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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演化与制度性贫困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4.4 经济自由、分工演化与制度性贫困在第一部分我们分析了经济自由对于分工演进的意义。从农民的制度性贫困问题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政府所能带来的“平等”,只能是形式自由的人人平等,这是政府所以诞生的原因,是其最主要的责任。实质自由的增长是社会发展的本质,促进实质自由持续增长的前提是人们拥有充分的、平等的形式自由。

14.4 经济自由、分工演化与制度性贫困

在第一部分我们分析了经济自由对于分工演进的意义。分工演进的模拟者动态方程显示,分工的扩展,依赖于群体策略的差异度。高的差异度依赖于参与者向不同的方向进行投资——以形成不同的比较优势,然后沿着不同的方向进行专业化分工。这又必须以人们有较大的策略选择空间为前提,在一个狭小的策略空间内,不可能产生出足够的差异化策略。但是“社会保障型”的均田制、僵化的户籍制度、农产品购销体制等却导致了农村家庭经济的相似性和农村结构的同质性,这不仅阻碍了农业生产自身的分工深化,也阻碍了向农业产前部门、产后部门的分工延伸。

分工抑制、农民的制度性贫困是一个问题的两面,根本原因是由于农民缺乏经济自由。这里的自由是指形式自由,农民缺乏形式自由的结果是农民陷入制度性贫困陷阱,失去了自生能力,后果是以可行能力为衡量标准的实质自由也大大减少。形式自由是需要政府的强制力保障的,但是政府的行为有可能会超越边界进入无效率区,所以保障个体的基本财产权利和自由来约束政府的行为是制度效率的根本。

从农民的制度性贫困问题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政府所能带来的“平等”,只能是形式自由的人人平等,这是政府所以诞生的原因,是其最主要的责任

(2)实质自由的增长是社会发展的本质,促进实质自由持续增长的前提是人们拥有充分的、平等的形式自由。财富再分配可能改善一部分人的收入,但不一定改善他们的实质自由,特别是当群体间形式自由不平等的时候。

(3)有利于人们的自由(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充分发展的社会,必然是政府管得“不太多”的社会,需要防止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对人们自由的侵害,这种侵害一般自形式自由始,至实质自由终。

(4)实质自由的发展不能突破形式自由的界限,这需要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必然要先“治”政府,后“治”人民,这里的“治”是“约束”之意。政府的自由意味着人民的不自由,人民的自由在政府不自由的地方存在。

当然还有很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书探讨的主要是经济自由,自由的含义远远超出于此,同时经济自由与其他含义自由的关系也需要探讨。对经济自由而言,需要探讨的问题也非常多,如权利界定与自由、垄断与强制的关系、社会保障政策与人的实质自由等。本书主要强调的是形式自由对于分工演进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这种形式自由对当前农民来说是最需要的,它们包括迁徙自由、择业自由、交易自由、生产自由以及财产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拥有这些权利的农民才有可能具备自生能力,推动农业产业化,最终获得更多的实质自由。我们赞同这样的观点:经济发展就其本质而言是自由的增长(阿马蒂亚·森,2002)。但是同时也认为自由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经济发展的条件,这里的自由是指形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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