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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博弈的核心价值观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法务人员不仅要懂得博弈论的基本理念,还要结合公司的项目建设、生产管理、持续经营、改制重组等情况,懂得通过对博弈论的掌握,正确理解法务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将其应用到法务管理之中。为便于理解,本书将前者称为协调方,后者称为冲突方,统称为非诉博弈者。

公司法务人员不仅要懂得博弈论的基本理念,还要结合公司的项目建设、生产管理、持续经营、改制重组等情况,懂得通过对博弈论的掌握,正确理解法务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将其应用到法务管理之中。一切法务工作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公司涉诉,或者发生纠纷与诉讼后能够有理有据地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诉求,从而减少或避免公司因诉讼纠纷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这一切就需要法务人员做到“立足夯实法务基础,围绕防范法律风险”开展卓有成效的法务工作。

公司非诉博弈的核心是法务人员就公司与公司之外的不特定相对方就某一事项发生冲突或争议,引起纠纷时,法务人员依赖于自己的判断迅速而及时地解决纠纷或提出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来化解矛盾,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或者在争议纠纷还没发生前,法务人员就通过自己的专业水平对某种不合规或者不适当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这一行为不仅要结合自己的专业水平,考虑与公司其他专业人员或各级领导的协调与沟通,还要充分考虑冲突各方可能采取的行动,从而选择最佳的预防方案或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并努力督导相关人员按照预防方案或法律意见来采取行动,并检验其效果,不断修正其法律指导意见。

综观公司非诉行为中的利益各方,为了获得最大的非诉利益,让对方的无理索赔或反索赔落空,总是要设法与利益对方进行博弈,在博弈中总是要通过事实澄清、法理应用、证据质证来均衡各方的非诉利益,在“均衡中把握失衡,在失衡中寻找均衡”,从而确保公司经济行为的法律风险最小化,整体利益最大化,社会效果最大化。

在公司非诉中,包括两个层次的参与人:首先是公司内部的协调与沟通,包括与各级领导的沟通、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沟通、与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的沟通(如财务、计划、商务、营销等);其次就是与公司有着直接利益之争的相对方的沟通,如周边村民、当地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产品消费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承包商、监理方、技术服务方以及主张解决劳资纠纷的公司员工等。为便于理解,本书将前者称为协调方,后者称为冲突方,统称为非诉博弈者。

用博弈理论来研究公司非诉活动,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博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对峙状态,但只是一种状态,而不是所有持续的过程。每一宗非诉事务的要点不可能完全相同,各有具体的情境或状态,用博弈理念来研究公司非诉,尤其是公司法务人员处理非诉纠纷,只能根据具体的纠纷发展态势,审时度势,具体分析解决个案。在对峙状态中,法务人员要静观对峙的过程变化与情境变化,掌握“静中思动,动中求静”的哲理观,学会在变化中把握策略变化,不断修订自己的行为,这才是博弈的实质所在。

第二,博弈本身包括合作状态下的相互关系或非合作状态下的利益相争关系,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竞赛,比拼知识、技能、体力、心理承受力的关系。在公司非诉的博弈过程中,各方无论是合作性博弈,还是非合作性博弈,都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战略、战术去执行,以求自己的非诉利益最大化。而博弈方往往不会在寻求自己的战略、战术处于最佳路径时去考虑对方是否也会同样寻求类似的战略,甚至是与自己相反的战略,这可能是非诉事务处理难度较大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最难的是在行动之前假设对方的劣策略较易,而假设对方的优策略较难,这样就会影响到人的决策与行动。

我们具体分析某一争议纠纷或某一商务谈判时,无论协调方还是冲突方都认为己方占理,认为提出的要价理由充分,索赔与反索赔争议点明确,其现有证据也十分有利,但具体协调起来,对方总要找到破绽。公司的法务人员也觉得公司的非诉事务难做,一遇到争议,就采取回避的态度,甚至在还未弄清争议的解决是否对公司有利与不利时,就希望通过诉讼来解决,一到判决下来,等官司输了时,才知道非诉业务工作的重要,领导也开始重视起来。以此作为借鉴,法务人员要学会寻找法务工作中的漏洞,以减少非诉管理工作的失误或合同文本的不利因素,这样既能保证法务质量,又能够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水平,会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不利因素。

通过众多的非诉讼业务实践和争议处理线索,作者有五个方面的体会比较深刻:

在公司非诉实务中,一些领导、业务人员在对外往来中,往往不重视用书面的文书来约束彼此的行为,总相信对方是诚实守信的,特别是熟人之间的商务行为,往往认为在熟人之间没有必要那么认真。而实际上法务文书是用来约束小人而非君子的,也就是说当双方遵守诚信准则时,法务文书只是一张废纸,只有当有一方试图抛弃诚信时,法务文书才成了解决争议的良方。

在公司非诉工作中,总有一些人喜欢打着领导的幌子,说这是领导定的,那是领导安排的,而很少说制度是如何定的。面对这一问题,法务人员就要谨慎行事,不能做违背领导意志的“愣头青”,同时也不能做违背制度规范的开头人,因此要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适当做出变通,基本的原则是不得违背公司的整体利益。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尽快与领导进行当面沟通,或者在得到领导的真实意见后再作行动不迟,如果是制度或流程有问题,就要与相关人员沟通,适时对制度、流程做出修订。要知道,法务人员不是制度、流程的践踏者,而是公司制度、流程的忠实守护神

在商务合同中,双方因为关系密切才会聚到一起谈这议那的,无论说什么都答应得十分愉快,谁都想做君子,而非小人。但实质上,很多纠纷的发生、困难的解决都说明“要么先做君子,后做小人;要么先做小人,后做君子”。而后者的做人态度使得纠纷显然发生得少,其双方所签的协议更便于履行。

有人认为法务是讲大道理,而实质上对于法务人员来讲,法务是无小事的,小小的疏忽都可能给公司酿成巨大损失。特别是对外文书,更要精益求精,在文书处理中,哪怕一个标点,一个否定词都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方向,法务人员一定要培养“法务无小事的”的作风。

“事事留下痕迹”是法务人员证据意识的最好体现,无论做什么事一定要留下痕迹,善于保存自己所经手的资料、文档、电子邮件,即使离职、调岗都要有永久保存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意识,千万不能随手乱弃,要经常性地分类处理,做好归档工作,即使移交,最好也要留下副本或复印件。痕迹是法务人员的心血,也是法务人员依法合规执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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