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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的日益成熟和完备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长芦都转运盐使司[123]的日益成熟和完备(一)机构设置及职掌清初,长芦运司的机构设置一如明制[124]。运司官员设有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管盐法道运使[125]一人。除盐务外,长芦运司还间或承办其他任务。就笔者之所见,关于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移驻天津的时间,说法有三,分别为:康熙十二年、康熙十六年、二十四年。

二、长芦都转运盐使司[123]的日益成熟和完备

(一)机构设置及职掌

清初,长芦运司的机构设置一如明制[124]。后随盐业形势的转变,清政府对其进行了调整。如添设蓟永分司,由青州分司析出部分盐场归其辖理;又如盐场盐课司继续减少,从二十场减为十六场,再减为十场,最终仅余八场(见附表1“明清长芦盐场沿革表”)。

运司官员设有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管盐法道运使[125]一人。其佐有:天津分司运同一人,沧州分司运判一人[126],蓟永分司运判一人。其属有:经历司经历、知事各一人;广积库大使一人;小直沽批验所、长芦批验所各大使一人;盐课司大使十人,后随裁场更为八人[127]。官员品秩与明代大致相同,惟有各大使品秩提高。雍正六年,因各大使俱系未入流,职分卑微,不足以弹压商灶,遂改定为正八品[128]。此外,清代添加长芦运司试用人员学习行走,以一年为期,期满后按名分班需次题补实缺,其未补实缺之前,听候巡盐御史、盐运司运使等官员随时差委[129]

运使统理长芦所属盐场及芦盐所行之一百七十五州、县、营、卫盐务,并听命于巡盐御史及兼理盐政之督抚。运使的具体职掌通过乾隆三十年四月所颁敕文可约略看出。其文曰:“兹以盐赋国计攸关,亟须清理,命尔以道臣体统行事。务要约束衙门官吏胥役,俾恪遵法纪,无致作弊生事,扰害商民。监司本源既正,方可表率僚属,用循职业。尔宜招集商人,征核正课、应行引目,务立简明则例,以示绥怀,仍严察场灶户丁,稽核派销斤引,饬捕役以缉私盐,省虚费以速征纳,剔侵蠹以疏积壅。察照近日户部复议盐政逐款举行。凡行盐地方、该管州县悉听管理,所属各官如有贪污溺职、纵役侵渔,应审问者先行审问,应劾奏者呈报巡盐御史劾奏。敕中开载未尽事宜,有应斟酌损益,裕国便商者,呈报巡盐御史商榷妥当,具奏施行”[130]。整理归纳,主要有三:一,约束、举劾下属及所辖官员、衙役;二,催督盐课,抚恤盐商、灶户;三,缉私。除盐务外,长芦运司还间或承办其他任务。如康熙十八年十月,“因铜少以致钱贵”,令长芦等处盐运司措办铜务,招商买铜解送[131]

经历司经历掌领解京部河工饷课,兼管京盐张湾引目循环单照,运使、运同事务无分大小,多委其办理。知事职掌与经历略同,管理京盐张湾循环单照,稽查天津公口岸之囤积转贩情弊,按月折报。广积库专贮正、杂项盐课,凡场大使征解、商人按引输纳银两,悉入库。库大使掌平兑、收放各项饷课,经管印信、锁钥,钱粮按月报盐政查核。

(1)机构移驻

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移驻天津的时间史载不一,较为混乱。如(嘉庆)《长芦盐法志》一书,即自相矛盾,前后不同卷目记载有异。其他诸如方志、盐法志等史籍各持己说。因史籍记载不一,现代论著在谈及此问题时亦说法各异,有的甚至将此与巡盐御史移驻天津的时间相混淆。就笔者之所见,关于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移驻天津的时间,说法有三,分别为:康熙十二年(1673年)、康熙十六年(1677年)、二十四年(1685年)。

首先,康熙十二年说。此说只见于《天津文史资料选辑》(总七十八辑)《天津老城忆旧》一文中,其言:“长芦盐运使司衙门,也称盐道衙门,原设沧州,康熙十二年移天津,在钟鼓楼大街东”[132]

其次,持康熙十六年说之史籍有七。(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五,“公署”中记载:“长芦盐运使司衙署,向在沧州新城内西南隅,临南熏门,左倚察院,右接运判衙署。康熙十六年,因商人告运居北所者众,督催引课道远非便,遂移至天津,赁民房以居”;(乾隆)《天津县志》卷七,“城池公署志”与(乾隆)《天津府志》卷七,“城池公署志·公署”记载相同,均为:“长芦盐运使司公署,向在沧州新城内西南隅,临南薰门,左倚察院,右接运判署。康熙十六年,因告运商人居北者众,运司隶沧州,未便督催引课,遂移至天津,赁民房以居”;(乾隆)《沧州志》卷二,“建置·公署”记载:“长芦运使署,在州治西南迎薰门内。康熙十六年,运使移署天津。久废”;(嘉庆)《长芦盐法志》卷十九“营建”与卷二十“图识·盐运使司公署图识”分别记载为:“长芦盐运使司衙署向在沧州新城内西南隅,临南熏门,左倚察院,右接运判衙署。康熙十六年,因商人告运居北所者众,督催引课道远非便,遂移至天津,赁民房以居”;“自康熙十六年,因商人多隶北所,天津督催引课为便,遂移驻天津,僦民房以居”;(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三十二,“盐法”部分记为:“其都转盐运使,自明至国朝原驻沧州,因即州治本宋长芦镇为名。康熙十六年,移驻天津”;(民国)《天津县新志》卷十七之一,“职官一·右驻城官”记载为:“康熙十六年,长芦盐运使司盐运使、经历、知事、广积库大使,自沧州同移天津。”引用此种说法之现代著述如《天津通鉴》、《天津古代城市发展史》。

再次,康熙二十四年说。(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五,“户部·盐法”中记载:“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管盐法道,运使专理(原驻沧州,康熙二十四年移驻天津)”;(嘉庆)《长芦盐法志》卷十三,“职官上·官制”中记载:“长芦都转盐运使司管盐法道,运使专理。康熙二十四年移驻天津”;(民国)《盐法通志》卷十五,“职官三·官制三”中称:“清初,定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管盐法道。原驻沧州,康熙二十四年移驻天津”。现代相关论著采引此说者颇多,论文如:孟庆斌《长芦盐业史述略》、徐景星《长芦盐务与天津盐商》、叶秀云《清代长芦盐运使司及其所属机构》;著作方面如:《天津简史》、《天津古史寻绎》,并且二者亦均将长芦巡盐御史移驻天津时间记为康熙十六年,当是张冠李戴之误。

上述三种说法中,第一种说法出现较晚,缺乏史源,且为孤证,可以断定为误记。其余两种说法时间相差跨度大,达八年之久,且均有一定史籍相佐证。然而,(嘉庆)《长芦盐法志》卷十五“奏疏”部分所收巡盐御史刘安国(沈阳人,荫生)一疏可为此谜题解开答案。康熙十八年,巡盐御史刘安国上疏题请复设沧州分司。其疏文内称:“沧州分司向系运判之印,无分司字样,原与运司一同驻扎沧州。今自沧州城垣坍坏以来,运司岁征四十余万引课,钱粮关系綦重,至今运司见驻天津,惟存运判独驻沧州”。刘安国为当时之巡盐御史,对长芦盐务应有相对详细了解,而运司移驻又属大事,其不可能不知情,故其疏文所称当为确实。由此,长芦都转运盐使司之移驻天津当在康熙十六年。此外,排除史籍记载之前后传抄、转载因素,十六年说最早出现于(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而二十四年说则最早出现于(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较早及为数较多的历史记载的支持,此为十六年说的又一证明。

然而,始著于“康熙十九年之七月,成于二十一年之四月”的(康熙)《畿辅通志》卷八“公署”部分记载:“长芦盐运使司(在河间府沧州)”,似乎表明至早在康熙十九年,长芦都转运盐使司尚未移驻天津。但事实并非如此。康熙十六年,运司虽移驻天津,但公署尚未筹建,只是赁民房以居。至二十七年,运使任玑及商人共捐银买天津城内鼓楼东街民人班铎之宅,进行改建,方有公署。因而康熙二十七年之前,称运司公署在河间府沧州,亦不算错。

长芦运司移驻天津后,其所属内部机构经历司、广积库亦随之移驻天津。至此,除沧州分司外,长芦盐业的中高层管理机构全部移驻天津。

长芦盐业管理机构机构相继移驻天津的原因盖有如下几点:第一,天津盐业自身的发展。由于明末清初天津盐业生产技术的革新,大规模推广改煎为晒,生产效率提高,产量增多(参考本书第三章),尤以“芦台产盐最盛,天津长芦岁销部引居三之一”[133]

第二,天津地理位置优越,位于运河沿岸,众水归流,又临渤海,地当冲要,便捷的交通与由此带来的低廉运费为芦盐转运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天津渐成芦盐转运中心(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

第三,天津一带私盐问题颇重。由于私盐对盐业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并直接关乎国课征收,因而统治者尤为重视。天津地处海滨,逼近场灶,私煎私贩者多(参见本书第五章)。

第四,沧州分司所属地方盐业的衰颓。其衰颓的重要表现即盐课司锐减,由最初设置之十二场至雍正十年(1732年)仅剩二场。由于南场运道阻塞,盐运多由陆路,“脚价视盐价不啻三倍,故中引商人皆愿领价告买补于北场。灶丁煎盐,弃置不用”[134],严重挫伤了灶丁的生产积极性,致使灶丁纷纷改从他业,惟剩“一二近河者仍其旧业,余皆改事农商,纳折色于运司,以给商人矣”[135]

管理机构的移驻适应了长芦盐业发展的新局势,对提出、制定相对更为合理的举措大有裨益;并且移驻使得盐官可以兼管更多的事务,提高效率,如巡盐御史移驻后兼管天津关税务,青州分司移驻后兼管征收盐坨地租等。此外,对天津盐业以及天津经济的繁荣和城市的发展也均产生一定影响。

其影响主要通过两方面实施:一为机构设置本身带来的效应;一为机构人员,即盐业官员的作用。

就机构设置而言。例如,诸多盐业管理机构同驻天津,使得盐商省却了奔波异地办盐纳课之烦累,从而吸引了众多芦商汇聚天津。众商为行盐之便,于运使驻地附近建立通纲商人公所,大大提高了盐业系统的运作效率。再如,盐业管理机构的驻扎,使得“盐属官吏遂环拱近列津城,而商之输课、挽运亦无不栉比而居也”[136],盐业官员、芦商齐聚天津,其随从人役、仆从家口亦追随而至,加之官员、芦商的辐射作用,文人墨客相继而来,天津人口逐渐增多。人口增多,消费亦多,且官员、芦商的消费水平与平民百姓不可同日而语,从而丰富了天津的消费层次,拉动了天津的经济发展。此外,通过沧州在机构驻扎前后的变化,亦可从侧面认识机构驻扎对于城市经济的影响。“当长芦运使驻节之时,鹾商群集于此,文绣膏粱,纷华奢丽,商业繁荣,非他处所及”[137],然而自康熙十六年(1677年),长芦运司移驻天津后,已渐不如前,及至咸丰三年后,“仕宦散居各乡治,城之经商者顿形冷落矣”[138]

驻津盐业官员对天津城市发展的影响亦不可忽视。如雍正三年,天津升直隶州即为巡盐御史莽鹄立所题请。其他诸如天津城市建设、文教事业、慈善事业等方面,驻津盐业官员均有一定贡献。因后文有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2)青州分司的变迁

雍正十年,由于青州分司所辖济民、芦台、越支、石碑、归化五场远距分司驻地数百里,道路窎远,运同艰于亲往掣挚,不能随时查验,所以,为防范私盐起见,经巡盐御史鄂礼(满洲正蓝旗人)奏准,移天津府盐捕通判驻五场适中之越支场,专司盐务,如秤掣商盐,巡查盐坨,约束场员及灶户等,并给蓟永掣挚通判关防[139]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运使秦鑅(字礼堂,江苏金匮人,举人)以蓟永掣摰通判既属盐官,而核转仍归青州分司,在运同仍不免鞭长莫及,而在该通判亦徒有约束之名而无督率之责,遂请将之改为蓟永分司通判,将附近之越支、济民、石碑、归化四场一切滩坨、灶课等事俱归其管理。次年,改蓟永掣挚通判为蓟永分司运判,驻越支场[140]。蓟永分司的设立,使得青州分司所领盐场减少,所辖范围缩小。

乾隆四十六年,巡盐御史伊龄阿(满洲镶黄旗人)奏称:青州分司驻扎天津,却名为青州,无所取义,又山东本有青州,易于含混。鉴于青州分司所辖四场俱在天津境内,宜将之改名为天津分司,以昭信守。遂从其议,改青州分司为天津分司,换给印信关防[141]

天津分司辖兴国、富国、丰财、芦台四场。其职掌与明代大体相似,如承催灶课;验商人告运支单、引目,并转发相应盐场;给发商人船票,令赴场支盐等。康熙元年(1662年),又令其负责收征天津东门外盐坨地租及白盐场地租。

道光十二年(1832年),裁撤沧州分司,其相应事务归天津分司运同兼管。于是,天津分司移驻沧州[142]

(3)小直沽批验所

清代,小直沽盐引批验所大使掌验引目截角,缴验支单,称掣天津坨盐,承办皇船坞,经征皇盐厂地租银两,并启闭官坨,时其出入。

(4)盐课司

清代,天津盐场盐课司继续减少。康熙十八年,厚财场并入兴国场。道光十一年,裁富国场大使,丁课归由天津、静海、武清、宝坻、沧州、南皮、盐山、庆云、青县、乐陵、宁津、宁河十二州县兼管[143]。十二年,裁兴国场盐课司大使,丁课归由丰财场兼管[144]。由是,天津仅剩丰财、芦台二盐场盐课司。

盐课司驻地多有变动,且多无固定衙署。如:兴国场盐课司初在静海县咸水沽,有公署,后被水,移天津县高家庄,赁居天津民房,无定署;富国场盐课司初在静海县咸水沽,后移驻天津,无公署,赁居民房;芦台场盐课司公署旧在宁河县芦台镇,后移宁河县寨上庄。惟丰财场盐课司驻天津县葛沽未变。

盐课司大使的职掌与明代基本相同,负责一场之政令。而需要加以关注的是,由于盐场与地方纵横交错,灶户与民户杂居,盐场官员与地方官员难免出现权力交叠。为避免官员之间的冲突或推诿,因而就一些案件的处理,清代对盐课司大使与地方官的职责有明确划分。

初,凡商灶有事关盐法者,如催征、折价,稽查火伏、亭场、草荡,缉私等争讼事件,令场大使就近处理,自行完结。惟命盗、赌博、奸拐、匪窃、斗殴、打降、私宰、私铸以及海洋商渔、透漏米盐一应案件,及民灶互控之案,俱归地方官查办,场官不得干预。后来场灶多有赌博、奸匪、斗殴等事,但因地方官距场辽远,不能及时处理,以致作奸犯科酿成大案。于是,乾隆十一年(1746年)十二月,经两淮盐政吉庆条奏,刑部议准,令嗣后此类案件准盐场大使先行申禁约束,一有干犯,立即就近查拿,移送地方官审理,并将拿送情由报明运使查核[145]

(二)运司官员的选任

清代对运司官员的选任及去向均有明确规定。如运使由知府选任,升各省按察使;经历由外县县丞、布政司库大使、盐课司大使、批验所大使、运仓大使选任,升外县知县、布政司经历、布政司理问、州同、盐课司大使;知事由县主簿选任,升按察司知事、外府经历、外县县丞;运同由顺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府同知、直隶州知州、运副、盐课司提举选任,升各省知府;运判由兵马司副指挥、京府经历、汉军八品笔帖式、按察司经历、州判选任,升光禄寺署正、兵马司指挥、知州、运副、盐课司提举、外府通判;盐引批验所大使由举人候选知县拣补,升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丞、外县知县、按察司经历、盐运司经历、州判[146]

由于盐仓库及盐课司大使一职职微任重,故清政府对其选任颇为谨慎,争议也较多。初,盐课司大使由吏员担任。雍正六年(1728年),长芦巡盐御史郑禅宝(字永锡,满洲正白旗人)等以大使甚难得人,奏请拣选。吏部题准于候选知县、州同、州判、县丞内挑选身家殷实者,并取具京官印结,拣选任用;此外,有本省及他省人员才可办事,身家殷实者,许其于该管衙门具呈,该督抚、盐政拣选具题;如督抚、盐政有确知灼见之人,亦令具题,调取到省,详悉比较,酌量题补。并令嗣后照此例行[147]。七年,再次强调盐课大使必须身家殷实之人方可充任,以免“累商剥民及侵帑误工等弊”[148]。八年,因捐纳之监生亦在拣选之内,且有贿赂同乡京官,以求出结者。遂令嗣后盐课大使之缺只准于候补、候选人员内拣选引见,不必用捐纳职衔之人。倘或人员不敷,令各部堂官及国子监祭酒等,于在部学习之人及留京之拔贡生中,选择为人谨慎、有身家可以办事者,保送吏部,以备拣选[149]。乾隆三年(1738年)十一月,四川道监察御史褚泰(顺天宛平人,康熈五十年举人)奏称:“取具身家殷实、印结,原为整饬盐务,慎重钱粮起见,奉行日久,渐滋弊端”[150],如出结之员冒滥徇私,计地取值,视为居奇,取结之员营求请托。遂停止取结拣选,令嗣后各省场员、库大使,除本班候补人员外;如有举人候选知县而情愿改任者,令其报明改任;恩拔副榜贡生考授州同、州判、县丞职衔,已取具赴选文结到部,并曾经该督抚验看咨明者,亦准一体呈改。历俸五年,盐政会同督抚考评、保题以应得之缺,分班选用,余皆一体较俸升转[151]

(三)薪俸

顺治四年(1647年),定运司官员薪、俸等额数。其具体项目、数额见表2.2.1。十三年,裁运使、同知、判官之柴薪、蔬菜、烛炭银。此后又经康熙七年(1668年)及十四年节次裁汰,三官所支仅剩俸银与养廉银两项。[152]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运司官员的心红纸张等银被裁革,但并不意味着此部分银两停止向灶户征收,其仍作为灶课继续征解,只不过不再给发运司官员,而是移作他用。

长芦运司各官俸银,除蓟永分司运判由天津县地丁银项内解支外,其他均由灶课银内支给。形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在于蓟永分司设立较晚,且由天津府盐捕通判改成。此与下述蓟永分司属吏役工食等银的支给单位与众不同相一致。

表2.2.1 运司官员薪俸表(一)·清初定额   (单位: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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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资料来源:(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大清会典则例》卷51,户部,俸饷上。

运使、运同的养廉银均由各商完课及引盐过关时交纳[153]。运使额支养廉银一万两,后因其“责任不过稽查钱粮出入”,并无多办事件,且“尚不如各道员,有刑名地方等事”,然而其所得养廉款项反数倍于各道员,“殊为未协”[154],于是乾隆十二年(1747年)、十五年相继裁减,实岁支养廉银四千两。被裁减银两或上缴内务府,或拨给其他官员。其中解内务府银四千六百两,拨给各场大使养廉银一千四百两,捐给磁州教职等官俸银一两六钱七分[155]。运同额支养廉银五千两,雍正十二年(1734年),拨给各场大使共七百两,乾隆十二年,奉裁归公二千三百两[156]。实岁支两千两。

各盐场盐课司大使初无养廉银,其需用“俱取足于火耗”[157]。雍正间,针对吏治腐败,地方火耗任意增加,人民负担沉重的情况,实行耗羡归公,改发官员养廉银。十一年,运使彭家屏(字乐君,河南夏邑人,康熙六十年进士)亲历各场访查,令场官征收课银每两只许加耗银一钱五分,违禁私增者按律参治。各盐场根据其官缺之要、简,确定养廉银额数,给发三百两、二百两不等。除丰财场大使养廉银在商人领引运盐交课时支收外,其他八场均由运使、运同养廉银内拨给[158]

乾隆四年(1739年),因盐课司、批验所、广积库大使已奉旨由未入流改升为正八品,巡盐御史官达(满洲人)遂疏请按品级相应增加其俸银与吏役数额。于是规定自是年六月初七日始,每员岁给俸银四十两。其所增之二十两四钱八分,令于已裁盐课司大使之缺俸粮等银内拨留支给[159]

乾隆二年,经巡盐御史官达议定,月给试用人员薪水银四两。七年九月,裁罢[160]

经过历年的调整,至嘉庆时期,运司官员的薪俸变成表2.2.2所列的情形。

①(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部分计富国场大使养廉银为300两,当误。

表2.2.2 运司官员薪俸表(二)·嘉庆时期数额   (单位: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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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资料来源:(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

对比以上两表可以看出:清初,长芦运司大小官员间的薪俸差别较大,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两极分化现象。经雍正、乾隆时期的调整,高层官员的待遇降低,低下层官员的待遇上升。此举一方面有利于澄清吏治,改善、加强盐业的基层管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灶户、盐商的负担,从而维护盐业生产、销售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使得官员薪俸渐趋合理化,有助于盐业管理机构的内部和谐。

(四)吏役

长芦运司大小官员共十九名,而额设吏役总数多达三百三十九名,是其十七倍还多。运司吏役“俱系遵例召募”[161],但并非符合常规吏役招募标准者都可应征充任。为防滋生弊病,顺治十三年(1656年),特别规定盐政衙门吏役不许盐商充任。十七年,又禁止灶丁充当[162]

吏役工食等银的给发标准不同。负责同类事务但分属不同衙门,或者同一衙门内工作类别不同之吏役,其工食银两数额有一定差异(见表2.2.3)。

此外,吏役工食等银的支给单位也不尽相同。由于蓟永分司运判设置较晚,且由天津府盐捕通判改置,故其所配吏役工食等银由天津县、束鹿县、蠡县按季批解支给,而其他衙门所属吏役的工食、纸张银两均从商人所缴领费银、告费银二项下支给[163]

表2.2.3 清代长芦运司官员额设吏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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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资料来源:(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

综上所述,明清天津盐业管理机构体现出如下特点:第一,机构设置较为稳定,官员设置较为合理,并且具有一定灵活性,随时宜进行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盐场盐课司的裁减及长芦运司等机构的移驻。

第二,由明至清日渐成熟和完备。如机构礼制的健全方面。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青州分司同知行(疑为“邢”)有任奏请规范运司同知、判官与经历等官之间的往来礼仪,其疏言道:运同、运判与运司衙门首领官之间的往来向未有一定礼仪。前据运使秦鑅核照乾隆三十五年礼部札覆,运司与运同、运判应照司道与府厅相见之例,文移亦同,饬遵在案。而经历、知事、库官系运司首领官,与运同、运判并无统辖,虽然旧志有“运司、分司事务无大小,悉委用之”一语,但不过缘旧习相沿,并未分析清楚。请按照两司首领官与府厅相见之例,画一遵行,其文移往来亦同。后经总督、巡盐御史批准、遵行[164]。此外,其他盐官之间、盐官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往来文书规制渐有详细规定,不再一一叙述[165]

第三,无论机构、官员的设置还是变迁,政府之初衷均在于保证盐课的征收,从而保障财政收入。而此对盐业管理无疑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如部分官员贪图个人利益,为向朝廷邀功请赏、加官晋爵,片面追求盐课,无视其他,出现病民害商之处。如明嘉靖间鄢懋卿巡盐时,“欲以增额为功,请加至百万,征不足则括郡县赎锾,及剥商人余赀足之,商人多破产,怨嗟载道”[166]

第四,伴随天津盐业自身的发展,与长芦盐业中地位的日趋重要,统治者对其重视程度提高,并将管理机构相继移驻天津,从而使得天津盐业管理机构数量增多,分量加重,并最终取代河北沧州,成为长芦盐业的管理中心。

【注释】

[1]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50,《河南盐法说》。

[2]张岱:《石匮书》卷35,《盐荚志总论》。

[3]据《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记载:明代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分别为: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盐课提举司有七,包括: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云南白盐井、云南安宁盐井、云南五井;另有陕西灵州盐课司一所。各机构基本职掌大抵相同,但职品高低有异。另,对“盐课提举司”的设置,《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之记载稍有不同,其记为:“提举司凡七:曰四川,曰广东海北(廉州),曰黑盐井(楚雄),曰白盐井(姚安),曰安宁,曰五井大理,曰察罕脑儿”,并且记有“洪武二年,置……广东海北盐课提举司……三年,又于陕西察罕脑儿之地置盐课提举司”。由此出现两个疑问:广东海北究竟是一个提举司还是两个?察罕脑儿是否即陕西灵州盐课司?就第一个疑问,万斯同本《明史》认为广东、海北为两个盐课司,其卷七十,“职官下”记载:“提举司:四川、广东、海北(廉州)、黑盐井(云南楚雄)、白盐井(云南姚安)、安宁、五井(大理)、察罕脑儿,计凡八,又辽东煎盐提举司计九.”《大明会典》卷33,“盐法二”部分更清楚地表明了广东、海北为两个盐课司,其载为:“广东盐课提举司(洪武初置)”,辖下有“小江场盐课司、右桥场盐课司、东莞场盐课司”等十四场盐课司,“海北盐课提举司(洪武二年置)”,辖下有“博茂场盐课司、新安场盐课司、武郎场盐课司”等十五场盐课司。可见,《明史·职官志》记载有误。关于第二个疑问,《万历野获编》卷14,礼部,《解池神祠加号》记有:“洪武三年,户部言陕西察罕脑儿之地有小盐池,设盐课提举司……今但称灵州课司”,由此可知,察罕儿脑盐课提举司即陕西灵州盐课提举司。然而,(万历)《大明会典》卷33,“盐法二”部分言及陕西灵州盐课提举司仍称为“灵州盐课司”,不知何故,有待进一步考究。

[4]分司均设于都转运盐使司下,其时全国共置有分司共十四个,其分别为:两淮之泰州、淮安、通州三分司;两浙之嘉兴、松江、宁绍、温台四分司;长芦之沧州、青州二分司;山东之胶莱、滨乐二分司;河东之解盐东场、西场、中场三分司(参见《大明会典》卷33,盐法二)。

[5]据《大明会典》卷33,“盐法二”所载统计,全国共设盐场盐课司一百七十余个。

[6]《明太祖实录》卷38,洪武二年正月戊申条;(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7](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8]建文元年(1399年)十二月,曾置照磨所,后革(参见《古今鹾略》补卷3,职掌)。

[9](嘉靖)《河间府志》卷8,财赋志,盐政。

[10]据(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盐运使”载:“运使之设,昉於后魏。至宋,乃有河北都转运使之名。元中统十九年则为河间盐运司。泰定二年,改为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

[11]洪武二十二年定(参见《明太祖实录》卷195,洪武二十二年二月庚子条)。

[12]后因芦盐销售区域逐渐增加,运使辖理范围也随之扩大。

[13](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

[14](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

[15](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嘉靖)《河间府志》卷8,财赋志,盐政。

[16]《明英宗实录》卷59,正统四年九月癸亥条。

[17]关于盐仓副使的裁革时间,历史记载有异。如(嘉靖)《河间府志》卷8,财赋志,“盐政”记为景泰八年;《明会典》卷36,“盐法二”部分载为天顺八年,有待进一步考证。

[18](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19]《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20]《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

[21]《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

[22](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4,碑刻,《青州分司署碑记》。

[23](民国)《天津县新志》卷24,碑刻,《青州分司署碑记》。

[24](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7,历代奏疏。

[25]《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

[26]《明太宗实录》卷221,永乐十八年闰正月己卯条。

[27]《明英宗实录》卷160,正统十二年十一月乙卯条。

[28](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

[29]《明孝宗实录》卷123,弘治十年三月庚申条。

[30]《明太祖实录》卷47,洪武二年十二月庚寅条。

[31]《万历疏钞》卷27,钱盐类,《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

[32](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4,职官。包纳,如:“总催不容甲下灶丁亲自纳盐,用强包揽,多收盐价,却贱买盐斤上纳”(参见《盐政志》卷10,禁约,“雷应龙禁约”);折镪,即将实物盐改折银钱上纳或征收,“嘉靖二年,令各该盐运分司场官今后不许擅收折色,违者听巡盐御史问以不职罢黜”(参见《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和土,即于盐中掺和泥土;卖筹,时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署设沧州,近京师,商旅多豪右,然盐场有远迩美恶,凡场置一筹,纳竹筒中,令各商以次出之,豪右不便”(参见《本朝分省人物考》卷86,“杨璲”),卖筹即将所抽中盐场分的资格发卖。以上诸行为均因扰乱盐业秩序,被明令禁止。

[33]《明宪宗实录》卷77,成化六年三月癸卯条。

[34]《明宪宗实录》卷77,成化六年三月癸卯条;《大明会典》卷39,户部二十六,廪禄二,俸给。

[35]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36]两淮与长芦同,山东、两浙、福建、河东、陜西运司俱由布按二司考核,申部覆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户部稽查钱粮明白至日发落。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大明会典》卷12,吏部十一;《吏部职掌》有司科,任满考绩。

[37]《大明会典》卷34,盐法三。

[38](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

[39](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

[40]如宣德四年(1429年),命御史于谦率锦衣卫官捕长芦一带马船夹带私盐者。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41]《明英宗实录》卷22,正统元年九月癸卯条;《明史》卷80,食货四。

[42]《明英宗实录》卷23,正统元年冬十月庚寅条。

[43]《明英宗实录》卷38,正统三年正月癸巳条。

[44]《明史》卷80,食货四。

[45]《明英宗实录》卷138,正统十一年二月己亥条。关于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的时间,《大明会典》卷210,“都察院二”记载为:正统“十年,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当为漏字之误;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部分记为“十年,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亦误(其书卷五“政令”部分改记为“十一年”)。

[4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9,营建,衙署。

[47]《明英宗实录》卷22,正统元年九月癸卯条。

[48]《明英宗实录》卷59,正统四年九月癸亥条。

[49](嘉庆)《长芦盐法志》附编,援证6,历代职官考。

[50]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2,《司道·盐运使》;《明会要》卷40,“都转运盐使司”。

[51]鲁之裕:《式馨堂诗文集》文集卷10,《长芦盐法志小引》十八。

[52](乾隆)《天津府志》卷35,艺文,《长芦运使擢江西参政泰宁何公德政碑》。

[53]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2,《司道·盐运使》;《明会要》卷40,“都转运盐使司”。

[54]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55](明)谢纯:《漕运通志》卷4。

[56]汪砢玉:《古今鹾略》卷3,职掌;《大明会典》卷210,都察院二。

[57]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2;《明会要》卷34,“巡按”;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8,“都察院”。

[58]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廷立盐法疏”。

[59](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

[60]《盐政志》卷5,制诏。

[61]《明武宗实录》卷18,正德元年十月乙卯条。

[62]《明武宗实录》卷18,正德元年十月乙卯条。

[63]《明世宗实录》卷255,嘉靖二十年十一月丁酉条。

[64]《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

[65]清代,长芦巡盐御史习称为“盐政”。其由来盖为:差派御史巡盐一般称“令××巡视长芦盐政”,巡盐御史之奏报中则往往书为“巡视长芦盐政××”,简称为长芦盐政或盐政。至乾隆十六年(1751年),颁给巡盐御史之印信书:“巡按长芦盐政监察御史之印”。

[66](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右驻城官。

[6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6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6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圣祖仁皇帝实录》卷40,康熙十一年十月癸丑条。

[7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圣祖仁皇帝实录》卷42,康熙十二年七月壬辰条。

[71](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2,职官三;卷32,盐法。

[7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后亦偶有同时差遣两名者。如雍正四年五月,命御史顾琮巡视长芦盐政,并命莽鹄立监理(参见〈雍正〉《八旗通志》卷140,“莽鹄立”)。《清史稿》卷123,志九十八,记为“康熙六年,定各部郎员,并差满、汉各一人”,当误。

[7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74](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2,职官三。

[75]慧中:《钦定台规》卷6。

[76]《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5,康熙七年四月庚午;(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77](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右驻城官;(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78](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右驻城官;(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79](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右驻城官;(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80](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2,职官三。

[8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82](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2,职官三。

[83]汪砢玉:《古今鹾略》卷4,会计。

[84](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

[85](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职官一,右驻城官。

[86](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职官一,右驻城官。

[87](乾隆)《天津县志》卷20,艺文,《重修天津卫儒学碑记》。

[88]道光十七年,因“盐政驻扎天津,相隔千里,遇有筹议事件,禀函往返动须月余,实属鞭长莫及”,改令山东巡抚管理(参见《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99,道光十七年七月丁酉条)。

[89](雍正)《畿辅通志》卷36,盐政;《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5,户部,盐法上。

[9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9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9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93]《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辛巳条。

[94]《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1,雍正元年九月甲辰条。

[95]《世宗宪皇帝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辛巳条。

[9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97]《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02,乾隆三十七年二月戊寅条。

[98]《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72,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上壬辰条。

[99]《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5,户部,盐法上。

[100]《圣祖仁皇帝实录》卷30,康熙八年七月辛亥条。

[101]《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72,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上壬辰条。

[102]《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16,乾隆十七年六月上乙未条。

[103]《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59,乾隆五十九年八月辛巳条。

[104]《高宗纯皇帝实录》卷403,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庚寅条。

[105]《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57,乾隆五十九年七月乙巳条。

[106]《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09,乾隆五十七年七月甲寅条。

[107]《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58,乾隆五十九年八月乙卯朔条。

[108]《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428,乾隆五十八年五月戊戌条。

[109]慧中:《钦定台规》卷6,巡盐。

[110]慧中:《钦定台规》卷6,巡盐。

[111]《高宗纯皇帝实录》卷350,乾隆十四年十月丁丑条。

[112]《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96,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癸酉条。

[113]《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48,都察院四。

[114]《世祖章皇帝实录》卷55,顺治八年三月丁亥条。

[115]《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8,吏部,考功清吏司,盐法。

[116]《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6,户部,盐法下。

[11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118]可参考吴吉元:《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

[119]长随,明代为“中官之次等,受役于大珰者”,清代则指“官场中雇用之仆人”(参见赵翼:《廿二史札记》卷36,长随)。

[120]《仁宗睿皇帝实录》卷121,嘉庆八年九月庚申条。

[12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2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长芦盐政虽兼管天津关税务,但每年只支盐政养廉银两。

[123](嘉庆)《长芦盐法志》多将“都转运盐使司”记为“都转盐运使司”,当误。

[124]清代盐官设置与明代有所不同,其长芦、山东、河东、两淮、两广各设转运使一人,两浙、福建、陜西、四川、云南各设盐道各一人(初定两浙、福建运使,后改为道员),其余各直省营销地方盐法多由驻扎省城守巡道兼理(参见《清通典》卷69,职官略)。

[125]长芦都转运盐使司运使管盐法道事始自明崇祯七年,但史载多仅记运使而不及盐法道。就此,(民国)《天津县新志》卷十七之一,职官一,“右驻城官”认为:“长芦运使管盐法道事,见顺治十年文庙碑,是清初已有此制,而《盐法志》、《县志》俱不及此。康熙三十二年育黎堂碑题名盐法道李法祖,四十七年学田碑题名盐法道王清硕,《盐法志》、《县志》俱载在盐运使之列。乾隆十七年运署旧档,运使卢见曾投文两院及示谕商人,皆自署长芦盐法道,至属吏具牒则称长芦都转运盐运使司运使敕管盐法道事,盖运使与盐道职权虽异,而一人兼理即可两称,旧志但载运使不及盐道,从其大也。”

[126]康熙十六年裁,其所管事务归青州分司兼理。十七年复设。(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圣祖仁皇帝实录》卷76,康熙十七年八月乙酉条)

[12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清初设副使一人,康熙十六年裁。

[128](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场官“职分卑微,不足以弹压商灶”之例,如:“灶户中有刁顽积习,倚恃贡监生员,包役抗粮,以完课为耻,以逋赋为能,积年拖欠者甚多,场员莫可如何。倘催追一紧,即砌款拟证,奔控督抚。有司提审不由盐法衙门,场员官卑职微,不敢与抗。毎至奏销,代受处分”(《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49,朱批莽鹄立奏折)。

[12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13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职掌。

[131]《圣祖仁皇帝实录》卷85,康熙十八年十月丙寅条。

[13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天津文史资料选辑》(总七十八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

[133](光绪)《宁河县志》卷2,胜景。

[134]《明经世文编》卷360,《答王总制论屯盐书》。

[135]《明经世文编》卷360,《答王总制论屯盐书》。

[13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20,图识,《天津府城图识》。

[137](民国)《沧县志》卷12,士农工商。

[138](民国)《沧县志》卷12,士农工商。

[13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21,雍正十年七月甲辰条。

[14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051,乾隆四十三年二月庚申条;(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

[14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139,乾隆四十六年八月丙申条;(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11,职官二。

[142]《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17,道光十二年八月甲申条。

[143]周庆云:《盐法通志》卷1,疆域门;(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

[144]《宣宗成皇帝实录》卷217,道光十二年八月甲申条;(民国)《天津县新志》卷17,职官一,右驻城官。(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32,“盐法”记为“道光十年”,当误。

[145](嘉庆)《长芦盐法志》卷7,律令;《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78,乾隆十一年十一月乙巳条。另外可参考何峰《明清淮南盐区盐场大使的设置、职责及其与州县官的关系》(《盐业史研究》2006年第1期)一文。

[14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47](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48]《世宗宪皇帝实录》卷79,雍正七年三月丁巳条。

[149]《世宗宪皇帝实录》卷98,雍正八年九月庚寅条。

[150]《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1,乾隆三年十一月戊辰条。

[151]《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1,乾隆三年十一月戊辰条;(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5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53](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捐除重耗”。

[154]王定安:《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王制门。

[155]《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87,乾隆十二年三月丁未条。《高宗纯皇帝实录》卷360,乾隆十五年三月甲寅条。

[156](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87,乾隆十二年三月丁未条。

[157](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捐除重耗”。

[158](雍正)《畿辅通志》卷37,盐政,“捐除重耗”。

[159](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4,乾隆四年六月壬午条。

[160](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61](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

[162](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63](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2,赋课下。领费银即商人领引时缴纳的银两;告费银即商人领引后告发水程时所缴纳银两。

[164](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官制。

[165]其具体规定为:巡盐御史上行都察院用呈文,各部用谘呈,都察院行巡盐御史用勘札,各部用札付,行六科用移文,与督抚将军、提镇彼此俱用平行手本,行布按运三司及各府知府用牌票,仰经历司呈堂、布按运三司及各府知府行本院用申详,本院行各道用牌行,该道行各分司同知州县俱用牌票,各道及分司同知各州县俱用申详。盐运司行各部用呈文,部科用牒呈,督抚用呈文,盐院用申详,布按各道俱平行盐院行本司票,仰经历司呈堂总镇用咨文,各营都司以上俱用手本,移会守备用照会,千总用牌票,北司平行彼此用牒文,行南司用故牒,南司给牒呈行各府仰经历司呈堂行府厅州县用牌票。青州分司行各部、抚盐两院、布政司、按察司、各道俱用呈文,行盐法道用牒文,行各府及各厅用关文,行各州县卫用故牒,行场所杂职俱用票。沧州分司行抚盐两院并布按二司各道俱呈文,知府同知各厅知州津卫俱关文,大厅各营俱移会,各县用故牒,经历知事千总把总场所俱用票,行总镇用谘呈,行盐道用牒文(参见(嘉庆)《长芦盐法志》卷13,职官上)。

[166]顾炎武:《肇域志》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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