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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与犯罪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贫困与犯罪贫困是一种经济状态,贫困是一个相对于富有而言的概念。贫困,是造成犯罪的重大原因。这种统计足以说明贫困与犯罪的密切关系了。在违法少年的总数中,赤贫家庭出身的占19%。这种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无疑是导致犯罪增多的重要社会原因。也有学者指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两极化趋势已经出现,改革以来,中国的基尼系数迅速提高,已经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三、贫困与犯罪

贫困是一种经济状态,贫困是一个相对于富有而言的概念。它既可以说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者一个群体,也可以说明个体的经济状态。在一个社会里,贫富不均受许多因素决定,其中主要是社会经济制度。在剥削制度下,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以及建立其上的不合理的分配制度是造成贫富不均甚至两极分化的主要原因。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贫富不均既有经济机制的原因,又有社会个体成员自身的原因。单以农业为例,农民收入上不去,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之间存在价格的不合理,人们叫它“剪刀差”。这把大剪刀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当年为了工业的发展,决策者不惜以牺牲农村和农业为代价,将农业摆在了经济发展的次要位置。结果导致1957年至1978年,中国农业的实际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只提高了0.3%。21年的总量也不过提高了6.7%,而美国则提高了将近3倍。1994年,是粮食收购价格提得较多的一年,几种粮食的综合提价幅度达到30%,由原来的平均每斤0.40元提高到0.52元。但是,与当年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相比,也就是个能够适当补偿的水平。仅化肥一项,当年农民就要多支出120亿元,而1000亿斤合同定购粮每年每斤提价0.12元,两者刚能持平。更何况还有柴油、农药、薄膜的提价。农用生产资料的涨价,使农民种田基本上无利可图。河南某地对农户生产成本的调查表明:一亩地生产的小麦,扣除种子、农药、化肥、灌溉、脱粒、人畜帮工、农业税等支出,收入不足一块钱。难怪有这样的民谣到处流传:“一支冰糕五个馒头,一斤大米一支香烟。”“一亩麦子一瓶酒,百斤稻谷一只鞋。”这种对工农产品比价不合理匹配,是造成广大低收入农民不稳定心理和相对贫困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还有的人不思进取,懒惰,甚至企图不劳而获等等,都会导致相对贫困。另外,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自然环境条件差,社会政策不公平或者失误,也会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相对贫困。

贫困,是造成犯罪的重大原因。即使不列举马克思主义者的主张,即经济上的压迫容易导致犯罪的论点,就单从常识来思考,也是如此。所以,马尔萨斯(Malthas)在他的人口学中指出,所有的关心莫过于应该关心贫困,以及由贫困所带来的种种连锁性的不幸,这才是最根本的问题。实际上,无论是被逮捕的人,或者被判决有罪的人,以及被收容在监狱里的人,其中出身于社会下层阶级的为数最多。这种统计足以说明贫困与犯罪的密切关系了。例如,意大利的维尔斯(Verce)早在1894年就曾指出,约有60%的被判有罪的人是属于贫困阶级的。德国的邦格(Bonger)和美国的布莱斯(Brace)与里斯(Riis)等,也提出了同样的警告。

英国的伯特(Cyril Burt),对占伦敦人口总数8%的赤贫家庭作了调查。在违法少年的总数中,赤贫家庭出身的占19%。出身于占伦敦人口22%的中层家庭的违法少年,则占违法少年总数的37%。

美国的布莱肯里奇(Boeckinridge)和艾博特(Abbott)继哈特之后指出,9/10的违法少女和3/4的违法少年,都是贫困家庭的子女。

哈特把家庭经济情况分为:①赤贫;②贫困;③一般;④富裕;⑤豪华,共五等。

希利夫妇及其助手布朗纳(Bronner),按照哈特的分类,对675名违法少年作了调查,得出的结果是:生活在赤贫家庭的占5%,生活在贫困家庭的占22%,生活在一般家庭的占35%;生活在豪华家庭的则仅占4%。总之,其中27%的违法少年,是出身于贫困家庭的。

据有关资料表明,截至2000年底,我国农村还有2800万人没有脱离绝对贫困状态,全国城镇贫困人口约为3000多万人。根据一些学者运用家庭收入五等分法测算,如果把全部中国人分成5份,最底层的20%的人在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约为4%,而最高层的20%的人的财富占50%左右;如果把全部中国人分成10份,最高层的10%的人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33%。(35)这个差距实际已经超过中产阶级占主体的美国。根据美国《商业周刊》1994年报道,美国最穷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4%,而最富有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4.5%。(36)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中国城镇居民收入20%最高收入户和20%最低收入户的差距1990年为4.2倍,1998年上升到9.6倍。(37)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据也表明,1998年,中国居民20%最高收入户与20%最低收入户的收入相差3倍。(38)在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的调查中,20%的最高收人群占有全部收入的54.58%,而20%最低收入群占有的收入还不足1%(0.79%)。从人均家庭收入来看,20%的最高收入组占有近60%(59.35%)的全部收入,而20%最低收入组所占收入的比重不足3%(2.69%),高低收入倍数为22:1。(39)这种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无疑是导致犯罪增多的重要社会原因。也有学者指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两极化趋势已经出现,改革以来,中国的基尼系数迅速提高,已经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据国内一些专家的研究,中国内地的基尼系数在1980年大约为0.3,1988年上升到0.382,到1994年达到0.434,首次突破国际公认的0.403这一临界点(40)直逼美国(0.408),而同时的英国为0.361,德国为0.3,日本为0.239,丹麦为0.247,印度为0.378。(41)2000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攀升到0.458,每年递增0.1个百分点。(42)另据中国人民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的联合调查,中国内地的基尼系数已经高达0.53或0.54左右。(43)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城乡差距——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2005年为3.2∶1,全国收入差距的60%以上出自于此;区域差距——东中西部收入差距由于倾斜式发展战略实施而被进一步扩大;行业差距——有数据表明,从2000年到2004年,4年间行业差距扩大了1.6倍,按全要素收入来分析,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之间相差5~10倍;阶层差距——收入最高的20%群体的收入,是收入最低的20%群体的收入的33倍。(44)和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贫富差距扩大问题的严重性更加突出(45)。2006年10月17日,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的《2006全球财富报告》出炉,报告显示,中国内地150万个家庭占有全国财富的70%,而在发达国家,一般情况下是5%的家庭占有50%~60%的财富,中国已经成为财富最为高度集中的国家之一,(46)目前,在我国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富豪群体。全国百万富翁至少在300万以上,亿万富翁已有1000多人。 (47)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一富豪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是靠辛勤劳动、合法经营致富的,而是靠钻体制缝隙和双轨运行的空子,靠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侵吞国有资产等各种非法手段暴富的。这一群体的出现,非但没有产生良好的勤劳致富的示范效应,反而严重侵蚀了社会公正,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目前体制漏洞和腐败行为所产生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规模巨大,它必将使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相对的贫困状况常常引起个体人的心理不平衡,在失衡的心理引导下,人很容易走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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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3 贫富差距与犯罪的变化对比(198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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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4 贫富差距与犯罪率的关系(1980—2004)

关于贫困与犯罪的关系,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贫困的状态导致一些人心理失衡

一些经济上成功的“暴发户”,将其所占有的财富作为寻欢取乐的资本。在现有的文化活动满足不了其剧增的精神欲望,而其低下的文化水平又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进行高雅娱乐的情况下,各种丑恶现象便悄悄滋长起来,因而嫖娼、赌博、重婚等在经济发达区域蔓延开来。“暴发户”惊人的高收入及豪华的生活方式又起到了诱惑的示范效应。低收入者则怨气增多,对“暴发户”产生了无可奈何的愤怒,对政府和社会则产生了不满情绪,心理失衡由此而生。他们中那些法制观念、自制力弱者,尤其是那些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之辈,既不愿吃苦耐劳,又见别人发财眼红,只好充当“梁上君子”,偷盗扒窃,甚至拦路抢劫,杀人等。这种心理上的不平衡反映在企事业机关单位职工和干部身上,并达到一定程度,便会受盲目攀比和高消费重压所驱使,走上贪污受贿等以权谋私的犯罪道路。

(二)贫困的状态引起人们精神状态的紧张

贫困的状态使人的物质生活甚至基本生存需要不能满足,就必然会引起人们精神状态的紧张,一方面要为朝不保夕的生活状况而忧虑,而想方设法要摆脱困境,比如,2009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大学2009级法学系研究生杨元元自语,“都说知识改变命运,我学了那么多知识,也没见有什么改变。”于是在宿舍卫生间用两条系在一起的毛巾将身体悬挂在卫生间水龙头上结束了自己的生命(48);另一方面又要承受着贫困的煎熬和折磨,当这种煎熬和折磨到了无法忍受的程度,便会产生不顾一切、不畏法律后果的冲动,进而实施非正常的犯罪行为。

(三)贫困的生活状况会影响个体的社会化的正常发展

人的个性反映了个体的综合素质,其中最主要的是人的身心素质和文化素质,它们反映人的精神面貌和精神状态。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在特定的外部因素和心理因素的作用下,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文化教育和身心的健康发展,因此往往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比如,北京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队长李志强案辩护词中有一段话(49):“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今有之的正当职业。崔英杰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

(四)贫困的生活状况导致一个贫穷阶层的形成

西方多数学者认为,犯罪是低层社会弊病的产物。所谓低层社会弊病,就是指无社会地位的贫苦阶层的社会弊病。这种弊病是由社会分裂为穷人和富人这一经济事实所决定的,只要社会不消除贫穷,不解决穷人的生活问题,就不可能消灭犯罪。由于穷人处于贫困之中,他们容易染上各种社会恶习,接受各种不良习惯的影响。反之,各种不良习惯、社会恶习也容易在贫困人群中迅速扩散和传播,形成社会弊病,犯罪就是这些社会弊病的集中表现和产物。

但是我们也不能笼统地考察贫困与犯罪的关系,对违法地区的经济情况做出具体的调查,也是十分必要的。克里夫特·肖和麦凯(Mckay)对居住在21个城市贫困地域的家庭作了调查,表明贫困地域与犯罪之间存在着规律性的连带关系。

如将犯罪统计与人口的阶层情况作了对比,可以证明我国有90%的犯罪人属于贫困阶层。(50)这是在服刑人或违法者中间得出的贫困者的百分比,并未与一般人的生活水平互作比较,因而不能认为是恰当可靠的。

萨瑟兰说,“根据某项研究,被收容在感化院中出身下层阶级的少年为数之多,与人口的对比很不相称。而在询问和考查了高等院校学生后得出的结果是,在社会经济地位上不相同的少年男女的违法率,并无明显的差别。”这样,实际上就否定了贫困与犯罪的关系。

总之,犯罪指数本身也是极为暧昧不明的。例如,对违法青少年的处理,相当部分是按少年双亲的经济情况和社会关系来决定的。所以,如果不考虑其他各种理由和条件,一律用比较的方法来论证,以便使贫困与犯罪发生直接的联系,恐怕是危险的。

当然,贫困者在社会上是属于下层阶级的,抱有自卑感和剥夺感的。在经济情况恶劣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多数不能受到应有的学校教育,因而在社会生活竞争中大多成为失败者。如果把他们和富裕生活中成长起来的人相比,那么说前者容易接近犯罪活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萨瑟兰却指出,以德国和日本例,即使处在贫困时期的犯罪率,也同样是很低的。甚至居住在边远地区而且极为贫困的德国和日本人的违法率和犯罪率,也一直是不高的,何况贫困家庭也不能经常永久地贫困下去。有的家庭之所以不得不长期忍受贫困的生活,那也可能是由于性格上或者智能上的欠缺造成的。

归纳起来,单从物质方面考虑贫困与犯罪的关系是不全面的。但是,由于极端贫困而造成的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化和互不和睦,却是容易引起犯罪的。如果排除其他因素,那就应当把贫困看成是一个重要的犯罪原因了。(51)与此相反,中高层的生活富裕者也能成为犯罪的原因。自己不参加劳动却能过穷奢极欲的生活,时间久了便会意志薄弱。一旦处于逆境或者走进竞争激烈的社会,往往就会成为失败者,并且很多人还不知道这是由于自己的能力不足造成的。早在我国古代西汉时期,著名的思想家董仲舒就认为贫富有别的两种经济因素都会导致人犯罪:“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52)可见,经济上的富有状况也是“为富不仁”犯罪的重要因素。贫困的危险性,是针对素质上有缺陷的人了。所以,生活富裕的危险性大于贫困的危险性。

在最近统计的犯罪比例中,现代型犯罪激增其中出身中产阶层以上的人占了绝大多数,这就清楚地说明了问题。把犯罪一般化,或如上述那样,从单方面分析和研究犯罪的倾向,已经少见了,这是引人注目的。

对此,沃尔德的结论是:“经济状况与犯罪的一般关系是不稳定的,所以不能从中得出明确和肯定的结论。”(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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