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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公共积累能分吗谁来分怎么分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6-10-28 陶定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第37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笔者认为,关于集体企业公共积累的分配,需解决其前提条件后方可确定能否进行分配。也就是说,与集体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方可参与分配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

2016-10-28 陶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改革开放近四十年以来,我国的城镇集体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过多年的演变,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暴露出了缺乏活力、管理混乱、资产关系不清、产权归属不明等诸多问题。

实践中,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共积累能否分配、谁能参与分配、怎么分配等问题,也是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各方关注度较高的一个问题。本文中,笔者结合实践及相关案例,就此问题进行分析,以供探讨。

公共积累一般是指,集体所有制生产单位从收益中逐年积累起来的用作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第37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通过查阅现行有关集体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仅就集体企业公共积累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集体企业公共积累的分配这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却并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关于集体企业公共积累的分配,需解决其前提条件后方可确定能否进行分配。

经查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集体企业拟分配的资产如果作为集体企业公共积累进行分配,参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第19的规定,需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按照以下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要各项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2)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参考案例1:

参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三终字第218号《郑国成与北票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笔者理解,集体企业按照上述流程清偿各种债务、费用后,若仍有剩余财产,入股职工可按其投资入股比例参与公共积累分配,其他职工(含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待岗职工等)应当纳入职工安置范畴,不得参与公共积累分配。但是,通过案例查询,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详见本文第四部分。

1.集体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8条、第53条的规定,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5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2.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职权主导分配集体企业公共积累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8条、第9条的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8条对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有明确规定。其中,集体企业公共积累的分配亦是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内容,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合法有效的集体企业章程以及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观点一:仅入股职工可参与集体企业公共积累分配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5条、第48条的规定,持有集体企业股金是参与分红的前提条件,即“入股分红”“按股分红”,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分红”。据此,即使集体企业按照法定流程经清算,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后仍有剩余财产,若集体企业未吸收职工入股,职工不得参与集体企业公共积累分配,仅有入股职工方能参与剩余公共积累的分配。

参考案例1:

参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三终字第218号《郑国成与北票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在职职工可参与集体企业公共积累分配,退休职工、离职职工、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均无权参与集体企业公共积累分配

1.在职职工可参与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61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7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只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分配集体企业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与集体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方可参与分配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

参考案例2:

参见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1106号《曾明忠与邵武市铝材制品厂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退休职工不可参与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集体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有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

参考案例3:

参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三终字第218号《郑国成与北票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3.离职职工不可参与分配

根据《物权法》第61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7条规定,只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分配集体企业财产的权利。离职职工曾经是集体企业职工,但其离职后不再属于集体企业职工,故其无权请求分配集体企业财产权益。

参考案例4:

参见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1106号《曾明忠与邵武市铝材制品厂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死亡职工的继承人不可参与分配

集体企业职工去世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消亡,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资格随之消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亦随之终止,不再享有对公共积累的分配权利。同时,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7条的规定,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财产是公共财产而不是私有财产,而根据《人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条规定,继承权系基于私有财产的继承,故集体财产不能继承。因此,死亡职工的继承人不能参与集体企业公共积累分配。

参考案例5:

参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2241号《李江、李强、胡蓉、罗南明诉泸州市江城糖酒副食品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观点三:集体企业已将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离职职工、死亡职工继承人纳入公共积累分配范围的,系企业自治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干涉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8条、第9条、第25条、第28条的规定,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本集体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大会,职工大会有权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全体职工讨论并通过关于企业资产的分配方案,系集体企业职工行使权力的方式,是集体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干涉。

参考案例6:

参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2241号《李江、李强、胡蓉、罗南明诉泸州市江城糖酒副食品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认识不一,甚至差异极大。笔者认为,入股职工有权参与集体企业公共积累分配,其他职工(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待岗职工)无权参与公共积累分配,但是应当纳入职工安置的范畴。当然,在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若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同意将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离职职工、待岗职工、死亡职工继承人等均纳入公共积累分配范围,则属于企业自治的行为,应当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观点,建立在工作实践和案例查询的基础之上,由于知识与经验有限,难免存在不能周全之处,愿意求教于读者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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