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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回顾及概述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旨在综述2016年中国仲裁实务动态及发展。2016年也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布中国商事仲裁观察的第五年。实行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的工作机制,确保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统一。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相应地,中国仲裁界也非常注重国际交流,北仲连续发起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海外发布会就是

本文旨在综述2016年中国仲裁实务动态及发展。2016年也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发布中国商事仲裁观察的第五年。[4]回顾前四年报告的内容,并结合2016年的情况,有助于读者了解中国仲裁的最新图景。同样地,本文不代表任何机构的立场,仅为各界关注仲裁的人士和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以便进一步探讨中国仲裁的相关问题。

第一,毫无疑问,是仲裁机构及其受案量的增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于1995年生效时,全国首批试点7家仲裁委员会,受案量1048件。而2012—2015年,机构与受案总数分别为:219家,96378件;225家,104257件;235家,113660件;244家,136924件。其中,受案量已连续20年保持增长,年均增长率超30%。

第二,中国立法与司法对仲裁支持的力度越来越大。从法规与司法政策层面看,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系统规定了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问题;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面规范了仲裁司法监督的各大环节,完善了仲裁保全制度,统一了国内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条件,确定了鼓励诚信仲裁、不轻易撤销仲裁裁决、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导向。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更是明确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作为目标。而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第9条、第11条规定,加强涉沿线国家当事人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及时承认和执行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外国商事海事仲裁裁决,推动与尚未参加《纽约公约》的沿线国家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要探索完善撤销、不予执行我国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制度,统一司法尺度,支持仲裁发展。实行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的工作机制,确保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统一。要探索司法支持贸易、投资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方法与途径,保障沿线各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协定义务的履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纠纷的仲裁解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提出“积极支持仲裁制度改革,……尊重商事仲裁规律和仲裁规则,及时办理仲裁机构的保全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范涉外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

第三,中国仲裁走向国际化与多元化。中国仲裁的国际化,与内地经济的成熟及“走出去”战略保持同步。在机构形态上,内地已是重要的国际仲裁中心聚集地。自2015年11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处以来,次年初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宣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代表处。此前的2012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在香港设立仲裁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在制度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在《仲裁法》的架构内,通过其司法活动,使仲裁应有的开放性得以显现。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P Agnati 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请求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13号)中,确认当事人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协议是有效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请求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60号)中,确认混合仲裁条款及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内地仲裁是有效的。在仲裁类型上,也开始突破单一的机构仲裁。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其第9条引起广泛关注:(1)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2)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相关裁决作出后,其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相关裁决作出后,又以有关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并以此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其中,依第三种情形,临时仲裁已可在内地进行,只是当事人被限制为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5]

第四,中国仲裁机构在保持自身特点与优势的情况下,也愈来愈和国际仲裁界保持同步与对话。《仲裁法》实施20余年来,全国仲裁机构保持了三成以上的调解结案率,2013年甚至高达58%。[6]可以说,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的一个传统特色。在保持这一优势的同时,以北仲、贸仲为代表,近几年各机构在修订仲裁规则时亦非常注意吸取国际同行的创新,如紧急仲裁员制度、合并仲裁、合并审理、多方当事人仲裁、追加当事人、缺员仲裁庭、网络仲裁等,都相继引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仲裁制度。相应地,中国仲裁界也非常注重国际交流,北仲连续发起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海外发布会就是例证。

第五,在仲裁研究上,中国学者亦不遑多让。在方法论上,实证研究越来越多地得到运用,如本观察系列,让外界对以不公开为原则的仲裁有了翔实的了解。在研究对象上,近年来,国际仲裁界的热点问题,如投资仲裁、第三方融资仲裁、临时措施、仲裁员职业伦理、代理人行为规制等,在国内都得到积极呼应。而中国仲裁实践又为国际仲裁界提出有趣的议题,如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争议在境外仲裁的合法性问题(如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诉北京所望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韩国仲裁裁决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二中民特字第10670号;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新加坡仲裁裁决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沪一中民认(外仲)字第2号)、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Castel Electronics Pty Ltd.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求的复函》〔2013〕民四他字第46号)。

承续前几年受案数量猛增的势头,在2016年,全国251家仲裁委员会共受案208545件,比2015年增加71621件,增长率为52%;案件标的总额4695亿元,比2015年增加583亿元,增长率为14%。[7]

2016年亦无立法直接涉及仲裁,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与仲裁相关的重要司法意见以及司法解释,进一步彰显支持仲裁的政策。同时,仍有一批仲裁机构修改了仲裁规则。案例方面,基于已有的官方数据库,从此次收集的4028个案例中,选择50个案件为研究对象,分别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撤销仲裁裁决和承认、执行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在下文展开分析,并就其中的重要案例与问题,进行专门研讨。

[1] 宋连斌,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林荟,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3] 陈希佳,女,法学博士,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北京办公室首席代表。

[4] 其中,“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13)”,载《北京仲裁》第83辑(2013年第1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28页;《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4,2015,2016),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2015、2016年版;英文本前三期分别载于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An Annual Review and Preview, LexisNexis, 2013, 2014, 2015。第四期载于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 An Annual Review and Preview(2016), Wolters Kluwer Hong Kong Limited, 2016.

[5] 自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以来,总共批准了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11个自贸区。还有其他省份和城市在申请成立自贸区。

[6] 参见张维:“二十年仲裁受理案件近百倍”,载http://news.163.com/14/1107/07/AAE9PQ3N00014AED.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11日。

[7] 参见中国普法网:载“中国仲裁事业发展进入加速期全国仲裁数量年受案量首次突破20万件”,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5月4日。其中,超过全国平均受案数831件的有46家仲裁委员会,占全国仲裁机构的18%,共受理案件62766件,占受案总量的78%;低于平均受案数的有205家仲裁委员会,占全国仲裁机构的82%,共受理案件45779件,占受案总量的22%。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为121527件,占受案总量的58%。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23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63件。没有案件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有157家仲裁委员会,被法院裁定撤销和不予执行案件数超过5件的有16家仲裁委员会。共有62家仲裁委员会受理涉港澳台和其他涉外案件3141件,占案件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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