过于分散,而多数又技术落后。从国民经济各部门来看,有些应该属于规模经济的部门缺乏应有的规模,从而不能提高产品质量,不能降低生产成本,处于低效率的状况。这方面的显著例子是汽车工业。据国外的测算、统计,轿车企业的年生产规模至少应是30万辆,而我国目前只有上海大众生产的桑塔纳一家,年产10万辆以上的也寥寥无几,其他100多家汽车整装厂都处于规模极不经济状态。因此,要“抓大”,抓住在国民经济中起骨干和主导作用的大企业,以它们为核心通过市场兼并、联合等方式形成规模更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经过企业重组和技术改造,使之真正成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基础。而“放小”则是对那些本来就不应该国有、国营的部门和企业放开、放活,这样一方面可以塑造和国有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另一方面也可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同时可用“放小”所得到的资金来支持“抓大”的进程。

其次,从中观层面来看,国有经济应有合适的产业分布或定位。我国国有经济分布部门太普遍,分布的面太广,太分散,各产业基本上平衡发展,国有经济的产业主导性不明显。国有经济几乎遍布每个部门并且所占的比重都不小,而西方国家一般是分布在国民经济的要害部门,如基础设施部门、公益性部门、自然垄断部门等等。产业制度安排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与国有制相适应的产业主要宜分布在具有提供公共产品、自然垄断、外部经济等性质的行业中。不具有上述特性而竞争性强的多数制造业部门和第三产业部门,除有特殊的需要和原因外,一般与国有企业的相容性较弱。因此,利用“抓大放小”的过程,调整国有经济的产业结构,进行行业改组,逐步减少某些产业中的比重而有意识地增加某些产业中的比重是十分必要的。

再次之,从宏观总量规模层面来看,国有经济总体上所占比重过大。国有经济制度的规模根本上取决于其“成本—收益”与其他制度的比较。当国有经济制度的效率大于其他制度的效率时,其规模应扩大;反之,则应缩小。当国有经济制度的边际效率等于其他制度时,从理论上来讲,各种制度就处于均衡状态。现在的情况是,尽管改革以来我国国有经济规模已有所下降,但总体而言规模仍然偏大,明显超出国有经济总量的合理区域。因此,国有经济总量上进一步缩减还是非常必要的。

■ 这里的一个问题是国有经济比重的进一步下降会不会对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有所影响呢?

□ 不会的。一方面,尽管纯国有企业的比重下降,但集体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比重在上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没有被削弱;另一方面,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通过控股的形式和对关键产业的控制反而更有保证了。

■ 正如您所说的,国有企业应从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而使国有经济主要集中分布于垄断部门,但对垄断性部门和竞争性部门,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很难区分的,你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

□ 的确,垄断性部门和竞争性部门的界限是较为模糊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水平的提高,原来的垄断性部门不断地有转变为竞争性部门的趋势,如以前在我们国家绝对被认为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银行、铁路、公路、航空、邮电等部门,现在也开始有外资和国内民间资金进入,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也就是说已经开始转变为竞争性部门了。但是就一个较为确定的时间段来说,就一个国家具体的经济、资源、技术等各方面的情况来讲,我们还是大致可以划分出哪些属于竞争性部门、哪些属于垄断性部门的。比如在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下,首先造币工业、国防军事工业等绝对应该是属于垄断性部门的;其次,一些重要的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如石油、煤炭、黄金等也应该由国家所有甚至垄断经营;再次,一些大型的基础设施,具有较大外部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和重大的基础研究项目,高投入、高风险的高科技项目,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是私人部门无力承担或没有足够动力去承担的,也应由国家承担起来。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并不是赞成国有经济要从竞争性部门完全退出,至少在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国情下,要国有企业一下子从竞争性部门中全部退出来是不现实的。这并不是像某些理论家所设想的那样,要退出就一下子全退完了。国有企业的退出要考虑许多方面的问题,如工人的再就业问题、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问题、退出后资本的再投入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有难度的。我们的改革是渐进的改革,也就是考虑到了众多复杂的因素。因此,这里面有一个选择的问题,即选择什么部门退而什么部门不退,什么部门先退而什么部门后退,什么部门全部退而什么部门部分退,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由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共同研究、探寻,更重要的是让市场来选择。

但是,我想提请大家注意,现在认为垄断性部门和竞争性部门分不清的有两种情况。一种认为没有什么部门需要垄断的,国有企业应从所有部门都退出,这种观点的错误上面已经说到了;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一切部门都不是完全竞争性的,都应该有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存在,以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国有经济的优越性。因此,他们不赞成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部门退出。当前,这种不顾我国400多个行业中有200多个行业主要是国有小企业亏损的国情,抽象地从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条条出发,事实上在削弱以至损害整个国民经济的理论,对国有中小企业尤其是亏损企业的放开搞活,对国有经济的改革更是十分不利和有害的。

■ “十五大”强调要寻找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现在人们一般把“股份制”看成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中最具效率的形式,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 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国有国营这种单一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突破了过去把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不分的误区。所有制指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指的是资产运行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一切事物都是在过程中发生和实现的,资产也一定要在运行过程,即通过资产的占有和使用的生产过程、交换过程和分配过程才能实现保值和增值。实现过程采取什么形式,并不由所有制本身决定,而要看生产力的水平和各时期、各部门、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部门、不同企业规模和技术、不同的交易方式和市场情况等条件,决定了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反过来同一形式也可容纳不同的所有制。公有制的实现过程和实现形式多样化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产权制度的改革问题。

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都是一种组织形式,本身没有姓“资”姓“社”的问题,一般而言比之传统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是一种更具效率的组织形式,是我们进一步改革的方向所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股份制”并不是灵丹妙药,各地、各部门、各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的变更,要根据其实际情况来决定。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丰富多彩的、形式多样的,我们应该根据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思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找出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

“十五大”召开以后,我觉得社会上又出现了一种“改革急性病”,都要搞股份制,要搞大企业集团。大企业集团这个名词,我们用得太多太滥,一哄而起都要成为“航空母舰”。其实很多只是企业规模的扩大,这只不过是把许多中小企业捏合成为一个大企业,而不是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各个独立法人企业的联合,其中有一个最重要的企业,通过它来影响和带动集团中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进而达到整个集团的经营目标。目前我国组建企业集团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办法,下个命令几个企业说并就并了,合并的决定是容易下的,但关键是合并本身是否科学,合并后企业内部运行机制能否转变,企业集团的运行能否协调,单纯为组建企业集团而组建企业集团是不可取的。国内如能在21世纪上半期,有那么几个、十几个、几十个大的企业集团能进入世界“500强”就已经相当不错了。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吸取韩国的教训,对企业集团的组建、运营不要加以太多的行政干预,也不要操之过急,应该让他们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自主发展,使之真正成为适应国际竞争的“航空母舰”。

载《特区经济》,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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