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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间合作监管的案例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中央银行间合作监管的案例自兰弗鲁斯原则于1990年公布后,本报告中所指的中央银行就把它当做国际合作监管的基础。系统的结算和结算失败程序的论证决定应该由对系统负主要责任的有关中央银行和管理部门联合负责。比利时国民银行在有关十国集团中央银行的合作监管安排中,作为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中央银行。

第二节 中央银行间合作监管的案例

自兰弗鲁斯原则于1990年公布后,本报告中所指的中央银行就把它当做国际合作监管的基础(见案例13)。这些原则的核心部分就是创造合作监管安排,中央银行需要接受监管的主要原则,并且需要充分考虑所有相关中央银行的利益。

案例13

1990年兰弗鲁斯原则

[参见《十国集团中央银行银行间轧差系统委员会报告(兰弗鲁斯报告)》,BIS,1990年11月]

兰弗鲁斯原则是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在“各中央银行之间,以及与其他管理部门之间进行合作”的框架。报告认为这些原则“既不是对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地位的陈述,也不是分配其责任,并且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者之间的法定责任也没有偏见。更准确地说,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中央银行实现它们在银行间支付和结算安排中的安全与效率这些共同目标提供一个相互援助的机制。当考虑跨境和多货币结算结构时,这些原则对其他中央银行和管理部门也适用”。

报告认为这些原则计划使用于“支付轧差或清算,或者确保对货币发行地之外的货币债务负责,它至少应该实现三个目标。首先,它们的使用应确保把跨境系统当做系统来看待,由一个单独部门负责,该部门应考虑系统对多个国家的影响。中央银行是监管的主要责任方。其次,它们应该提供合作渠道,确保在任何一个体系的监管中反映不同中央银行和管理部门的利益。最后,尤其重要的是,中央银行间的合作应该有助于各中央银行对所负责的国内货币的银行间结算保持谨慎”。

这些原则如下:

中央银行对跨境和多货币轧差和结算系统监管的合作原则。

已经确认或者将拟定进行跨境或多货币轧差或结算操作的各中央银行,它所发行的货币或货币对应物将在货币发行国之外流通的中央银行,都应该通知在一个谨慎设计和管理系统中具有利益的其他中央银行。跨境和多货币轧差及结算系统应该由对系统负主要责任的中央银行监管,并且东道国的中央银行也应该负主要责任。

在处理支付系统的监管时,负主要责任的管理部门应该对系统的整体设计和运行进行总结,并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对系统的初始设计、持续运行和系统的发展等问题进行沟通。

系统的结算和结算失败程序的论证决定应该由对系统负主要责任的有关中央银行和管理部门联合负责。在对跨境或多货币轧差或结算系统的设计和管理的稳健性缺乏信心时,中央银行应该劝阻其管理部门所监管的机构使用系统,如果有必要,它可以认定对这些系统的使用,或提供的服务为不安全和不稳健的银行业务。

兰弗鲁斯原则在大量案例中证明是有效的。过去,它们是现在已经废除的ECHO和进行多边外汇交易轧差的Multinet系统的合作监管基础。现在,它们作为香港的美元和欧元大额实时结算系统(RTGS)双边信息共享的指导。[1]这些原则也为LCH.Clearnet[2]和欧洲结算系统(Euroclear)的监管和管理安排提供了帮助,尽管在这些情况下是要求它们采取这些原则(参见第四节所进行的进一步讨论)。但它们也形成了现在对持续联系结算银行(CLS)和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进行合作监管的基础。

持续联系结算银行(CLS Bank)是一个外汇交易结算机制,美国联邦储备局负责监管CLS银行,CLS是一家纽约公司,同时其持股公司在瑞典公司运营,而CLS的主要操作设备置放于英国。CLS进行十五种外国货币的结算,其中绝大部分交易量和交易额为美元。美国联邦储备局是一个监管安排中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的中央银行,这些监管安排涉及发行这些货币的中央银行。

SWIFT是一个位于比利时的全球信息提供者。它在几个大陆都拥有运行设施,但是相当一部分高级管理设施位于比利时。

SWIFT为200多个国家提供服务。比利时国民银行在有关十国集团中央银行的合作监管安排中,作为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的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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