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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作价方法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合同中的作价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作价方法多种多样,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采取固定价格和非固定价格作价办法。所谓“国际市场”,通常指某种商品在主要集散市场上的国际贸易价格。一般规定在合同签订后若干天或装船前若干天作价。在采用非固定价格的场合,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对合同的主要

第二节 合同中的作价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作价方法多种多样,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采取固定价格和非固定价格作价办法。作价方法的选用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甚至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一、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指交易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价格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完整的固定作价由四部分组成:计量单位+金额+计价货币+贸易术语,例如:“每公吨600美元,CIF芝加哥”。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合同中的价格可以由当事人用明示的方法规定,也可用默示的方法规定。只要当事人根据合同或事先约定可以将价格明确、具体地确定下来,都可以算作固定价格。按各国法律规定,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如果合同中无其他规定,应被认为是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的定价方法明确、具体、稳定,也便于核算和执行,但是却无法应对市场上的各种波动。在合同中采用固定价格,就意味着交易双方要承担从签约到交货付款以致转售时价格变动的风险。

1.在实际业务中,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

(1)合同缺乏稳定性。一旦行市发生剧烈变化,某些不守信用的商人可能借机撕毁合同,致使另一方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2)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在价格波动的情况下,若采用固定价格成交,交易方可能会因为价格波动风险而放弃或延期谈判。

2.在采用固定价格成交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以保证交易顺利达成,提高履约率,减少风险:

(1)必须对影响商品供求的各种因素进行细致分析,并判断价格走势,以此作为决定合同价格的依据。

(2)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慎重选择订约对象。

二、非固定价格

如果市场波动频繁,价格很难确定,在订价方面可以采用灵活的变通做法,比如非固定价格的做法。

(一)非固定价格的种类

1.暂不固定价格。它可分为两种。

(1)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作价时间。例如,“由双方在某年某月某日协商确定价格”。这种方式未就作价方式做出规定,容易给双方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因此这种方法一般只在双方有长期交往,或是在作价原则上已有习惯做法的条件下采用。

(2)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作价时间和作价方法。例如,“在装船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等。采用这种规定方法,往往是因为国际市场价格变化频繁,交货期较远,或双方对市场价格趋势难以预测。这种方法比前一种方法稍具稳定性。

2.暂定价格。暂定价格是指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例如,“单价暂定每公吨2000英镑CIF法兰克福”(备注:上列价格为暂定价,于装运月份15天前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暂定价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远期交货合同。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为了照顾双方利益,解决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方面的分歧,也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做法,或分批作价的办法,交货期近的商品价格在订约时先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作价。

4.滑动价格。这种定价方法主要针对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初级产品等货物的进口,因为从合同签订到履行需要较长的时间,由于原材料、工资等成本因素的变动可能会引起价格的大幅波动,为了避免承担过大的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采用滑动价格。

比如,规定基础价格P0,同时规定备注:以上基础价格将按下列调整公式根据某某(机构)某年某月的工资指数和物价指数予以调整,调整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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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1为调整后价格;M1(M0)为交货时(订约时)原材料批发价格指数;

W1(W0)为交货时(订约时)工资指数;

a、b、c分别为管理费、原材料成本、工资成本各占货物单位价格的比率(买卖双方订约时商定,a+b+c=100%)。

(二)采用非固定价格作价方法的利弊

1.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做法,在行情变动剧烈或双方未能就价格取得一致意见时,采用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好处:

(1)有助于暂时解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双方可先就其他条款达成协议,早日签约。

(2)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敢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而数量、交货期的早日确定,不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出口市场,也有利于生产、收购和出口计划的完成。

(3)采用非固定价格,虽不能完全排除交易双方的价格风险,但有利于出口方不失时机地做成生意,也有利于进口方保证一定的转售利润。

2.非固定作价方法的不利之处:

非固定价格作价法通常是先订约后作价,这就不可避免地给交易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万一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合同就无法执行;如果作价条款规定不当,合同还有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险。

(三)采用非固定价格时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规定作价标准。明确订立作价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作价标准可根据不同商品,分别采用下述几种规定:

(1)以代表性的商品交易所公布的价格为准。这种办法适用于在商品交易所买卖的大宗商品;在使用时应明确商品交易所的名称;如果商品交易所同时公布最低价和最高价,则应明确以哪一种价格为准,有时也可以采取两者的平均价格。

(2)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准。所谓“国际市场”,通常指某种商品在主要集散市场上的国际贸易价格。如果不存在主要集散市场,也可以进口地现行的国际贸易价格为准,但应在合同中写明。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这类价格所包含的地区、品质等方面的差价。

(3)以国际市场结合销售地市场价格为准。

(4)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2.谨慎选择作价时间。采用非固定价格时,作价时间的规定非常重要,作价时间的确定有以下几种:

(1)在装船前作价。一般规定在合同签订后若干天或装船前若干天作价。好处是,作价后交货,对出口及时收汇较有保障。

(2)装船时作价。一般是指按提单日期的行市或装船月份的平均价作价。

(3)装船后作价。一般是在装船后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地后始行作价。采用这类做法,卖方的风险较大,一般只用于作价标准明确具体或买卖双方有特殊约定时,如可凭暂定价收汇的场合。

3.充分考虑采用非固定价格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在采用非固定价格的场合,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对合同的主要条件,即价格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就存在着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认为,合同只要规定作价办法即是有效的。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具体价格可以不确定,只规定作价办法或原则即可。如果未规定作价办法,合同价格可以依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但是如果合同价格应根据当事人所约定的标准或由第三者估计确定,而没有这样的标准或第三者未能作出估价时,其合同是否成立,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例如,英国法律认为,此种情况下合同无效,除非买方已经受领了货物;美国法律认为合同仍可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因此在采用非固定价格时,应尽可能将作价方法订得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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