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版权贸易和合作出版成为国际图书贸易的重要方式

版权贸易和合作出版成为国际图书贸易的重要方式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版权贸易和合作出版成为国际图书贸易的重要方式早在19世纪初,美国曾大量翻印英国图书,欧洲国家之间也相互翻印和翻译出版他国图书。如果这种版权转让是跨国的,就称为国际版权交易。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规定,作者和最初出版者享有版权,所以在版权交易中,作者和初始出版者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版税收入。由于在版权许可证贸易中,初始版权归属不变。

二、版权贸易和合作出版成为国际图书贸易的重要方式

早在19世纪初,美国曾大量翻印英国图书,欧洲国家之间也相互翻印和翻译出版他国图书。当时并不把这种行为看作侵权行为,反而认为是对文化传播有益的事,但出版商却从中牟取了暴利。19世纪中期以后,许多国家试图在各国版权法基础上订立国际版权公约。1886年签订了《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发起的《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修订于巴黎),提出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这对未经作者、出版者同意而非法翻印或翻译出版的“海盗”行为,虽有一定约束和限制,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情况不同,很多国家(如美国、前苏联等)很长时间未参加公约的签字,使“海盗版”图书有增无减。据国际出版商协会估计由于“海盗版”图书的生产,每年给作者和原出版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0亿美元。又据国际唱片和音像制作者联合会统计。仅1984年市场销售的翻版密纹唱片和盒式录音带达5.4亿张(盒)。翻版者获利在10亿美元以上。这种侵权行为既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于发达国家,大大影响了各国正常的图书贸易,损害了作者和原出版者的利益。所以,不少国家呼吁建立“反海盗行为”的全球联合阵线,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严惩“海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通过谈判,签订合同,获得一定经济收入,将版权或部分版权有偿转让,受权人即可合法地翻版、翻译,或复制、演绎有关书刊。如果这种版权转让是跨国的,就称为国际版权交易。

版权交易有很多形式。有的国家规定版权可以全部转让,并无时间限制,称为卖断版权;有的国家规定版权全部转让有时间限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回”;但更多的是在一定时期内,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将自己版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他人利用,即版权许可证贸易。在这种交易活动中,版权归属权并未改变。

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规定,作者和最初出版者享有版权,所以在版权交易中,作者和初始出版者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版税收入。由于在版权许可证贸易中,初始版权归属不变。所以从理论上讲,原作改编为剧本、再改编为电影等,每一次演绎活动都应再一次取得原版权人的许可。但在版权贸易实践中,为了避免麻烦,许多演绎者在首次利用原作进行翻译或改编时,就花费较高的许可证使用费,以取得独占许可证,或其他有权由自己独立行使“从属许可”权的许可证,使后面的演绎人就无需再去找原作者版权人谈判版权交易问题。这种版权许可证贸易早在19世纪末已经存在,其办法越来越完善,每年的成交数量也越来越多。

版权交易的另一种重要形式是国际合作出版,即不同国家的数家出版商,通过协议,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按投资比例分红。同时用多种语言联合出版同一种图书的贸易方式。国际合作出版易于发挥各自优势、选择著名作者的高水平著作,寻找价格低廉、印刷精良的承印单位,降低运输费用,并充分利用合作者的图书发行网,快速广泛地占领国际图书市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