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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芦巡盐御史的设立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长芦巡盐御史的设立(一)概况长芦巡盐御史的始派时间较早。长芦巡盐御史常驻北京,每年出巡直隶、河南、山东盐务一次。(二)职掌及其演变长芦巡盐御史之职掌可分为盐业与非盐业两类。长芦巡盐御史设立之初在于盐务监管,其职掌主要为整肃盐法,厘剔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巡盐御史的非盐业职掌主要为兼理河道。

二、长芦巡盐御史的设立

(一)概况

长芦巡盐御史的始派时间较早。永乐十三年(1415年),因“渤海之间素号盗薮,私贩蜂起而挠法”[38],私盐问题严重,遂遣御史巡盐,以“弹压之”[39]。但此非专设,仅为临时性派遣,巡毕即回。至宣德间,或数岁一遣,并曾以巡河御史兼理[40]。正统元年(1436年)九月,命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渊、行在户部左侍郎王佐、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与言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并派遣中官、御史随往[41]。次月,因长芦运司地方有兴贩私盐并影射夹带者,敕侍郎王佐带监察御史萧启往长芦、直沽等处巡督禁治,从宜措理[42]。三年,以各地盐法已清,召回上述巡盐内、外官员[43],并规定嗣后御史巡盐“依巡按例,岁更代以为常”[44],成为定制。十一年,因巡抚山东大理寺右寺丞张骥上疏建议:“山东所属永利诸盐场以无御史抚视,盗贩者多,非批验所所能制。其地密迩长芦诸盐场,宜即以兼命巡盐长芦者”,遂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45]

长芦巡盐御史常驻北京,每年出巡直隶、河南、山东盐务一次。其衙署位于京师宣武门外,天津、沧州、山东皆设有行馆[46]

(二)职掌及其演变

长芦巡盐御史之职掌可分为盐业与非盐业两类。

首先,盐业职掌方面。长芦巡盐御史设立之初在于盐务监管,其职掌主要为整肃盐法,厘剔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明中后期,其逐渐演变为都转运盐使司的上层管理机构,开始参与盐业具体事务的管理。

正统元年,朝廷颁给巡盐何文渊、王佐、朱与言等官员的敕文略曰:“近闻两淮、长芦、两浙盐运使司及各场盐课司官吏不遵成宪,肆志贪黩,纵容灶户私煎私货,及客商支给,掯勒百端。中间有名为巡捕而自兴贩者,有假托权贵而自烧煎者,有诈冒客引而沿途鬻卖者,甚至聚徒集船,排列兵器,恣行凶恶者,究其情罪,悉不可容。今特命尔等与内臣前去各处,往来提督。”[47]可见,其时巡盐御史的主要职责为整饬盐法:一方面监督、约束相关官员,另一方面巡视、缉捕私盐。

四年,因长芦都转运盐使司运使邓仑(字惟玉,湖南常德人,永乐二十二年进士)上言指出:巡盐“御史不宜侵越”,遂命其“专巡私贩,并纠察奸弊,毋得催课”[48]。由此证实了巡盐御史的职掌起初仅在于监督盐业官员、巡察私盐,并不涉及具体的盐务管理,但同时也反映了巡盐御史与都转运盐使司运使之间的权力冲突,预示了巡盐御史职能转化的趋势。

明代中期以后,巡盐御史的职能逐渐发生转变,开始介入盐务管理。盐区事务虽仍由都转运盐使司运使总领,但“谨受巡盐御史之政令而申励焉”[49]。其转变原因当主要源于政府政策的变化。自隆庆初,运使一职“始罢大臣不遣,归重巡盐御史及盐法道,于是运使之权日轻,体日削”[50];加之当时很多官员对运使一职存在偏见,“有明一代,恒以是为秽淖地”[51],因此“贤者不乐就,就者率卑,取充额而已”[52],任是官者多“胄子、乙科(即监生、举人——笔者注)”[53]。于是运使势渐衰微,巡盐御史开始承载其部分职能。

其次,巡盐御史的非盐业职掌主要为兼理河道。如正统三年,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济宁迤北抵张家湾一带河渠[54];天顺二年(1458年),令其兼管北直隶河道[55];成化八年(1472年),复令带管通州直抵济宁州一带河道,并提督所属军卫有司,时加疏浚修筑,禁治豪强,革除奸弊,及督收钱钞、点视驿站、缉捕盗贼、盘检马船等项[56]

长芦巡盐御史兼管河道事务的原因盖有三点:第一,朝廷为节省开支,令相关官员一官兼两务,如据《典故纪闻》记载:“旧制:岁遣御史二员于长芦、两淮巡盐,又遣御史分巡南北河道,有司供费不给。给事中李瓒以为言,都察院遂请罢巡河御史二员,令巡盐御史兼之”[57];第二,由于“水利兴而后盐利可通,水利淤塞而盐利无从出之地”[58],故令巡盐御史兼管河务,以疏通河道,确保盐船顺利通行,保障盐业转运;第三,巡盐御史兼理河道,便于巡查水上来往船只与人员,从而防范、截获私盐。

(三)巡盐部院的派出

巡盐御史外,明政府又曾多次于盐法极为败坏时派出部、院大臣,清理和整顿盐法。如正统十四年(1449年),令耿九畴(字禹范,河南卢氏县人,永乐二十二年进士)以右副都御史整理两淮、长芦盐法;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鄢懋卿(字景修,江西丰城县人,嘉靖二十年进士)以副都御使总理两淮、两浙、长芦、山东四运司[59]。据史志资料统计,正统三年后,巡盐部院先后共派出九次。

由于巡盐部院与巡盐御史均为“巡盐”,故而一些历史记载将二者混同,如(雍正)《畿辅通志》。其实,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异。如:第一,巡盐御史多为专区专派,而巡盐部院多为一人巡数区;第二,巡盐部院所派官员级别较高,职权较大。关于其职权,以正德二年(1507年)朝廷所颁敕文为例。其敕文略曰:“公同巡盐御史,督同都、布、按三司,并运司、府州卫官员,查照旧制及近年节次奏行事例,将彼处盐法逐一整理。询访民瘼,禁革奸弊,抚恤小灶,锄治豪强,缉捕私贩,严谨称掣,查盘递年盐课,追究侵欺亏折,势要占中奏讨者照旧裁革,商人见在守支者依期拨给,其一应公差人员假托名目,夹带私贩者依法盘诘参究,私盐入官”,并且“各该司、府、州、卫官员勤能干济,事有成效者,具奏旌擢;怠惰旷职,推奸避事者,指实参”。此外仍开注:如有敕文内并未涉及,但“利所当兴,弊所当革”者,悉听其“便宜从事”,如实属“事体重大者”,方“具奏定夺”[60];第三,巡盐御史为常设定制,而巡盐部院为临时派遣。

时,部分官员对巡盐部院的派出心存异议,奏请不宜同时差遣两巡盐,但均未被政府采纳。如正德元年,监察御史秦昂疏言:“既差巡盐部院,请暂停差派巡盐御史,已差者召还,庶事无掣肘”[61]。而户部则认为:“大臣清理乃一时权宜,而禁奸革弊则御史专职也。况近者织造中官奏带长芦引盐,越境货卖,夹带私贩,其弊实多,非御史严加防范人益无惧。巡盐之差宜如旧,但行令同心协力,以清宿弊。”[62]又嘉靖二十年(1541年)十一月,户科都给事中郭鋆等疏奏:“遣清理盐法大臣无益,宜令各巡盐御史、抚按会议盐法兴革事宜。”[63]然而,嘉靖三十九年仍派出部院巡盐。直至隆庆二年(1568年),副都御使庞尚鹏总理两淮、长芦、山东三运司后,再无“特遣大臣之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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