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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与城镇化协调并举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农村与城镇化协调并举——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三农”问题即农业落后、农村贫穷、农民收入低的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最大的深层次问题。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缩小城乡差别、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购买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我国政府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

新农村与城镇化协调并举

——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

“三农”问题即农业落后、农村贫穷、农民收入低的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最大的深层次问题。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缩小城乡差别、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购买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重要途径,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我国政府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怎样才能解决“三农”问题呢?有的人说要增加农业投入,发展农业生产,振兴农村经济;也有的人认为要跳出农业这个小圈子,靠工业化和城镇化才能解决“三农”问题;还有的人主张在“三农”问题上要做“减法”,最根本的是要减少农民,让农民非农化,到第二、三产业去就业。我也曾经提出用“三化”解决“三农”问题,即用农业产业化解决农业落后的问题、用农村城市化解决农村贫穷的问题、用农民非农化解决农民收入低的问题。现在看来上述这些观点虽然都有正确的一面,但都不全面。

的确,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但仅靠这一条是远远不够的;就是发展农村经济,也还有一个怎样发展的问题,特别是通过什么农村经济社会制度和组织形式才能发展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我国通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但是实践证明现在主要还是依靠这一点已经不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分散、小规模、效率低的缺陷,难以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如果仅靠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就能不断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大发展,也就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三农”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寻求更加完善的农村经济社会制度和组织形式。这里并不是说要取消或改变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而是指要发展、完善这种制度,而且还要创造新的制度和组织形式。

的确,工业化、非农化、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解决“三农”问题,仅仅局限于农业这个小圈子是不够的,仅仅依靠农业本身来挖掘增收潜力也是有限的,必须在“三农”问题上做“减法”,只有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少农村人口数量,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农业劳动生产率才能提高,农民的收入也才能大幅度增加,如果始终是8亿农民,农民永远富不起来,“三农”问题永远解决不了。如何才能减少农民数量?出路只能是工业化、非农化,使大多数农民到第二、三产业去就业。而且农民的非农化要更稳定、更持久、更多、更好,又需要非农化农民的市民化,也就是说要实现城镇化,让大多数非农化的农民“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既当职工又是市民。这种看法虽然抓住了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要害,但是,却没有清醒地看到中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国情。人多决定农业劳动力即使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实现之后还可能长期保持在10%~20%以内,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农业劳动力不到总劳动力的2%,还会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不能非农化;由于要非农化的农民的数量十分庞大、数以亿计,不可能全部市民化,即使是非农化的农民,也会有相当部分只能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地少决定农户占有的耕地也不可能很多,经济实力也不易增强,只有联合起来才更有力量应对市场风险、自然风险,所以中国的现代农村也不能像美国那样建立在私有制的家庭农场基础之上;而且,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即使实现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农户仅靠种地也很难致富,要增加农民的收入,必须延长农业的产业链,发展农产品的深加工,增加农业的附加值,这也是只有少量劳动力的家庭农场很难办到的;即使采取“公司加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深加工的收入主要也会落入公司手中,农民收入增加有限,所以必须探讨更适合中国的现代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和组织形式。由于认为工业化、非农化、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的人没有注意到上述这些情况,也就没有深入研究和提出怎样解决相当数量、也是数以亿计的不能离开农村的农民的问题。

究竟如何解决数以亿计的不能离开农村的农民的问题,应该建立什么样的能够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制度和组织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的提出,使这些问题有了答案,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际上提出了全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那就是城镇化与新农村协调并举、双管齐下、共同推进。只要我们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时,大力建设以集体经济和合作经营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并且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就能够实现城乡、工农协调发展,全面解决“三农”问题。

(原载《中国改革报》20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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