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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翻译中的语用失误

时间:2022-03-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合同翻译中的语用失误国际商务合同翻译在不断的实践中形成了其固有的语言风格,其所承载的信息就是语言文字表面所传递的信息,不能有任何的引申含义。“must”在合同中用于强制性义务,而“may”或“shall”则用于禁止性义务。

第二节 合同翻译中的语用失误

国际商务合同翻译在不断的实践中形成了其固有的语言风格,其所承载的信息就是语言文字表面所传递的信息,不能有任何的引申含义。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看,语用失误是:“the inability to understand what is meant by what is said”(不能通过听到的话来理解其含义),这是英国著名的语用学家Thomas Jenny给语用失误下的定义。我国的语用学研究者对语用失误的解释是:语用失误现象是会话人(或语用人)因缺乏准确理解或有效使用语言的能力而造成表述或理解失误。语用失误又分为语用语言失误(pragma-linguistic failure)和社交语用失误(social-pragmatic failure)。语用语言失误是因为语用者缺乏正确理解或恰当使用会话双方当时共用的语言形式和语言功能来表达用意的能力而产生的失误。当说话人在某一表述中使用的语用方式系统性地不同于将语言作为母语使用的说话人在这一表述中经常使用的语用方式时,就会产生失误。因此,从事商务合同翻译的工作者在翻译国际商务合同时,尤其要注意选词专业、正式、准确,使译文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与合同使用者之间的语言保持一致,避免任何歧义及误解。

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其词汇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同一个词或者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截然不同的含义。

例如:instrument of payment(支付工具),instrument of pledge(抵押契据),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批准证书),instrument of credit control(信用管制手段),instrument of acquisition(购置凭证),译者在翻译时则应该依据相关专业知识以及上下文推理出其准确含义;同时,对于有些词在普通英语和商务合同英语中使用的不同则更应该加以注意,不能盲目参照词典中的解释,以免导致语用失误,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下面再看例句:

原文:(合同)条件中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理解或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译文1:The headings and marginal notes in these conditions must not be believed part of conditions or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the interpretation or explanation of these conditions or of the Contract itself.

译文2:The headings and marginal notes in these conditions shall/maynot be deemed part thereof or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the interpretation or construction of these conditions or of the Contract itself.

说明:译文1在普通读者看来几乎没有什么错误,但是放在合同文本中则有几处还需进一步的商榷。这里的误译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认真研读目标性文本,对合同术语的含义未能准确把握且缺少翻译实践造成的。其一:“must”的误用。“must”在合同中用于强制性义务(必须做什么),而“may”或“shall”则用于禁止性义务(不得做什么)。从原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其中一方并没有强制另一方做什么,而只是对某些方面进行了限制而已,因此应将“must”改为“may/shall”,从而体现合同条款内含法律的威严性和约束性;其二:“believe”的误用,虽然“deem”与“believe”在意思方面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然而若将其放入专业性文本中,其用法则不尽相同,“deem”常用于被动语态,在合同中是“认为”或者“视为”的专用语,而“believe”则没有此用法;其三:“explanation”的误用,“explanation”与“construction”(construction在普通英语中作“建筑”讲,在合同文本中则为专业术语,作“解释”讲)同义,然而在合同文本中“construction”比“explanation”正式,为了保证合同文本的严谨性,译者在翻译的时候选用construction更为妥当;其四:thereof(其)这类古体词语的使用除了能体现其庄重严肃之外,还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使意义更加清楚、简明。

专业术语是商务英语形成一种相对独立体裁的保障,是商业贸易及谈判的各个专业环节的保障,是保证原文交际者的思想和意图能够得到准确传达的基础,因此,翻译工作者在翻译时必须深刻理解原文术语的含义,并把它们规范准确地再现在译文中,以使双方迅速达成共识。例如:“依据合同相关规定”一般说“pursuant to provisions contained herein”或“as provided herein”等,而不说“according to relevant terms in the Contract”。

原文: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rights which exist under the applicable laws or under the Subcontract,the Contractor shall be entitled to withhold or defer payment of all or part of any sums otherwise due by the Contractor to the Subcontractor.

错误译文:承包商依据适当的法律或分包合同在对拥有的任何权利不带成见的条件下,应该有权扣留或暂缓支付在不同情况下应由承包商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全部或部分金额。

说明:“prejudice”一词本身具有“成见、偏见、歧视、损害”等意,而“without prejudice to”则有“不使(合法权利等)受损害”之意,这一短语在合同中经常出现。如:“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Article 4.1,...”(在不违背第4.1条一般原则的情况下,……)、“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Contractor’s entitlement to interest under Sub-Clause 60.10 and to terminate under Sub-Clause 69.1,...”(在不影响承包商按第60.10款享有利息的权利和第69.1款有关终止合同权力的情况下,……)、“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Contractor’s right to suspend/terminate this Agreement,...”(在不影响承包商暂停、终止本协议的权力的情况下,……)等,都是商务合同中经常使用的词句,熟练掌握这些词句后,这段文字就不难翻译了。

正确译文:在不影响按适用法律或分包合同享有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扣留或暂缓支付承包商应付给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额(李全申,1998)。

同时,为了准确描述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商务合同中除大量使用商务类专业术语外,也使用了较多的法律类专业术语。商务合同中这类法律专业术语不以大众是否理解或接受为转移,它是商务合同语言准确表达的保障,是其独有的现象。对于初涉商务合同翻译的人而言,在翻译时除了要注意切忌望文生义外,还须准确地记忆并使用此类词汇。

众所周知,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而合同双方常常使用介词以及“或/和”这样的连词来对时间进行限定,因此在翻译与时间有关的文字时,应非常严格慎重地处理,一点看似细小的错误将可能给公司或企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或者法律投诉等问题。

例:本合同签字之日一个月内,即不迟于12月15日,你方须将货物装船。

译文1:Your party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one month since the date when this Contract is signed,namely,by December 15.

译文2:Your party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one month since the date when this Contract is signed,namely,before December 15.

说明:在仔细研读了这两个译文之后,我们不难看出,这两个译文只有一处不同,即“by”与“before”的使用。在英译合同时,为了避免产生歧义,被对方钻了空子,常常使用一些有限定作用的结构来界定细目所指定的确切范围。因此,当翻译终止时间时,比如“在某月某日之前”,如果包括所写日期时,就用介词“by”;如果不包括所写日期,即指到所写日期的前一天为止,就要用介词“before”。译文一选用介词“by”,说明12月15日包括在内,而译文二选用介词“before”,则说明装船日期应在12月15日之前,不包括12月15日。译者在翻译时一定要根据上下文,弄清楚合同书写者的真正意思,然后再翻译,以免因语用失误引起法律纠纷。

商务合同是商务活动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体现,它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以上对几个译文的翻译,我们可以认定,虽然商务合同语言具有独特性,但是其使用仍遵从一般的语用原则,只是更侧重于“严谨”、“准确”,即语用原则中的“质准则”和“量准则”,这样便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译者应熟练掌握其语言特点及其使用,尽可能地避免因语用不当导致一方不应有的损失或者时间上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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