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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产学研合作急需探索新的组织形式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深化产学研合作急需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尽管中国产学研合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无论是组织形式、结合程度、运行机制还是政府引导支持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因素。因投入不到位而使合作难以为继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完善,人们的履约守约意识淡薄,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失信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三)深化产学研合作急需探索新的组织形式

尽管中国产学研合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无论是组织形式、结合程度、运行机制还是政府引导支持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因素。

1.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形式不适应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需要

产业技术重大创新投入高、风险大,系统性和复杂性大大增加,要求参与单位或机构之间形成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而目前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形式难以适应这一要求。一是以单元项目为载体的合作关系多,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建立的持续性合作关系少。多数合作以企业向大学、研究机构一对一地委托项目,大学、研究机构组建临时性项目组的形式进行。二是合作的组织形式松散。意向性的合作协议多,责权利界定模糊,合作关系缺乏法律约束力,合同文本可执行性差,缺乏保障持续性合作关系的组织机制。

2.产学研结合缺少产业技术层面的战略合作

一是合作目标短期化。多数产学研合作只针对3年甚至更短时间以内的技术问题,缺乏围绕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合作内容,缺乏中长期的合作创新目标。很多合作以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为目标,实质性合作不够,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关键问题建立持续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就更加不足。二是集成创新合作少。产学研合作多为解决企业的单元技术问题,针对产品及成套技术开发甚至技术路线创新所需的多元和复杂技术创新合作相对较少,面向产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所需的跨学科、跨领域、跨行业的产学研合作就更加不足。

3.产学研结合的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一是共同投入、成果分享、风险分担的机制不健全。因投入不到位而使合作难以为继的情况时有发生。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等合作成果的分享缺乏明确可操作的约定,对可能存在的技术、市场、管理等风险预先估计不足。二是合作协议对责、权、利界定不清,缺乏法律约束力。三是协议履行的社会监管存在疏漏。当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完善,人们的履约守约意识淡薄,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失信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4.政府在产学研结合中发挥引导作用不够

一是引导产学研结合的政策环境有待完善。除了“四技”服务、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政策外,产学研结合没有明确的促进政策;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配套政策提出的促进产学研结合政策实施细则有待制定。在产学研结合的实践中,涌现出了一些新的组织模式,急需政府的宏观管理方式做出相应的调整。二是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服务体系有待健全。服务于产学研结合的信息渠道分散,信息网络不畅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科技中介促进产学研结合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三是政府资源配置对产学研结合的引导作用有待加强。相关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对支持产学研结合有原则规定,但引导力度不够。对政府重点支持的产学研结合形式缺乏导向性的审核标准,支持条件不明确,“贴牌”产学研现象较多。对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的产学研结合缺乏明确导向。四是引导产学研结合的评价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大学、科研机构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教学和成果转化人员的评价标准“一刀切”,以学术理论水平和论文发表为主,缺乏合理的分类管理与导向,制约了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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